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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行使的限制

發布時間: 2021-02-19 17:52:08

① 如何把握所有權保護和限制的關系

把握所有權保護限制的關系,所有權保護就是,嗯,自己用的權利限制是有這個權利不能擴大。

② 用益物權是以所有權的權能為內容的,而對所有權的行使有所限制的物權。怎樣理解74

我覺得你可以這樣來理解:
所有權有四項權能:佔有、使用、收益、處分。
用益物權是他物權,和所有權相對,也就是說對不歸自己所有的物行使佔有、使用、收益的權能。用益物權一般不包括處分權能,因為不是自己的東西不能隨意處置。
由於用益物權是對別人的東西行使權能,必然對別人,也就是所有權人自己行使這些權能造成客觀的限制,即你行使了他就不能再行使。比如你借用了小張的橡皮,小張就不能再行使對該橡皮的佔有、使用的權能,這就是對其所有權行使的限制。

③ 不當地限制所有權人行使其使用權,是否構成對所有權的侵犯謝謝

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個方面。
不當地限制所有權人行使其使用權,是構成對所有權的侵犯。

④ 物權法對行使所有權的具體規定

以下是物權法有關所有權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四十一條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第四十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四十三條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⑤ 所有權的4個權力是什麼

所有權的權能是指所有人為利用所有物以實現其對所有物的獨占利益,而於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與手段。所有權的權能包括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1、佔有權能:對所有物加以實際管領或控制的權利。佔有權與所有人發生分離。佔有權與佔有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民法上的佔有是指主體對物的實際控制。佔有本身只是一種事實而不是權利。
2、使用權能:在不損毀所有物或改變其性質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權利。使用權能也可以轉移給非所有人行使,並且使用權能僅適用於非消耗物。
3、收益權能:收取所有物所生利息(孳息)的權利。收益權是與使用權有密切聯系的所有權權能,因為通常收益是使用的結果,但使用權不能包括受益權。
4、處分權能:對所有物依法予以處置的權利。處分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處分權能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和擁有所有權的根本標志。其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
所有權的限制:民法和其他一些相關法律、法規對所有權進行的限制主要表現為:
(1)行使所有權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2)行使所有權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3)行使所有權時必須注意保護環境、自然資源和生態平衡。
(4)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法對集體土地實行徵用,或將其他財產收歸國有。

⑥ 財產所有權的行使是不受限制的嗎

合法合情地使用就可以了。公民個人所有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權利,是公民個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在中國,公民個人所有權分為兩類:即公民個人生產資料所有權和公民個人生活資料所有權。中國民法通則第75條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公民依法對其所有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享有完全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公民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其生產資料所有權,從事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或利用其生活資料滿足個人的需要,都受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無償平調公民的財產。對於各種非法攤派和收費,公民有權予以拒絕。公民在其所有權受到侵犯時,有權要求侵權行為人停止侵害、返還財產、排除妨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⑦ 所有權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受不受合同法228條限制

合同不會自動撤銷,依然有效。所有權人只能對出租人行使原物返還請求權。你好。。。若幫到請採納,謝謝!

⑧ 我國關於土地所有權的規定

土地所有權屬於財產所有權的一種,具有所有權的一般屬性,是土地法的基本問題。土地是一種重要的資源,其與勞動力、資本構成生產三要素。
(二)土地所有權的特徵
1、根據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和集體。
2、土地所有權客體的特殊性。土地所有權的客體為土地,屬於不動產的范疇。
3、地地所有權交易的禁止性。
土地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4、土地所有權權屬的穩定性。土地有權主體的限定性和土地所有權交易的禁止性決定了我國土所有權權屬的高度穩定性。
5、土地地熱異常有權內容的可分離性。土地所有權的內容,是指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可依法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土地所有權的內容和效力范圍
(一)土地所有權的內容
1、佔有權能。指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土地的實際控制。
2、使用權能。指土地所有權人按照土地的性質和用途加以利用,從而實現其利益的權利。
3、收益權能。指土地所有權人在土地之上獲得經濟利益的權利。
4、處分權能。指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的權利狀態乾地改變如土地的出讓、抵押等。
三、土地所有權的行使
土地所有權的行使,是指國家和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規定,對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進行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行為。
(一)土地所有權行使的方式
1、國家土地所有權的行使。作為國家土地所有權人的國家,有權為實現社會利益依法直接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國有土地其他任何組織和公民個有不得干涉。
2、集體土所有權的行使。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0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二)土地所有權行使的基本要求
1、「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
2、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三)土地所有權行使的限制
1、禁止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2、禁止濫用土地。

⑨ 所有權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是不是不受除斥期間限制

基於物權的請求權是沒有時間限制的,只有對債權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

所謂返還原物請求權,通俗地說就是,我享有物權的物被你無權佔有著,我有權請你返還給我。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有二:請求人為物權人(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或質權人);被請求權人為(相對於請求人的)現時的無權佔有人。

返還原物請求權和佔用返還請求權的區別:

請求權人不同。前者(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請求權人須為物權人。後者(佔有回復請求權)的請求權人須為佔有人(是否物權人在所不問)。

構成要件不同。前者僅要求相對人為無權佔有人(其無權佔有的原因在所不問)。後者要求佔有人的佔有被「侵奪」,無侵奪,則無佔有回復請求權。

例如,甲的手機丟失,被乙拾得,甲對乙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但甲對乙無佔有回復請求權。再例如,甲將房屋出租給乙,租賃兩年,期滿甲不願出租,乙拒不返還。甲對乙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但甲對乙無佔有回復請求權。

被請求的對象不同。前者被請求的對象為現時的無權佔有人。後者被請求的對象為佔有的侵奪人及其繼受人(有時,即使對有權佔有人,亦可行使佔有回復請求權)。

例如,甲將房屋出租給乙,租賃期間,甲請人把乙趕走,自己住進該房屋。甲是房屋的所有權人,甲對房屋系有權佔有,但甲侵奪了乙的佔有,乙可對甲行使佔有回復請求權。

權利行使期限不同。前者不適用訴訟時效,也不適用除斥期間。後者適用1年的除斥期間,應自侵佔之日起1年內行使。

功能與效力不同。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功能在於保護物權人對物的圓滿支配狀態,具有保護的終局性。佔有回復請求權的功能在於維護財產秩序,保護社會和平,限制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剝奪他人佔有。

但是,佔有回復請求權對無權佔有的保護不具有終局性,無權佔有人行使佔有回復請求權後,並不能終局保有佔有利益,在權利人請求時,無權佔有人應當依照《物權法》第243條的規定向權利人返還佔有物及其孳息。

(9)所有權行使的限制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法權》第三條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第四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六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第七條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八條其他相關法律對物權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三十三條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三十四條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三十五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三十六條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七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並適用。

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四十一條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第四十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四十三條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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