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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新增人囗宅基地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1-02-19 22:59:12

㈠ 一戶一宅制是否按照戶口本上的人來確立該宅基地的使用權那麼如果同

宅基地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不屬於被繼承人遺留的合法財產,不能被繼承。《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根據以上規定,宅基地所有權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由村民按戶所有,宅基地的面積受到嚴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權是特殊的用益物權,其特殊性表現為:1、宅基地使用權具有身份性。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密切相關,只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禁止流轉。2、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從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集體成員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無需交納相關費用,原則上是無償取得。3、宅基地使用權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權為保障農民「居者有其房」而設立,具有社會保障職能。根據宅基地使用權的特殊性,集體成員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是基於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如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死亡那麼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就終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也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農村集體成員的判定標準是很嚴格的,一般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並依法登記取得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為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為實質要件進行綜合判斷。法律規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戶申請使用,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應屬於村民戶內家庭成員共同共有,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並不能獨占宅基地使用權。家庭成員對宅基地使用權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家庭成員之間對宅基地使用權沒有份額的劃分。在以戶為單位的家庭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成員不得請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權。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並不必然導致戶的消滅,也就不會產生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無法形成死亡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被繼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權並非其個人財產。宅基地使用權並非個人財產,自然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因此宅基地使用權不能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遺產,當然不能夠作為遺產繼承。因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對宅基地進行使用,並不表明繼承人繼承了或者是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

㈡ 農村新增戶應該分宅基地么

農村新增戶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子女結婚後分家分戶口單獨立戶的新增戶,二種是政策性移民搬遷從外村搬入本村的新增戶。


總之,不管是分戶的新增戶還是移民搬遷的新增戶,都有權在村集體依法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申請使用權不代表村集體免費分配宅基地,有宅基地的新增戶可以依法申請建房手續,沒有宅基地的新增戶,需要自己買到宅基地後才能申請批建手續。



㈢ 宅基地使用權審核表中的現有人口是什麼意思

宅基地使用權審核表中的現有人口就是指該申請戶家裡有多少人?家庭成員人口數會決定可審批地的面積大小,因為個人平多少平方會影響宅基地總面積的上限。

㈣ 宅基地使用權的變動條例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物權法》第153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農村村民要獲得宅基地使用權,應通過申請並獲得有權機關的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必須具備村民資格。申請人必須是無宅基地、家庭人口眾多確需分戶居住的,因國家或鄉(鎮)建設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農村落戶需建住宅而無宅基地的情況的的村民。
第二,申請人提出申請。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後將申請提交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盡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如果佔用農用土地作為宅基地,則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辦理農用土地轉用批准手續。
宅基地使用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權人行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損毀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有效轉讓,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第一,轉讓行為應征的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第二,受讓人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第三,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使用權消滅。譬如出現地震、海嘯、山洪、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造成宅基地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自然消滅。《物權法》第154條規定,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這里的「失去宅基地」除了自然災害導致宅基地滅失的情形外,還包括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或者國家徵收而使農戶失去宅基地的情況。

㈤ 農村新增人口沒有宅基地怎麼辦,宅基地是流轉還是退出

農村復宅基地的使用本來就制是以戶為單位,新增的人口與家庭共用宅基地,當新增人口成年後,因結婚等其他原因有需要分戶的,再去村裡申請分戶,然後就可以另外申請宅基地了。
但是申請宅基地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首要條件就是必須是集體的成員,然後就是村裡還有多餘的宅基地可以分配使用,其他的細則條件可以去找村委詳細了解,各地方的政策稍微會有一點不同的。

㈥ 宅基地確權家庭成員有權利嗎

當然有。我國實行」一戶一宅「政策,宅基地面積是根據地方標准和家庭人數來審批的,所以,宅基地使用權屬於家庭所有成員。

㈦ 宅基地使用權是屬於家庭成員嗎

一、宅基地使用權是屬於家庭成員共有。

二、宅基地的處理上一般是地隨房走的原則,房屋產權人擁有宅基地使用權,不可以將房屋產權與宅基地使用權分立。

㈧ 家庭新增添人員享受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嗎

每個地方不一樣,有些村他就有,生男孩,到一定年齡,村裡就會分塊地,

㈨ 宅基地使用權是產權人一人所有還是家庭戶口人員共同所有

宅基地是按照戶為單位,不是個人。
宅基地使用權指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回的在農民集體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如下特徵:
(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2)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僅限於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個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與村民居住生活有關的附屬設施,如廚房、院牆等。
(3)宅基地使用權實行嚴格的「一戶一宅」制。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無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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