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所有權存在的問題及完善
1. 關於集體土地權屬的問題
處理土地權屬抄爭議以下列資料為依據:
①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證書;
②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佔用、劃撥、出讓的文件;
③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
④司法機關歷史上已做出的處理爭議的法律文件;
⑤人民政府處理爭議的文件;
⑥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農民建房用地文件。
土地確權和打官司是一樣的,重點看的還是證據,如果土地在他們地界,且有相關的證據證明,而你又沒有調換土地的相關協議,那土地確權給對方的可能性就很大
2. 簡述我國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現狀,存在的問題和深化改革的建議
農村土地規范流轉,既是推進農業結構調整、促進農業規模經營的基本途徑,也是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促進農民增收的重要途徑。因此,正確分析當前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處理好其中的各種主體的利益關系,制定有效推進農村土地流轉的政策措施,是推進現代農業、統籌城鄉發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方面。
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呈現流轉數量增長,流轉規模擴大,流轉形式多樣,流轉對象多元,管理服務加強等趨勢和特點。同時存在一些值得關注的問題,如流轉管理工作還不規范,流轉服務體系尚不健全,流轉利益糾紛仍時有發生,流轉土地使用與農業宏觀調控目標也有差異,應當引起高度重視。中央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一向高度重視,政策是明確的、一貫的。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在保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政策連續性的基礎上,總結了近年來各地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驗,系統完整地提出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政策。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存在的問題
一是土地流轉意識有待進一步增強。一是農民自覺流轉意識不強,一些農民對國家土地承包和流轉政策理解不夠,擔心土地流轉出去後會喪失土地經營權,失去生活依靠,寧願土地拋荒也不願流轉出,還有些業主怕政策不穩,擔心投入無回報而不敢經營流轉的土地。二是農民大局觀念和法制意識不強。個別農民對縣里的農業產業化政策不支持不理解,對涉及土地流轉的農業產業項目,惡意刁難,百般阻撓。個別農民法制意識不強,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後毀約,侵害業主利益。三是基層幹部工作熱情不高。鄉村幹部對土地流轉,工作不力,情況不清,工作缺乏積極性和主動性,造成土地流轉行為不規范,矛盾糾紛隱患多。
二是土地流轉行為不規范。一是流轉程序不規范。部分土地流轉項目存在由鄉鎮政府或村級組織出面租賃農戶的承包地再進行轉租或發包的「反租倒包」現象,與政策相違背,也容易引起損害農民利益行為的發生。二是流轉協議訂立不規范。有相當部分的土地流轉只是口頭約定,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有些雖簽訂書面合同的,條款也多不規范,內容過於簡單,對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規定不具體,且大部分流轉合同沒有通過職能部門鑒證和備案,存在糾紛隱患。三是土地流轉價格存在不合理現象。
三是土地流轉機制不完善。一是土地流轉無章可循。土地流轉處在摸索和嘗試階段,配套政策措施尚未出台,流轉無具體的操作辦法,土地流轉費的確定沒有可操作的價格標准,容易出現競相壓低租金,損害農戶利益以及個別農戶漫天要價,阻礙土地流轉的行為。二是土地流轉信息不暢。土地流轉和租賃市場沒有形成,無中介組織,出租方找不到承租方,承租方又難以找到有流轉土地意向的對象。三是土地流轉管理不規范。三是土地流轉管理不規范。由於鄉鎮農經站工作人員職責不清,土地流轉管理職責不明確,土地承包流轉合同管理難到位。四是土地流轉扶持措施尚未出台。土地流轉項目激勵措施、土地流轉補償制度、土地投資補償制度等優惠政策有待進一步建立健全。
四是土地承包流轉政策不配套。一是土地流轉工作難度大。各級政府在實施農業產業項目過程中,個別農戶因思想不通,不願流轉規劃區內的承包土地,甚至惡意阻礙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現象,影響項目的實施。由於土地流轉應遵循自願原則,對這些不願流轉土地的農民無計可施。二是拋荒地難處理。由於農業比較效益低、耕地毀壞嚴重、水利設施落後等原因,造成棄耕拋荒。這些拋荒耕地的流轉難度大,因為一些外出打工、經商的農民把土地看作是今後生活的退路和保障,寧願荒地也捨不得將土地流轉出去,而政府對拋荒行為制止有限,既不能強制收回或強制流轉拋荒地,又沒有進行處罰的法律依據,從而造成了拋荒的蔓延。
正確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的各項關系
一是正確認識和處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與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關系。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符合農業生產特點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制度基礎,要保持現有土地承包關系穩定並長久不變,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等權利,搞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夯實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制度基礎。
二是正確認識和處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與發展現代農業的關系。一方面,要看到集約經營和規模經營是現代農業的重要特點,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發展現代農業的客觀要求和必然趨勢,隨著農村勞動力的轉移和農業物質技術裝備水平的提高,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可擴大土地經營規模。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在我國發展規模經營是一個長期過程,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是實現規模經營的唯一途徑,建設現代農業應當著力推進家庭經營、統一經營「兩個轉變」,不可一味追求土地集中的規模經營。
三是正確認識和處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生產要素合理配置的需要,本質上是一種市場行為,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基礎性作用。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承包土地的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必須堅持依法有償自願的原則,尤其要尊重農民的意願,不得強迫或阻礙農民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政府是公共服務的提供者,也是市場的監管者,要依法規范市場規則和流轉行為,加強流轉管理和服務,不斷優化流轉環境,健全糾紛調處體系,確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健康有序進行。
四是正確認識和處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國家、承包者和經營者的關系。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要正確處理這三者的關系,統籌協調國家糧食安全利益、承包者權益、經營者收益,確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不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既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又符合國家宏觀調控取向。
3. 農村房屋確權、集體土地確權存在和引發的問題(求具體)
依法確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屬、位置、界線、范圍、面積。建立農村集回體土地所有權資料庫並登記發證。答實現地籍調查數據的標准化,確權登記程序的規范化,登記結果的完整清晰化。確權即是土地所有權確權。接下來開展土地使用權確權,也就是你說的農村房屋確權。存在意義?存在即是合理吧,下了很多文件,什麼意義啦目的啦說了好多,存在問題確實挺多的,權屬爭議就是一個很棘手的問題。主要意義就是「一張圖」建設之類的,這是國家的大工程,好多年了。
4. 關於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問題,請法律專家解答,非常感謝
當時開墾有沒有協議,如有協議,按協議辦,沒有到期的不能強行收回.可以協商收回,但得補償開墾者.
沒有協議的,可以收回,但也得補償適當開墾費用.
5.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1、農村土地確權來登記自分屬不同部門,確權的主體和性質尚不明晰
一是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確權發證分屬國土和農業兩個部門。
二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發證主體不明確。
三是農村集體土地和宅基地權屬尚不明晰。
2、確權登記認識尚不統一、基層推動此項工作的積極性不高
3、確權登記中遇到的政策性矛盾突出,工作力量和投入經費嚴重不足
4、確權登記發證的後續工作亟待加強,相關政策調整尚未及時跟上
6. 集體土地的問題
土地性質是有相關部門確定的,村委會的開具的證明並不能具有證明土地性質的法律效力。版如果不是集體土權地那麼該土地屬於國有還是其他村集體所有就需要通過其他途徑明確一下,否則可能存在一定的風險。比如買賣土地的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或者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等。建議核實好土地的歸屬及性質再簽訂相應的合同。
7. 我國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存在的問題
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是我國農村生產力發展過程中的新事物、新課題,對問題與探討,是理論和實踐的要求。
一、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中的問題
1.認識不,政策不
實踐證明,認識問題是制約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首要問題。一,農民很強的戀地情結。長期的對土地的依附性,農民想將承包土地的使用權流轉而又心有疑慮,害怕徹底失去土地,當其外出打工或無力耕種時,往往選擇私下協商代耕,臨時性轉包,甚至乾脆撂荒,也不願意放棄土地使用權,讓其流轉,農民把土地在行業混不下去時的退路。另一,幹部對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必要性認識,不支持,不,無所,聽其自然;規范工作性、超前性,必要的行政。政策法規不健全,不、不配套,無章可循,地方政策違規。地方所謂的招商引資,置黨和的承包土地30年不變的政策不顧,擅自延長承包期,耕地租包期長達 50年、70年,甚至地非耕地包租期長達120年,作了若干代人以後的事,「超前」得令人啼笑皆非。
2.機制不健全,土地使用權流轉中自發性和強制性
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已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但土地流轉有形無形市場都尚未,轉出、轉入之間足夠的信息,阻礙著土地流轉在更大的范圍和更高的層次上。轉包費、租賃費科學依據,也市場機理,在許多地方都還與土地使用權流轉聯的評估、咨詢、公證、仲裁等中介機構,監督管理機構不健全,體制不順。政策和法規賦予了農業主管對農村集體土地的管理職能,但職責並不,無法地行使監督管理職責。,土地本身涉及到國土、農業、林業、水利等眾多職能,而又各有各的法律和政策,使得土地流轉之間法律、政策制約、互相掣肘再所難免。土地、荒山、水面、林地等的流轉包租,需要哪些審批,辦理何種手續才合法性、權威性,承包者和包租者都不清楚。機制不健全,管理不順,了土地使用權流轉實踐中的自發性和強制性並存。工作位,乏力,鄉和村社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流轉聽之任之,放任自流,完全自發狀態,流轉主要在農戶之間自發地。與此相反,地方鄉和村社集體經濟組織,出於產業結構,生產規模而急於求成,不尊重農民的意願,隨意收回農民的承包地,重新發包,出租或集體經營,鄉和村社集體經濟組織扮演了土地流轉的主導者角色,強制性土地流轉。地方使土地連片,在農戶不情願的情況下服從多數的辦法強行,或者以人子的土地向外出租。
3.合同不科學,流轉不規范,業主經營的盲目性
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合同不科學,不的,合同內容和規范。據調查,地方農村土地流轉無約定或口頭約定合同的佔到了60%,簽訂合同但並未經合同管理機構審查監證的佔1/4,也說,法律的無效合同幾乎佔到土地流轉合同的近90%。還有地方的土地流轉合同業主與農戶之間的責、權、利關系都的規定,也無違約責任和保障條款,流轉期限與土地輪承包期不,也考慮今後市場的因素。合同業主的生產費的負擔主體和業主所的臨時建築物將來復耕費用的負擔主體,合同甚至與現行的法律、法規、政策相違背。並且,大多數的合同在租金、生產性、公益性投入、基礎設施投入、稅費等重大問題上都長遠考慮,留下了許多隱患。與之聯,農村土地流轉也不規范。一是流轉的程序不規范。不村社集體經濟組織確認便私自轉包租賃土地者有之,不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便將集體的「四荒地」與機動地轉出去的村集體經濟組織亦有之。另一是流轉的主體不規范。在地方,業主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等農村土地經營者、使用權擁有者簽訂協議,而是與鄉鎮或縣級某簽訂協議,與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及的法律、政策相違背。業主並不熟悉農業生產過程,在項目選擇上並未的市場調查,在品種選擇上科學性,既不經引種試驗,又不經當地農技推廣認可,盲目的從外地,從差異甚大的不同氣候類型區引進並大面積種植,必要的技術。此外,還業主管理低,項目選擇不準,科技含量不高,產業趨同,品種單一,了種植失敗、經營虧損,投資無法收回,租賃費無法兌現。經營盲目性、項目無利可圖,使得業主撕毀合同撒手而去,給農民丟下了爛攤子。
4.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著土地農業用途的
農民了土地使用權,擁有對承包土地自主經營的權利及其利益。而現實是,外來企業不願與村社及眾多農產打交道,鄉鎮急於招商引資,不經農戶同意擅自與業主簽訂土地包租合同,並代企業先行墊付土地租金;還有村社以集體的名義隨意終止承包合同,無償收回或強迫農民轉讓、出租承包地,從而使承包農戶的土地經營權、使用權無形中被基層剝奪了。,農民的經濟利益也保障。如外來業主開發、租賃農民和集體的土地,出於自身經濟利益的預期,對農戶和集體土地收益的補償絕大多數都一年一給付的辦法,農業的自然風險是市場風險,業主一旦經營失利,多數情況下是逃之夭夭,合同義務,無法兌現農民的承包和補償費用。並且,許多地方在轉讓、租賃土地時價格偏低,而且一訂20年、30年、50年,農民眼前了實惠,但從長遠看,在業主經營收益大幅度增長時,農民的土地租金卻只能維持原來的,農民的長遠利益。的是,業主成片租賃土地後,擅自在耕地上建造永久性固定建築物,甚至乾脆租用耕地辦廠,從上了土地的農業用途。
二、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對策措施
1.認識,,把農村土地流轉納入各級黨和的工作日程
土地使用權流轉,已在事實上我國農村經濟發展新的增長點,,認識,是農村土地使用權健康流轉的前提。各級黨和應「」的要求,把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到農村家庭聯產承包制的發展和,改造傳統農業、現代農業,農業結構,產業化經營,土地,農民收入的,擺上農村工作的日程。抓住有利時機,以開拓創新的精神,放活農村土地使用權的途徑。的主要要過問,分管直接抓,農業主管抓,抓,典型的帶動和示範效應,為土地流轉必要的外部環境和條件,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農村生產力發展。
2.制定政策和法律,規范、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
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已農村經濟發展的,而且勢必農村生產力的發展,政策扶持、法律規范和已是當務之急。在調查的基礎上,有性地制定出與土地使用權流轉相的政策措施,土地使用權、健康、迅速流轉。在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保護農民的承包權和流轉利益,不土地集體所有性質和農地用途,流轉期限不超過承包期限,受讓人具備經營農業的能力等原則的基礎上,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受地域和所有制限制,都可以到農村合法的途徑土地使用權,開發農業項目。「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到農村土地使用權的、組織、個人農業開發的投資與收益受法律保護;在合同期內,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參股,經發包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再轉讓;合同到期後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延租權。土地使用權流轉後,遇到徵佔或退耕還林,其土地補償費或退耕還林補償歸原承包戶,土地上附著物補償歸經營業主。獲農村土地使用權開發經營耕地或「四荒」地,前3年免徵農林特產稅。業主在使用權的土地修建直接用於生產和管理服務,且與使用年限相同的非永久性建築物及設施,佔地不視為建設用地,免去手續和費用。對到農村經營土地的業主,各的收費能減的要減,能免的要免。金融要政策對經營土地的業主盡的信貸支持。對撂荒土地,集體應收回使用權重新發包與流轉。《農業法》、《土地管理法》、《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條例》等法律修改時,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及其內容納入。條件成熟時應考慮制定《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條例》等法律,把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原則、方針、程序、合同規范、監督管理、雙方的責權利及法律責任等用法律的固定下來,有法必依,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有序、、健康、地。
3.把土地使用權流轉與轉移安置農村勞動力有機起來
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為農業勞動力轉移了條件,,農業勞動力了穩定、大規模的轉移,才能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進程,土地適度、規模經營。農村勞動力新的非農就業崗位,即使有可以維持生活的土地流轉收益,無所事事的農村勞動人口過多農村社會不穩定的隱患,而且很整個社會不穩定的因素。,城市(鎮)發展進程,努力發展二、三產業,農業非農化、農村城市(鎮)化,著力解決農村勞動力的非農就業問題。大規模地農民,是農村土地使用權大規模流轉的基礎。各級都應機構,和組織農村勞務輸出,勞動力需求的市場調查,市場需求對勞動力就業培訓。勞動力轉移的組織工作,把有組織、成建制的勞務輸出與農民自發性轉移輸出起來,依法保護外出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發展二、三產業,著力抓好中、小城市,是建制鎮和農村集鎮建設,為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條件。城鄉通開,允許、鼓勵在城市有謀生手段和能力的農民進城落戶,城鄉一體化發展。
4.營造外部環境,業主開發,土地流轉
實踐表明,業主已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途徑,營造業主開發的外部環境和條件,業主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意義。,安排好農業項目資金,業主投資硬環境。調查表明,農業基礎設施好,硬環境好的地區,業主的性就高,土地流轉的步伐就快。相反,自然條件和基礎設施較差的地方,土地流轉就且緩慢。調動業主經營土地、開發農業項目的性,應各地的搞好農村經濟發展區域規劃,選好支柱產業,把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扶貧和以工代賑資金區域規劃內的基礎設施建設上,注重項目資金的投資效益,農業的綜合生產能力。要加大對農村交通、水利、電力、通訊等的投入,路通、水通、電通、電話通,為業主開發的硬環境。,服務工作,為業主開發的軟環境。在業主證照辦理,協議(合同)公證,鑒證、資產評估等要簡化辦事程序,一站式服務,只收工本費。用稅收優惠鼓勵和支持符合產業化經營的土地流轉。把業主私營企業主對待,掛牌保護,依法打擊破壞業主合法經營的犯罪。把業主經營土地的水利灌溉、中低產田地改造等設施納入扶持的范疇。金融要對符合貸款條件的業主的信貸支持。農民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尊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業主的正當權益。,土地權屬,業主投資權益。凡所有權屬於村社集體經濟的非耕地流轉應徵得農民同意。
5.尊重農民意願,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不農民最的生產資料,農民最的生活保障和社會保障,是農民最大的利益所在,農村最大的穩定因素。,尊重農村生產力自身發展規律,尊重土地流轉的內在規律,尊重農民的意願,從各地的條件,因地制宜,穩妥,任何和個人,都強迫命令,一刀切、刮風式地強制性土地流轉。土地流轉的價格機制,農民持續增收。的土地流轉價格體系,才能統籌兼顧、科學地土地流轉,進而從整體上土地的使用效益。流轉土地的價格,應合同雙方協商議定,兼顧雙方利益的公平原則,為防止因農產品漲價而損害農民利益,可考慮以穀物量為計價。土地流轉的價格機制,土地流轉價格測評工作,農業可持續發展思想,以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相和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相兼顧的原則,不同的土地類型、區位條件,使土地的價值較為客觀的體現。市場供求、經濟運行狀況和受讓方的投資收益情況,的收益分配辦法,不但要的反映投資成本,而且要農民收益穩定增長,使農民和長遠都能增收。業主投資金。農業是周期長,投資風險大的產業,一旦經營失敗,業主的投資無法收回,而且農民的土地租金也會落空,基礎設施將給農民收回土地後復耕帶來不便。為防止業主經營失敗對農民利益的傷害,建議向業主收取每年每畝的風險金,從而使農民的利益損失補償和農民承包地復耕保障。
6.、健全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機制,強化管理與服務
、健全機制,強化管理,是合同管理,服務與質量,是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步伐的關鍵環節。,應當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機構。農業主管為土地流轉的管理主體,並設置機構,的關系,土地流轉管理、業主開發和招商引資的中介服務工作,合同(協議)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健全土地流轉市場及其聯的信息、咨詢、評估系統,土地流轉和業主開發的規范化、有序化。,合同管理。土地流轉按法律程序合同手續,在流轉主體雙方協商的基礎上,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後簽訂流轉合同,報鄉鎮農業合同管理鑒證備案後生效。應以縣(區)為,制定的流轉合同文本和土地流轉證書,土地流轉合同的簽訂、鑒證的程序,搞好造冊登記工作,搞好調查,調解合同糾紛,合同嚴肅性。,服務與質量。農業、林業、水利、國土及其,通力合作,協助農業主管為土地流轉服好務,與監督,幫助土地經營開發者解決問題與,嚴禁任何和在土地流轉中借機亂收費和亂攤派。
8. 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改革完善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現行農村集體土地制度存在種種弊端,其根本原因在於「農民沒有獲得明晰,可靠和長久的土地產權」。那麼,怎樣才能實現這個目標呢?讓我們先對以下幾種改革中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方案逐一加以分析。
(一)關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改革的幾種方案
1、國有化方案對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改革而言,集體土地有化符合社會主義本質要求,能夠得到中國政治體制的支持,有利於國土綜合整治,有利於土地管理和國家對農村經濟的宏觀調節,且符合農業生產規模化經營的要求。
但是農民的心裡能否接受的問題。是在1956年,中國實際農業合作化的時候,就曾提出過國有化方案,之所以沒有採納,主要怕引起農民的誤解。「如果說,在當時黨風、政風相當廉政,各級政府在農民心中享有很高威信、社會十分穩定的情況下,尚且有這樣的顧慮,那麼在今天我們受到腐敗現象和其他種種社會不穩定因素嚴重困擾的情況下,這個問題就更應該加以慎重的對待。總之,國有化方案如果無法克服上述種種困難,而「匆忙的採用政治手段強行推之,將導致另一個『合作化運動』的悲劇,確須慎之又慎」。
2、私有化方案這種方案的可行性更值得懷疑。首先不為中國現行的政治體制所接受。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而堅持公有制的主體地位是社會主義制度的主要特徵之一,集體所有利的公有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樣,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就必須堅持土地公有制(土地是集體財產的主要部分),而這在人們思維中,已是根深蒂固的認識,更何況,「所有權不只是一種財產的形式,它是有十分豐富的經濟內涵和政治內涵」。因此,實行土地私有化的改革必然遭到基礎政治制度的強烈反對,缺乏政治支持久。同時,這也不會被廣大的農民所支持和接受。其次,私有化後的土地兼並問題,不得不考慮,「土地兼並是中國歷史上困擾中國土地制度並影響中國政治生活和經濟生活的一大問題」。
3、多種所有權並存的方案這種方案是部分取消集體土地所有權,實行農村土地混合所有的方式,即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和個人所有並存的局面它在於調和前兩種方案。
4、迴避集體土地所有權,強調以利用為中心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這種觀點主張以物的「利用」為中心代替物的「所有」為中心,通過改革用益物權制度解決農村土地制度問題。2002年8月29日,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就是這種思路的直接反映、整部法律僅有一個條文間接提到有關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問題,但這種觀點和立法思路也是不現實的。
(二)完善現行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落實農民的所有者權益——是中國農村集體土地制度改革的唯一出路。
1、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民法通則》和新《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在區域大小的區別,也就是說,在鄉一級,有村一級的,還有村民小組一級的,那麼應以哪一級為宜呢?有學者認為以村一級為宜,但以村民小組一級可更佳,即集體土地歸村民小組全體成員所有,原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按現有界址分別歸屬於相應的村民小組的全體居民所有。其理由如下:(1)現行農村集體土地已基本上分給了村民小組,而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已名存實亡,缺乏所有權主體的組織形式;(2)實踐中,集體土地所有權證一般都是以村民小組為地域基礎進行載明的;(3)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都履行或部分履行著行政職能,如果將農村集體(4)村民小組的居民往往比較集中,人口數量比較適中,有利於充分發揮其主體職能,也適合適度的農業規模化要求。因此,以村民小組一級的集體經濟組織為所有權的主體。
2、將集體土地折成股份,按照一定的比例分給全體民在民,落實農民作為所有者的權益根據集體土地的地理位置、肥沃程度等標准,將全部土地折成股份,分給全體居民,這樣可以充分調動廣大農民作為集體土地的所有者來行使所有許可權,至於如何分配股份,有學者認為,按一定的標准全部分給全體居民,分配後實行增人不增股,減人不減股,股份可以轉讓、抵押、繼承等。主張將全部股份為成兩部分,一部分由村民小組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行使所有權,這部分不超過全部股份的10%,用於配發新增居民的股份以及用其益支付出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費、集體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等;另一部分則按現有人口數平均分配給全體居民,凡居民遷出、死亡等,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將其股份收回,但當其掌握的股份超過20%時,應將超過10%的部分平均增配給全體居民,村民小組居民擁有的股份不得轉讓、抵押、繼承等。這種處理方式應該更適應人口的變化且更符合公平的價值目標。
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完善
對於農村集體土地制度來說,僅僅解決所有權方面存在的問題是遠遠不夠的。還應該對其另一重要制度——集體土地使用權制度加以完善。集體土地主要包括兩類:一、是非建設農用地;二、是建設用地。前者包括耕地和其它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的土地,還有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四荒」地;後者指已用於非農業目的的土地,包括農民宅基地。鄉(鎮)村企業用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及公益事業用地等。為了便於論述,對農地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完善分別進行。
(一)農地使用權的完善這里所用的「農地使用權」是指我們經常使用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不是指面有些學者所提出的「農地使用權」。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完善,學者們主要提出以下幾種思路:第一種是以永佃僅制度取代目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第二是以「農地使用權」制度取代目前的承包經營權制度;第三種是二元的農地承包經營權物化建構的思路。
所謂永佃權的指以支付地租為對價在他人所有的土地進行永久性耕作或放牧。永佃僅可以轉讓、繼承和拋棄。但不能出租,一般是無期限的。以永佃權制度取代土地承包經營權,其進步性在於;可以在土地集體所有的框架內有有效運行,能夠在現價段最大限期度的維護農民的利益,且能為中國農村未來的發展開辟道路。另外,由於永佃權一般是無期限的,這可以增加永佃權人的安全感,從而使永佃權人放心的對農地進行投資,將使土地退化現象得到抑制,永佃權往往是封建人身依附關系賴以成立的基礎。這種制度已日漸式微,而且,民眾在情感上難以接受。其次,法律具有相對穩定性,除非它到了非廢除不可的程度,都可以通過完善來解決。況且法律本身就是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而土地承包經營權還沒有到非廢除不可的程度。
(二)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完善
對於是建設用地的使用,中國法津極不健全,即使有一些地方性法規,也是過於粗略,可操作性極差。農村建設用地主要呈現以下特點:(1)量大、面廣、使用分散、內容分散。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的調查,1991——1996年各類非農業建設用地2,468。76萬畝,實際用地面積2,020,576畝。佔用耕地面積1,024,414畝。其中,集體建設、農民建房分別占總用地面積20。28%和16。61%;(2)規模小、計劃性差、佔地盲目性大、用地混亂。由於體製法制、管理機制和管理手段的欠缺,村鎮規劃設計工作跟不上,企業立項報制度不健全,用地盲目性大,存在一定的混亂現象;(3)違法佔地,亂占濫用土地比較普遍,表現在農民建房早占、多佔宅基地,鄉鎮企業用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等。據原國家土地管理調查,1991年以來,全國各類違法用地總量達492萬畝;(4)土地利用效率低,浪費土地現象嚴重。由於鄉鎮企業大多數選址無規劃、用地無標准、前期論證不充分,一般又不進行規范設計,一些企業技術落後,操作粗放,造成土地配置不當,甚至盲目上馬,又導致紛紛下馬,結果土地長期閑置,降低土地的利用效率。
為了遏制農村建設用地的惡性發展,充分利用農村每寸土地,中國應採取一系列措施加以控制和管理。下面試圖從三個角度入手:1、強化農村土地總體規劃制度。新《土地管理法》的明確規定中國實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然而農村很多地主沒有利用規劃,即使有,也沒有得到嚴格的執行。2、完善農村建設用地審批程序立法。新《土地管理法》第六條對審核批許可權作了原則規定,但對審核程序未做出明文規定,就鄉鎮企業建設用地的審批程序而言,目前一般須經過了下六人步驟。(1)用地單位或個人,必須持縣以上有批准許可權的建設項目批文,向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2)土地管理部門依據上級下達的年度用地點用指標及批准給用地單位的用地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建設項目的合理地點;(3)建設選址定點後,進行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和總平面圖布置,接著用地單位持上級部門初步設計批文和工廠企業建設圖件材料以及文件材料,向土地管理部門正式申報用地,並按審批許可權逐級報批;(4)建設單位與被用地單位在土地管理部門的參與下,進行協商,落實各項補償,安置方案,並簽定用地協議;(5)項目用地批准後,政府發給建設單位《建設用地批准證書》在有關單位參與配合下,到再場劃撥土地、打樁、放線,准予施工;(6)建設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即按照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建設,建設竣工後,經檢查合格的發給《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這個審核程序可以說是復雜之至,如果沒有半年以上時間,恐怕很難聞完成。
3、實行農村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制度。長期以來,由於中國實行無償或者低償土地使用制度,這樣,一方面使一些人和單位無償的佔用農村集體土地,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降低了土地利用效率。另一方面,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重要資產即集體所有的土地卻失去了財產性,不能為農村經濟組織帶來資產升值。因此,中國應該推進農村集體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其理論依據主要在於:(1)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的性質決定了土地使用的商品性質,所以,土地使用權的轉移也必須採用商品流通形式即有償方式;(2)農村集體土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項重要財產且農付集體經濟組織有自己獨立的經濟利益,而使用土地的公民,法人等也有著各自獨立的的利益,所以,土地使用權也理應有償轉讓;(3)農村集體土地的無償使用,產生了土地使用收益的巨大差別,造成土地使用權人之間的不公平狀態,而有償使用制度可以彌補這一缺陷;(4)在中國土地資源嚴重缺少的的條件下,土地的無償使用制度客觀上發揮著慫恿人們浪費土地資源的作用,而有償使用制度還可以從經濟上激發人們合理利用土地的自覺性。因此,中國應推行農村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制度。
9.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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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存在問題
事實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試點工作,已在全國部分省市展開,實踐也證明這一做法給當地經濟發展注入了巨大的活力,但另一方面,也普遍存在著一些問題。
民革中央通過調研分析,認為當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突出存在以下問題:
——現行試點和地方法規與國家法律沖突。
由於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規定,城市的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村集體土地只有通過政府徵收或徵用才能轉化為城市建設用地,所以,只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未經國家徵收和徵用便進入市場,無論採取何種形式,都會改變城市土地單一國有的格局,從而與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產生抵觸。
——土地管理體制不健全,導致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無序。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大多處於自發和無序狀態,一是由於城鄉二元結構下城市規劃只規劃國有土地,對於流轉到或即將流轉到城市來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尚未納入城市建設整體規劃中;二是由於地方政府的利益驅動,導致區域內土地的開發整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都由各行政區各自決策,缺少全國統一的規劃協調和統籌安排;三是違反規劃擅自轉變農地用途的現象仍十分嚴重。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國有建設用地產權地位不平等。
這種不平等表現在:城市國有建設用地有正式的土地使用權拍賣市場,實行市場定價,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使用權市場體系和價格制度一直沒有建立起來,以致造成「同地不同價」;城市建設用地使用主體有使用權證,可以作為抵押到銀行等融資機構進行再融資和資產評估,而農村建設用地沒有使用權證,也不能進行上述的抵押和融資行為,不具有資產功能。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中產權界定不清。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對集體土地產權作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