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完善土地所有權承包權
Ⅰ 農村承包土地確權以後的土地權是歸個人所有了嗎
不是。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
根據《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第一條,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願,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以下簡稱「三權」)分置並行。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徵收 、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1)湖北完善土地所有權承包權擴展閱讀
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Ⅱ 什麼是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
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是指形成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經營權流轉的格局。「三權分置」下,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既存在整體效用,又有各自功能。從當前實際出發,實施「三權分置」的重點是放活經營權,核心要義就是明晰賦予經營權應有的法律地位和權能。
改革開放之初,在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將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分設,所有權歸集體,承包經營權歸農戶,極大地調動了億萬農民積極性,有效解決了溫飽問題,農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現階段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願,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以下簡稱「三權」)分置並行,著力推進農業現代化,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三權分置」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產關系適應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規律,展現了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持久活力,有利於明晰土地產權關系,更好地維護農民集體、承包農戶、經營主體的權益;有利於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提高土地產出率、勞動生產率和資源利用率,推動現代農業發展。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三權分置」的重要意義,妥善處理「三權」的相互關系,正確運用「三權分置」理論指導改革實踐,不斷探索和豐富「三權分置」的具體實現形式。
Ⅲ 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改革完善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現行農村集體土地制度存在種種弊端,其根本原因在於「農民沒有獲得明晰,可靠和長久的土地產權」。那麼,怎樣才能實現這個目標呢?讓我們先對以下幾種改革中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方案逐一加以分析。
(一)關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改革的幾種方案
1、國有化方案對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改革而言,集體土地有化符合社會主義本質要求,能夠得到中國政治體制的支持,有利於國土綜合整治,有利於土地管理和國家對農村經濟的宏觀調節,且符合農業生產規模化經營的要求。
但是農民的心裡能否接受的問題。是在1956年,中國實際農業合作化的時候,就曾提出過國有化方案,之所以沒有採納,主要怕引起農民的誤解。「如果說,在當時黨風、政風相當廉政,各級政府在農民心中享有很高威信、社會十分穩定的情況下,尚且有這樣的顧慮,那麼在今天我們受到腐敗現象和其他種種社會不穩定因素嚴重困擾的情況下,這個問題就更應該加以慎重的對待。總之,國有化方案如果無法克服上述種種困難,而「匆忙的採用政治手段強行推之,將導致另一個『合作化運動』的悲劇,確須慎之又慎」。
2、私有化方案這種方案的可行性更值得懷疑。首先不為中國現行的政治體制所接受。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而堅持公有制的主體地位是社會主義制度的主要特徵之一,集體所有利的公有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樣,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就必須堅持土地公有制(土地是集體財產的主要部分),而這在人們思維中,已是根深蒂固的認識,更何況,「所有權不只是一種財產的形式,它是有十分豐富的經濟內涵和政治內涵」。因此,實行土地私有化的改革必然遭到基礎政治制度的強烈反對,缺乏政治支持久。同時,這也不會被廣大的農民所支持和接受。其次,私有化後的土地兼並問題,不得不考慮,「土地兼並是中國歷史上困擾中國土地制度並影響中國政治生活和經濟生活的一大問題」。
3、多種所有權並存的方案這種方案是部分取消集體土地所有權,實行農村土地混合所有的方式,即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和個人所有並存的局面它在於調和前兩種方案。
4、迴避集體土地所有權,強調以利用為中心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這種觀點主張以物的「利用」為中心代替物的「所有」為中心,通過改革用益物權制度解決農村土地制度問題。2002年8月29日,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就是這種思路的直接反映、整部法律僅有一個條文間接提到有關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問題,但這種觀點和立法思路也是不現實的。
(二)完善現行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落實農民的所有者權益——是中國農村集體土地制度改革的唯一出路。
1、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民法通則》和新《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在區域大小的區別,也就是說,在鄉一級,有村一級的,還有村民小組一級的,那麼應以哪一級為宜呢?有學者認為以村一級為宜,但以村民小組一級可更佳,即集體土地歸村民小組全體成員所有,原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按現有界址分別歸屬於相應的村民小組的全體居民所有。其理由如下:(1)現行農村集體土地已基本上分給了村民小組,而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已名存實亡,缺乏所有權主體的組織形式;(2)實踐中,集體土地所有權證一般都是以村民小組為地域基礎進行載明的;(3)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都履行或部分履行著行政職能,如果將農村集體(4)村民小組的居民往往比較集中,人口數量比較適中,有利於充分發揮其主體職能,也適合適度的農業規模化要求。因此,以村民小組一級的集體經濟組織為所有權的主體。
2、將集體土地折成股份,按照一定的比例分給全體民在民,落實農民作為所有者的權益根據集體土地的地理位置、肥沃程度等標准,將全部土地折成股份,分給全體居民,這樣可以充分調動廣大農民作為集體土地的所有者來行使所有許可權,至於如何分配股份,有學者認為,按一定的標准全部分給全體居民,分配後實行增人不增股,減人不減股,股份可以轉讓、抵押、繼承等。主張將全部股份為成兩部分,一部分由村民小組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行使所有權,這部分不超過全部股份的10%,用於配發新增居民的股份以及用其益支付出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費、集體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等;另一部分則按現有人口數平均分配給全體居民,凡居民遷出、死亡等,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將其股份收回,但當其掌握的股份超過20%時,應將超過10%的部分平均增配給全體居民,村民小組居民擁有的股份不得轉讓、抵押、繼承等。這種處理方式應該更適應人口的變化且更符合公平的價值目標。
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完善
對於農村集體土地制度來說,僅僅解決所有權方面存在的問題是遠遠不夠的。還應該對其另一重要制度——集體土地使用權制度加以完善。集體土地主要包括兩類:一、是非建設農用地;二、是建設用地。前者包括耕地和其它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的土地,還有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四荒」地;後者指已用於非農業目的的土地,包括農民宅基地。鄉(鎮)村企業用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及公益事業用地等。為了便於論述,對農地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完善分別進行。
(一)農地使用權的完善這里所用的「農地使用權」是指我們經常使用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不是指面有些學者所提出的「農地使用權」。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完善,學者們主要提出以下幾種思路:第一種是以永佃僅制度取代目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第二是以「農地使用權」制度取代目前的承包經營權制度;第三種是二元的農地承包經營權物化建構的思路。
所謂永佃權的指以支付地租為對價在他人所有的土地進行永久性耕作或放牧。永佃僅可以轉讓、繼承和拋棄。但不能出租,一般是無期限的。以永佃權制度取代土地承包經營權,其進步性在於;可以在土地集體所有的框架內有有效運行,能夠在現價段最大限期度的維護農民的利益,且能為中國農村未來的發展開辟道路。另外,由於永佃權一般是無期限的,這可以增加永佃權人的安全感,從而使永佃權人放心的對農地進行投資,將使土地退化現象得到抑制,永佃權往往是封建人身依附關系賴以成立的基礎。這種制度已日漸式微,而且,民眾在情感上難以接受。其次,法律具有相對穩定性,除非它到了非廢除不可的程度,都可以通過完善來解決。況且法律本身就是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而土地承包經營權還沒有到非廢除不可的程度。
(二)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完善
對於是建設用地的使用,中國法津極不健全,即使有一些地方性法規,也是過於粗略,可操作性極差。農村建設用地主要呈現以下特點:(1)量大、面廣、使用分散、內容分散。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的調查,1991——1996年各類非農業建設用地2,468。76萬畝,實際用地面積2,020,576畝。佔用耕地面積1,024,414畝。其中,集體建設、農民建房分別占總用地面積20。28%和16。61%;(2)規模小、計劃性差、佔地盲目性大、用地混亂。由於體製法制、管理機制和管理手段的欠缺,村鎮規劃設計工作跟不上,企業立項報制度不健全,用地盲目性大,存在一定的混亂現象;(3)違法佔地,亂占濫用土地比較普遍,表現在農民建房早占、多佔宅基地,鄉鎮企業用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等。據原國家土地管理調查,1991年以來,全國各類違法用地總量達492萬畝;(4)土地利用效率低,浪費土地現象嚴重。由於鄉鎮企業大多數選址無規劃、用地無標准、前期論證不充分,一般又不進行規范設計,一些企業技術落後,操作粗放,造成土地配置不當,甚至盲目上馬,又導致紛紛下馬,結果土地長期閑置,降低土地的利用效率。
為了遏制農村建設用地的惡性發展,充分利用農村每寸土地,中國應採取一系列措施加以控制和管理。下面試圖從三個角度入手:1、強化農村土地總體規劃制度。新《土地管理法》的明確規定中國實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然而農村很多地主沒有利用規劃,即使有,也沒有得到嚴格的執行。2、完善農村建設用地審批程序立法。新《土地管理法》第六條對審核批許可權作了原則規定,但對審核程序未做出明文規定,就鄉鎮企業建設用地的審批程序而言,目前一般須經過了下六人步驟。(1)用地單位或個人,必須持縣以上有批准許可權的建設項目批文,向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2)土地管理部門依據上級下達的年度用地點用指標及批准給用地單位的用地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建設項目的合理地點;(3)建設選址定點後,進行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和總平面圖布置,接著用地單位持上級部門初步設計批文和工廠企業建設圖件材料以及文件材料,向土地管理部門正式申報用地,並按審批許可權逐級報批;(4)建設單位與被用地單位在土地管理部門的參與下,進行協商,落實各項補償,安置方案,並簽定用地協議;(5)項目用地批准後,政府發給建設單位《建設用地批准證書》在有關單位參與配合下,到再場劃撥土地、打樁、放線,准予施工;(6)建設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即按照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建設,建設竣工後,經檢查合格的發給《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這個審核程序可以說是復雜之至,如果沒有半年以上時間,恐怕很難聞完成。
3、實行農村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制度。長期以來,由於中國實行無償或者低償土地使用制度,這樣,一方面使一些人和單位無償的佔用農村集體土地,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降低了土地利用效率。另一方面,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重要資產即集體所有的土地卻失去了財產性,不能為農村經濟組織帶來資產升值。因此,中國應該推進農村集體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其理論依據主要在於:(1)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的性質決定了土地使用的商品性質,所以,土地使用權的轉移也必須採用商品流通形式即有償方式;(2)農村集體土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項重要財產且農付集體經濟組織有自己獨立的經濟利益,而使用土地的公民,法人等也有著各自獨立的的利益,所以,土地使用權也理應有償轉讓;(3)農村集體土地的無償使用,產生了土地使用收益的巨大差別,造成土地使用權人之間的不公平狀態,而有償使用制度可以彌補這一缺陷;(4)在中國土地資源嚴重缺少的的條件下,土地的無償使用制度客觀上發揮著慫恿人們浪費土地資源的作用,而有償使用制度還可以從經濟上激發人們合理利用土地的自覺性。因此,中國應推行農村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制度。
Ⅳ 什麼是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的三權分置
「三權分置」思想是指形成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經營權流轉的格局 。「三權分置」下,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既存在整體效用,又有各自功能。
從當前實際出發,實施「三權分置」的重點是放活經營權,核心要義就是明晰賦予經營權應有的法律地位和權能。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三權分置」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產關系適應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規律。
土地所有權:
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其擁有的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一定社會形態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現.新中國成立後,廢除了土地私有制,
經過社會主義改造和農業合作化,建立了兩種所有制形式並存的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並在法律上確認下來,形成了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
土地所有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土地所有權的行使必須符合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
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分為主體和客體兩種。
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
2017年10月18日,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
土地經營權一般指土地承包經營權。
(4)湖北完善土地所有權承包權擴展閱讀:
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其擁有的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一定社會形態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現.新中國成立後,廢除了土地私有制,
經過社會主義改造和農業合作化,建立了兩種所有制形式並存的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並在法律上確認下來,形成了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
土地所有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土地所有權的行使必須符合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
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土地所有權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佔有,使用和處分土地,並從土地上獲得利益的權利。
一般來說,土地所有權屬於財產所有權的范疇。但是土地所有權相對於一般財產所有權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
1、主體的特定性
2、交易的禁止性
3、權屬的穩定性
4、權能的分離性。
內容
土地所有權內容包括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同時對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有三條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違反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3、土地所有權禁止交易。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特徵
我國土地所有權的法律特徵有以下幾點:
(1)土地所有權是一項專有權,其權利主體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或農民集體,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
(2)交易的限制性。《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顯然,土地所有權的買賣、贈與、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投資,均屬非法,在民法上應視作無效。
(3)權屬的穩定性。由於主體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國的土地所有權處於高度穩定的狀態。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的土地實行徵用」以外,土地所有權的歸屬狀態不能改變。
(4)權能的分離性。土地所有權包括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是一種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在土地所有權高度穩定的情況下,為實現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
法律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從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使之成為一種相對獨立的物權形態並且能夠交易。因此,現代物權法觀念已由近代物權法的以「所有為中心」轉化為以「利用為中心」。
(5)土地所有權的排他性。即土地所有權的壟斷性,就是說一塊土地只能有一個所有者,不能同時有多個所有者。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權的前提是,一些人壟斷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從自己個人意志的領域」。
(6)土地所有權的追及力。土地為他人非法佔有時,無論轉入何人或何單位控制,所有權人都可以向他主張權利。
Ⅳ 何謂: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並行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並行,是歸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歸原農戶的回承包權,以及歸實答際經營者的經營權。為了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願,國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並行。
「三權分置」下,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既存在整體效用,又有各自功能。從當前實際出發,實施「三權分置」的重點是放活經營權,核心要義就是明晰賦予經營權應有的法律地位和權能。
Ⅵ 湖北征地後沒用的土地如何處理,原承包戶是否有權要回是否還有承包權
征地後沒用的土地,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進行處理。征地後的土地專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國家所屬有,原承包戶無權要回,也沒有承包權。但閑置耕地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可以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Ⅶ 為什麼要完善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
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分在個人名下的土地,個人權有合理使用權,內所有權仍歸容集體所有,如有任何其他形式的處置需集體通過決定;承包權,即與集體簽訂承包合同在一定期間內對特定的土地范圍享有的一定佔有使用權利等;經營權,通常是指承包經營權,承包者對所承包的土地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管理的權利。
Ⅷ 土地三權分置是什麼時侯提出的
我國的三權分置是在2014年印發的《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中提出的。
在2016年的《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通知則要求各地區結合當地實際落實。
三權分置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自我完善,也是符合生產關系適用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規律。而在2014年的12月會議審議的相關意見則是新一輪土改大幕的開啟標志。
三權分置有利於土地產權的明晰,維護農民集體、承包戶和經營主體的權益,有利於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提高土地產出率、勞動生產率和資源利用率,推動現代農業發展。
(8)湖北完善土地所有權承包權擴展閱讀
我國土地的三權分置的三權:
1、提及的三權分置思想是指形成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的分置,其中實施的重點是防火經營權,其核心要義則是賦予經營權法律地位和權能,不管是在更為有效的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農戶的合法權益,還是現代農業的發展都是大有裨益的。
2、村土地「三權分置」其重大創新是將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所有權歸集體,承包權歸農戶,經營權可流轉,在農民無失地之憂的前提下實現耕地流轉,這樣一來既能保障農民利益,又有利於發展適度規模經營。
3、另外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的「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可以說是完善農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
像試點地區之一的湖北宜城市鶯河村在探索過程中針對於「一戶多宅、空掛戶和宅基地荒廢」等情況,結合實際並以尊重民意為前提或出資回購、或對超出規定使用面積的農戶收取有償使用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三權分置
Ⅸ 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的區別
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或集體享有,國家和集體才有處分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歸承包土地的農戶所有,具體講就是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