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特殊作品
① 我國著作權法認為哪些作品屬特殊作品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 文字作品;
(二) 口述作品;
(三) 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 美術、建築作品;
(五) 攝影作品;
(六)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 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 計算機軟體;
(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釋義】 本條是關於著作權客體的規定,即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應具備的條件和作品的具體表現形式。這次修改著作權法,根據國際條約和我國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需要,對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內容進行了相應的增加和改動,如增加了雜技藝術作品、建築作品等。
一、作為本法所稱的作品應具備的條件
(一)必須屬於創作,而不是抄襲。有的稱為必須具有獨創性、初創性或原創性。本條規定的「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即指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必須是自己創作的,而不是從別人的作品中抄襲來的。所謂創作,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造,即作者通過對政治、經濟、文化和其他社會生活進行觀察、體驗、研究、分析,並對社會生活的素材加以選擇、提煉、加工,運用自己的構思、技巧,塑造出藝術形象或表述科學技術的創造性勞動。
在區別創作和抄襲上需要注意兩個問題:1.有的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了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是否算抄襲?這里有一個劃分的杠杠,即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范圍,「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這屬於法定的「合理使用」,不能算抄襲。這里的關鍵是對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只能適當引用,如果自己的作品基本或大部分是從他人的作品中拿來的,就算抄襲。2.有些作品雷同,能否說後者是抄襲前者的?這涉及著作權法的獨創性必須有別於專利法的新穎性的問題。專利法的新穎性具有前所未有性和強烈的排他性,著作權法的獨創性就不具備這點,只要作品是自己創作的,就具有獨創性,且不排斥他人再創作同樣的作品。突尼西亞樣板版權法在第一條的注釋中特別指出了這點:作品的獨創性是問題關鍵所在,但應當注意不要將獨創性與新穎性相混淆。因此,對雷同的作品要作具體分析,雷同不一定是抄襲,如兩位攝影者先後在同一角度拍攝泰山的日出,拍攝的照片會有雷同之處,但兩位攝影者對攝影作品都是獨自創作的,互相之間並不存在抄襲,這樣的雷同就不能說是抄襲。至於有些人將別人的作品稍加改頭換面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這種雷同應算抄襲。
(二)必須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范圍的創作。智力勞動的范圍很廣,文學、藝術和科學范圍的創作只是智力勞動的一種,除此之外還有很多,如在生產過程中運用自己的經驗和智慧,添入了某種催化劑,使生產效率大大提高;又如在體育比賽中和對方鬥智,出人意料地擺出新的陣容、陣式,戰勝對手等,這些也屬於智力勞動,但如果未以文字、圖表等具體表現形式將其表達,就不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范疇的創作,不能稱為作品。
(三)必須有一定的表現形式。即作者須以文字、言語、符號、聲音、動作、色彩等一定的表現形式將其無形的思想表達出來,使他人通過感官能感覺其存在,如無一定的表現形式,思想僅存在於腦海之中,他人無法感知,不能稱為作品。簡言之,著作權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這是目前各國都接受的基本原則。1994年4月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著作權保護應延及表達,而不延及思想、工藝、過程或者數學概念之類」,成為第一部明確規定著作權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的國際知識產權條約。1996年底通過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第二條對此也作了幾乎相同的規定:「版權保護延及表達,而不延及思想、過程、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本身。」 確立著作權保護表達而不保護思想這一原則是出於以下三點考慮:第一,著作權是賦予作者的一種專有權利,即一旦這項權利歸某人所有,其他人如果要利用產生這種權利的作品,都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如果著作權也保護思想,某種思想就會成為創造這種思想的人的專有財產,任何人都不能再隨便利用這種思想。這就會導致思想被某個人壟斷,思想的交流會受到阻礙。著作權立法的本意是促進人類社會文明的發展。如果將思想視為某個人所專有,無疑會給人類社會文明的發展造成極大的障礙,顯然有悖於著作權法的立法本意。第二,著作權自作品創作起就產生了。作品必須是能夠為作者以外的人所感覺到,比如寫在紙上,或者記錄在音像載體上,能夠被人們看見或聽見。而思想是個人頭腦中的思維活動,只有思想者本人能感覺到,如果不表達出來,其他人是無法感覺到的。對於這種存在於個人頭腦中的腦細胞活動,即使賦予某種法律保護,在實際上也是行不通的。第三,通過這一原則,可以基本上劃分著作權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專利法也不保護思想,但是如果依據某種思想設計出的技術實施方案,這種方案則可以得到專利法保護。著作權不保護思想,但是對某一思想的具體表達,無論是口頭的,還是書面的,都受著作權法保護。例如,超導理論(思想)不受專利法保護,但是根據超導理論設計出的帶有實際技術方案的發明,卻可以受專利法保護。超導理論也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是論述超導理論的專著或者科普文章卻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四)能夠固定於某種有體物上,並能復制使用。如文字作品固定於紙張,攝影作品固定於膠卷,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固定於膠片、錄像帶上,這樣才能使他人感知,供人們復制使用。假如某人在沙灘上作了一幅畫,未通過某種物質形式將其固定下來,很容易消失,就難以保護。口述作品雖未固定於某種有體物上,除眾人皆知的外,也須符合能以某種有體物將其固定下來的條件。如能以紙張、磁帶將其記載、錄制下來,否則也難以保護。
二、作品的具體表現形式
(一)文字作品。這是指以文字、數字或符號表現的作品,如以文字表現的小說、詩詞、散文、科學論文、科普讀物、技術說明書等;以數字表現的某個時期的工農業生產發展和國民收入比較表等;以符號表現的盲文讀物等。
(二)口述作品。這是指以口頭語言組成而尚未以文字或錄音形式固定下來的已公開的作品,如老師的講學、某人的報告、即席致詞、訴訟中的辯護詞等。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1.音樂作品是指以樂譜形式或未以樂譜形式出現的能演奏或配調演唱的作品,其基本表現手段為旋律和節奏,如交響樂、歌曲等。音樂作品中需要注意的一個問題是:配詞的樂曲,如果調和樂曲連在一起使用,則配調包括在音樂作品之內,如果配調來和樂曲連在一起使用,也可以包括在文字作品之內。2.戲劇作品是指以劇本等形式表現的作品,如話劇、京劇、廣播劇等。有些國家如日本、聯邦德國將戲劇作品列入文學作品,有些國家如法國、美國在文字作品之外單列戲劇作品。3.曲藝作品是指可供說唱演出的作品,它可以文字形式出現,也可以口述形式出現,如相聲、大鼓、琴書、彈調、評話等。4.舞蹈作品是指以舞譜形式或未以舞譜形式出現的僅可通過經提煉、組織和藝術加工的人體動作、姿態、節奏、表情來表達思想感情的作品,如秧歌舞、芭蕾舞、迪斯科等。5.雜技藝術作品。因為我國有豐富的雜技藝術作品資源,在修改著作權法時,明確了雜技藝術作品作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
需要指出的是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不包括表演者對上述作品的表演,表演者在傳播作品時付出的創造性勞動,由著作權法通過鄰接權即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給予保護。
(四)美術、建築作品。
1.美術作品是指通過視覺給人以美感的作品,通常包括繪畫、書法、雕塑、工藝美術等。(1)繪畫指用筆、刀等工具,墨、顏料等物質材料,在紙、木板、紡織物或牆壁等平面上,通過構圖、造型和色彩等表現手段,創造可視的形象。就使用材料和技術的不同,可分為帛畫、水墨畫、壁畫。油畫、水彩畫、版畫、素描等;就題材內容的不同,可分為人物畫、風景畫、靜物畫、動物畫等;就畫面形式不同,可分為單幅畫、組畫、連環畫等。(2)雕塑是指用雕、刻、塑三種方法,以各種可塑的或可雕可刻的材料,製作出各種具有實在體積的形象,通常分為雕刻和塑造。(3)書法一般指用毛筆字書寫漢字的藝術。(4)工藝美術通常分為兩類:一類是陳設工藝,即專供陳設欣賞用的工藝美術品,如象牙雕刻、泥塑等;另一類是日用工藝,即經過裝飾加工可供人們日常生活用的實用藝術品,如傢具工藝、陶瓷工藝中的碗、杯等。需要指出的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工藝美術,只保護工藝美術品中具有創造性的造型或美術圖案,不保護生產過程中的那一部分工藝;只保護實用藝術品中所具有創造性的造型藝術,不保護日常生活使用中的那一部分實用功能。首創的新工藝,首創的具有實用功能的實用品,可以受到其他有關法律的保護。
實用藝術品是否屬於美術作品?《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文學藝術作品包括實用藝術作品。第二條第七款規定,實用藝術品的法律保護,由各國自定,如果不給予工業產權保護,則至少要給予著作權保護。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實用藝術作品」定義為:「具有實際用途的藝術作品,無論這種作品是手工藝品還是工業生產的產品。」我國國務院頒布的《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將「實用藝術作品」定義為藝術成分和實用成分不可分的藝術作品。由此可以看出,只有同時具備實用性和藝術性兩個方面,才屬於實用工藝品。如雕刻精美的花瓶就屬於實用藝術作品,因為花瓶的藝術造型同其實用成分無法分離。相反,印有圖案的壁紙則不屬於實用藝術品,因為壁紙的圖案與紙分離後並不影響壁紙的實用性。這也是實用藝術作品同純美術作品的區別所在。在著作權立法和修改過程中曾考慮到實用工藝品的法律保護問題。但是由於以下的原因,未將實用藝術作品明確列為著作權法保護客體:一是實用藝術作品同純美術作品不易區分,有些美術作品創作出來的時候屬於純美術,但是可以用在工業產品上,比如齊白石的畫最初是純美術作品,以後可能印在茶杯上,如果印有美術作品的茶杯也由著作權法保護,就會混淆文學藝術作品與工業產品的界線,而工業產品本應由工業產權調整,不應由著作權法調整。二是實用藝術品同工業產權中的外觀設計不易區分,工業產權保護在手續和保護期方面顯然不具備著作權保護的優勢,如果都用著作權保護,將會嚴重影響工業產權保護體系的發展。三是實用藝術品同工藝美術作品不好區分。但是,國務院在我國加入《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前頒布了《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第六條規定了伯爾尼公約成員國的實用藝術品在我國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2.建築作品。這里的建築作品是指建築物本身,包括建築物附加上的藝術裝飾。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為:建築作品應當包括兩項內容:(1)建築物本身(僅僅指外觀、裝飾或設計上含有獨創性成分的建築物);(2)建築設計圖與模型。《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第二條規定,與建築有關的設計圖和立體作品應當作為文學和藝術作品給以著作權保護。立體作品應當包括建築物和建築模型。原著作權法未明確規定建築作品的保護。現實的做法是把建築物本身作為美術作品給以保護,而工程設計圖、模型與產品設計圖作為單獨著作權客體給以保護。這次修改本法時,明確規定了建築作品作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即建築物本身是受本法保護的作品。工程設計圖與建築模型仍然作為單獨客體給以保護。應當指出,如果建築物的形式、外觀沒有獨創的設計成分,那麼它們就不能成為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建築物本身,其構成材料、建築方法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五)攝影作品。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記錄人、物形象的作品,如照片、電影電視片中單獨予以取出的鏡頭等。需要指出的是,屬於翻拍照片、翻拍文件、書刊等純復制性的照片,不是攝影作品,因為它不是一種創作。原著作權法將攝影作品與美術作品放在一起,作為一類作品給予保護。《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第二條第一項中明確了「攝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影的方法表現的作品」作為一類文學藝術作品。因此,在修改本法時,將攝影作品單獨作為一項,明確其為一類受本法保護的著作權客體。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這是指攝制在一定物質上由一系列相關聯的畫面或加上伴音組成並且藉助機械裝置能放映、播放的作品,它包括故事片、科教片、美術片等。電影是一種特殊作品,它是由眾多作者創作的綜合性藝術作品,如由小說作者、將小說改編成劇本的作者、將劇本改編成「分鏡頭劇本」的作者(導演)、拍攝影片的攝影作者、配曲配調的詞曲作者、美工設計的作者等共同創作合成的。這次修改著作權法時,將原來規定的「電視、錄像作品」修改為「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這是因為以拍攝電影方式製作的那部分電視片、錄像片,即如同拍攝電影那樣由諸多作者共同創作,並以拍攝電影的步驟製成的電視片、錄像片和電影一樣屬於作品。而復制性的錄制他人報告、講學等而製作的電視片、錄像片,如電視台製作先進人物報告會的電視片、錄像片,電視大學製作某教授講課的錄像片等不屬於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1.工程設計圖紙及其說明是指在工廠、礦山、鐵路、橋梁及建築工程建設之前,所創作的能為建設施工提供依據的設計圖紙及其說明,一般包括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的圖紙及其說明。2.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是指生產企業為確定產品的構成、成分、規格和各項應達到的技術經濟指標而設計的圖紙及其說明,一般包括設計任務書、技術設計和工作圖設計及其說明。需要指出的是,著作權法保護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僅指以印刷、復印、翻拍等復制形式使用圖紙及其說明,不包括按照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進行施工、生產工業品,後者的使用適用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3.地圖是指運用符號和地圖制圖原則表示地表面自然和社會現象的圖。按內容可分為普通地圖(如地理圖、地形圖、政區圖)、專門地圖(如地質圖、氣候圖、水文圖、土壤圖、交通圖、人口圖、民族圖);按比例尺分可分為大、中、小比例尺圖;按表現形式可分為線劃圖、立體地圖等。4.示意圖是指用簡單的線條或符號來顯示某一概念和現象的圖,如人體針灸穴點陣圖、植物構成圖、豬的解剖圖等。除地圖、示意圖外,還包括其他以線條、符號來顯示某一概念和現象的圖形作品,如與科技有關的指示圖、圖表等。5.模型作品是指依照實物的形狀和結構按比例製成的物品,如建築模型等。
(八)計算機軟體。這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文檔。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電子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符號化語句序列,以及有關的數據。文檔是指在程序創作過程中用自然語言或形式化語言所編寫的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測試結果及使用方式的文字資料和圖表,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受著作權保護的軟體必須是由開發者獨立開發,並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的物體上,就是說該計算機程序已經相當穩定,相當持久地固定在某種載體上,而不是一瞬間的感知、復制、傳播程序。
需要指出的是,計算機軟體雖然作為著作權的客體,但它與其他作品有些不同,保護辦法需要專門規定,因此,根據本法附則的規定,計算機軟體的具體保護辦法將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這是指除了上述八項著作權的客體外,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著作權的其他客體。為什麼要規定這一項?一是隨著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有可能出現新的思想表達形式,如計算機軟體是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而出現的,現在已有越來越多的國家將其列入著作權客體,今後還有可能出現新的思想表達形式,需要列入著作權客體給予保護。二是有可能將現在尚未作為一著作權客體的列入著作權客體,如有些國家將原來不屬於著作權客體的錄音製品,後來作為著作權客體給予保護。需要指出的是,能否作為著作權法所稱的其他作品,必須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由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以保證法制的統一
② 我國知識產權法中特殊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是多少年
2040年的12月31日
1990+50就是2040
③ 知識產權法中的職務作品與單位作品有什麼區別
1、在作品的著作權使用者不同。
職務作品: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可優先使用。
單位作品:由單位主持、代表單位意志創作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單位被視為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權。
2、創作包含關系不同。
職務作品: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
單位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
(3)知識產權特殊作品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單位作品以及職務作品的使用注意事項:
第二十四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
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
(四)付酬標准和辦法;
(五)違約責任;
職務作品的歸屬:
1、單位作品:
即根據著作權法第11條第3款的規定,由單位主持、代表單位意志創作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單位被視為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權。
2、一般職務作品:
除單位作品外,公民為完成單位工作任務而又未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創作的作品,稱為一般職務作品。其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組織以與單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④ 特殊作品的版權歸屬該怎麼判定
特殊作品的版權歸屬該怎麼判定?著作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是作者對自己創作作品所擁有的權利。凡是我國公民、法人的作品,無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那麼是不是所有作品都只歸創作者本人享有著作權呢?若不是,有哪些作品的歸屬不合常規呢?接下來就由八戒知識產權來帶你了解一下吧。一、特殊作品的版權歸屬之合作作品的歸屬問題合作作品是指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其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二、特殊作品的版權歸屬之匯編作品的歸屬問題匯編作品是指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三、特殊作品的版權歸屬之委託作品的歸屬問題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四、特殊作品的版權歸屬之職務作品的歸屬問題職務作品是指一般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一般情況下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特殊情況下,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著作權由單位完整地享有。五、特殊作品的版權歸屬之視聽作品的歸屬問題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六、特殊作品的版權歸屬之計算機軟體的歸屬問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是自軟體開發完成之日起由依法享有軟體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關於特殊作品的版權歸屬該怎麼判定?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有更多關於版權的問題,大家可以繼續關注八戒知識產權,或電話聯系我們。
⑤ 《知識產權保護法》著作權電影作品的概念和特點
影視作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影視作品是比較復雜、系統的智力創作工程,需要製片者、編劇、導演、攝影、演員等方面的通力合作。影視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影視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其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⑥ 知識產權法中,作品的獨創性與專利的新穎性------這里的獨創和新穎兩者要求上有區別么,有的話,怎麼區別
作品的獨創性要求與專利制度中發明的新穎性要求不同。
發明的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版有同樣的發明或者權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它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新穎性要求意味著發明必須是首創的,前所未有的。
獨創性也稱原創性或初創性,要求僅意味著作品是非抄襲的和有差異的即可,即使表現形式與某一已有作品因偶合而相似也無妨。例如,兩個人在同一位置、同一時間拍攝同一景物而產生的兩張相似的照片,由於並不是相互翻拍的產物,因而都可以成為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分別受到保護。
⑦ 知識產權匯編作品作品是什麼意思
著作權法中的製品,主要是指對於聲音,圖像或其他表述方式進行固定的載體形式。可以是唱片,磁帶,錄像或其他形式,你可以參照錄像製品於錄像作品的不同來加以區分。
⑧ 關於知識產權的題目:作品裡面美術作品和電影作品二者的法律問題. 跪求答案
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內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容術作品。電影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美術作品有展覽權而無出租權、攝制權,電影作品有攝制權、出租權而無展覽權。
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是作者,而電影作品的著作權人是製片者,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只享有署名權。
美術作品的保護期限可能為作者有生之年再加50年或首次發表後50年,而電影作品的保護期限為首次發表後50年。
⑨ 知識產權法中著作權里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有什麼本質區別
著作修改權是著作人身權中的一項,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把修改權定義為「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由於著作人身權只屬於作者,因此,「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的主體顯然是作者本人。這就是說,修改權是作者修改或者作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看到這里,或許就會有人認為,修改權包括兩項內容:一是作者有權自己修改作品,二是作者有權授權修改作品。在這種理解的基礎上,我們還可以進一步推導出兩個結論:一是修改權是一種積極權利,作者對作品的修改和對他人的授權可不都是積極的作為嗎?二是修改權可以許可他人行使,「授權他人修改」之「授權」不就是許可他人修改作品嗎?
很顯然,這兩個結論與我們所學習過的著作權法基本原理是不一致的。我們總是在說,著作權是消極權利,是禁止權而不是實施權,著作人身權不可放棄、不可讓與。
難道著作修改權是一個特例?
當然不是!修改權與發表權、署名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一樣,既不是實施權,也不能許可他人行使。與發表權和署名權相同,修改權在性質上也是決定權,只有作者才有權決定對其作品進行修改。在作者沒有決定對作品進行修改的情況下,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以外(如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一句),任何人的修改都會構成侵權。如果作者決定修改,具體的修改可以由作者本人進行,也可以由其他人來實施,與發表權的情況是相同的。著作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第二句,都屬於由作者之外的人來修改作品的例子。由於對作品的修改可能會改變作者在作品中所要表達的思想情感,因而在實務中通常要由作者對修改後的內容中以確認。
除了決定是否對作品進行修改之外,修改權還有一項特殊的內容,就是其他人有義務接受作者對其作品的修改。在通常情況下,作者對作品的修改實際上不會對別人產生影響,也不會形成與他人的法律關系,因而沒有必要將作者修改作品說成是作者在行使修改權。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當作者與其他人已經形成了法律關系,其對作品的修改將會影響到這種法律關系時,修改權的特殊意義就顯現出來了。例如,當作者把一篇學術論文交付期刊發表,在期刊接受准備之後,作者的學術觀點發生了重大改變,要對論文進行修改甚至撤回論文,期刊就有義務尊重作者的願意,不能把原先的論文發表出來。當然,如果期刊的印刷已經完成,作者修改或撤稿所造成的損失,應由作者來補償。這其實就是不叫追回權的追回權,鄭成思老師把我國著作權法上的修改權稱為「半個追回權」,就是這個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