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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項目更換設備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2-19 15:08:14

Ⅰ 1:BT項目需要進行招投標程序嗎2:如果進行招投標,在實際履約過程中,能否違反招投標時的條件而重

1===需不抄需要招標只與項目性襲質有關,與其他因素基本無關
根據《招標投標法》和國家計委(發改委前身)《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的規定: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上述三類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如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①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②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③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④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①、②、③項規定的標准,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不能違反,招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Ⅱ 有誰知道建設工程BT項目是不是特許經營項目

BT、BOT是指政府通過契約授予私營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以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並准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並賺取利潤;特許權期限屆滿時,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

BOT-特徵

1、私營企業給予許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門承擔的建設和經營特定基礎設施的專營權(由招標方式進行);

2、由獲專營權的私營企業在特許權期限內負責項目的經營、建設、管理,並用取得的收益償還貸款;

3、特許權期限屆滿時,項目公司須無償將該基礎設施移交給政府。

幾種演變形勢:

1、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設—擁有—經營,

項目一旦建成,項目公司對其擁有所有權,當地政府只是購買項目服務

2、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設—擁有—經營—轉讓

項目公司對所建項目設施擁有所有權並負責經營,經過一定期限後,再將該項目移交給政府

3、blt(build—lease—transfer)即建設—租賃—轉讓

項目完工後一定期限內出租給第三者,以租賃分期付款方式收回工程投資和運營收益,以後再行將所有權轉讓給政府

4、bto(build—transfer—operate)即建設—轉讓—經營

項目的公共性很強,不宜讓私營企業在運營期間享有所有權,須在項目完工後轉讓所有權,其後在由項目公司進行維護經營

5、rot(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

6、dbf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

bot項目的當事人

1、政府

東道國政府通過特許協議的方式將特許權授予私營企業

2、項目公司

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是東道國的法人

3、其他參加人

1)建設公司

2)營運商

3)貸款人

Ⅲ 項目中「BT」模式和「BOT」模式是怎樣的

BT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承建某些基礎設施項目的一種投資方式。BT是Build(建設)和Transfer(轉讓)兩個英文單詞的縮寫,其含義是:政府通過合同約定,將擬建設的某個基礎設施項目授予企業法人投資,在規定的時間內,由企業法人負責該項目的投融資和建設,建設期滿,政府按照等價有償的原則向企業法人協議收購的商業活動。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BOT 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

(3)Bt項目更換設備所有權擴展閱讀

這種方式最大的特點就是將基礎設施的經營權有期限的抵押以獲得項目融資,或者說是基礎設施國有項目民營化。在這種模式下,首先由項目發起人通過投標從委託人手中獲取對某個項目的特許權,隨後組成項目公司並負責進行項目的融資,組織項目的建設;

管理項目的運營,在特許期內通過對項目的開發運營以及當地ZF給予的其他優惠來回收資金以還貸,並取得合理的利潤。特許期結束後,應將項目無償地移交給ZF。在BOT模式下,投資者一般要求ZF保證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許期內無法達到該標准,ZF應給予特別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2003]30號《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第四章第七條「鼓勵有投融資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對具備條件的工程項目,根據業主的要求按照建設—轉讓(BT) 、建設--經營--轉讓(BOT) 、建設—擁有--經營(BOO) 、建設--擁有--經營--轉讓(BOOT)等方式組織實施。」

Ⅳ BT項目允許私人和國企建築公司合作嗎

BT方式的法律特徵
目前,我國尚無BT的專門立法,筆者認為,BT是一種新型的融資建設方式,對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項目而言,BT方式具有獨特的法律特徵。
1、BT參與主體的特殊性。參與BT項目的主體為業主和工程建設方,這兩方主體均具有特殊性。在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中,業主為特殊主體,即政府、政府組成部門,或者政府投資設立並承擔基礎設施建設職能的國有企業。建設方主要為具備一定投融資能力和建設資質的投資公司、建築企業等。
2、BT投資客體的特殊性。其特殊性在於:一是BT項目的客體大部分為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如城市軌道交通、橋梁、公路等,不同於其他投資項目,屬於社會公益事業,政府對其享有的建設權和所有權;二是BT投資客體的所有權存在轉移性,即業主通過合同方式把某一重大項目的投資、建設的權利和責任讓給建設方,建設方在合同規定時間內,擁有該項目的所有權,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業主回購項目並獲得項目所有權。
3、BT參與主體法律關系的復雜性。BT項目涉及融資、投資、建設、轉讓等一系列活動,參與人包括政府、項目業主、建設方、施工企業、原材料供應商、融資擔保人、保險公司以及其他可能的參與人,從而形成了眾多參與人的紛繁復雜的法律關系。
4、BT方式所涉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是通過合同確立的,其中包括貸款合同、建設合同、回購協議、回購資金擔保、完工履約擔保以及聯合體協議等,是一系列合同的有機組合。
(三)BT方式與墊資承包的區別
有人認為,BT就是「帶資承包」。實際上,BT方式與墊資承包有較大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合法性
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早在1996年6月4日就作出《關於嚴格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帶資承包的通知》,其中提到:「任何建設單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單位帶資承包作為招標條件,更不得強行要求施工單位將此類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單位不得以帶資承包作為競爭手段承攬工程」。國家發改委等7部委30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中明確規定,「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不得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由此可以看出,墊資承包實質上違背了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是一種違法違規行為。而在建設部2003年發布的《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中提到,鼓勵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BT方式組織實施具備條件的建設項目。
2、資產的隸屬關系
BT項目的回購實質上是一種資產轉讓行為。在建設期間,工程資產所有權歸建設方所有,回購完成後,工程資產所有權轉移給業主所有。而在墊資承包中,工程資產所有權均歸業主所有,施工企業在建設期間不擁有項目所有權。
3、投資風險
BT項目一般需由項目建設方或地方政府出具項目回購承諾函,以及第三方(一般為銀行)提供項目回購擔保函,因此,項目建設方的投資收回有保障,投資風險較小。而在墊資承包方式中,項目業主一般不能出具類似的擔保,同時,由於工程資產所有權屬於項目業主,一旦項目資產被銀行清算,承包方所墊資金將很難收回,風險很大。
二、BT項目的實施方式
(一)採用BT方式的前提條件
基礎設施項目採用BT方式,應具備以下幾個基本條件:
1、前期工作深入,設計方案穩定,建設標准明確。
2、工程建設難度適度,建設風險較小。
3、業主應具有充足的回購能力,能提供回購承諾函及相應擔保。
4、工程規模適當,投資額度應在潛在投標人可承受的范圍內。
5、項目成本應該能夠較為准確的估算,以便於投標人估算和控制投資成本。
(二)BT的幾種實施方式
在實踐中,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可採用以下幾種BT實施方式:
1、完全BT方式
完全BT方式是指通過招標確定項目建設方,建設方組建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融資、投資和建設,項目建成後由業主回購的形式。此種方式的特點為:
(1)對建設方無特殊資質要求,只要其具有較強的投融資能力即可。
(2)按照項目融資的方式進行融資。建設方採取成立項目公司的方式,以項目公司為主體籌措建設資金,項目建設方為項目公司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為便於項目公司融資,一般需業主出具回購承諾函及第三者回購擔保。
(3)在建設過程中,業主對工程的參與程度較小。在項目建設期間,項目公司履行業主職能,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不直接參與項目施工。項目施工單位、設計單位以及監理單位由項目公司通過招標確定。業主的主要職責是確定項目建設標准、驗收標准和支付回購款項。
項目運作示意圖如下:
完全BT方式適用於工程技術成熟、技術標准明確、投資規模較大,且業主無工程建設管理經驗或能力的工程項目。
此方式的主要優點為:一是有利於擴大投資者的選擇范圍;二是由BT項目公司作為主體進行融資,可降低投資者的投資風險,拓寬融資渠道;三是項目結構清晰,建設協調、管理的各個環節銜接緊密,業主進行工程管理的難度較小;四是建設風險全部轉移給項目建設方承擔,業主的建設風險較小,同時,建設方具有較大的自主權和利潤空間。
2、BT工程總承包方式
BT工程總承包方式是指通過招標確定項目建設方,建設方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的承包,並承擔項目的全部投資,由業主委託指派工程監理,項目建成後由業主回購的形式。此種方式的特點為:
(1)工程施工直接由建設方承擔,無須進行二次招標,項目建設方必須為同時具備投融資能力和相應建設資質的工程總承包企業或聯合體。
(2)業主直接和建設方簽署BT投資建設合同及工程總承包合同,一般不組建項目公司。
(3)業主通過聘請工程監理公司或設立工程監管機構等方式對建設方進行履約管理。
項目運作示意圖如下:
BT工程總承包方式適用於工程技術較為復雜、投資規模較大,且業主具有一定的工程建設管理經驗或能力的工程項目。
BT工程總承包方式的優點與完全BT方式基本相同,主要區別在於項目建設方必須同時具備投融資能力和施工總承包資質,且一般不成立項目公司。
3、BT施工承包方式
BT施工承包方式是指通過招標確定項目建設方,建設方按合同約定負責工程施工及投資,項目驗收合格後由業主回購的形式。此種方式的特點為:
(1)工程施工直接由建設方承擔,項目建設方必須同時具備具有投融資能力和相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
(2)項目規模較大,通常一個項目拆分成若干標段實施。業主直接和若干個建設方簽署BT投資建設合同。
(3)建設方只負責工程的施工,業主負責工程全過程管理,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的管理由業主直接負責。
此方式適用於工程技術難度較大、不確定因素多,且業主具備較強工程建設管理能力的項目。和傳統建設方式相比,此方式的主要區別在於由項目建設方負責工程的資金籌措。
(三)BT方式實施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BT方式的實施過程和傳統建設方式基本相同,在此不作詳細闡述,重點就實施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進行簡要說明。
1、選擇合適的項目實施結構,兼顧參與各方利益
在確定項目實施結構前,首先要對建設項目的工程特點、前期工作情況、業主的需求和管理能力,以及潛在投資者進行深入分析,以選擇對應的實施方式。同時,項目實施結構應把握「放而不亂,管而不死」的原則,作到既能保證項目建設方一定的建設自主權,又能最大程度的保證工程質量,維護項目業主的利益。
2、嚴格投標人的資質標准,對投標聯合體各方的關系要有明確的約定
根據建設項目的投資規模和建設特點,在項目招標時應對投標人的投融資能力和建設能力提出明確資質標准,投標人應具備承擔BT項目投資建設的能力和經驗。
同時,由於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大,項目實施難度大,在項目投標時,投標人常以組成聯合體的方式參與項目投標。但在項目實施時,由於各投標聯合體的利益不一致,經常會出現聯合體內部「扯皮」的問題,影響項目的順利實施。為避免此類情況的發生,在項目招標時,應在招標文件的聯合體協議中明確約定各聯合體成員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別是對各聯合體的出資額、負責的工程內容等情況要明確約定,避免「扯皮」情況的發生。此外,聯合體成員的定位要明確,要盡量引導優勢互補的企業組成聯合體。
3、完善監管體系,杜絕分包、轉包行為
在BT項目中,工程分包和轉包情況比較普遍,是影響項目工程質量的重要風險因素。為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可採取以下措施:一是在招標文件中對項目的分包、轉包情況進行詳細和明確的約定,禁止隨意分包和轉包;二是建立健全監管體系,業主應組建監管機構,對工程分包情況進行嚴格管理。
4、扎實做好前期工作,明確建設標准和工程介面
要成功實施BT項目,必須在項目提出、規劃、可行性研究、投資者的選擇、規劃設計方案、開工建設等各個環節保持一致性和前瞻性,扎實作好項目前期工作,明確項目建設標准以及項目與外部工程的介面。項目前期工作特別是規劃設計方案的穩定程度、設計深度對項目成功實施與否影響極大。如設計方案不穩定,就可能導致工程變更、洽商等一系列問題的出現,項目投資可能因此大幅度增加。此外,編制建設標准時要做到深度適當,可操作性強。
5、重視專業中介機構的作用
在項目招標過程中,聘請中介咨詢機構為項目融資結構設計、招標文件、合約起草談判等方面提供專業化協助,可以更大限度挖掘潛力,規避風險。
三、政策建議
在國內基礎設施建設領域,BT方式作為一種新型的融資建設方式,誕生的時間短、實踐經驗少,在實際操作中需政府有關部門在立法、審批等環節進一步予以規范,以促進BT方式在基礎設施項目中的廣泛應用和健康發展。
1、建立健全BT相關的法律法規
目前國內沒有專門的BT方面的法律法規,使得BT項目在實際操作中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給BT項目的實施帶來了一定的難度。BT項目資產到底屬於業主還是項目建設方,建設方的資質要求,是否需要成立BT項目公司等問題亟需明確和規范。建議有關部門加快立法步伐,盡早出台專門的法律法規,使BT項目的實施更加規范,有章可循。
2、明確BT方式的稅收體制
在BT方式下,項目竣工驗收後移交給業主實際上是一種資產轉讓行為,業主向建設方支付的項目回購款時,按現行稅法,項目建設方需要繳納資產轉讓的營業稅金。由於在施工環節,建設方已經繳納了建築營業稅,如果再繳納轉讓資產的營業稅金,等於是雙重納稅,無疑將加大項目的運作成本。鑒於BT項目的特殊性,建議有關部門盡快明確BT方式下的稅收徵收體制,避免重復納稅。
3、明確BT投資建設管理體制
BT方式既是投資方式的創新,又是建設管理方式的創新。BT招標是按工程招標的方式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還是歸入項目法人招標或特許經營招標的范疇由發改委等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目前其界定還不清晰,各部門在管理BT項目時職責分工相互交叉,定位也不明確。建議有關部門盡快明確BT項目的投資建設管理體制,明確職責分工,以避免多頭管理,職責不清。
我就是做BT的。我們這邊是先貸款做項目,完成後交給業主回購,分三次付完回購工程款(40%、30%、30%。交工、滿一年、滿二年)。成立工程管理指揮部,下屬幾個項目部,工程是自已的項目部做,監理業主指定。在建設期間,管理指揮部履行「二」業主職責。做了幾年下來,與業主關系還不錯,工程質量比先前招標項目強多了,利潤也還說的過去。BT項目在較發達地區還是值得推廣的一種形式.

Ⅳ bt工程如何回購

是施工單位全權負責項目建設,然後業主給錢。當然給錢方式到底是一次性付清還回是分期付清答,就看雙方如何商議。不過不管一次性還是分期,錢都是在項目竣工後支付,這是BT操作的特點。
至於說招不招標,也要看業主需不需要,正常情況下都要招標,因為BT項目一般涉及規模都很大,多為政府關聯的項目。

Ⅵ 什麼是工程上的BT項目

BT項目是指根據項目發起人通過與投資者簽訂合同,由投資者負責項目的融資、建設,並在規定時限內將竣工後的項目移交項目發起人,項目發起人根據事先簽訂的回購協議分期向投資者支付項目總投資及確定的回報。大部分BT項目都是政府和大中型國企合作的項目。

通俗地說,BT投資也是一種「交鑰匙工程」,社會投資人投資、建設,建設完成以後「交鑰匙」,政府再回購,回購時考慮投資人的合理收益。

2004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年20號),明確規定「放寬社會資本的投資領域,允許社會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和領域」,「各級政府要創造條件,利用特許權經營、投資補助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社會資本參與有合理回報和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公益事業和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此政策背景可謂是bt模式獲得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

(6)Bt項目更換設備所有權擴展閱讀:

法律依據: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2003]30號《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第四章第七條「鼓勵有投融資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對具備條件的工程項目,根據業主的要求按照建設—轉讓(BT) 、建設--經營--轉讓(BOT) 、建設—擁有--經營(BOO) 、建設--擁有--經營--轉讓(BOOT)等方式組織實施。

Ⅶ 工程bt項目怎麼解釋

BT項目一般指政府的復市政基礎建設,指政制府打包給一家總承包商投資進行建設,完成後再由政府進行回購,BT即為兩個英文單詞的首字母,漢語譯為建設——回購的意思。在政府回購之前,bt商有經營權,這是bt工程和承包工程的最大區別。

Ⅷ BT項目建設工程的所有權

BT方式的法律特徵
目前,我國尚無BT的專門立法,筆者認為,BT是一種新型的融資建設方式,對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項目而言,BT方式具有獨特的法律特徵。
1、BT參與主體的特殊性。參與BT項目的主體為業主和工程建設方,這兩方主體均具有特殊性。在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中,業主為特殊主體,即政府、政府組成部門,或者政府投資設立並承擔基礎設施建設職能的國有企業。建設方主要為具備一定投融資能力和建設資質的投資公司、建築企業等。
2、BT投資客體的特殊性。其特殊性在於:一是BT項目的客體大部分為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如城市軌道交通、橋梁、公路等,不同於其他投資項目,屬於社會公益事業,政府對其享有的建設權和所有權;二是BT投資客體的所有權存在轉移性,即業主通過合同方式把某一重大項目的投資、建設的權利和責任讓給建設方,建設方在合同規定時間內,擁有該項目的所有權,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業主回購項目並獲得項目所有權。
3、BT參與主體法律關系的復雜性。BT項目涉及融資、投資、建設、轉讓等一系列活動,參與人包括政府、項目業主、建設方、施工企業、原材料供應商、融資擔保人、保險公司以及其他可能的參與人,從而形成了眾多參與人的紛繁復雜的法律關系。
4、BT方式所涉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是通過合同確立的,其中包括貸款合同、建設合同、回購協議、回購資金擔保、完工履約擔保以及聯合體協議等,是一系列合同的有機組合。
(三)BT方式與墊資承包的區別
有人認為,BT就是「帶資承包」。實際上,BT方式與墊資承包有較大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合法性
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早在1996年6月4日就作出《關於嚴格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帶資承包的通知》,其中提到:「任何建設單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單位帶資承包作為招標條件,更不得強行要求施工單位將此類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單位不得以帶資承包作為競爭手段承攬工程」。國家發改委等7部委30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中明確規定,「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不得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由此可以看出,墊資承包實質上違背了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是一種違法違規行為。而在建設部2003年發布的《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中提到,鼓勵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BT方式組織實施具備條件的建設項目。
2、資產的隸屬關系
BT項目的回購實質上是一種資產轉讓行為。在建設期間,工程資產所有權歸建設方所有,回購完成後,工程資產所有權轉移給業主所有。而在墊資承包中,工程資產所有權均歸業主所有,施工企業在建設期間不擁有項目所有權。
3、投資風險
BT項目一般需由項目建設方或地方政府出具項目回購承諾函,以及第三方(一般為銀行)提供項目回購擔保函,因此,項目建設方的投資收回有保障,投資風險較小。而在墊資承包方式中,項目業主一般不能出具類似的擔保,同時,由於工程資產所有權屬於項目業主,一旦項目資產被銀行清算,承包方所墊資金將很難收回,風險很大。
二、BT項目的實施方式
(一)採用BT方式的前提條件
基礎設施項目採用BT方式,應具備以下幾個基本條件:
1、前期工作深入,設計方案穩定,建設標准明確。
2、工程建設難度適度,建設風險較小。
3、業主應具有充足的回購能力,能提供回購承諾函及相應擔保。
4、工程規模適當,投資額度應在潛在投標人可承受的范圍內。
5、項目成本應該能夠較為准確的估算,以便於投標人估算和控制投資成本。
(二)BT的幾種實施方式
在實踐中,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可採用以下幾種BT實施方式:
1、完全BT方式
完全BT方式是指通過招標確定項目建設方,建設方組建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融資、投資和建設,項目建成後由業主回購的形式。此種方式的特點為:
(1)對建設方無特殊資質要求,只要其具有較強的投融資能力即可。
(2)按照項目融資的方式進行融資。建設方採取成立項目公司的方式,以項目公司為主體籌措建設資金,項目建設方為項目公司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為便於項目公司融資,一般需業主出具回購承諾函及第三者回購擔保。
(3)在建設過程中,業主對工程的參與程度較小。在項目建設期間,項目公司履行業主職能,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不直接參與項目施工。項目施工單位、設計單位以及監理單位由項目公司通過招標確定。業主的主要職責是確定項目建設標准、驗收標准和支付回購款項。
項目運作示意圖如下:
完全BT方式適用於工程技術成熟、技術標准明確、投資規模較大,且業主無工程建設管理經驗或能力的工程項目。
此方式的主要優點為:一是有利於擴大投資者的選擇范圍;二是由BT項目公司作為主體進行融資,可降低投資者的投資風險,拓寬融資渠道;三是項目結構清晰,建設協調、管理的各個環節銜接緊密,業主進行工程管理的難度較小;四是建設風險全部轉移給項目建設方承擔,業主的建設風險較小,同時,建設方具有較大的自主權和利潤空間。
2、BT工程總承包方式
BT工程總承包方式是指通過招標確定項目建設方,建設方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的承包,並承擔項目的全部投資,由業主委託指派工程監理,項目建成後由業主回購的形式。此種方式的特點為:
(1)工程施工直接由建設方承擔,無須進行二次招標,項目建設方必須為同時具備投融資能力和相應建設資質的工程總承包企業或聯合體。
(2)業主直接和建設方簽署BT投資建設合同及工程總承包合同,一般不組建項目公司。
(3)業主通過聘請工程監理公司或設立工程監管機構等方式對建設方進行履約管理。
項目運作示意圖如下:
BT工程總承包方式適用於工程技術較為復雜、投資規模較大,且業主具有一定的工程建設管理經驗或能力的工程項目。
BT工程總承包方式的優點與完全BT方式基本相同,主要區別在於項目建設方必須同時具備投融資能力和施工總承包資質,且一般不成立項目公司。
3、BT施工承包方式
BT施工承包方式是指通過招標確定項目建設方,建設方按合同約定負責工程施工及投資,項目驗收合格後由業主回購的形式。此種方式的特點為:
(1)工程施工直接由建設方承擔,項目建設方必須同時具備具有投融資能力和相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
(2)項目規模較大,通常一個項目拆分成若干標段實施。業主直接和若干個建設方簽署BT投資建設合同。
(3)建設方只負責工程的施工,業主負責工程全過程管理,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的管理由業主直接負責。
此方式適用於工程技術難度較大、不確定因素多,且業主具備較強工程建設管理能力的項目。和傳統建設方式相比,此方式的主要區別在於由項目建設方負責工程的資金籌措。
(三)BT方式實施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BT方式的實施過程和傳統建設方式基本相同,在此不作詳細闡述,重點就實施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進行簡要說明。
1、選擇合適的項目實施結構,兼顧參與各方利益
在確定項目實施結構前,首先要對建設項目的工程特點、前期工作情況、業主的需求和管理能力,以及潛在投資者進行深入分析,以選擇對應的實施方式。同時,項目實施結構應把握「放而不亂,管而不死」的原則,作到既能保證項目建設方一定的建設自主權,又能最大程度的保證工程質量,維護項目業主的利益。
2、嚴格投標人的資質標准,對投標聯合體各方的關系要有明確的約定
根據建設項目的投資規模和建設特點,在項目招標時應對投標人的投融資能力和建設能力提出明確資質標准,投標人應具備承擔BT項目投資建設的能力和經驗。
同時,由於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大,項目實施難度大,在項目投標時,投標人常以組成聯合體的方式參與項目投標。但在項目實施時,由於各投標聯合體的利益不一致,經常會出現聯合體內部「扯皮」的問題,影響項目的順利實施。為避免此類情況的發生,在項目招標時,應在招標文件的聯合體協議中明確約定各聯合體成員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別是對各聯合體的出資額、負責的工程內容等情況要明確約定,避免「扯皮」情況的發生。此外,聯合體成員的定位要明確,要盡量引導優勢互補的企業組成聯合體。
3、完善監管體系,杜絕分包、轉包行為
在BT項目中,工程分包和轉包情況比較普遍,是影響項目工程質量的重要風險因素。為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可採取以下措施:一是在招標文件中對項目的分包、轉包情況進行詳細和明確的約定,禁止隨意分包和轉包;二是建立健全監管體系,業主應組建監管機構,對工程分包情況進行嚴格管理。
4、扎實做好前期工作,明確建設標准和工程介面
要成功實施BT項目,必須在項目提出、規劃、可行性研究、投資者的選擇、規劃設計方案、開工建設等各個環節保持一致性和前瞻性,扎實作好項目前期工作,明確項目建設標准以及項目與外部工程的介面。項目前期工作特別是規劃設計方案的穩定程度、設計深度對項目成功實施與否影響極大。如設計方案不穩定,就可能導致工程變更、洽商等一系列問題的出現,項目投資可能因此大幅度增加。此外,編制建設標准時要做到深度適當,可操作性強。
5、重視專業中介機構的作用
在項目招標過程中,聘請中介咨詢機構為項目融資結構設計、招標文件、合約起草談判等方面提供專業化協助,可以更大限度挖掘潛力,規避風險。
三、政策建議
在國內基礎設施建設領域,BT方式作為一種新型的融資建設方式,誕生的時間短、實踐經驗少,在實際操作中需政府有關部門在立法、審批等環節進一步予以規范,以促進BT方式在基礎設施項目中的廣泛應用和健康發展。
1、建立健全BT相關的法律法規
目前國內沒有專門的BT方面的法律法規,使得BT項目在實際操作中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給BT項目的實施帶來了一定的難度。BT項目資產到底屬於業主還是項目建設方,建設方的資質要求,是否需要成立BT項目公司等問題亟需明確和規范。建議有關部門加快立法步伐,盡早出台專門的法律法規,使BT項目的實施更加規范,有章可循。
2、明確BT方式的稅收體制
在BT方式下,項目竣工驗收後移交給業主實際上是一種資產轉讓行為,業主向建設方支付的項目回購款時,按現行稅法,項目建設方需要繳納資產轉讓的營業稅金。由於在施工環節,建設方已經繳納了建築營業稅,如果再繳納轉讓資產的營業稅金,等於是雙重納稅,無疑將加大項目的運作成本。鑒於BT項目的特殊性,建議有關部門盡快明確BT方式下的稅收徵收體制,避免重復納稅。
3、明確BT投資建設管理體制
BT方式既是投資方式的創新,又是建設管理方式的創新。BT招標是按工程招標的方式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還是歸入項目法人招標或特許經營招標的范疇由發改委等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目前其界定還不清晰,各部門在管理BT項目時職責分工相互交叉,定位也不明確。建議有關部門盡快明確BT項目的投資建設管理體制,明確職責分工,以避免多頭管理,職責不清。

我就是做BT的。我們這邊是先貸款做項目,完成後交給業主回購,分三次付完回購工程款(40%、30%、30%。交工、滿一年、滿二年)。成立工程管理指揮部,下屬幾個項目部,工程是自已的項目部做,監理業主指定。在建設期間,管理指揮部履行「二」業主職責。做了幾年下來,與業主關系還不錯,工程質量比先前招標項目強多了,利潤也還說的過去。BT項目在較發達地區還是值得推廣的一種形式.

Ⅸ BT項目與一般項目,在合同制定上,有哪些不同

BT項目合同範本
本合同由XXXXXXXXXX (下稱甲方)與XXXXXXXXXX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乙方)簽署。
本合同甲方是XXXXXXXXXX人民政府委託授權指定對XXXXXXXXXX體育館工程項目的投資建設方按照BT方式進行公開招標的招標人及合同簽訂人。授權委託書詳見附件(4)。
本工程項目是甲方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乙方為XXXXXXXXXX體育館項目的投資建設方,按照「企業投資建設,政府回購」的BT方式的運作模式進行實施。甲方於 發出的《項目招商中標通知書》詳見附件(3)。
有鑒於此,甲乙雙方根據雙方就本工程項目投資建設所簽訂框架協議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本項目投資建設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1條 項目名稱、位置
1.1名稱:XXXXXXXXXX項目。
1.2位置:XXXXXXXXXX 。
第2條 項目規模及內容
2.1規模: XXXXXXXXXXXXXXX。
2.2內容:地基與基礎工程、主體工程(含鋼結構)、屋面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給水排水工程、電氣工程、通風與空調工程、門窗工程、電梯工程、智能化工程以及室外附屬工程(例如市政道路、園林景觀工程、太陽能工程、燃氣工程、高低壓配電及發電設備安裝工程、白蟻防治工程、停車場管理系統工程(含地下室車道劃線)、扶手、欄桿製作安裝工程)等甲方提供的工程施工圖紙所包含的全部范圍及內容,但不包括室內器材、傢具和可移動設備等。最終的工程內容以甲方提供的設計文件(施工圖等)、施工過程中發生的設計變更文件、監理機構的簽證文件為准。
2.3 簽證:因設計更改及其他原因引致的工程量變更簽證由監理公司報乙方後7個日歷天內,乙方予以答復,不做回復的視為對該簽證的認可,乙方將此簽證再報甲方後7個日歷天內予以核定,不做回復或核定的,視為同意該簽證。
第3條 建設周期
本合同工程項目建設周期為18個月,從2008年 月 日開始計算。其中 項目應當在 前竣工驗收合格後交付甲方使用, 項目則應在開工後18個月內竣工驗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但非乙方或不可抗力原因致乙方無法開工或停工的,上述建設周期及工程交付使用節點均作相應順延。
第4條 總投資額
本合同工程項目總投資額約¥ 元人民幣,實際投資額以決算價為准。決算辦法按照本合同其他條款約定執行。
第5條 質量標准
達到質量評定標準的合格等級。
第6條 投資合作原則
6.1甲方提供施工圖紙,乙方按照施工圖紙組織施工。監理單位由甲方委託。
6.2甲方負責用地、拆遷、勘察、設計(規劃方案及施工圖設計),乙方負責融資投資建設、施工及施工管理。甲方應當就本合同工程項目成立專門機構負責與乙方就本合同工程項目建設的有關事宜進行聯絡及協調處理有關事項。
6.3本合同工程項目建設資金由以下內容組成:
6.3.1工程建造費用:整個工程項目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措施其它項目費(工程保險費、工程保修費、預算包干費);規費(含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積金、工程定額測定費);人工調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臨時設施費;利潤;稅金;各種試驗檢驗檢測費;周邊完善及成品保護費;安全防護文明施工單列費;散裝水泥專項基金;新材料押金;施工及生活用水電費;工人工傷、工程保險費;國家及當地政府規定的應當由乙方(或乙方所委託的承建單位)繳納支出的其它各項費用。
6.3.2列支費用及設備購置費:固定設備和儀器費用、辦理施工報建及其他各類報建、組織竣工驗收、提供項目備案及竣工決算資料(聘用造價咨詢公司)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建設期乙方實際投入的資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投資貸款利率計算的貸款利息(計入建設成本)、本協議約定的甲方應承擔的經濟補償及罰款。
6.3.3因項目回購導致的產權轉移,從而發生的各種稅費(如營業稅、教育附加費、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鑒證費、評估費、登記費等)均由甲方負責承擔,能申請減免的,也由甲方負責申請辦理和享有。
6.3.4經雙方認可的用於本項目的其他費用。
6.3.5上述列舉的費用明細不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4 工程竣工決算
6.4.1工程竣工決算在本合同工程項目完工後28日內由乙方提出竣工決算報告。甲方收到竣工決算報告後14日內,甲方委託XXXXXXXXXX財政局和甲方督促雙方協商指定的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構在60日內完成決算報告的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否則視為乙方提交的決算報告及決算總價得到甲方的認可同意。
由於甲方原因造成竣工決算延誤時,自應乙方提交竣工決算報告之日起,每延誤一天應向乙方支付投資總額(按 億計)0.5‰的違約金。
6.4.2 決算編制依據及計價規則
(1)採用定額計價辦法辦理結算;適用定額:建築工程適用《2006年XXXXX省建築工程綜合定額》,裝飾裝修工程適用《2006年XXXXX省裝飾裝修工程綜合定額》,安裝工程適用《2006年XXXXX省安裝工程綜合定額》、園林綠化工程適用《2006年XXXXX省園林綠化工程綜合定額》及以上定額的計價規范和計價辦法。
(2)計價程序按XXXXX建價字(2006)02號文定額計價程序計價。
(3)工程量依據施工圖紙、設計變更通知、經甲方批準的施工方案、現場簽證按實際發生量計;
(4)基價按二類地區標准計算;
(5)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其它措施項目費、規費、預算包干費、工程利潤、稅費等按附表計取;
(6)人工工資及材料價按施工期XXXXX造價站《XXXXX工程造價信息》公布的信息價(按項目開工至竣工期月份的算術平均值計算),信息價中沒有的材料,由乙方提出價格,甲方確認後作為結算依據,設備材料市場價格超出信息價時,甲方按設備材料市場價格調價補差;
(7)建築工程最終結算:按以上計價定額、計價程序、計價辦法以及XXXXX的有關文件規定結算出來的工程結算總造價作為甲、乙雙方建築工程最終結算價。
各種費用計取表
序號 費用項目名稱 費率(%) 計算基礎 適用范圍
1 安全文明措施費 3.16 分部分項工程費 建築工程
2.5 分部分項工程費 裝飾裝修工程
2.44 分部分項工程費 園林綠化工程
2.82 分部分項工程費 市政工程
30.7 人工費 安裝工程
2 工程保險費 0.03 分部分項工程費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
3 工程保修費 0.1 分部分項工程費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
4 預算包干費 2 分部分項工程費 建築、裝飾裝修、安裝、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
5 社會保險費 3.31 分部分項工程費 建築、裝飾裝修、市政、園林綠化工程
27.81 人工費及人工差價 安裝工程
6 住房公積金 1.28 分部分項工程費 建築、裝飾裝修、市政、園林綠化工程
8 人工費及人工費差價 安裝工程
7 工程定額測定費 0.1 分部分項工程費 建築、裝飾裝修、安裝、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
8 工程排污費 0.33 分部分項工程費 建築、裝飾裝修、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
0.2 分部分項工程費 安裝工程
9 防洪工程維護費(堤圍費) 0.1 分部分項工程費 建築、裝飾裝修、安裝、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
10 建築意外傷害險 2元/㎡ 建築面積 建築工程
0.1 分部分項工程費 裝飾裝修、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
2.5 人工費及人工費差價 安裝工程
11 工程利潤 35 人工費 建築、裝飾裝修、安裝、市政、園林綠化工程
12 營業稅及附加等 3.41 以上1-11項 建築、裝飾裝修、安裝、市政、園林綠化工程
第7條 雙方權利義務
7.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7.1.1甲方負責審核確定本合同工程項目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准、投資額、工程時間結點及工期,並確認乙方的投資額。並負責《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和環保部門批准文件、項目立項批文、《用地批准書》、《土地使用證》、《規劃設計條件告知書》、建設工程用地許可證;並承擔辦理上述事項所涉及的各項費用。
7.1.2負責設計委託和設計方案審查、審定,消防、人防設計報批,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負責支付設計費用及辦理上述事項所涉及的各項費用。
7.1.3報送施工圖審查及繳納相應費用;
7.1.4負責場地內地上地下廢棄建築物的清理和拆除及費用和負責「三通一平」工作及費用;
7.1.5負責臨時用地的提供;
7.1.6配合乙方向銀行融資建設資金,並提供有關資料,具體資料如下:
(1) (2) (3)
7.1.7依法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公司對本項目進行監理;
7.1.8負責甲方為本項目設立的專項資金共管帳戶的監管和工程款的審核與撥付;
7.1.9負責對項目建設范圍及其周邊地段的治安安全,並協調好與相鄰單位或村民的關系,確保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
7.1.10甲方向乙方提供與本合同工程項目有關的文件資料,協助乙方辦理施工招標、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安全監督等有關手續,並監督實施。
7.1.11甲方在雙方確認竣工決算結果及收到全套工程資料並回購款支付完畢後,甲方方才擁有本合同工程項目的全部所有權,但在回購款未付請之前,全部工程綜合驗收合格後乙方可先行辦理移交手續,但此階段,甲方只具有使用權
7.2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7.2.1乙方享有本合同范圍內全部投資、建設、施工期管理的自主權,但應服從甲方和監理單位的指導監督管理。
7.2.2乙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約定,負責本合同工程項目的投資建設、施工管理、安全生產、質量保證,其工程質量保修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
7.2.3乙方應嚴格按照本合同及經甲方批準的施工圖紙、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准、投資額、工程節點及竣工日期等要求實施工程建設,並承擔本合同工程建設的風險。
7.2.4乙方負責投融資工作,滿足本合同工程建設的資金需求,乙方因此所發生的債務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涉。
7.2.5本合同項下工程建設期內,乙方接受甲方和監理方的監督指導,並及時以書面形式向監理和甲方提供工程項目建設情況與資金安排情況及相關資料。據國家有關規定,本合同項下工程完工後,乙方應及時向甲方申請竣工驗收,並按相關規范提交工程竣工資料。
7.2.6乙方負責對用地范圍內雜物及雜草的清理;負責施工臨時用地的申請;
7.2.7負責臨時圍牆等的建設;
7.2.8負責考察選定和委託符合資質條件的施工單位;
7.2.9負責質監、安監部門的報監手續;
7.2.10負責配合規劃報批;
7.2.11協助甲方申領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8條項目回購
8.1項目回購款基數以竣工決算總價為准。
8.2回購期限起算基準點為:按乙方與XXXXX人民政府簽訂的《XXXXX體育館和XXXXX 項目BT方式投資建設合作協議書》及其補充協議約定執行。
8.3項目回購款的支付方式:按乙方與XXXXX人民政府簽訂的《XXXXX體育館和XXXXX 項目BT方式投資建設合作協議書》及其補充協議約定進行回購。
8.4項目回購付款擔保:項目回購付款擔保:按乙方與XXXXX人民政府簽訂的《XXXXX體育館和XXXXX 項目BT方式投資建設合作協議書》及其補充協議約定執行。
8.5 回購款支付延遲違約金:按乙方與XXXXX人民政府簽訂的《XXXXX體育館和XXXXX 項目BT方式投資建設合作協議書》及其補充協議約定執行。
第9條項目竣工驗收、移交與保修
9.1項目竣工驗收:項目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應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甲方提供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一式四份。甲方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並在驗收後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甲方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者驗收後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被認可。項目竣工驗收通過,乙方送交竣工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項目按甲方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乙方修改後提交甲方的驗收日期。
9.2項目移交時間: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後10天內,乙方應與甲方辦理項目移交手續;如甲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則乙方向甲方發出書面通知。甲方在乙方發出書面通知後7天內仍不予接收,則視為甲方已同意接收,其保護責任也隨之轉移給甲方。
9.3項目保修:乙方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與施工單位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明確保修責任,乙方負責的保修期按照國家規定執行,自項目移交甲方之次日開始計算。
第10條 建設周期的順延情形
10.1由於甲方施工圖紙不全或分批提交圖紙而造成的工期延誤,工期相應順延;
10.2由於設計變更或重大設計修改造成的工期延誤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建設工期相應順延;
10.3由於政府有關部門在審批環節的延誤或其他部門的干預而造成後續工作無法開展,則建設工期相應順延。
10.4按照法律規定應當順延的其他情形。
10.5工期延誤和提前的獎罰
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建設工期延誤的,建設工期可以相應順延,同時補償乙方5000元/天的違約金;若乙方提前完成建設工程,則甲方按5000元/天給予獎勵;若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建設工期延誤的,從延誤的第十天起,每天按5000元計算罰款,但總處罰金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1%。同時,甲方向乙方發出書面警告,並要求乙方在規定時間內將建設工期趕回,趕工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若乙方在合同工期內趕回進度,則不計算罰款;若乙方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建設工期趕回,並被甲方認定為不能按期完工,並超過合同工期兩個月以上,則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由此造成甲方的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終止合同後一個月內,甲方必須與乙方驗收已完工程量,並於驗收完畢後一個月內結清乙方的所有投資款項和利息,隨後乙方方可退場。
第11條合同的變更與解釋
11.1在本合同內,不因甲方、乙方主體發生任何變更而影響本合同(及補充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執行,若甲方或乙方主體發生變更,則由甲方或乙方的權利義務繼承者繼續履行本合同。
11.2本合同生效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甲乙雙方須協商一致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或文件。若本合同生效後適用於本合同項下的法律、法規、有關政策發生變化,雙方將根據新的法律、法規、政策共同商討本合同的修訂事宜。
11.3本合同項下工程因不可抗拒力或其他重大原因導致工期延誤,需修訂或更改建設計劃時,乙方應及時向監理和甲方呈送書面資料,甲方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會商調整。對不可抗力引起本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完全履行時,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11.4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方須徵得另一方的書面同意。
11.5《回購款抵押擔保協議》與本合同同時簽訂。
11.6《XXXXXXXXXX體育館項目BT方式投資建設合作協議書》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同時簽訂。
第12條合同的爭議: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協商或者請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協商不成功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13條 乙方投入本項目的建設工程資金計劃為:
13.1本工程完成地下室頂板至±0.000後10個工作日內支付已完工程之價款的75%;
13.2±0.000以上及地下室等其他工程,按月進度支付月完成工程之價款的75%;
13.3工程全部完工並通過初步驗收合格後30個工作日內付至已完工程之價款的85%;
13.4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完成備案手續,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書》並結算結果經雙方確認後後30個工作日內支付至結算價的95%;
13.5餘款5%作為質保金,質保金支付按照國家規定及雙方約定執行。
以上所有款項的支付,均先由乙方付至甲方設立的專用帳戶上,經甲方審核後撥付給施工單位。
第14條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本合同附件如下:
14.1《XXXXX體育館和XXXXX 項目BT方式投資建設合作協議書》及其補充協議。
14.2 回購款抵押擔保協議。
14.3 項目招商中標通知書。
14.4授權委託書。
第15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簽字人視為相應單位授權委託人。
第16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簽約代表:
時間:

乙方:
簽約代表:
時間:

Ⅹ BT項目不通過招標簽訂合同有什麼法律風險

工程項目部是由工程承包人委派,具體履行工程項目承包合同的部門。在建設工程行業中,實行工程項目部具體履行施工合同這一體制已有較長時間。施工企業根據承包工程的不同情況,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適當分離的原則,實行內部承包經營責任制,由工程項目部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的履行。
工程項目部有組織施工、材料采購、人員安排、資金使用、利益分配等權利。那麼工程項目部是否有權對外簽訂合同?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呢?這要看它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企業法人經過工商登記,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是指由企業法人設立的,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但經工商登記,可以辦理《營業執照》。
工程項目部既沒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又沒有《營業執照》,其只是企業法人中的一個部門。工程項目部不屬於承包人的分支機構,不需要辦理工商注冊登記,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因此,其對外簽訂的合同如產生民事責任,由企業法人承擔。如果其超越許可權訂立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錶行為有效,即工程項目部簽訂的合同有效。
有觀點認為:「施工企業用項目部專用章簽訂合同不能證明企業已經授權,而企業不追認的屬於無權代理,因此合同無效。而供貨方會辯稱:這是以施工企業名義實施的行為,是表見代理,履約責任應由施工企業負責。」本文認為這一觀點沒有區分好代表與代理的關系。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代表人與法人之間的關系是內部關系,代表人的行為直接視為法人的行為,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所代表的法人承受。
而代理人與法人是平等的獨立民事主體,代理人是由法人委託的依其代理權代法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人,其行為效力歸屬於法人。因此,施工企業用工程項目部專用章簽訂合同不是代理行為,而是代錶行為,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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