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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適用條件

發布時間: 2021-02-20 18:04:57

A. 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條件有哪些

c歷法通用數表
依據如下:
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
有著作權。
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
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
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
(四)美術、攝影作品;
(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
(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
(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條
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
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
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歷法、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B. 著作權法定許可需具備什麼樣的條件

著作權法定許可需具備什麼樣的條件?法定許可使用是指基於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以某種方式使用其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制度。下面來看看著作權法定許可需具備的條件。著作權法定許可需具備什麼樣的條件法定許可,指按照法律的規定,可以不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同意而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是對著作權的一種限制。根據法定許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時,應當按照規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並應當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法定許可使用應具備以下條件:1、法定許可使用只限於著作權法的直接、明確的范圍內,不能任意擴大。2、法定許可使用只限於已經發表的作品。3、法定許可使用必須以著作權人沒有聲明為前提。著作權的法定許可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一種限制措施。與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一樣,著作權的法定許可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一般也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第一,使用的作品是已經發表的作品;第二,使用必須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具體情形;第三,使用的過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精神權利,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除此之外,在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中,雖然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事先不需要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是必須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這是著作權的法定許可與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最主要的區別。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對未經他人許可而有償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行為依法不認定為侵權的法律制度。我國《著作權法》在第23條、第33條第2款、第40條第3款、第43條第2款、第44條中對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作了明文規定。與其他國家著作權法關於法定許可的規定相比較,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一個前提條件,即作者聲明保留權利者除外,這是我國《著作權法》對法定許可的特殊規定。

C. 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范圍包括啊些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D. 著作權法不適用於哪些范圍

一、關於法律、法規和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也是作品,其作者,即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制定者,也享有著作權中的人身權等權利,即署名權、修改權、發表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但著作權人的用益權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頒布後,公眾可以自由使用,報紙刊登、電台廣播等都無需徵得著作權人許可,無需向其支付報酬。然而使用這類作品,不得侵犯作者的人身權,如不得將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法律寫成是國務院發布的。 法律的官方正式譯文是指國家有關機關將法律翻譯成其他民族文字或外國文字的正式譯本,該譯文是國家對該法律的翻譯。
法律的官方正式譯文需經國家立法機關確認。國家機關的其他文件的官方正式譯文是指國家有關機關將該官方文件翻譯成其他民族文字或外國文字的正式譯本,這種譯文是國家機關對該官方文件的翻譯。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官方正式譯文與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官方正式譯文的著作權保護與對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相同,其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利受保護,用益權不受保護。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官方正式譯文發表後,他人可以隨意使用,無需徵得制定者同意,無需向制定者支付報酬。但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非官方正式譯文則受著作權法保護。
二、關於時事新聞
這里的關鍵在於要區分時事新聞和時事新聞作品。時事新聞作為一種事實,是不為著作權法所調整的。但作者根據時事新聞所創作的時事新聞作品則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著作權法對時事新聞作品的保護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確認作者對時事新聞作品享有人身權利,即作者享有署名權和修改權,有權在時事新聞作品上署名,有權對時事新聞作品進行修改。

第二,在著作財產權方面,著作權人對時事新聞作品享有發表權,並享有因首次發表而獲得報酬的權利。

第三,為了時事新聞的廣泛傳播,著作權人對時事新聞作品中的財產權利應當受到一定限制,時事新聞作品發表後,他人為了傳播時事新聞可以使用時事新聞作品,而無需著作權人許可,無需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但是,倘若非以傳播時事新聞為目的而使用時事新聞作品,如出版新聞作品集,出版新聞攝影集,該時事新聞作品則受著作權法保護,使用人應取得時事新聞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

三、關於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歷法所揭示的日期、節氣、節日等內容是不為著作權法所調整的,但人們根據歷法所繪制的掛歷、台歷、日歷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 數表中的通用數表,如元素周期率、函數表、對數表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但非通用數表,如作者創作的五代以內血親表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 通用表格,如通用發票、通用會計賬冊表格;公式這些通用表格、公式不適用於著作權法。

E. 著作權法不適用於哪些范圍

著作權法是我國現在社會對於著作的一種保護,為了刺激我國的文學的發展,但是並內不是說著作權法就囊括了所容有的著作權的范圍,還是有些不適用著作權法的。那麼著作權法不適用於哪些范圍呢?接下來八戒知識產權就帶您一起了解相關知識。著作權法適用范圍1、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不僅有形式要件,而且要求內容也要合法,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黨的政策和決議等。如惡毒攻擊社會主義制度的反動作品、企圖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的文字作品等,就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2、有悖社會公德和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世界各國的著作權法律都不保護黃色的、內容淫穢的作品。同樣,許多國家對故意欺騙公眾的作品以及蔑視宗教信仰的作品也不給予著作權法上的法律保護。3、進入公人領域的作品保護期屆滿後,作品即進入公有領域。其著作財產權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都可以不經作者同意、不支付任何報酬加以利用,但不能損害作品作者的人身權。人身權是永遠受到保護的。

F. 著作權法規定的出租權適用於以下所列的哪一類作品

根據第四條,「中國著作權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條例,以下作品的含義: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歌,散文,論文寫作如作品的表演;
(2)口服工作,是指即興演講,演講,辯論等法庭作品口頭語言的表現形式;
......「。保護著作權法的范圍內,律師
字,著作權法的保護應適用。但一般保護具有獨創性,感知,可以被復制和其他條件,這是最難以判斷的原創性,一般完全的獨立性和個性體現在標準的行為,當事人提供足夠的證據來確定,同時對象雅閣獨立和個性體現這個基本標准,並沒有提供對方的獨立性全盤否定和個性體現的相反證明。

G. 作品要成為著作權客體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作品成為著作權客體必須具備兩個條件是獨創性和可復制性。

1、獨創性,亦稱原創性,是作品成為著作權客體的首要條件。指由作者獨立構思而成的,作品的內容或表現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於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襲、剽竊、篡改他人的作品。

2、可復制性,符合著作權保護條件的作品,通常都能以某種物質復制形式表現的智力創作成果。復制形式包括印刷、繪畫、攝影、錄制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7)著作權法適用條件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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