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懲罰性賠償
現在專利法第四次修改還沒有動靜
㈡ 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是什麼,功能是什麼
第一、懲罰功能:懲罰性賠償按照字面理解當然是對惡劣的不法行為給予懲處,以超出受害人實際損失的金錢作為賠償來達到懲罰侵權人的目地。按照我國傳統民事責任的賠償方式,一般以補償原則為主,即侵權人只負責賠償受害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
從社會角度講,侵權人惡劣行為勢必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社會的基本價值必然會受到傷害。然而,在民事領域,很多情況都不能通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法律對侵權人加以懲處,如果沒有其他懲罰措施,會放縱侵權人繼續以類似方式侵害他人進而實現自己的某種目地,不僅對受害人不公平也會對社會的基本價值造成傷害。故而需要在民事領域引入懲罰性賠償,通過懲罰侵權人進而恢復侵權人與受害人雙方的對等價值,同時彌補對社會價值造成的傷害。懲罰性賠償的引入重新肯定了被害人因加害行為而喪失的「人的價值」,通過給予懲罰賠償金的方式彌補了受害人因侵權事件的發生而無法實現的價值。懲罰功能作為懲罰性賠償的首要功能是不可或缺的,它的存在可以有效彌補傳統民事賠償領域的補償性賠償的不足,進而使懲罰性賠償作為一項獨立的救濟機制存在於私法領域之中。在使用懲罰功能時,筆者認為既要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和社會的基本價值,也要兼顧侵權人的利益,如果一味的保護前者,對侵權人的懲罰過大,那麼也是不公平的。對於懲罰的程度,最好的方式是考慮侵權人的惡劣程度,懲罰的力度要與侵權人的惡劣程度相適應。懲罰的效果為重新恢復侵權人與被害人之間相對的價值關系,同時符合人類社會的基本價值。
第二、補償功能:眾說周知,全面賠償原則是民事賠償的一般原則,既然該原則已經有補償功能,那麼為何懲罰性賠償還要兼具補償功能。筆者認為這主要是由於全面賠償原則盡管是賠償受害人的全部實際損失,但是在現實中由於取證困難或者其他因素,受害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往往很難計算,由於現法律並不十分完善,對於諸如訴訟律師費或者其他非財產損失,往往不加以支持或者大打折扣後支持,這就造成了受害人所受的實際損失在實際審判中往往不能完全得到賠償,懲罰性賠償的引入就是為了彌補法律的不足。通過懲罰性賠償可以解決由於法律不支持的精神上的損害、人身損害以及對未來收入的損失等,可以達到充分補償受害人的目地。
第三、阻遏功能:阻遏功能與刑法的預防作用相似,也具有兩個效果,即一般阻遏功能和特殊阻遏功能。一般阻遏功能即是通過對侵權人的惡劣的不法行為處以嚴厲的懲罰性賠償責任,通過案件判罰所散發的威懾力量防止其他人從事類似或者相同的不法行為。特殊阻遏功能則是通過讓侵權人感受到侵權所遭受的慘重代價而不再從事類似或者相同的不法行為。如果說懲罰性功能和補償性功能更多的在於維持侵權人和受害人之間的相對的公平正義,體現的是維護個體的價值。那麼阻遏功能則更多的在於維護社會良好秩序,保護社會價值不受損害。與刑法類似,阻遏功能也是基於社會大眾在參與社會活動時是理性的,在做出某種行為前會平衡利弊得失。如果行為人實施一個行為的弊端要遠大於利益,那麼行為人將不會實施該行為。阻遏功能即時通過以往案例的嚴厲的懲罰性賠償,使行為人在權衡利弊後不從事該類違法行為,達到維持社會良好秩序的功能。
第四、鼓勵私人執法:鼓勵私人執法功能也可稱為激勵功能,因為懲罰性賠償的金額往往都高於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很多,這就激勵了受害人在遭受侵權時能及時起訴來維護自身的權利。而不用擔心像全面補償原則那樣,由於取證難等原因導致實際損失往往很難計算,造成了「贏了官司,輸了金錢「的局面。之所以稱為鼓勵私人執法功能,這是因為在最初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英國,因為公民崇尚自由,所以並未建立強大的檢察和警察系統,這就需要鼓勵私人充當「檢察官」的角色來追訴不法行為,達到維護社會的良好秩序。在現代社會,由於財政原因不可能組織大量的執法人員,又由於在私法領域,公務人員並不像公法領域那樣有動力去主動的追訴不法行為,這就造成了很多不法行為不能得到追訴,這就需要私人參與執法。特別是對於受害人的損失很小但是卻造成了較大的社會影響的案件,受害人並不會因為公共利益的損失而提起訴訟,這就造成了不法行為的繼續發生,損害了社會的公共利益。有學者認為,懲罰性賠償金制度在於鼓勵被害人成為「私人檢察官」,實現執法目的,不僅有利於被害人,更有利於社會公共福祉。鼓勵私人執法往往藉助於懲罰功能,其目地是為了阻止侵權人本人和其他人從事相同和類似的行為,由此可以看出,其作用比起懲罰功能和阻遏功能要稍弱一些。
綜上所述,懲罰性賠償的四個基本功能中,懲罰功能和阻遏功能是其核心功能,是懲罰性賠償制度設立的根本所在。而補償功能是對現有補償性賠償方式不足的補充,隨著法律的日益完善,可以預見補償功能所起的作用將會越來越弱。鼓勵私人執法功能作為弱於核心功能 的次功能,在私法領域日益發達的今天,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㈢ 2012年7月著作權法修改了哪些內容
提問者應該問的是2014年6月6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現在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是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公布 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更詳細地請具體以國務院法制辦說明為准。現簡單列舉如下,供以參考:
關於權利客體。送審稿將《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關於作品的定義上升為法律規定;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更名為「視聽作品」,取消相關權客體「錄像製品」的規定;增加「實用藝術作品」,賦予其二十五年的保護期;將「計算機軟體」修改為「計算機程序」,以文字作品保護計算機文檔。
關於權利內容。送審稿對權利內容進行了重新整合,一是簡化「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權項,但其權能沒有減少,且略有增加,二是從實踐出發重新界定權利的邊界。主要修改有:一是將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的十七項權利重新整合為十三項,取消修改權、放映權、攝制權、匯編權等四項權利,其權能分別由保護作品完整權、表演權、改編權和復制權涵蓋;二是增加追續權(送審稿中未出現追續權字樣),同時考慮到其本質屬於報酬請求權,有別於著作權的基本權利,因此單列條款規定;三是將廣播權修改為播放權,適用於非互動式傳播作品,以解決實踐中網路的定時播放和直播等問題,將信息網路傳播權適用於互動式傳播作品;四是相關權部分,增加表演者的出租權以及其對視聽表演的獲酬權,增加錄音製作者對他人以表演和播放的方式使用其錄音製品的獲酬權,將廣播電台電視台享有的權利由「禁止權」修改為「許可權」等。
關於權利歸屬。送審稿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主要修改有:一是將現行著作權法關於視聽作品的權利法定歸屬製片者調整為當事人約定優先,同時增加了視聽作品作者的利益分享機制;二是確立職務作品的權利歸屬當事人約定優先的原則,同時針對不同的法定情形規定了相對方的權利;三是為解決在原件是作品的唯一載體的特定情況下,原件的滅失將影響著作權行使的問題,增加關於載體唯一性的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規定。
關於權利保護期限。根據國內相關團體的要求和相關國際公約的規定,送審稿將攝影作品的保護期修改為作者終身及死後五十年。
將現行著作權法關於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的順序性規定修改為選擇性,即允許權利人在實際損失、侵權人違法所得、權利交易費用的合理倍數以及一百萬元以下的數額之中進行選擇。同時提高了法定賠償數額、增加懲罰性賠償的規定、適當增加了侵權人的舉證責任。
在行政法律責任方面,根據著作權行政執法的實踐需要,一方面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基礎上提高了罰款的數額,將罰款的倍數由非法經營額的3倍提高為5倍,將10萬元提高為25萬元,另一方面增加了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手段,特別是查封扣押權。
等等,更詳細地請具體以國務院法制辦說明為准。
㈣ 知識產權侵權罪加大強度,侵權者會受到什麼懲罰
知識產權侵權罪加大強度,侵權者會受到什麼懲罰?知識產權問題,在現在的社會是越來越普遍,越來越常見了。隨著網路的技術極速發展,以及其他各方面的發車展,知識產權問題已經成了一個眾人關注的問題,許多企業商家,甚至是個人,都有可能牽扯到知識產權的問題。近幾年來知識產權侵權的問題也越來越普遍,為了保護商業企業以及個人的知識產權,我們國家也出台了許多法律來保護知識產權,現在知識產權侵權罪的強度比以前加大了,那麼知識產權的侵權者一方將會承擔怎樣的責任呢?
㈤ 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研究和司法適用時不同的嗎
以修改專利法、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為契機,參照商標法的規定,增加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知識產權民事
㈥ 著作權法中民事責任內容有哪些調整
侵犯著作權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而著作權法中民事責任內容有哪些調整,對於某些侵權行為也加大了處罰力度。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歡迎大家閱讀。著作權法中民事責任內容有哪些調整關於民事責任著作權法修訂草案中,對民事責任作了以下調整:(1)在第六十九條增加關於網路服務提供者教唆或者幫助侵權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2)在第七十條進一步明確使用者在使用著作權人難以行使和難以控制的權利並願意通過合法途徑獲得授權前提下,使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非會員權利人作品時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在賠償責任承擔方面,如果使用者已經與相應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合同,則對非會員權利人按照著作權集體管理使用費標准賠償損失;如果未與相應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合同,則對非會員權利人按照一般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原則賠償損失。同時,本條第二款規定,對使用者惡意使用他人作品的三種情形,不適用著作權集體管理使用費標准賠償損失,而應當適用一般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原則賠償損失。(3)在第七十二條取消關於法定賠償的前置條件進行著作權或相關權登記、專有許可合同或轉讓合同登記的規定,同時對於兩次以上故意侵權的,將懲罰性賠償調整為二至三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民事責任: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竊他人作品的;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㈦ 新修改的著作權法完善了什麼規定
據新華社北京11月11日電(記者白陽 史競男) 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自明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後的著作權法完善了網路空間著作權保護的有關規定,特別是大幅提高侵權法定賠償額上限和明確懲罰性賠償原則等,為創作者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進一步「撐腰」。
著作權維權「得不償失」,是當前著作權保護的一大難點。新修改的著作權法規定了一系列懲罰措施,大幅提高了侵權違法成本。對於故意侵權,情節嚴重的,可以適用賠償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新修改的著作權法還對「作品」的定義作出了調整,將現行法律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表述修改為「視聽作品」。這意味著著作權保護的范圍進一步擴大,網路短視頻等新類型作品將獲得有力的法律保護。
㈧ 新修改著作權法出爐,對維權是否更加全面化
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自明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後的著作權法完善了網路空間著作權保護的有關規定,特別是大幅提高侵權法定賠償額上限和明確懲罰性賠償原則等,為創作者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進一步“撐腰”。著作權維權“得不償失”,是當前著作權保護的一大難點。新修改著作權法規定了一系列懲罰措施,大幅提高了侵權違法成本。對於故意侵權,情節嚴重的,可以適用賠償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新修改著作權法出爐,對維權更加全面化,更加有指向性。也希望可以有效保護原創的利益。
㈨ 新修改的著作權法明年施行,具體修改了哪些方面
”新修改的著作權法明年施行,新修改的著作權法還對“作品”的定義作 出了調整,將現行法律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表述修改為“視聽作品”。
針對監管部門執法手段偏少、偏軟的問題,新修改的著作權法規定,主管著作權的部門對涉嫌侵犯著作權和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和物品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和物品。
新修改的著作權法還明確,為保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權利人可以採取技術措施。
㈩ 專利侵權處以「懲罰性賠償」怎麼樣
中國現行損害賠償主要以補償損失為原則,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標法》外,其他法律尚未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標法》屬於特別法,而把懲罰性賠償制度引申到其他損害賠償領域,尤其是專利知識產權法律領域尤為迫切。一方面,中國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對主觀上採取輕率、漠視態度侵害他人專利知識產權不法行為給予懲罰性賠償,有利於對加害人施行懲罰,對受害人給予撫慰,從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另一方面,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可有效制裁專利侵權行為,減少惡性侵權行為的發生。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針對專利侵權等行為,不僅可以補償被侵權人的損失,而且可令侵權人承擔更大的經濟壓力,從而達到制裁的效果,阻止不法行為再次發生。懲罰性賠償對侵權人具有懲罰和制裁功能。它主要是通過對故意或惡意的侵權行為實施懲罰,對不法行為人強加更重的經濟負擔,來到達制裁的目的。懲罰性賠償能夠達到預防侵權的功能,這里主要有兩層含義:一是預防某個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的特定侵權人繼續或重復其不法行為,稱為特殊預防;二是預防其他的、潛在的侵權行為的發生,稱為一般預防。懲罰性賠償還具有鼓勵交易功能,能夠鼓勵市場交易,原因在於它使潛在的侵權人認識到交易比侵權合算,激勵潛在侵權人進行交易。我國應將懲罰性賠償制度作為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一個組成部分,在制定民事特別法律時,可以借鑒《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立法經驗,在特別法中對懲罰性賠償的適用作出明確的規定。修改後的《專利法》有望規定,對故意侵犯專利權的,法院可根據情節、規模和損害後果,將賠償額度最高提高至三倍。只要專利權人能證明對方是故意侵權,例如已侵權過一次並已敗訴等,法院就可對侵權方作出懲罰性賠償判決。中國建立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將是中國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這不但能夠鼓勵權利人與侵權行為作斗爭,鼓勵全社會積極參與打假行動,也是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專利等知識產權領域權益保護的迫切需要,是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