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版權公約中國
A. 中國何時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何時進行過修正中國那年加入《世界版權公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1年6月版1日起施行權。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
1992年7月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版權公約》。同時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世界版權公約》第五條之二的規定,享有該公約第五條之三、之四規定的權利。
B. 《世界版權公約》對作者的權利規定與伯爾尼公約有什麼不同
《世界版權公約》規定的保護期限比《伯爾尼公約短》。前者對一般作品專保護25年,後者50年。
.《伯爾尼公屬約》規定締約國法律向其他成員國作品提供的保護具有追溯力。《世界版權公約》無溯及力規定。
.《伯爾尼公約》確立了對版權的自動保護原則,而《世界版權公約》則實行附條件的自動保護原則。
C. 《世界版權公約》規定的一般保護期限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
《世界版權公約》
第一條 締約各國承允對文學、科學、藝術作品——包括文字、音樂、戲劇和電影作品,以及繪畫、雕刻和雕塑——的作者及其他版權所有者的權利,提供充分有效的保護。
第二條
(一)任何締約國國民出版的作品及在該國首先出版的作品,在其他各締約國中,均享有其他締約國給予其本國國民在本國首先出版之作品的同等保護,以及本公約特許的保護。
(二)任何締約國國民未出版的作品,在其他各締約國中,享有該其他締約國給予其國民未出版之作品的同等保護,以及本公約特許的保護。
(三)為實施本公約,任何締約國可依本國法律將定居該國的任何人視為本國國民。
第三條
(一)任何締約國依其國內法要求履行手續——如繳送樣本、注冊登記、刊登啟事、辦理公證文件、償付費用或在該國國內製作出版等——作為版權保護的條件者,對於根據本公約加以保護並在該國領土以外首次出版而其作者又非本國國民的一切作品,應視為符合上述要求,只要經作者或版權所有者授權出版的作品的所有各冊,自首次出版之日起,標有?的符號,並註明版權所有者之姓名、首次出版年份等,其標注的方式和位置應使人注意到版權的要求。
(二)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不得妨礙任何締約國在本國初版的作品或其國民於任何地方出版的作品為取得和享有版權而提出的履行手續或其他條件的要求。
(三)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不得妨礙任何締約國做出如下的規定:凡要求司法救助者,必須在起訴時履行程序性要求,諸如起訴人須通過本國辯護人出庭,或由起訴人將爭訟的作品送交法院或行政當局,或兼送兩處;但未能履行上述程序性要求,不應影響版權的效力,而且如對要求給予版權保護的所在地國家的國民不作這種要求,也不應將這種要求強加於另一締約國的國民。
(四)締約各國應有法律措施保護其他各締約國國民尚未出版的作品,而無須履行手續。
(五)如果某締約國准許有一個以上的版權保護期限,而第一個期限比第四條中規定的最短期限之一更長,則對於第二個或其後的版權期限,不應要求該國執行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四條
(一)根據第二條和本條規定,某作品的版權保護期限,應由該作品要求給予版權保護所在地的締約國的法律來規定。
(二)甲、受本公約保護的作品,其保護期限不得少於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後的二十五年。但是,如果任何締約國在本公約對該國生效之日,已將某些種類作品的保護期限規定為自該作品首次出版以後的某一段時間,則該締約國有權保持其規定,並可將這些規定擴大應用於其它種類的作品。對所有這些種類的作品,其版權保護期限自首次出版之日起,不得少於二十五年。
乙、任何締約國如在本公約對該國生效之日尚未根據作者有生之年確定保護期限,則有權根據情況,從作品首次出版之日或從出版前的登記之日起計算版權保護期,只要根據情況從作品首次出版之日或出版前的登記之日算起,版權保護期限不少於二十五年。
丙、如果某締約國的法律准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連續保護期限,則第一個保護期限不得短於本款甲、乙兩項所規定的最短期限之一。
請看第四條內容
D. 世界版權公約成員國截至到2007年有多少個
99個
E. 3. 《世界版權公約》規定的版權保護期是( )
A. 不少於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後的25年
F. 世界版權公約的主要內容
該公約的主要內容:
1、提出對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給予充分有效的保護,各締約國自行決定保護范圍;對作品的保護期限定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25年或作品首次發表之後25年;要求在出版的作品上有一定版權標記。該公約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管理,成員國不必繳納會費。但是,該公約未明示保護作者的身份權,不具有追溯力,且不允許締約國對某些條款予以保留。
2、公約並不對作者的精神權利(或稱「人身權」)提供一般保護,只是在其中「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條款」內,含有禁止篡改他人作品,以及作者有權收回已進入市場的作品等相當於保護精神權利的規定。
3、中國於1992年7月30日遞交了加入《世界版權公約》的官方文件,同年10月30日對中國生效,1955年加入該公約的政府間委員會。作品保護受要有一定手續,必須注冊登記並在作品的版權頁上刊載版權標記。
G. ,查找《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何時頒布何時進行過修改中國在哪一年加入《世界版權公約》
http://ke..com/view/275830.html
H. 《世界版權公約》中有哪些特有的內容
《世界版權公約》對國民待遇原則、版權獨立性原則以及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等規定與《伯爾尼公約》基本相同,該公約特有的內容主要包括如下幾方面:
(1)附條件的自動保護原則。依《世界版權公約》第3條第1款的規定,受保護的作品只要具備一定形式,便可在其他公約成員國自動受到保護,而不必履行任何登記注冊之類的手續。公約所說的具備一定的形式,是指在作品的版權頁上必須標有三項內客:其一是版權標記(文字作品用「C」,錄製品可用「R」或「C」);其二是首次出版的年份;其三是版權所有人的姓名。這一規定實際上是《伯爾尼公約》與《泛美版權公約》妥協的產物。
(2)版權的保護期。該公約只規定了對作者經濟權利保護的基本內容,沒有提到保護作者的精神權利問題,因而版權的保護期只涉及經濟權利。依公約規定,版權的保護期一般不得少於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25年或者作品發表後25年;攝影作品和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期不得少於l0年。
(3)無追溯力原則。該公約第7條規定:「本公約不適用於當公約對某成員國生效時,已永久進入該國公有領域的那些作品或作品中的權利。」這一條與《伯爾尼公約》第18條第1款正相反。對於一部作品是否受保護,《世界版權公約》不是看作品在來源國的狀態,而是看它在受保護國的狀態。
(4)與《伯爾尼公約》的關系。《世界版權公約》的產生從某種意義上講,是為了在《伯爾尼公約》和《泛美版權公約》之間達成某種程度的平衡和協調。兩個公約在許多方面是近似的,甚至是相同的,但二者之間也有顯著的差異。《世界版權公約》與《伯爾尼公約》相比,有以下兩個特點:第一,該公約要求符合一定形式才能取得版權,而沒有實行自動保護原則;第二,版權保護期比較短。為了處理好與《伯爾尼公約》的關系,《世界版權公約》第l7條規定,本公約不影響已經參加了《伯爾尼公約》的國家的成員國資格,已經參加《伯爾尼公約》的,可以再參加《世界版權公約》,但不得因此而退出《伯爾尼公約》,否則,其作品在《伯爾尼公約》成員國內將不受《世界版權公約》的保護。
I. 如果在中國申請版權登記,根據世界版權公約,是不是在其他成員國都有效
版權不是登記時產生的,而是在完成作品之日就產生了版權。中國的版權登記僅是登記並可以發生糾紛證明你版權產生的時間。另外,版權產生後在版權公約成員國都享有著作權(版權)。
J. 版權與鄰接權國際條約有哪些
目前國際保護版權與的條約主要有:
1.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992年7月1日中華人內民共和國全國容人大常委會批准加入)
2. 世界版權公約(1992年7月30日中國加入)
3. 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的國際公約(1961年簽訂)
4.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復制其錄音製品公約(1971年10月29日簽訂,我國於1992年11月7日加入)
5. 關於播送由人造衛星傳播載有節目的信號的公約(1974年簽訂)
6. 避免版權使用費雙重征稅的多邊公約(1979年簽定)
7. 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1994年)
8.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1996年)
9.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