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藏物所有權歸屬
『壹』 埋藏物民法的所有權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回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答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如果埋藏物的所有者明確的,埋藏物應該歸還所有者,如果是無主之物的,應該歸國家所有。
『貳』 憲法關於埋藏物的歸屬的規定
埋藏物的所有權歸屬依據《物權法》第114條規定: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第113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叄』 埋藏物的所有權
關於其所有權的確定來,各國立法主要采自取三種方式:
(1)由發現者取得所有權;或在他人土地內發現埋藏物的,其所有權的一半屬於發現人,一半屬於土地所有人。法國、德國、日本民法即采此規定。
(2)歸發現地點的土地或動產所有人所有,發現人有請求相當報酬的權利,瑞士民法典即作此規定。
(3)歸國家所有,國家對發現者給予獎勵。中國和前蘇聯均采此規定。發現埋藏物是事實行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也可為發現人。
『肆』 埋藏物隱藏物的所有權規定是什麼,怎麼去認定
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和《物權法》第114條的規定,隱藏物與埋藏物有同一法律地位。所謂隱藏物,是指放置於隱蔽的場所,不易被發現的物。如天花板上擱置的物、屏風中夾帶的物,都是隱藏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與隱藏物的歸屬,根據該條的規定,歸國家所有。但這並不是說埋藏物或隱藏物一經發現,都毫無例外的歸國家所有。有埋藏物或隱藏無被發現後,如果埋藏物或者隱藏該物的人或者其繼承人能夠證明其合法的所有權或者其繼承權時,應當將發現的埋藏物或者隱藏物交還給埋藏或者隱藏該物的人或者其繼承人,以保護合法財產權利。只有確實查證發現埋藏物或隱藏物的所有人不明時,才歸國家所有。
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人,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