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所有權客體
⑴ 共有所有權的共有所有權的客體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依照法律規定或約定,對建築物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佔有、使用及收益的權利就是共有所有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共有權的客體就是共用部分。
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除專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的附屬物。共有部分既包括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使用的全體共有部分,如建築物的大門、通道、電梯等;也包括僅供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使用的部分共有部分或一部共有部分,如幾戶共同使用的牆壁、樓地板等。此外,共用部分也可劃分為法定共有部分和約定共有部分。前者構造上、利用上沒有獨立性的部分,如共用出入口、樑柱、樓頂等建築物的軀體部分;後者指某些構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獨立性的專用部分,根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成為共有部分。對共有部分的類型進行劃分的意義在於明確不同區分所有權人因共有不同的部分而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不同的義務。 關於共有部分的分類各國也有不同的學說:
(1)日本學說將共用部分區分為法定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法定共用部分,是指性質上、構造上之共用部分,包括建築物之基本構造部分、建築物之附屬物及建築物之附屬設備三類。而約定共用部分依《日本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法》,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得依規約使原具有構造上、利用上獨立性之建築物部分成為約定共用部分,如,建築物中之管理人室。
(2)法國在其立法上顯現出一定的特色,即將共用部分進行列舉,又將共用部分區分為部分共有和全體共有。顧名思義,部分共有是共用部分由數名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而全體共有是共用部分由所有區分所有初沂有。
(3)我國台灣地區學者溫豐文先生從區分所有建築物法律關系之構造角度出發,將其分為共有共用部分和共有專有部分。共有專有部分涉及到的是共用部分之專用使用權,其在後會有論述。在分類中共用部分最基本的分類是法定共用部分與規約(約定)共用部分。所以,為了更好理解共有部分,可將共用部分界定為:「由區分所有權人全體或一部予以共同所有的,不屬於專有部分的法定共用部分與規約共用部分。」在實踐中常遇到的問題,如樓層間的共同壁、樓地板及專有部分的管線的修理費等分擔,是否將區分全體共有還是部分共有來解決法律上顯得比較蒼白。有的學者認為再區分部分共有還是全部共有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共有復雜化甚至有時無法進行區分部分和全部,這一點確實值得思索.正如:在梁慧星先生編寫的《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中就採用列舉式立法的方式克服缺點,在草案中第308條中明確規定了「專有部分的共同壁、樓地板及專有部分的管線的修理費」;在《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中條文中對共有部分的修繕責任處理原則就分俐K詳細有利於操f儼。總之,這樣的優點是值得發揚的。 關於共有部分的法律性質在理論界眾說紛紜:
(1)按份共有,認為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是連為一體的,共同使用部分的所有權應隨同各相關區分所有建築物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同時,共有的公共設施屬於專有部分的從物,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所以區分所有權人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權為按份共有。
(2)共同共有,認為因為在建築物區分所有中共用部分不能分割,只能共有。
(3)溫豐文先生和陳華彬先生都認為應當就建築物的不同類型進行分別討論,縱向分割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是按份共有的性質,而在橫向與縱橫分割的區分所有類型是共同共有的性質。
(4)對區分所有共用部分的性質不應一概而論,應根據具體的使用情況來確定。有些共用部分的收益應當按照一定的份額在區分所有權人中進行分配,為按份共有;有的不可能實行按份共有,只能是共同共有。筆者認為共同共有的性質更加合理,只是它有別於共同共有,因為共用部分永遠不可分割。同時,關於收益份額類似於共同共有的合夥財產的紅利分配,按照紅利份額進行分配,並不因此否定共同共有的性質。我國《物權法》第80條關於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其中「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並不說明共同共有的性質就是按份共有,它只是便於實務的操作,它的最根本原理就是共有權和專有權的關系即共有權是專有權的從權利,具有從屬性。
⑵ 國家所有權的客體構成
在中國,構成國家所有權客體的財產有:國家專有的礦藏、水流、軍事設施等財產;國家專營的鐵路、航空、港口、郵電、廣播、電視等企事業及設施;國家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國家機關和國營企事業單位佔有的財產;國家所有的文化、科學、教育、衛生、體育等公共設施;國家所有的歷史文物;國家在國外的財產及國家所有的其它財產。國家所有權的內容,與其他類型的所有權一樣,仍然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但國家行使所有權的方法卻不同於其他所有權形式,即國家通常並不直接佔有國有財產,而是將其絕大部分交由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經營管理或由集體、個人佔有使用。國家授權他人經營管理、佔有使用的行為,制定法律或頒發具體管理文件確定經營人、管理人、使用人權利義務界限的行為,運用政權的力量維護他們合法權益,監督他們認真履行對國家的義務的行為,就是國家行使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國家財產所有權的取得方法除生產、收益、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外,還包括國有化、贖買、征稅、沒收、罰款、徵用、規定無主財產歸國家所有等諸種特殊方法。國家所有權受社會主義各個法律部門的共同保護,維護國家財產的安全是全體公民應盡的神聖義務。
⑶ 關於民法所有權的客體
民法上沒有所有權的客體,只有民事權利的客體,物權的客體,債權的客體,知識產權的客體,人身權的客體等等。
所有權是物權的范疇。
所以我想你在這題中所說的「所有權客體」應該指的是物權的客體。
物權的客體就是「物」,是指凡是存在於人之外的能夠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的,能夠滿足人們某種需要的財產。
日月星辰不是我們人力所能支配和控制的,所以他們不屬於「物」,因此就不是所有權的客體。
關於人的假肢。假肢作為一種商品或物品的時候,是一種存在於我們人體之外的,能被我們利用和控制的,並且能夠滿足我們、尤其是需要假肢的病人的某種需要的財產,故而它是一種「物」,也就是所有權的客體。
但是這里說的是「病人身上的假肢」,首先,它在病人身上,充當著病人身體上一種器官的功能、成為病人身體的一部分,這時他就從物權的客體轉化成人身權的客體了,不符合「物」的定義,因此就不是所有權的客體。當有一天假肢從人身上取下來時,它才又一次成為物。
區別它是不是「物」(所有權客體),就看他是在人之外還是在人之內的,關鍵就在於看他能不能和人體分割,如果它作為這個人身體的一部分,那就是不能和人分割的,他就屬於人身權的客體了。
舉個例子,心臟起搏器,這個本來也是物,也是所有權的客體,但是當他裝進人的身體內時,你想人的心臟跳動就靠他了,是不能分割的,他就不再是物了。同理假肢也是這個道理。簡單的說就是當人像依靠我們身上的每一個器官一樣地依靠它,它就不再是物了。
再比如頭發,在我們身上的時候是我們的人身權的客體,但是剪下來了,它就能賣錢,就變成物,也就是所有權的客體了。
這題我覺得B可以使客體的,可能是出題人區分物權和知識產權吧
⑷ 集體財產所有權的客體
明確使用「集體所有權」這一概念的法律文件是《物權法》《物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一)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二)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這是關於集體所有權客體的規定。
⑸ 財產所有權的客體
財產的含義是能為人所控制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當然不包括行為了!財產所有權問題由物權法調整,而債權關系由債法調整,比如當事人之間簽訂的承攬合同就是客體指向行為的例子。
⑹ 財產所有權的客體總是在特定的物體和財產,而不是智力成果和行為
所有權是所有權,知識產權是知識產權
兩個不同的概念
所有權是物權法的范疇
知識產權主要是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 是不同的法律部門
表搞混
⑺ 屬於國家所有權客體的是什麼
絕對屬國家所有的有:城市的土地,礦藏,水流,海域.
海域部分歸國家所以的有森林,草原,野生動植物,灘塗,荒地,山嶺
⑻ 什麼是財產所有權客體消滅
比如說你早上買了豆漿和包子,然後你吃了,那財產所有權客體就消滅了
⑼ 所有權客體問題
民法上沒有所有權的客體,只有民事權利的客體,物權的客體,債權的客體,知識產權的客體,人身權的客體等等。
所有權是物權的范疇。
所以我想你在這題中所說的「所有權客體」應該指的是物權的客體。
物權的客體就是「物」,是指凡是存在於人之外的能夠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的,能夠滿足人們某種需要的財產。
日月星辰不是我們人力所能支配和控制的,所以他們不屬於「物」,因此就不是所有權的客體。
關於人的假肢。假肢作為一種商品或物品的時候,是一種存在於我們人體之外的,能被我們利用和控制的,並且能夠滿足我們、尤其是需要假肢的病人的某種需要的財產,故而它是一種「物」,也就是所有權的客體。
但是這里說的是「病人身上的假肢」,首先,它在病人身上,充當著病人身體上一種器官的功能、成為病人身體的一部分,這時他就從物權的客體轉化成人身權的客體了,不符合「物」的定義,因此就不是所有權的客體。當有一天假肢從人身上取下來時,它才又一次成為物。
區別它是不是「物」(所有權客體),就看他是在人之外還是在人之內的,關鍵就在於看他能不能和人體分割,如果它作為這個人身體的一部分,那就是不能和人分割的,他就屬於人身權的客體了。
舉個例子,心臟起搏器,這個本來也是物,也是所有權的客體,但是當他裝進人的身體內時,你想人的心臟跳動就靠他了,是不能分割的,他就不再是物了。同理假肢也是這個道理。簡單的說就是當人像依靠我們身上的每一個器官一樣地依靠它,它就不再是物了。
再比如頭發,在我們身上的時候是我們的人身權的客體,但是剪下來了,它就能賣錢,就變成物,也就是所有權的客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