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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登記和產權登記

發布時間: 2021-02-19 14:08:54

1. 請問一下產權登記和所有權移轉登記的區別是什麼

轉移登記: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32條的規定:「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專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屬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一)買賣;(二)互換;(三)贈與;(四)繼承、受遺贈;(五)房屋分割、合並,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六)以房屋出資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導致房屋權屬發生轉移的;(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變更登記:《房屋登記辦法》第36條規定:「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房屋名稱變更的;(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並房屋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 房屋產權登記和房產備案有什麼區別

房屋產權登記和房產備案的區別在於:

一、登記性質不同。

1、房屋產權登記,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由有關國家機關對城市房屋的所有權進行登記。

2、房屋備案,就是房地產管理部門為了規范房屋租賃進行的登記工作。

二、審查登記部門不同。

1、房屋產權登記機關一般是在房地產管理局或建委,有專門的交易大廳。

2、房屋備案由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工作站內勤崗負責受理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資料,並進行審查,並對稅收員負責對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資料進行復查。

三、目的不同。

1、房屋登記的目的是為了確定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房屋備案的目的是規范房屋租賃備案登記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工作質量。

(2)所有權登記和產權登記擴展閱讀:

關於房產備案的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二號)第五十四條「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2、《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第6號)第十四條「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租賃登記備案。」;

3、《成都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七條「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簽訂或變更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當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4、房屋租賃雙方解除、終止租賃合同的,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終止之日起五日內,書面告知當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備案手續。」。

3. 房地產權登記和房屋權屬登記有何區別

房地產權屬登記,
是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和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制度的總稱。它屬專於行政管理行屬為。
一、房地產權屬登記是行政主體的行為
房地產權屬登記,又稱房地產登記,
指房地產管理部門對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和房地產他項權利的登記,其行為主體是房地產管理部門,是國家行政主體。

房地產權
房地產權屬登記是指國家管理機關對房地產的權屬狀況進行持續的記錄,並頒發權利證書的法律制度。

4. 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和所有權變更登記有什麼區別

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是針對房屋權利人改換姓名、名稱,或房屋狀況發生變化所進行的登記。比如說你結婚了,要將你愛人的名字加入,就要進行變更登記。

又如,由於城市改建等原因,經原來的路名改變了,你的房屋也要從新登記。再如,你依法改建或者擴建了原來的房屋,改變了房屋狀況,也要從新登記。

所有權變更:是指房屋所有權主體轉移所進行的登記。如房屋買賣、交換、繼承、贈與、劃撥、分割、合並,以及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等等,因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就要從新登記。

(4)所有權登記和產權登記擴展閱讀:

變更登記是指土地登記機關對經過初始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發生變動而進行的登記,包括土地權利設定登記,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土地權利人名稱、土地用途、地址變更登記,注銷土地登記等。

變更登記也是指權利人名稱變更或服務現狀發生以下四種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權登記:

1、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房屋名稱發生變更;

2、房屋面積增加或減少的;

3、房屋翻建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定義

企業變更是指企業成立後,企業組織形式、企業登記事項的變化。引起企業變更的原因有以下三種:企業合並、企業分立和公司組織變更。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載明了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因此,上述事項變更都被視為「企業變更」。

變更條件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均應辦理變更登記:改變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號碼;改變住所、經營地點;改變登記類型;改變核算方式;改變生產經營方式;改變生產經營范圍;改變注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改變生產經營期限、;改變財務負責人、聯系電話(網址)。

登記地點

原地方稅務登記機關。

登記期限及申報辦理所需資料

(一)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變更稅務登記申請書;

2、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

3、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4、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5、其他有關資料。

(二)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變更稅務登記申請書;

2、納稅人變更稅務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3、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4、其他有關資料。

稅務機關審核及辦理時限

主管稅務機關對提交資料、資料齊全、合法、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發給《稅務登記變更表》;納稅人應如實填寫並交回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場審核,符合規定的,即時辦理。

對提交證件、資料不齊全或登記變更表填寫不符合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場予以說明並一次性告知補正內容,從資料接收到資料退回、證件發放,25日內完成。稅務部門信息輸出工作於核准稅務登記當月最後1日前完成。

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

變更稅務登記的內容涉及稅務登記證件需作更改的,主管稅務機關收回原稅務登記證件,並按變更後的內容,即時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5. 房屋所有權證與房屋產權證是一回事嗎

《房屋來所有權證》和自《房地產權證》兩者不是同一回事。簡單說,前者是對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證明,後者是對該房屋所佔用土地使用權的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是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集合,有了房屋所有權證則具有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的使用權。通常我們所說的房產證,就是指房屋所有權證。

6. 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和房屋產權登記區別

甲不是合法的產權人,因為他沒有辦理產權登記,所以沒有權利出售房屋。

7. 怎麼辦理房屋權屬登記與房地產權初始登記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
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於登記簿;
(五)發證。

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登記第一節所有權登記

第三十條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並,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人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導致房屋權屬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第三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房屋名稱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並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一)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抵押合同;
(五)主債權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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