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登記注銷
⑴ 怎樣注銷土地使用證
1、注銷所需材料:
關於變更土地登記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終止的,使用權人應持以下文件申請注銷土地登記:
(1)國有土地使用證。
(2)有關准予注銷的批文或證明文件。按照土地使用權滅失的不同情形,分三種:
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申請人應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簽發的收回該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文件;
二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續期申請未獲批準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承租者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三是因自然災害等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有充分效力的土地權利滅失的證明材料。
(3)房屋所有權證。
2、注銷流程:
除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申請,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符合規定要求的,報人民政府批准後進行退出登錄登記,其他類型的變更土地登記(他項權利變更登記、更名登記、更址登記、土地用途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符合規定要求的,直接在登記簿上進行退出登錄登記並注銷土地使用權證。
(1)土地使用權登記注銷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定》第三款變更土地登記申請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致使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或者他項權利終止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他項權利者在土地權利終止後十五日內,持合同或者有關證明資料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1)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出讓期屆滿;
(3)因自然災害造成土地滅失;
(4)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終止;
(5)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終止。
逾期不申請注銷登記的,土地管理部門依法直接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並將注銷登記結果通知當事人及有關部門。
變更土地登記申請人在辦理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時,除以上規定提交的資料外,還須提交下列資料:
1、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
2、變更土地登記申請人的法人和法人代表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戶籍證明;
3、土地證書或者他項權利證明書;
4、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權屬證明;
5、土地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⑵ 怎麼申請注銷違規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1、注銷所需材料:
關於變更土地登記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終止的,使用權人應持以下文件申請注銷土地登記:
(1)國有土地使用證。
(2)有關准予注銷的批文或證明文件。按照土地使用權滅失的不同情形,分三種:
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申請人應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簽發的收回該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文件;
二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續期申請未獲批準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承租者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三是因自然災害等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有充分效力的土地權利滅失的證明材料。
(3)房屋所有權證。
2、注銷流程:
除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申請,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符合規定要求的,報人民政府批准後進行退出登錄登記,其他類型的變更土地登記(他項權利變更登記、更名登記、更址登記、土地用途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符合規定要求的,直接在登記簿上進行退出登錄登記並注銷土地使用權證。
(2)土地使用權登記注銷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定》第三款變更土地登記申請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致使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或者他項權利終止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他項權利者在土地權利終止後十五日內,持合同或者有關證明資料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1)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出讓期屆滿;
(3)因自然災害造成土地滅失;
(4)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終止;
(5)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終止。
逾期不申請注銷登記的,土地管理部門依法直接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並將注銷登記結果通知當事人及有關部門。
變更土地登記申請人在辦理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時,除以上規定提交的資料外,還須提交下列資料:
1、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
2、變更土地登記申請人的法人和法人代表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戶籍證明;
3、土地證書或者他項權利證明書;
4、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權屬證明;
5、土地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⑶ 注銷土地登記主要包括哪幾種情況
依據抄《土地登記規則》第六章,注銷土地登記主要是指已登記的土地權利,因權利被依法收回、存續期屆滿、土地滅失、他項權利終止等進行的登記,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徵用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成員依達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2)國家組織移民,農民集體成建制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3)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土地使用權或者土地所有權注銷登記。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注銷登記。
(5)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限屆滿後未申請續期或續期申請未獲批準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6)土地他項權利終止的土地他項權利注銷登記。
⑷ 如何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八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一)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釋義】本條所述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一般發生在房屋或房屋權利發生消滅或終止時權利人申請的登記,注銷登記屬於權屬登記的一個種類。原《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房屋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注銷登記。這里規定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有兩種情形,一是因房屋滅失,這和本辦法規定是一致的;二是因土地使用年限屆滿的,這在本辦法中未予規定。《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做出這樣的規定是基於國務院早在1990年5月19日發布了第55號令《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為七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為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為五十年;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物權法》對土地使用權期限制度做了較大調整,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故《辦法》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對土地使用年限屆滿的房屋應當辦理所有權注銷登記這一規定不予保留。所有權人申請注銷決定的具體情形包括房屋滅失、所有權人放棄所有權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⑸ 如何規范辦理注銷土地登記
根據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福建省土地管理局《關於人民法院執行涉及土地權屬案件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閩國土[2000]035號)和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04]5號)精神,經研究,函復如下: 你區由龍海市原管轄的步文、郭坑兩鎮組建而成,原由龍海市登記注冊的土地使用權,人民法院依照上述文件規定查封拍賣的,在難以取得被執行人配合(如拒不提供土地使用權證或稱遺失等不來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情況下,買受人可以憑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的權利申請辦理土地權屬變更手續。如果原登記注冊檔案仍在龍海市的,應先辦理土地登記檔案移交手續。你區在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時,一並注銷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登記。在辦結後,應將注銷結果書面通知原土地使用者。 人民法院執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或處理農村房屋涉及集體土地的,經與你局取得一致意見後,可以裁定予以處理,有關權利受讓人應到你局辦理土地徵用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有關稅費。符合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流轉政策的,參照其執行。 福建省國土資源廳 二○○四年四月十三 【列印本頁】 【關閉窗口】
⑹ 如何辦理注銷土地登記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成立清算組的合作社應當自清算結版束之日起30日內,由權清算組全體成員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的代理人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①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②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決議,合作社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③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④營業執照;⑤清算組全體成員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因合並、分立而解散的合作社,應當自做出解散決議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並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做出的解散決議以及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經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合作社終止。
⑺ 注銷土地登記程序是什麼
一、注銷土地登記申請
(一)申請人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徵收或者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成員依法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注銷土地登記申請人為原集體土地所有權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注銷土地登記申請人為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續期申請未獲批準的,注銷土地登記申請人為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或原國有土地承租人。
因自然災害等造成國有土地權利滅失的,注銷土地登記申請人為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因自然災害等造成集體土地權利滅失的,注銷土地登記申請人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權利滅失的土地為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注銷土地登記申請人還應當包括集體土地使用權人。
土地他項權利終止包括土地使用權出租終止和土地使用權抵押終止兩部分的內容。前者的注銷土地登記申請人為出租人和承租人;後者的注銷土地登記申請人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還可能包括因處分抵押土地使用權而產生的新的土地使用權人)。
(二)申請時限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全部徵收或者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成員依法成建制轉為城鎮居住的,原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應當在集體土地被全部徵用或者辦理農轉非的同時,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注銷登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續期申請未獲批準的,原土地使用者應當在期滿之日前15日內申請注銷登記。
因自然災害等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應當在土地權利滅失後申請土地使用權或者土地所有權注銷登記。
土地他項權利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該土地他項權利終止之日起15日內申請土地他項權利注銷登記。
(三)申請人應當提交的文件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由土地登記機關發出的土地證書。
(4)土地滅失或土地權利終止證明文件。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徵收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縣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開具的該集體所有的土地已被全部徵收的證明文件或其他有證明效力的文件資料;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成員依法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有批准權的部門簽發的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成員依法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批准文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申請人應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簽發的收回該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文件。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續期申請未獲批準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國有土地所有者身份與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承租者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因自然災害等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有充分效力的土地權利滅失的證明材料。
土地他項權利終止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土地他項權利合同以及其他的土地他項權利終止證明材料。
(四)收件
二、地籍調查
注銷土地登記均須進行權屬調查。其中,凡是涉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分割或界址點、界址線變更的,還須在權屬調查的基礎上進行地籍測量。
三、權屬審核
(一)審核步驟
土地登記人員對注銷土地登記的審核,一般按以下四個步驟進行:
(1)核對土地登記卡;
(2)對注銷土地登記申請人審核;
(3)對土地權利證書審核;
(4)對注銷土地登記證明材料審核。
(二)審核重點
對注銷土地登記證明材料的審核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注銷土地登記證明材料的開具單位應當為有批准權的部門。
(2)注銷土地登記證明材料上落款單位的名稱應當是單位的全稱。
(3)所蓋公章和單位名稱應該一致。
(4)證明內容與其他相關內容應該一致無誤。
(5)注銷土地登記證明材料應當是真實的、合法的和有效的。
凡經上述審核符合規定要求的,土地登記人員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注銷土地登記不須報人民政府審批,由土地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即可直接進行注冊登記。
四、注冊登記
注銷土地登記的類型不同,其注冊登記在具體操作上也有所不同。
(1)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徵收或者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成員依法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集體土地所有權注銷登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續期申請未獲批準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其注冊登記按下列程序進行。
①注銷宗地原《土地登記卡》。在宗地原《土地登記卡》上進行注銷登記:「序號」欄填寫本次注銷登記在《土地登記卡》上進行注冊登記的順序號;「日期」欄填寫本次注銷登記的時間;「登記的其他內容及變更登記事項」欄填寫注銷土地登記的內容和依據;「經辦人」欄由填寫本次注銷登記內容的土地登記人員簽字;「審核人」欄由負責審核本次注銷登記內容的土地登記人員簽字;在《土地登記卡》上加蓋「注銷」印章。
②建立宗地新《土地登記卡》。依據《變更土地登記審批表》建立宗地新《土地登記卡》。其建立方法基本上同初始土地登記。
(2)因自然災害等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土地使用權或者土地所有權注銷登記,其注銷登記只須注銷宗地原《土地登記卡》,不須建立宗地新《土地登記卡》,宗地原《土地登記卡》的注銷方法同上。
(3)土地他項權利終止的土地他項權利注銷登記,其注冊登記在宗地原《土地登記卡》上進行,方法如下:在「登記的其他內容及變更登記事項」欄土地他項權利登記條款上加蓋「注銷」印章;「序號」欄填寫本次土地他項權利注銷登記在此《土地登記卡》上進行注冊登記的順序號;「日期」欄填寫本次土地他項權利注銷登記的時間;「登記的其他內容及變更登記事項」欄填寫土地他項權利注銷登記的內容和依據;「經辦人」欄由填寫本次注冊登記內容的土地登記人員簽字;「審核人」欄由負責審核本次注冊登記內容的土地登記人員簽字。
注銷土地登記在《土地登記卡》上注冊登記完成後,土地登記人員應根據《土地登記卡》上注冊登記的內容更改《土地歸戶卡》的相應內容。
五、注銷或更改土地證書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徵用或者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成員依法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土地登記機關應注銷其《集體土地所有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續期申請未獲批準的,土地登記機關應注銷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因自然災害等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土地登記機關應注銷原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使用權證或土地所有權證;土地他項權利終止的,土地登記機關應注銷土地他項權利人的《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並對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權利證書上的有關內容進行相應的更改。
(一)注銷土地證書的方法
在土地權利人的土地證書上加蓋「注銷」印章,在「記事」欄或其他相應欄目內註明注銷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或他項權利的依據及日期,並將注銷的土地權利證書立卷歸檔。
(二)更改土地證書的方法
在注銷土地登記中,對土地證書進行更改只限於土地使用權租賃終止和土地使用權抵押終止兩種情況,土地登記機關在注銷他項權利所持的《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的同時,還須對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人所持的土地證書進行相應的變更。其方法是:在土地證書「記事欄」有關土地他項權利內容處加蓋「注銷」印章,註明注銷的內容、依據及日期,並由經辦人簽名蓋章,同時加蓋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公章。將更改後的土地證書發給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
附表 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分類及對應轉換關系表
⑻ 國有土地使用證被注銷怎麼辦
一、國有土地使用證 國有土地使用證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監制,市、縣人內民政府容頒發,土地管理機關填寫,發給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並由其保存。 其主要內容包括:①土地使用者名稱、地址、圖號、地號、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發機關簽章、年、月、日。②城鎮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積,其中建築佔地,共有使用權面積,其中分攤面積,土地等級;農村土地中土地總面積,其中地類面積。③備注。④變更記事。⑤附圖以及證書的編號等。二、國有土地使用證注銷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部門可以決定撤銷全部或部分已核準的登記事項: (一)當事人在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或以偽造有關證件等欺騙手段獲准登記的; (二)核准登記事項錯誤或不當的。 2、國有土地使用證注銷登記,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完成,需進行地籍調查的宗地,另加2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