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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使用權面積

發布時間: 2021-02-19 18:10:22

⑴ 土地使用證上註明了「使用權面積」和「其中公用分攤面積」。

是按照你家房本上標注的使用權面積來繳納。公攤面積也是你的,如果人人都扣除公攤面積,那麼~~那些公攤面積的稅費誰來繳納?!

⑵ 急!!關於房子公用面積使用權,懂法律的人介紹一下

你好,本就公共設施參考其他律師看法,發表如下意見:
一、 物權的設定和歸屬問題。
物權先要合法設立,然後是權利的歸屬問題。
《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因此,物權的設立需經過合法登記,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受完全的法律保護。
不能進行登記、不能取得產權登記證明文件,就不具有公信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雙方雖然可以通過合同約定權利的歸屬,但不能受到完全的法律保護,如果約定的內容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則該條款無效。
二、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的效力問題。
1、實踐中,開發商往往通過補充協議來約定相關權利的歸屬。根據法律規定:由開發商預先擬定的未與對方協商的合同條款,屬於一種格式條款。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約定違法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合同條款是否有效應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來認定,任何一方無權單方提出合同無效並以此拒絕履行合同義務。
三、相關物權之權利歸屬問題的法律規定和限制
(一)關於停車庫、停車位的歸屬問題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1、物權法上述條款只適用於在建築規劃區域內的車位和車庫的歸屬,因違法改建而增加和規劃區之外的車位、車庫不適用上述條款。
2、「規劃許可」是指符合規劃設計文件,規劃設計文件沒有規定的,可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3、利用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和空地設置的車位(車庫)一定是屬於業主共有(公共用地除外),即便買賣合同約定歸屬賣方所有,也屬無效條款。
4、開發商可以通過登記或合同約定將車位、車庫歸屬賣方所有,但受到限制:
1)小區內的業主享有優先租賃權。
2)如果小區本身的車位數量不能滿足業主的需要,向小區外的業主出售車位有悖於物權法的精神。
3)可以歸屬開發商所有的車位或車庫應當滿足:車位面積未被公攤到商品房的買賣面積中、不屬於違規改造情形。
(二)其他公共設施的歸屬權問題
《物權法》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1、「公共設施」的范圍法律沒有明確的界定,一般是指具備自來水、泵站、污水處理、變電、燃氣、供熱、垃圾處理、環衛、公廁、消防等公共用途功能的房屋,《物權法草案稿》曾經規定:「會所、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建設單位等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屬於業主共有。」但該條款最終沒有被採納。依據物權法之規定,會所不能完全視為歸業主共有。
2、會所或其他獨立用房能夠辦理產權登記的,則該權利完全歸屬登記人所有。
3、如果會所或其他獨立用房不能夠辦理產權登記,合同可以約定歸賣方所有,該物業面積也應該是未被公攤到商品房的買賣面積中、也不屬於違規改造情形。
4、會所在歸屬開發商所有的前提下,開發商不能隨意改變會所原有的規劃用途。
如果會所或其他獨立用房是作為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則根據上述物權法規定和新的《物業管理條例》,所有權應歸業主共有,並不得改變用途。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必須說明的是:雖然物權法已經生效,但規定的比較籠統,實施細則尚未出台,而且各地方的具體情況也有所不同。因此本意見書部分內容缺乏明確的法律條文作為依據,主要依靠法理解釋,代表個人觀點,僅具有參考價值。

⑶ 共有使用權面積什麼意思

土地使用權面積是你的房子所支撐的土地,也是使用權完全屬於你的土地面積. 共有使用權面積是由小區業主集體共同使用的,你作為該集體中的一員,也有權共同使用.

⑷ 使用權房與產權房在公用面積上怎麼攤箅

要算上,房屋產權證上面的產權面積是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之和。房產證上的面積都包含公攤面積。

面積計算方式:

就是實際使用面積,住宅的使用面積,指住宅各層平面中直接供住戶生活使用的凈面積之和。計算住宅使用面積,可以比較直觀地反應住宅的使用狀況,但在住宅買賣中一般不採用使用面積來計算價格。

計算使用面積時有一些特殊規定:躍層式住宅中的戶內樓梯按自然層數的面積總和計入使用面積;不包含在結構面積內的煙囪、通風道、管道井均計入使用面積;內牆面裝修厚度計入使用面積。計算住宅租金,都是按使用面積計算。

一般計算公式:建築面積/1.33(板樓)或1.44(塔樓)=使用面積!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⑸ 什麼是使用權面積和分攤面積

那個就是公攤面積

房屋公攤面積是指每套(單元)商品房依法應當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它的范圍包括管道井、設備間、地下室和樓梯間等。
一、 公攤范圍
1、各產權戶的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配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為整幢建築服務的共有房屋和管理房屋。
2、套(單元)與公共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二、 分攤原則
(1)商品房公用面積的分攤以幢為單位。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為本幢內的公用建築面積,與本幢不相連的公用建築面積不得分攤到本幢房屋內;
(2)為整幢商品房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該幢樓各套商品房分攤;為局部范圍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攤;
(3)公用建築面積分攤後,不劃分各套商品房攤得建築面積的具體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佔或改變原設計的使用功能。
三、公攤計算
1、多層商品住宅樓,須先求出整幢房屋和共有建築面積分攤系數,再按幢內的各套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2、多功能綜合樓,須先求出整幢房屋和幢內不同功能區的共有建築面積分攤系數,再按幢內各功能區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共有建築面積分攤計算的內容如有變化,應以建設部現行的有關文件規定為准。一般來講分攤面積是整棟樓的公用面積,當然房屋樓體的牆壁也在裡面,帶電梯的房子公攤相對大點。各戶分攤公用建築面積的計算方法:其基本思路就是用各戶套內面積按比例進行分攤。
第1步:計算分攤系數
分攤系數=需要分攤的公用面積之和/各套內建築面積之和=(總建築面積之和一各套內建築面積之和)/各戶套內建築面積之和。
第2步:各套房的公用分攤面積=分攤系數×各套內建築面積。
四、 面積明細
這個公攤表要包括:
(1)把整幢建築的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之和、不應分攤的建築面積等基本數據告知購房人,以便購房人通過這些數據求出其他數據,以明確自身的權益;
(2)開發商也應把購房人應分攤的公有公共部位的面積總值及各構成項目的面積加以列明,以備購房人查驗和監督。

⑹ 土地使用權面積和共有使用權面積是什麼意思

土地使用權面積是你的房子所支撐的土地,也是使用權完全屬於你的土地面積.
共有使用權面積是由小區業主集體共同使用的,你作為該集體中的一員,也有權共同使用.

⑺ 什麼是共用使用權面積

共用使用權面積 兩個或兩個以上使用者共同使用同一地塊的土地面積,通常是指無法或不宜在地面上劃分使用權界線的土地面積。

⑻ 房產證上的土地使用權面積是怎麼計算的

建築面積85平方,也就是你套內面積加上你分攤的面積合計為85平方。
土地證上的面積為50平米,是你這棟樓的佔地面積
使用權是出讓,說明你們這個小區的地是開發商買下來的;現在一般都為70年時間。
獨用面積為0,也就是說這棟樓的50平米裡面沒有1平方是你私人用的,全部都是公用的地。只有房屋85平米的部分面積才是獨用的。

⑼ 使用權面積,獨用面積,分攤面積各具體代表什麼意思

使用權面積:就是證載面積,也是你真實使用的面積。

獨用權面積:獨自使用的面積,如一家工廠用地,如果沒有第二人或單位與之共同使用的情況下,那證載面積就是他的獨用面積。

分攤面積:一宗地如果有兩個(含兩個)以上使用者,那麼就要根據情況進行分攤,這種情況下就出現了分攤面積,而不再體現獨用面積。

土地面積的分攤方式有三種:

1、按照建築物面積進行分攤。某部分分攤的土地面積=土地總面積*(該部分的建築物面積/建築物總面積);

2、按照房地價值進行分攤。某部分分攤的土地面積=土地總面積*(該部分的房地價值/房地總價值);

3、按照土地價值進行分攤。某部分分攤的土地面積=土地總面積* [(該部分的房地價值-該部分的建築物價值)/(房地總價值-建築物總價值)]。

一般為了簡化計算,都是根據第一種方式分攤的。

(9)公用使用權面積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權的期限:

1990年出台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基礎上,建立了以出讓、轉讓、抵押等為主要方式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權設置了一定的使用期限。

土地的使用期限是土地使用權的重要內容,《不動產權證書》就應該記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限。證書上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的使用期限,不是指房屋所有權的期限,房屋所有權不存在使用期限的問題。

同時,在證書上設置「使用期限」,能夠讓權利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等權利的起止日期,便於保障轉讓、抵押等交易安全;也能夠方便權利人在權利到期時及時辦理續期,保障合法權利。

⑽ 商品房公用建築面積的使用權歸誰

回答:沒有
公用建築面積也就是公攤面積是整棟樓所有業主共有
開發商沒有權利將公攤面積約定給某一業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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