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能不能轉讓土地使用權
【納稅事項】: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
【稅目】:轉讓無形資產-轉讓土內地使用權
【容稅率】:5%
【計稅依據】:企業轉讓其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不得扣除發生的相關稅費。
所以,,應納營業稅是=(800-560)*5%=12萬元
㈡ 公司想轉讓時,未開發土地的使用權怎樣轉讓
方式一、單獨轉讓土地使用權,稅很重。
方式二、如果你們公司擁有一處獨版立的未開發的地塊權,想賣公司的時候一起賣掉,那就通過股權轉讓,這種方式只需要做一下股東變更,將公司股權轉讓,相當於間接轉讓了土地使用權,可以規避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稅費。但是,對購買方來說,可能會擔心該公司存在一些沒有披露的負債、擔保等,未必願意整體購買該公司的股權。
方式三、用土地新成立一家公司,再轉讓。
㈢ 企業與企業之間轉讓土地需要哪些手續
企業不能購買土地,因為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企業購買的版是土地使用權。
企業可權以將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另一家企業,而不能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另一企業,除非經過政府批准並交納土地出讓金後。
集體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徵收為國有土地後,才能購買其使用權。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以致電或面談。
㈣ 營改增後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交什麼稅
營改增之後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繳納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
(一)營業稅及附加(出讓方):
1、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的營業稅。
2、按繳納的營業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
(二)印花稅和契稅(雙方):
1、按產權轉移書據(合同)所載金額繳納0.05%的印花稅。
2、按成交價格(合同)繳納3%的契稅(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稅(出讓方):
1、按取得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2、規定扣除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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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出讓注意事項
一、注意收回土地條件和時限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明確規定收回土地的條件,即使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沒有明確規定收回土地的條件,政府仍然可以依據法定條件收回閑置土地。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
①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
②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③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二、出讓價格
1、無論是通過招拍掛取得的土地還是協議出讓的土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同類用地的最低價標准,否則就屬於違背行政法規禁止規定的無效條款。
2、如果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同類用地的最低價標准,出讓方或者受讓方可以請求按照訂立合同時的市場價格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若是受讓方不同意市場評估價格補足出讓金,受讓方有權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讓方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按過錯承擔責任。
㈤ 房地產企業可以轉賣土地使用權嗎
土地使用權不得由企業私自交易,土地的交易目前大致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實現流轉:
1、通過政府收回土地,後通過招拍掛、協議轉讓方式實現流通;
2、企業通過股權轉讓實現實質性的土地流通;
3、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企業以土地投資成立新公司來實現土地的流通。
但各地區的土地整理公司(都是由當地政府投資成立的公司)可以通過向農民征地,然後通過整理後交給政府進行公開招拍掛或協議轉讓。
㈥ 企業可以通過拍賣方式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嗎
現行土地轉讓政策是:企業無權以任何方式自行轉讓土地。無論是劃撥地還是出讓地,只回要是土地轉讓答必須到土地管理部門或產權交易部門掛牌,掛牌期間若出現兩個或兩個以上買家,由土地管理部門或產權交易部門指定拍賣企業進行拍賣。
㈦ 企業將土地使用權轉讓,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是否有什麼限制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21號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已經2003年6月5日國土資源部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長 田鳳山
2003年6月11日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優化土地資源配置,規范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三條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協議方式。
第四條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第五條 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