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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灘有使用權嗎

發布時間: 2021-02-20 14:19:51

⑴ 個人自己開荒的破地和海灘地屬於自己的嗎

不屬於,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回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答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四十條: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因此,個人開發的荒地等,其所有權是集體所有的,但是可以經過人民政府的依法批准後,或者長期的使用權。

⑵ 酒店的私家海灘擁有什麼權利

你說的問題關鍵是酒店是否擁有該海灘的使用權。所有權肯定是國家。如果酒店通過合法手續擁有海灘使用權,那他享有管理權,他行使管理是正常的。否則,他侵權,你才能討回你的合法權利。

⑶ 請問法律部門淺海灘可以隨便佔有我國的法律允許嗎如不允許應撥打哪裡的電話

在我國只有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兩種。
要看該沙灘到底是國有還是集體所版有。一般權情況下,海濱城市和鄰河的沙灘歸國有,而遠離城市的沙灘歸當地的集體所有。
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沙灘,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由當地的集體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屬於國有的只能由國家統一行使。
一般由當地人民政府或當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但這兩個機構沒有所有權,只有管理權。
具體可以投訴城管或者政府

⑷ 灘塗沙灘屬國家所有還是集體所有

灘塗既來有屬全民所有的,自也有屬集體所有的。

請看《土地管理法》和《漁業法》的規定:
《漁業法》

第十一條 國家對水域利用進行統一規劃,確定可以用於養殖業的水域和灘塗。單位和個人使用國家規劃確
定用於養殖業的全民所有的水域、灘塗的,使用者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本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許可其使用該水域、灘塗
從事養殖生產。核發養殖證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集體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水域、灘塗,可以由個人或者集體承包,從事養殖生產。
《土地法》規定: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⑸ 公海是所有國家都擁有使用權的海嗎那它歸誰管

公海是指國際法上抄指不包括國家領海或內水的全部海域。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國家的專屬經濟區、領海或內水或群島國的群島水域以內的全部海域。公海供所有國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因而不處於任何國家的主權之下;任何國家不得將公海的任何部分據為己有,不得對公海本身行使管轄權。

⑹ 法律法規對海灘是怎樣定義的

根據中發〔復1986〕7號文件精神,各地制要對現有灘塗資源及使用情況認真進行一次清查。凡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灘塗,只要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准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要按規定,依法做好申報工作,登記發證,確認其使用權。對違法佔用國有灘塗的單位和個人,一定要依據《土地管理法》和地方實施辦法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該罰款的罰款,該退還的退還。對非法佔用單位的主管人員,要給予行政處分。
所以從使用權的角度而言,酒店是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是合法的。但酒店沒有土地所有權。

⑺ 海域使用權的介紹

海洋具有巨大的經濟效用,並一直為人所利用,但海洋在很長一段時間里並非私法上財產權利的標的物,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在於長期以來人們對海洋通常不能進行排他性的使用。人類對海洋的傳統利用方式是船舶航行和捕撈漁業,這兩種利用方式均不能構成對海洋排他性的支配。一物可被排他性支配的前提,是該物能被特定化,即「物權法上的物必須具有可以被特別認定的性質,難以被特定化的物難以為物權所支配,因而無法成為物權法中的物」.。海洋的部分海域也開始成為私法規范的對象,其變化的動因在於經濟發展的需要、對海洋利用技術的提高以及對海洋利用方式的變化。隨著人口的增加和生產技術的發展,人類愈加註重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人們利用海洋資源方式的更新和范圍的擴大,特別是海洋養殖業和海洋采礦業的迅速發展,導致人們對海洋的一部分即海域的排他性使用逐漸普遍化。從事海洋養殖業,諸如養殖魚類、藻類、蝦蟹類、貝類等,需要長期穩定佔有使用特定的海域;從事海洋采礦業,諸如海上開採石油天然氣,需要在采礦區建築鑽井平台或採油平台,這也要長期穩定佔有使用特定的海域;另外,在離開海岸的水中修築建築物或游樂設施,劃出一定海域作為旅遊業者經營的游覽觀光區或休閑游樂區等等,也需要長期穩定佔有使用特定的海域。
人類對海洋利用方式的變化,提出了許多必須以法律回應的問題。
(1)從事海洋養殖業或海洋采礦業等,需要對特定海域進行長期的穩定的佔有使用,而且這些特定海域可以利用現代測繪技術簡便確定。因而這些特定海域具有可利用性和可特定性,完全可以作為民法上的物。
(2)為了有效利用海洋資源,特定海域利用者的經營活動必須得到法律保護,必須不受他人干涉。因此,不僅要通過公法維護國家對海洋的支配,也要通過私法維護海域利用者對特定海域的支配。
(3)從事海洋養殖業或采礦業的經營者因此對特定海域存有特別的經濟利益,這種經濟利益首先應當得到民法的確認和保護。
(4)對特定海域使用過程中所涉及的各種關系中,包括海域使用者與海域所有者即國家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不能僅僅通過行政法來調整,也要通過民法來調整。
傳統民法上物的概念在大多數情況下是通行的,但並未考慮到海域、水流等這類具有流動性、不宜從同一性的角度把握的物。海水本身是無法特定的,但將海水放到一定的空間上來理解則是可以特定的。就中國法律的規定來看,海域的特定性強調其空間性,對海域的理解應該是特定范圍內的海水體(而非海水量)及其海床、底土。
對於特定海域的利用是由眾多權利主體進行的,這就是對海域資源的共享性,一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利用行為一般均會影響到其他人的利用,例如,海域處在不斷的運動中,某一海域的海水流到另一某片海域中,同時另一片海域的海水又補充進來,海水就是在這樣的運動中存在著,也正是由於海水的這種流動性,使得海洋污染的規模更大速度更快,一個地區的海洋事故會迅速波及其他地區,迅速形成規模性的災難。海域的共享性不僅指不同海域使用權人之間的共享,還應包括不同時期對同一海域的共享,涉及到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為此,必須對各種利用行為進行有效的規范。 中國新頒布的《海域使用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海域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海域所有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海域。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必須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
中國《海域使用法》 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海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本法所稱內水,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側至海岸線的海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持續使用特定海域三個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動,適用本法。」從這一定義來看,海域的范圍很廣,表面上看起來是由一定范圍內的內水、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組成的,但實際上,所有水體、水面、海床、底土是不可分離的整體,缺少其中任一要素均不能稱其為海域。所以,從事海上捕撈、海水養殖、海底石油開采、海上旅遊航運等,均屬於海域使用的范疇;就同一地段的海域使用而言,同樣適用傳統民法中「一物一權」的規定。
灘塗屬於海域還是土地,決定在灘塗上是否可以根據現行法律設定土地權利,即灘塗作為一種自然形態,可否作為法律上的財產權利客體;進一步地說,如果可以作為財產權利客體,應是何種財產權利的客體。其次,在法律上灘塗與土地或海洋的界線在何處,由此決定灘塗作為某種財產權利客體范疇的邊界,也決定了有關法律的適用范圍。
值得研究的是灘塗是否屬於海域使用權的客體,從自然屬性來看,灘塗的范圍主要在低潮線和高潮線之間的地帶即潮間帶,以及向海和岸兩側自然延伸的部分,如高潮線以上的灘地以及低潮線以下淺水中的海灘。
如果灘塗屬於海域,會產生以下法律效果:
(1)灘塗所有權只能屬於國家,因為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2)利用灘塗的單位或個人可擁有的權利,限於對灘塗的使用權;
(3)灘塗使用權的設立、移轉、消滅等,須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作產權登記;
(4)灘塗按海洋功能區劃予以管制;
(5)對灘塗使用的行政管理等,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如果灘塗屬於土地,則產生以下法律效果:
(1)灘塗所有權既可以屬於國家,也可以屬於農民集體;
(2)灘塗利用者可擁有的權利,既可以是所有權(如利用者為農民集體),也可以是使用權;
(3)灘塗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歸屬,以及灘塗使用權的設立、移轉、消滅等,均須在土地管理部門作不動產登記;
(4)灘塗按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劃分實行用途管制;
(5)對灘塗使用的行政管理等,應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
在傳統民法上,灘塗屬於海洋的一部分而不屬於土地。在羅馬法上,「海岸延伸到冬季最高潮所達到的極限」,而且「依據自然法而為眾所共有的物,有空氣、水流、海洋,因而也包括海岸」。這種傳統民法對海洋與土地的劃分標准,在當代亦無多少變化,例如:「在日本,社會上通常的觀點是,根據海水表面漲到最高潮時達到的水邊線為基準劃分海和陸地。並且現在一般認為海面以下的地盤不是土地。」因灘塗在最高潮時被海水淹沒,因而應為海洋的一部分。可見,凡是以海水高潮線作為海域與土地界線的國家,灘塗在其法律上應屬於海域的一部分而不屬於土地。
在中國的情形卻有所不同。在中國制定《民法通則》時,對灘塗的利用(主要是海洋養殖)已經十分普遍,灘塗已經被視為可以進行排他性使用的自然資源,已經屬於民法上財產權利的客體范疇。依據《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規定,勞動群眾集體組織的財產包括法律規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可見,在中國民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已經把灘塗作為土地的一種形態。所以在中國,海水高潮線沒有劃分海域與土地邊界的意義。

⑻ 海域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證有什麼區別取得海域使用證後在海上建造房屋可以發給房屋產權證嗎

海域使用證是填海之後取得的,取得海域使用證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必須有土地使用證才能辦理房屋產權吧。

⑼ 河灘地誰佔有誰就有使用權嗎

第一,你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第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包括佔有版、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權,在你出租給對方後,雖然對方擁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但不擁有處分權,未經你的同意不能轉租,或用於其它用途,

而你可以將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等進行法律允許范圍內的處分。

其實就像出租房屋,你擁有所有權,將房子出租給他人,雖然同樣擁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但不代表就是所有權人。

第三、在我國,因為土地的國有制度,所以,不存在土地所有權,所謂的土地使用權其實部分擁有所有權的權能,你所擁有的使用權,和承租方擁有的使用的權利是不一樣的,你的屬於物權,他的屬於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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