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索賠使用權人
A. 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有哪些
賠償義務人即被告,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也叫
交通事故賠償
責任主體,是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者,通常為被告。准確確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是正確處理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案件的基礎。只有確定了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受害人被侵犯的權益才能得以維護。打官司中,「告誰」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如果告的對象不對,不僅浪費了時間、人力、財力,還達不到要求賠償的目的。
1、機動車所有人為交通事故賠償主體。
交通安全法第70條[的責任]在公共道路上運行的機動車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機動車的保有者承擔民事責任。機動車保有人就是車輛的所有權人,即對車輛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的人。而這四種權能又是可以分離的,對於汽車在承包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於承包人只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不具有處分權,而發包人因發包而暫時讓渡佔有、使用權,也不完全具備四項權能,因而只有承包人與發包人相結合才能構成完全所有權,因此應把承包人與發包人都視為機動車的所有人。機動車已轉讓他人,但未辦理過戶手續,根據規定,汽車買賣必須辦理過戶手續,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視為買賣尚未成立。但實際又已交付他人使用經營,這種情況則應把買賣雙方視為共同所有人。掛戶車主是否是車輛所有人,爭議最大。目前,大多數地方政府為了便於汽車的管理和各種規費的收取,都要求把個體運輸戶組成車隊,在交警的車管檔案里,車輛的所有人都登記在車隊的名下,而實際上汽車又全部由個人出資購買,也是由個人單獨經營,而車隊只是代辦保險、代繳養路費等,也只收取少量的代辦費或管理費,而且這些車隊本身沒有經營車輛,也沒有辦理營業執照,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也不具有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象這種情況,是車隊為車輛所有人還是個人呢?從所有權的四項權能看,車輛掛戶後車隊仍然不參與經營,不享受收益,這種車隊的實質是個體運輸行業的行政管理部門,而個人仍然對車輛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至於對車輛的處分權,只要不欠繳法定的各種規費,也仍然由該個人享有,並不因掛戶而受限制。因此,如把這種車隊做為車輛所有人而列為被告顯然是不妥的,而應以實際所有者的個人為所有人。如是車隊與個人合資購買的汽車,掛在車隊名下,在經營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則應把車隊和個人作為車輛的共同所有人。
2、車主與機動車駕駛人分離的情況下,依據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理論來認定誰是賠償責任的主體。適用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來確定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機動車交通事故無過錯損害賠償責任的責任主體認定標准應當是運行利益的歸屬,運行利益應當作廣義的解釋,不限於因機動車自身運行而生的利益,還應當包括朋友之間的借貸,交易往來上的客戶服務,為計程車公司職員的休閑而將機動車借出等間接的利益。因為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無過錯責任的目的是將機動車的高度危險性所致的損害由受害人轉移到特定的人承擔,轉移之依據是民法學說上的報償理論和危險控制理論,即:機動車的運行利益人雖可依自己之意志追求自身的利益,但是如果害及於他人的利益時,則作為利益追求的費用,應負擔其損失,讓追求自己利益之人同時負擔其損失,這本身也符合經濟性原理,同時,機動車的高度危險性的實現是運行控制人(即駕駛員和駕駛員的使用人)即使盡到高度的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發生的,所以運行控制人不是危險控制人。運行受益人是危險控制人,運行受益人雖然能通過保險、價格等方式分散交通事故所致之損害,但是如果責任保險的完善,競爭的存在,機動車一方的過錯所致的損害並不能分散。能分散的是汽車高度危險性實現所導致的損害。因為保險費支付以及在沒有保險的情況下賠償金支付都有要計入商品成本,高度危險越大,損失越大,成本越高,利益獲得越小,運行受益人必然要採取措施降低危險性所致之損害,從而推動機動車設計製造水平,機動車零件質量和維修水平的提高,進而使機動車的危險性降低,由高度危險趨向於人類活動的正常危險。所以,不論是以運行利益歸屬為標准,還是以危險控制之歸屬為標准,高度危險所致之損害的責任主體的認定結果是一致的。
3、保險公司為賠償義務人。《保險法》第50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新的交通安全法不僅規定了機動車必須加入
第三者責任險
,而且規定保險公司的直接賠付義務:當被保險人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時,保險公司在被保險人投保范圍內對受害人予以賠償,被保險人在該范圍內的賠償責任得以免除。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公司應該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付賠償金,事故的受害人取得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保險公司有義務直接對受害人給付賠償金。機動車事故受害人的直接請求權是法定請求權、獨立請求權,即受害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取得對保險公司的請求權來自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在強制保險場合),並且該請求權是一種獨立的請求權,在程序意義上,受害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內可以直接以原告的身份對保險公司提起賠償訴訟。在程序上將保險公司直接列為被告有利於糾紛的及時解決。最近,深圳等地的法院已經有判決保險公司先行支付醫療費的判例。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確定了保險公司的賠償義務,具體內容為:保險公司具有作為第一賠償義務人的身份;保險公司賠償數額應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保險公司這種賠償屬於無過錯責任形式,不考慮交通事故當事人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和的責任大小。另有學者認為在訴訟法意義上,該條款賦予了受害人直接請求權,而且是法定的請求權,並且獨立存在。
4、交通事故中的違約責任賠償。《合同法》第104條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交通事故當事人在維護自己權益時,經常會遇到侵權責任請求權與工傷保險請求權的競合,侵權責任請求權與違約責任請求權的競合,車輛維修、保管或借用期間的交通事故。
1)乘客事故。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乘客乘坐的客車與另一輛車相撞而發生交通事故,乘客人身、財產遭到損害的,可依客運合同關系要求承運人承擔違約責任,給予賠償;同時也可依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要求對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車輛所有者或經營者承擔侵權責任,賠償損失,但只能擇一行使權利。
2)交通工傷事故。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於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即交通事故與工傷雙賠償。工傷保險與民事損害賠償的關系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屬於社會保險范疇,與私權救濟性質的民事損害賠償存在根本的差別。這就產生了工傷保險賠償與民事損害賠償的競合。
3)車輛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合同中,保管人保管不善即相當於保管人有過錯,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機動車送交修理的責任主體等。車輛修理期間所發生的交通事故,車輛修理人為民事賠償責任主體保管期間所發生的.由保管人為民事賠償責任主體。因為此時的機動車所有人已經喪失運行支配力,也喪失了運行利益。
4)代駕司機發生交通事故的損失賠償。代駕司機是受代駕公司指派的,其代駕行為是職務行為。公司和酒後顧客之間存在委託合同關系。酒後顧客找代駕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發生交通事故,找代駕公司後出現交通事故,合同目的沒有實現。如由於代駕司機的責任造成的,則存在違約問題。代駕司機發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賠償,超額部分由代駕公司承擔。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來源:
1、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由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收取的保費中按國家規定的比例(通常為1-5%)抽取的。
2、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來自一部分罰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後,並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繳納的罰款將全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3、其他來源,如機動車繳納救助基金費、捐贈等。
基金主要用於搶救費用超過保險公司責任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受害者。
B. 車輛被借用發生交通事故車輛受損,對方全責,車輛所有權人能否起訴主張賠償
車主受損失了,有權起訴的,主張自己的權利,維護自己利益,這都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C. 具有對公司車輛有支配使用權的人縱容酒駕醉駕發生單方事故需要承擔賠償債任嗎
如果有證據證明,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D. 我想知道使用人賠償不起車主需要賠償嗎
車輛使用人賠償不起,車主也不需要賠償。
如果車主有過錯,使用人能夠賠得起回,車主也必須賠償答。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 最高法觀點:交通肇事中車輛使用人與車主不一致,由誰
司機承擔責任,如果沒有駕照就是車主承擔。保險公司在強制險范圍內承擔賠償
侵權責任法
第四版十九條權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F. 肇事車輛使用人與所有人不一致時,可否要求共同賠償
編輯同志:我的朋友小王前些天被一輛轎車撞傷致殘,經交警部門調查,肇事司機李版某並權非肇事車輛的所有者,李某隻是借用宋某的車輛使用。問:我可否請求李某與車主宋某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讀者:林雷林雷同志:《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有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此規定可知,你能否請求李某與車主宋某共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要分以下兩種情況對待: 一、若李某沒有駕駛資格,車主宋某又將機動車借其使用的,你可要求李某與車主宋某共同賠償責任。因為車主宋某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其應與機動車使用人李某一塊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若李某有駕駛資格,車主宋某將機動車借其使用的,宋某可不承擔責任。因為車主主觀上無過錯,其可不承擔責任。 綜上,對你提出的問題,應該分情況區別對待。
G. 車輛保險中,什麼是投保人,被投保人,索賠權益人。
投保人:是向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申請和付保險費的人.
被保險人:一內般為車輛擁有者或容賠款申請人
大多情況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相同
索賠權益人:即第一受益人,如約定了索賠權益人,則保險賠款將歸索賠權益人所有.
在車輛保險中一般很少出現約定索賠權益人,主要是貸款車輛會約定某某銀行為索賠權益人.
H. 如何認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
在現實生活中,機動車的所有權與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等權能相分離現象普遍存在,使得機動車所有人與機動車的具體的、實際的運行控制與運行收益相分離。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主體的認定比較復雜。由此導致在審判實務中,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認定賠償責任主體不當,擴大或縮小了承擔賠償責任的責任主體范圍。如何認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對於正確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尤為重要。
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對賠償責任主體的認定是特別重要的。但是在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關的立法中,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並未作出界定。由於機動車的駕駛情況非常復雜,交通事故損害者與損害賠償承擔者往往並不一致。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是指對事故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認定原則,目前學者和審判實務者大都認同以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歸屬的「二元說」。運行支配,即誰對機動車的運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運行利益的歸屬,即誰從機動車運行中獲得利益。國外的立法在界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時,基本上也都以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作為基準。最高人民法院在最近幾年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中也同樣體現了以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作為認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基本原則。如,《關於被盜機動車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復》、《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復》等。
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歸屬僅指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這一具體的、實際的運行過程中對機動車的實際支配和運行利益的具體歸屬,不包括潛在、抽象的支配和間接的利益歸屬。這是由道路交通事故是因機動車運行所致以及人對機動車實際運行過程的控制和支配決定的。
認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應以機動車運行支配為基本原則或者主要原則。考慮到特殊情況下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是分離的,如運行支配者為他人利益無償為他人搬家、接新娘、運送貨物等,如果在此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及財產損害,由運行支配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顯失公平,此種情況下,由運行支配者承擔賠償責任,運行利益歸屬者或者運行利益期待者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或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則是公平合理的。由此得出的結論是,認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以機動車運行支配為基本原則或主要原則,在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相分離的情況下,以運行利益的歸屬為補充原則。
I. 交通事故賠償的責任主體有哪些
交通事故賠償的責任主要區分:
交通事故責任一般是由交警隊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內定書來認定雙方的事故責任的容。我國的交通法律法規規定交通事故責任有: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對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等5類。 意外交通事故,由於是意外,雙方主觀上都沒有過錯,沒有違反交通法規,所以雙方都是無責任。
(1)全部責任和無責任
完全由當事人中一方違章造成的事故,由違章者負全部責任,而與事故無直接因果關系的另一方無責任。如某司機由於醉酒開車突然把車開入左側,把正常騎自行車行駛的某學生撞倒。被撞人員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這起事故就是完全由於駕駛員一方的違章行為造成的,因此該司機應負全部責任,而被撞人由於無違章行為而無責任。
(2)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主要因一方違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違章行為造成的事故,主要違章者要負主要責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負次要責任。如某地的一起交通事故,一女學生騎自行車由北向南行駛,在百貨大樓轉盤處騎入快車道,與某司機駕駛的由東向西行駛的解放牌掛斗車相刮,汽車從女學生胸部軋過,經搶救無效死亡。在這起事故中,女學生騎自行車侵佔快車道,避讓措施不當,應負主要責任。司機開車不注意觀察,負有次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