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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轉讓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2-21 01:43:36

Ⅰ 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例及相關內容

土地使用權轉讓一詞不能只從字面上分析,因為它不僅僅是使用權轉讓的行為,在其轉化與交接過程中還可能涉及到買賣、交換和贈予行為。由於土地是規模較大的轉移問題,所以國家有關部門已經出台完整的法律規定,通過法律規定體系,可以減少土地使用權轉讓過程中的一系列不必要的爭端。其中轉讓合同的簽訂是其有力的法律條例,是猶為重要的。具體條例和特點,本文已經給予了詳細的說明:


土地使用權轉讓,一般經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基本條例如下。

1.土地使用權轉讓公證的管轄。它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公證的管轄相同。

2.申辦土地使用權轉讓公證應提交的材料。申辦土地使用權轉讓公證,除提交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公證相同的材料外,還有以下幾種:(1)關於轉讓人已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證明文件;(2)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正本;(3)土地使用權證件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正本。

3.對申辦土地使用權轉讓公證的審查。公證處應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1)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屬實、有效。

(2)當事人的辦證目的。

(3)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合同內容應包括:①當事人雙方的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②轉讓人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依據與方式;③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依據與方式;④被轉讓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和其他地上物、附著物;⑤地上物及其他附著物是否轉讓的規定;⑥轉讓期限;⑦轉讓金數額及支付的幣種、方式、時間;⑧違約責任;⑨其他事項。


(4)合同規定的土地使用地塊、條件、用途及期限,是否與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相符。轉讓活動不對國家土地所有權產生任何影響。

(5)轉讓方是否已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和利用土地。

(6)轉讓價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應與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聯系,做出調整。

(7)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即報經土地管理部門、城市規劃部門批准,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8)登記。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為不動產物權的變更,須辦理登記手續。


(9)被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有無出租情況,承租人具有物權性質的租賃權。

(10)土地使用權有無抵押情況。中國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抵押時,地上建築物、附著物隨之抵押。如果轉讓方已將土地使用權抵押,則抵押權人具有優先權。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除了以上諸多規定外,還具有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各項特點,包括:

1.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附著物一同移轉。

2.權利義務一同轉移。

3.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需辦理變更登記。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也是多種多樣的,像常見的有買賣、交換、贈予、繼承等,還有一些供特殊需要的,例如建廠時可能需要用到合建、作價入股的方式,房屋還可以用來抵債等等。大家在進行土地交接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看看合同的期限和條件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例,轉換後要到一些土地管理單位或部門根據程序一步步進行登記,土地所涉及到的資產比較大,大家在進行買賣或者交換的過程中一定要小心,避免上當受騙。

Ⅱ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依據法律的什麼來規定使用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4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受讓方應履行的義務: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該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2)土地使用權轉讓法規擴展閱讀

新《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這里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應特指農業用地,如果農業用地未經依法辦理農轉審批手續而轉讓和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當然是不允許的,也和新法的立法宗旨相悖。如若轉、受讓雙方都是用於農業生產,不改變用途,那就不適用本條款,而適用上述第14條之規定。

在實際工作中,人們往往根據這一條款規定不加分析地對集體土地轉讓行為進行全面否定,均因未深刻領會新法的立法宗旨及從整體上理解《土地管理法》條文所致。

該條款的下一段話即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已開宗明義的告訴我們,符合特定條件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移。何謂依法轉移?轉移者,轉讓也。既然允許轉讓,就可以不辦理徵用手續而允許流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如果征為國有,那就不是轉讓,而是劃撥或出讓。這個根本概念必須弄清。

Ⅲ 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具體是哪個法規

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違反了《中華人名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的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和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的罰金。

Ⅳ 土地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涉及的法律法規(包括所有的土地管理法,招投標法等等等等)

知道法律法規的名稱,到網上搜索就可以得到的,需要電子版的話,就復制後再粘貼到WORD上就可以了。土地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方面最主要的就是《國有土地出讓、轉讓條例》。

Ⅳ 《土地管理法》對土地使用權可否轉讓的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條等條款的規定回,主要有以下幾種土地違法答情形: (一)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 (二)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 (三)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地土地上新建的建設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 (四)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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