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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著作權公司與員工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2-20 18:48:52

A. 軟體公司員工離職創業,為什麼頻頻出現侵犯軟體著作權

軟體公司以軟體代碼為自己的核心競爭力,對軟體代碼的侵權自然很重視,為什麼頻頻出現侵犯軟體著作權罪的犯罪行為呢,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1、員工離職創業,出現侵犯軟體著作權罪的原因之一:創業成本高昂,是否成功未知
在處理侵犯軟體著作權罪過程中,會發現一個普遍的現象,最開始很多離職創業人員並不都是想侵犯前公司的軟體代碼,只是在後續創業過程中,由於創業成本高昂,創業公司只有投入,較難轉化為收益,持續燒錢,導致創業公司沒有後續資金繼續推動創業公司的維系。這時就謀生了直接使用老東家軟體代碼的心思,最後走上了侵犯軟體著作權罪的道路。
2、員工離職創業,出現侵犯軟體著作權罪的原因之二:未離職前,已經蓄謀拿走軟體代碼侵犯軟體著作權罪案件中,不少編程天才、怪才、甚至可以說是「瘋子」,這些人對軟體編程極度痴迷,是這個行業中的人才,但是這些人對法律的意識很少,或者可以說幾乎沒有法律意識,直接將前公司的軟體代碼帶出來直接使用,這就導致了侵犯軟體著作權罪的發生。
3、員工離職創業,出現侵犯軟體著作權罪的原因之三:對代碼進行一定程度的修改
部分稍微有點法律意識的離職員工,在創業工程中使用前公司的軟體代碼時,會進行一定程度的修改,他們也很清楚,直接使用前公司軟體代碼,很可能構成侵權,但是也很想走捷徑,其中一條捷徑就是,對前公司的軟體代碼進行一定程度的修改。但是這種程度的修改,並不能改變軟體代碼的實質性內容,核心內容是無法改變的,如果已經進行了實質內容的修改,本身已經構成了新的軟體代碼。因此,僅僅進行了部分程度修改的軟體代碼,與老東家軟體代碼進行軟體著作權鑒定時,得出的結論通常認定離職員工的代碼與前公司代碼具有復制關系,從而認定構成侵犯軟體著作權罪。

B. 軟體著作權糾紛的當事人在訴訟中應向法院提交哪些證據

現實困惑

原告青島某通信有限公司系「來電防火牆」技術的專利權人和著作權人。原告發現,被告北京某電子產品有限公司於2006年年底生產銷售的手機使用了「來電防火牆」專利技術,手機、說明書及宣傳冊中使用了「來電防火牆」的表述。同時,原告發現還有其他手機生產商也在手機中使用了「來電防火牆」的表述,原告認為上述被告的生產、銷售行為侵犯了其享有的專利權或者著作權,請求法院判令多家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原告在訴訟中應當向法院提交哪些證據?律師點評

根據《關於審理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案件幾個問題的意見》中的有關規定,原告青島某通信有限公司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准備證據:(1)侵權的程序、文檔以及與之進行對比的原告的程序、文檔; (2)被告實施侵權行為的其他證據;(3)原告的軟體與被告軟體的對比情況。

此外,原告主張其享有著作權的軟體未經登記的,應提交該軟體的源程序、文檔以及其他能證明其享有權利的證據。原告主張其享有著作權的軟體已經登記的,應提交計算機軟體登記管理部門頒發的軟體登記證書

著作權人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起訴的,應當提交證明其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真實有效的文件,包括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或取得權利的合同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三條復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復製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復製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製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特別提醒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是合法取得的。當事人以強迫、引誘、欺騙或者其他不合法手段收集的證據法院不予採納。當事人在收集證據時,可以委託公證機關公證其收集的證據與收集證據的方法的真實性、合法性。對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證據,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直接認定其效力,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當事人收集證據確有困難,而該證據又很重要的,可以請求法院依職權收集,但當事人應提供證據線索。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書面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申請保全的證據涉及有經濟價值的物品,或者因證據保全可能會給被申請人帶來經濟損失的,申請人應提供擔保。法院採取查封的方式保全軟體證據的,應當立即封存。當事人之間交換的有關軟體證據,應由法院復制或者在審判人員在場的情況下復制並交給對方當事人。

C.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糾紛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 權利主體資格的認定

1、注冊證明

在計算機軟體侵權訴訟中,原告一般為訟爭軟體的著作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如授權的發行人)。如果是前者作為原告提起侵權之訴,則軟體著作權人應當舉證證明其為適格的主體,證據一般為該軟體的注冊證明,依各國通例,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便產生,所以享有或行使著作權勿需以是否出版或履行登記、注冊或其他任何類似的程序為前提,但為訴訟起見,提供著作權來源國的登記或注冊證明或出版物以證明自己為著作權人,無疑為較便捷的途徑。如果是利害關系人為原告,則其應提供使用許可合同,如果合同就侵權訴訟的資格做了明確約定,被許可人可以按約定來決定是否提起訴訟。一般而言,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排他許可使用合同的被許可人,只有在取得訟爭軟體的著作權人明確授權的情形下或訟爭軟體的著作權人明確放棄的情形下,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公證與認證要求

如果原告提供的著作權證明為域外形成的,為滿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1條1款對域外形成的證據要求①,該著作權證明還必須經過權利來源國的公證機關或公證人的公證及中國駐該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的認證。

3、《伯爾尼公約》的締約國或雙邊協議

作為著作權人的外國公司或自然人,在提供該軟體著作權在本國或第三國的注冊證明書的同時,應確保其著作權的來源國與中國均為《伯爾尼公約》的締約國或與中國有雙邊協議,若兩國均為該公約的締約國,則根據其中的「國民待遇原則」,其可以直接享有中國的法律為其著作權提供的保護,即與中國的著作權人享有同等的待遇。若在雙邊協議中,約定有同等待遇或互惠的要求,則也可以受中國的著作權法的保護。

二 侵權證據的搜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l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在軟體著作權侵權訴訟中,侵權證據的收集與提供是一個決定勝訴與否的關鍵環節,由於侵權人使用侵權軟體的隱秘性與封閉性,以及軟體本身易刪除的特性,所以著作權人或利害關系人自己獨立收集侵權證據是極其困難的,所以他們經常藉助公證機構、法院或行政機關來調查或收集證據,所以原告提供的證據通常為公證的證據、法院訴前或訴訟中保全的證據或行政機關(如版權局)現場檢查記錄。盡管取證的成本比較高,但是這些證據的效力在形式上通常高於原告自己獨立收集的證據。例如在Autodesk公司訴龍發公司的計算機軟體著作侵權糾紛案中,原告Autodesk公司的提供的有關被告龍發公司侵權的證據就涵蓋公證證據,訴訟保全的證據以及北京市版權局的現場檢查記錄清單。

三 實際損失與合理開支

1、實際損失

在訴訟中,原告通常把涉訴軟體的市場價格作為其實際損失,被告的抗辯一般為市場價格並非實際的購買價格,其中的優惠部分應當排除的實際損失之外。法院在認證實際損失通常以市場價格為基準,但是如果其認為某軟體的定價過高時,其可以參照同類型軟體的市場價格,作出適當的調整。

2、合理開支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10月12日公布的《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第二十六條規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內。」

總之,開支應為制止侵權行為或訴訟而支出的,而且應合理,然後才可能為法院所支持。

四 侵權之主觀因素的考量

在確定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時,法庭會綜合侵權人使用侵權軟體的商業目的、侵權的主觀故意狀態、侵權方式及後果等因素,而後確定賠償數額。在所列舉的幾項考量因素中,法庭在界定是否為「商業目的或商業性使用」時,遵循的是「用於經營並獲取利益」的原則,若將侵權軟體用於經營並獲取利益,顯然使用目的為商業性的,但是若實際用於經營但無法確定是否獲利,則只能依靠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了。然而筆者認為,只要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安裝並使用,不論是否獲取了利益,都可以推定為「商業目的或商業性使用」。

關於侵權的主觀故意狀態則較容易認定,一般而言,只要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安裝並使用即可推定為侵權行為為「故意的」,若受到著作權人或行政機關的警告或處罰後繼續使用,其侵權的故意將十分明顯,這時,法官將極可能支持原告提出的登報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

D. 軟體著作權糾紛的處理途徑是什麼

行政途徑:到版權保護中心進行投訴;案值大的話可以到公安報案,通過公安維權。
司法途徑;通過法院訴訟尋求保護

E. 軟體著作權糾紛案件法院管轄如何確定

著作權的訴訟費用成本高,訴訟時間長,許多被侵權的原作者維權困難。那麼著作權糾紛案件法院管轄如何確定呢?下面八戒知識產權就帶您一起了解相關法律知識。軟體著作權糾紛案件1、著作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營性儲存、隱匿侵權復製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製品所在地。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2、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的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3、涉及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4、著作權權屬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5、著作權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F. 軟體著作權被侵權該如何維權

軟體著作權被侵權找當地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維權。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4.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錄音錄像製品,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鄰接權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鄰接權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鄰接權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參考資料:http://ke..com/item/%E8%91%97%E4%BD%9C%E6%9D%83%E4%BE%B5%E6%9D%83%E8%A1%8C%E4%B8%BA#2

G. 軟體著作權糾紛如何解決

一、調解
調解,是指發生糾紛時,在調解組織的主持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糾紛解決方式。調解組織可以是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也可以是其他社會團體和群眾組織。著作權侵權糾紛和合同糾紛都可以通過調解解決。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不能予以強制執行。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不同意按調解協議執行的,調解協議即失去效力,當事人可通過訴訟來解決糾紛。
二、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機構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對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裁決的糾紛解決方式。著作權的仲裁由著作權仲裁機構進行,主要適用於對著作權合同糾紛的解決,而且在著作權合同中必須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如果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不能進行仲裁。著作權仲裁機關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訴訟
著作權的訴訟,是指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利用訴訟程序解決著作權糾紛的一種方式。訴訟是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解決著作權糾紛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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