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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房屋有房屋所有權證

發布時間: 2021-02-19 10:45:24

『壹』 有集體土地使用證和鄉村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子能不能過戶

你說的情況屬於小產權房,小產權房是不能買賣的.你最好別買,因為你的權利不受法律保護,包括以後可能的拆遷也拿不到賠償的.

『貳』 農村的房子,有房屋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證,想賣

這樣的只能本村集體內部買賣,城市戶口的人不能買。你的土地所有權人不是你,是村集體所有,本上寫的很清楚。

『叄』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與房屋所有權證,上面有三個人的名字現要改為一個人的名字怎改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宅基地)批准用地家庭成員為3人,與房屋所有權證家庭成員版三人是一致的,該權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為家庭成員三人共有。故此,該房產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只有被依法分割(價值貨幣化分割)後,才可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更換證書

『肆』 老房屋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還必須辦房屋所有權證不

依據《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回積不答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伍』 有房產證,是集體土地證,能過戶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為特殊民事主體,主要為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和公益性組織,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允許的個別情況下,才可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土地所有證》: 是集體土地所有人依法對集體土地享有佔有、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合法憑證。

(5)集體土地房屋有房屋所有權證擴展閱讀: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2)在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方面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3)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4)集體土地的徵收和徵用。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5)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農林牧漁生產。

『陸』 集體土地自建房房屋所有權證有什麼用嗎

朋友當今人有戶口、車輛有行車證相當於戶口、房屋有房證也相當於戶口,有內證件就是確認產權容,或轉讓、或租賃、或出賣有它就是合法憑證,誰敢說一輩子、下輩子、再下一輩子,房屋沒有變化,因此辦房屋證是有用的,不要含糊。

『柒』 有房產證和集體土地證的房子可以買嗎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只能允許戶口為同村或同集體的人買,不能夠上市交易,其餘不符合條件的人購買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宅基地等屬集體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村民對土地只享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即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即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更加明確的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必須經合法批准……未經審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房轉移給買主,房屋買賣、贈與等行為也應認定為無效。"

因此,此類房屋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只能在集體成員內部轉讓、置換。

一、有房產證和集體土地證的房子只可以在本行政村內的集體組織成員間買賣,不能對外村的居民買賣的。

二、根據法律規定,農村房屋的買賣必然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由於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只有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才可申請使用,因此這類房產有房產證無土地證,且不允許轉讓。

(7)集體土地房屋有房屋所有權證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2012年修正本)第五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每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並且面積不能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宅基地已達到規定標準的不能再申請新的宅基地,可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退出原宅基地再申請新宅基地。

宅基地達到標準的也不得再購買住宅。對由於房產繼承等原因形成的多處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則上不做處理,但房屋不得翻建。房屋損壞後,應退出多餘的宅基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村民向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討論,並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佔用農用地,應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村民因住房出賣、出租而使宅基地達不到標准,或沒有宅基地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因兩戶的宅基地都達不到標准而相互之間調劑,經批准可以申請宅基地。嚴禁利用建住宅為名稿房地產開發和炒房地產的行為。

『捌』 集體土地帶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法嗎集體土地辦的有房產證

由於農村房屋宅基地的特殊性質,農村房屋交易是有一定條件限制的,農村房屋的買受人必須是符合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具體說來有就是:集體組織內部成員和集體組織以外的成員。集體組織內部成員又有三種具體情況:

1、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的宅基地標准。根據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對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標準的村民,再申請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準的。

2、已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准。對第二種情況的村民,盡管其已有一處宅基地,但如無法定理由,也很難再申請到第二處宅基地。

3、已在集體組織落戶,但尚沒有被分到宅基地。對第三種情況,申請宅基地必須經過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因此,即使是售房行為發生在村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也將難以進行。售房者首先要審查購房者的具體情況,這無疑是不現實的。

農村房屋要買賣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如果農村房屋的受讓對象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2、受讓人沒有其他房產;

3、該轉讓房屋建造合法,是經過批准建造的,並且該受讓房屋必須符合當地規定的標准;

4、房屋買賣應當申請並經集體經濟組織批准同意。

(8)集體土地房屋有房屋所有權證擴展閱讀:

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個人之間的買賣:

房屋的繼承以及買賣、捐贈等都是有條件的。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

買賣是自由的,但是呢,它也是有前提條件的:

第一就是購買方必須是本村集體的成員;

第二是購買方沒有其他的房產,因為一戶村民只能有一戶宅基地;

第三是該房屋建造合法,是經過批准建造的,並且必須符合當地規定的標准;

第四房屋買賣應當申請並經集體經濟組織批准同意。

除此以外的其他情況,農村房屋原則上是不能買賣的,比如說城鎮居民因為不是集體組織內部成員,是不允許購買農村房屋的。但是關於能否捐贈非本村的人員,法律還沒有明確說明。

還有一點需要明確的就是,公民的宅基地的所有權與所在房屋的所有權是分開的,宅基地不存在遺產一說,不能繼承,但是個人的房屋是可以繼承的,公民繼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隨著房屋而轉移給新的所有人。這也只是具體執行國家的行政法規,而不是繼承的結果。

『玖』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可以辦理房產證嗎

不可以。
房產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從法律規定上版來看,沒有房產證的房權子是不能購買的,建議不要因為一時的便宜而走險買沒有房產證的房子。沒有房產證的房子做不了公證。

房產證具有以下顯著特點:
(1)房產證只能由房地產主管機關發放。
(2)房產證是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證明,並可記載特定房屋共有狀況以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等狀況。基於一物一權主義,房產證以一房屋一房產證為原則,即一個具有獨立建築結構與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區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個所有權,在不動產登記上只能有一項所有權登記,並且據此只能發放一個房產證。
(3)房產證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發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權證之外,還可向共有權人發放共有權證。
(4)房產證是登記機關在對特定房屋權屬情況進行登記之後,向特定權利人發放的權屬證明,房產證的內容應與登記簿的內容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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