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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 2021-02-20 15:59:16

著作權法案例分析

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是無形的財產權,是基於人類智識所產生之權利,故屬知識產權之一種,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布權、出租權等等。
注冊商標的撤銷,是指商標不具備注冊條件但取得注冊時,商標局可以依職權或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第三人的請求撤銷商標的制度。《商標法》第27條第1款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8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1、構成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違反了《商標法》第8條的規定(即商標禁用條款)。
2、注冊申請人採用了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5條的解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偽造申請書件及有關文件進行注冊的。
(2)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復制、模仿、翻譯等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所熟知的商標進行注冊的。
(3)未經授權代理人以其名義將被代理人的商標進行注冊的。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進行注冊的。
(5)以其他不當手段取得注冊的。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期滿之前六個月可以進行續展並繳納續展費用,每次續展有效期仍為十年。續展次數不限。如果在這個期限內未提出申請的,可給予 6 個月的寬展期。若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續展注冊的,商標局將其注冊商標注銷並予公告,如不使用也可申請注銷,前提是已經注冊。

Ⅱ 侵犯著作權案例分析

甲作曲,乙填詞,屬於我國著作權法中的"合作作品".並且是一種"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
對於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合作者不僅對作品享有共同著作權,而且分別地對自己創作的部分單獨享有著作權.(比如乙可以把歌詞單獨抽出來,當作詩歌發表)但是,在行使單獨的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這里乙未經甲的同意,擅自使用合作作品.侵犯了甲的著作權.本案應當支持甲的訴訟請求.

Ⅲ 關於著作權的案例

侵權
1.繪畫,書法,雕塑等美術作品的原件所有權轉移,不視為作品內著作權的容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的購買人可以對美術作品欣賞,展覽或再出售,但不得從事修改復制等侵犯作品版權的行為。證明了所有者的權利
2.修改權是指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的權利。作品表達了作者的思想,感情和觀點公之於眾後會直接影響社會公眾對作者人格的尊重,修改一般是指對作品內容的修改。本案中畫的內容為國畫,而且作者是覺得筆峰不夠,怕影響自己的聲譽,並不會給自己的人格造成影響,在內容確定的情況下並不影響作者的人格。再著張某對該作品有所有權,展覽權並不違法,也沒有實際上侵犯作者的張某的修改權,所以本人意見不侵權。

Ⅳ 著作權法案例分析題

1.(A)是(或構成)(0.5分)
(B)錢某的許可復制發行權(0.5分)和獲酬權(0.5分)。
2.(A)否(0.5分)
(B)錢某對所採集的民間藝術無著作權(0.5分)。
3.(A)否(0.5分)
(B)依誠實信用原則解釋意思表示,趙某獻辭無非表明"該劇系為阿芳而作"之義,而非轉移著作權(0.5分)。
4.(A)是(0.5分)
(B)孫某對其表演的許可錄音錄像權(0.5分)。
5.(A)是(0.5分)
(B)所播錄音錄像製品本身即屬侵權作品
6.(A)是(0.5分)
(B)趙某繼承人的發表權(0.5分)、許可權(0.5分)和獲酬權(0.5分)。
7.(A)是(0.5分)
(B)趙某繼承人的發表權(0.5分)、許可權(0.5分)和獲酬權(0.5分)。
8.(A)是(0.5分)。
(B)趙某的修改權(0.5分)和保護作品完整權(0.5分)。
9.(A)是(0.5分)
(B)趙某繼承人的發表權(0.5分)、許可權(0.5分)和獲酬權(0.5分)。
(加答"李某等表演者的現場直播許可權"者減0.5分,因為李某等人的表演本身即屬侵權行為,故無表演者權利可言)
10.(A)是(0.5分)
(B)趙某繼承人的發表權(0.5分)、許可權(0.5分)和獲酬權(0.5分)。
11.(A)是(0.5分)
(B)趙某繼承人的發表權(0.5分)、許可權(0.5分)和獲酬權(0.5分)。
12.(A)是(0.5分)
(B)趙某繼承人的發表權(0.5分)、許可權(0.5分)和獲酬權(0.5分);孫某繼承人的轉播許可權(0.5分)和獲酬權(0.5分)。

Ⅳ 《知識產權》著作權案例分析二

1、是。甲的題字元合著作權的客體的全部三個構成要件。即作品必須是一種智力創作成果、作品必須具有獨創性、作品必須具有可復制性。
2、乙構成侵權。根據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美術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美術作品包括繪畫、書法、雕塑、建築等作品。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歸原件所有人享有。
旅行社不構成侵權,因其不知乙未獲得甲的授權,屬於善意取得。
回答者: 鄭庄公 - 副總裁 十級 11-28 18:03

本人自己引用自己的答案。

Ⅵ 知識產權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1)葉與影視公司簽署的免責條款應屬無效。按照著作權法相關版規定,葉是《商賈將軍權》一書的著作權人,《商賈將軍》的內容侵權,應由作者承擔侵權責任,影視公司只是提供創作素材,不是作者,不承擔侵權責任。
(2)出版社出版抄襲書籍的行為構成侵權,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出版合同是相對葉和出版社之間的,不能因合同對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免責。出版社可以根據著作權保證的條款主張葉違約。
(3)葉的抄襲行為是侵權行為,承擔主要責任,出版社出版抄襲他人的書籍,承擔次要責任,書城雖然銷售行為屬於侵權,但如能證明書籍是來自合法來源,並且自己不應當知道書籍為侵權書籍,可以免除侵權責任。

案例二:
(1)有效。A網站是著作權人。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委託開發的雙方可以約定著作權歸屬。
(2)不成立。甲不是著作權人,屬於無權處分。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B網站使用A網站的著作權,應當取得A網站同意並支付報酬,B網站公開讓網友下載而未告知A網站支付報酬,已經構成侵權。
(3)B是侵權行為人,甲將A網站的著作權擅自交由第三人使用,A網站的賠償由甲和B網站承擔連帶責任。

Ⅶ 著作權案例分析:

1.不是.沒有共同創作的合意.
"願為黃黎民教授將教案作些文字加工,然後交出版社出版,黃教授表示同意,並表示事後給予陳某一定的物質酬勞".

2.合理.陳某的稿費系非法所得,理應退還.

3.應當是沒有權利的.因為"黃教授表示同意,並表示事後給予陳某一定的物質酬勞",這段可以看出,雖然並沒有明示,但是按照給予報酬來看的,他們之間關系系為委託.而應當認定為作品最終著作權由委託人享有.

本案應當由黃某在報紙上發表變更著作權的聲明,並且退還所有稿費,並且要接受處罰.

Ⅷ 關於侵犯著作權的案例分析

1、李某說法不合法。根據《著作權法》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版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權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故李某抗辯理由不成立。 2、李某侵犯張某著作權。適用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剽竊他人作品的」侵權情形(李某未經張某許可,原封未動照搬其作品,用於商業活動)。 3、李某的商標專用權有效期為2002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09日止享有商標專用權(李某勝訴); 商標被撤銷、不保留申請記錄,不享有商標專用權(李某敗訴,商標被商評委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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