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露台使用權
首先,應當判斷該露台是否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如果該露台是用於消防等公共用途,則屬於內業主共有的;如果是從容某業主的卧室等門可以直接到達的,在買賣時可以附贈給該業主。
露台,不能夠進行獨立的產權登記,那麼作為獨立的商品進行銷售就存在疑問。
Ⅱ 頂樓露台使用權歸誰
居民樓屋頂屬於公共面積,頂層居民無權私自處置,使用權歸本單元樓全體住戶。
曾引起轟動的人濟山莊「空中別墅」,樓頂竟然又見綠。北京晨報記者探訪發現,曾經拆除干凈的違建屋頂上,一側樓頂已經被綠色植物覆蓋得嚴嚴實實。樓下住戶對此頗有微詞,認為屋主張必清「不老實」,總想著在樓頂上「耍花樣」。對此,海淀區園林綠化局綠化科工作人員表示,居民樓屋頂屬於公共面積,頂層居民無權私自處置。
(2)物權法露台使用權擴展閱讀:
頂樓住戶違建陽光房個個喊冤,「買來權利」無效。
青山一小區的開發商則表示,簽訂協議的時候已經和業主們約定,在使用露台時,不得出現任何違法違規的行為;他認為自身的提醒義務已經盡到。不過,雙方的理解顯然出現了偏差,幾名業主均認為,開發商的承諾令他們誤解了自己的權利,違建行為實屬不知情,他們也為此損失了平均4萬元的費用。
對此,湖北誠明律師律師林穎解釋,且不說建陽光房的行為違反了《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這份「獨享露台」協議本身也是無效的。根據《物權法》第七十條,住宅樓的露台屬於業主共有部分,它的使用和管理權應當為全體業主所有,而不應該為某一戶獨享。
Ⅲ 露台產權問題,急!!!
如果買賣合約里註明了露台的使用權,而你又確實給錢買了該露台的使用權,那麼它的使用權當然歸你。問題就在於你有沒有出錢去買了露台的使用權,你的房假比別人貴不代表你出錢去買了露台的使用權。《物權法》里邊規定的是公共地方面積歸全體業主所有,公共地方的面積是指樓梯、綠化、小區停車場等地方。還有《物權法》目前沒有新舊可言。
Ⅳ 關於頂層用戶對頂樓露台的個人使用權
樓頂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而並非_頂樓住戶。
按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專如果頂樓業屬主的購房合同的產權不包括樓頂,樓頂是屬於業主共有的,既然屬於小區公共空間,公共空間的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監督權歸小區業主委員會,在個別業主私自使用屋頂但不存在違章搭建行為的情況下,業主委員會可以向物管公司投訴,由物管公司督促該業主停止佔用公共空間的行為。因此,樓頂使用權並非只歸頂樓用戶所有。
Ⅳ 無公共通道的二樓露台屬於物權法所說的專有部份嗎
你所說的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吧。
作為專有部分,需要三個條件:
1,構造上的獨立性。即與整個建築物的其他部分能夠加以區別。如一棟樓中通過固定樓板和牆壁與其他單元相隔離的的單元,成住宅單元。
2,使用上的獨立性。即該部分是否有獨立的出入口,若必須利用相鄰門戶才能出入,不具備使用上的獨立性。
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就是說通過共有牆壁,樓板隔離開的專有空間,就是可以在登記簿上登記的房屋空間,也就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房屋空間。如你所說的,如果在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開發商明確將露台列入房屋買賣合同中的才算是專有部分,否則就是共有部分。
解釋一下你的疑惑,開發商如果將房屋出售,那麼不僅將房屋出售,那麼購買房屋的業主,不僅獲得房屋的所有權,而且獲得了建造房屋的土地使用權。那麼這個小區如果房屋全出售完畢,那麼這個小區和開發商沒有任何的關系了,開發商只有如商品出賣後的售後服務義務,如房屋漏水,牆壁裂縫等維修義務。
小區建築物區域內的道路,綠地,兒童設施,建築物基礎,結構,屋頂,通道,樓梯,大堂還有消防等附屬設施,都為業主共有部分。
另外就是建築物的外牆,曾有開發商表示過建築物臨街的外牆屬於開發商保留的所有權,用來出租廣告牟利,這些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通過外牆你來考慮你所說的露台,你認為他收費合理嗎?
Ⅵ 物權法對頂樓的露台使用權由什麼要求
這個問題是需要調查研究地好回答的,這只能簡單說一下。關鍵是你要有證據,如果有產權證是最好的,如果沒有確實難以得到支持的。
Ⅶ 只有通過我家進入的露台是物權法規定的專屬部分嗎
其實是公共部分,別人上的來的話也能用
Ⅷ 關於頂樓屋面露台使用權問題,
首先先確定的是所有權肯定不是你的,這個從開發商的合同中就能看出,上面只寫使用權。
其次,天台的使用權一定是全體業主的,這個因為有法律背書,開發商和你簽訂的合同效力不夠,所以這一條是屬於無效條款
最後是不是放棄使用權,一樣的道理,已經是法律規定好的權利與義務,沒那麼容易變更。你的使用權一直是不合法的,所以一直沒有得到過,不在於合同是不是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