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荒地20年以上使用權
❶ 農村土地開荒幾十年該怎麼判歸屬
農村土地開荒歸屬集體所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
1、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2、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3、第四十四條 :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1)開荒地20年以上使用權擴展閱讀
農村開荒地使用權規定:
1、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2、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3、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4、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5、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6、 農民集體邊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就視為現使用者所有。
❷ 對二十年前開荒的土地現法律如何規定
對二十年前復開荒的土地法律規定是制2個方面,即所有權和使用權。
在所有權方面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所以說開荒的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或者農民集體所有。
在使用權方面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四十條規定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所以說開荒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的確定要看是否經過批准、登記。
❸ 請問有土地連續耕種20年以上就可確認該土地為耕種者所有的法律規定嗎
有規定。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一條
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回有的答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3)開荒地20年以上使用權擴展閱讀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條
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1995年)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根據《六十條》確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由於下列原因發生變更的,按變更後的現狀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
(一)由於村、隊、社、場合並或分割等管理體制的變化引起土地所有權變更的:
(二)由於土地開發、國家征地、集體興辦企事業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進行過土地調整的;
(三)由於農田基本建設和行政區劃變動等原因重新劃定土地所有權界線的。行政區劃變動未涉及土地權屬變更的,原土地權屬不變。
❹ 農村開荒一地,使用得二十多年.這塊地現跟對里有糾紛,但這塊地我有使用權嗎
我國《復土地法》規定製: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不知道您是否與生產隊簽訂了承包合同呢?如果合同規定的承包期限未到期,那麼您無疑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希望您採納。
❺ 自己開荒出來的土地幾十年了,使用權屬於自己嗎,
要是種了有農作物 那應該就是你的了
❻ 國營農場土地開荒20年使用權
如果你沒有相應的證據,在法律上會很被動。
❼ 農村開荒地使用權
農村開荒地有長期使用的權利,但有無補償各地規定不一樣,可以咨詢當地專土地管理部門確定屬。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❽ 關於開荒並種植二十幾年的地歸誰所有
1、《中華來人民共和國源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 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如果村裡確定了要收回,參照此條要求村裡給予提高地力方面的補償,我們這里實際操作中一般每畝2000元至3000元之間
❾ 別人開荒種了半畝地,一年後他不要了,給我了,我繼續開荒,現在我已經種了20年了,使用權應該歸誰
別人開荒種了半畝地,一年後他不要給我了,我繼續開荒,我現在已經種了20年使用權應該歸誰?別人開荒種了半畝地,一年後不要了,給了我我繼續開荒現在我已經種了20年了,使用權應該歸誰。
❿ 開荒20年以上土地 開荒者是否具有優先土地使用權v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對此問題有以下明確規定—— 第四十四條 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五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第四十六條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第四十七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第四十八條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後,再簽訂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