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土地使用權
❶ 事業單位「房改」時劃撥土地使用權屬於個人嗎可以繼承嗎怎麼確定是縣級以上部門批準的
一樓回答的是招拍掛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條款
那個種是出讓土地
主體是盈利性的版企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的權話是屬於有劃撥土地
國家無償撥用的
使用主體不一樣
沒有按期開發
是可以區別對待的
不能等同於閑置土地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如果沒有按期開發
需要政府查明原因,有變化需要進行紅線調整
所以有需要的話是可以收回的
但不會當違法用地強制收回
❷ 辦理事業單位如何行政土地使用權
去國土局和來清地辦辦理建設源用地許可證和清地手續
是的,要市土地規劃測量隊重新測繪
申領建設用地許可證
一、申報資料:
1、用地申請(二份);
2、立項批復(原件二份);
3、規劃許可證(二份);
4、平面布置圖(二份)。
二、辦事程序
受理—審核—報批—發證。
三、承諾時限
30個工作日審核上報。
❸ 事業單位有權出讓土地嗎
肯定不能啊,即使偷著出讓,按規定也不能辦理任何合法的手續,因為事業單位的土地歸國資委管理,只有國資委同意,繳納土地出讓金後才可以。
❹ 事業單位裡面的公有土地,可以隨意由個人租賃或買賣嗎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二條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第十三條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❺ 事業單位辦土地證需要哪些材料
事業單位辦土地證需要的材料如下:
① 政府批准文件;
② 征地紅內線圖;容
③ 土地測量宗地圖;
④ 法人代表身份證;
⑤ 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⑥ 土地使用合同(出讓方式取得使用權);
⑦ 按批文中規定須提交的收費***復印件;
⑧ 規劃許可證
❻ 農戶與事業單位可以互換土地使用權嗎
土抄地使用權互換是農村土地流轉的一種方式,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事業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不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所以雙方不能進行互換。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第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戶,也可以是其他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經營能力。
第十五條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❼ 土地使用權是記入無形資產嗎
應當對土地使用權正確地進行界定確認,分別在「固定資產—土地」和「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中單獨核算。界定確認的標准:一是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時間,看是在實施現行會計制度之前或之後;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代價,看取得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或是無償的。具體操作如下:
不論實施現行會計制度前後,凡是屬於行政無償劃撥給事業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一律納入固定資產核算,記入「固定資產—土地」科目;事業單位在現行會計制度實施之前購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記入「固定資產—土地」科目;事業單位在現行會計制度實施之後,因征地而支付的補償費,雖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但是不能單獨作為土地價值入賬,應當計入與土地有關的房屋、建築物等附著物的價值內,記入「固定資產—房屋建築物」科目。
事業單位在現行會計制度實施之後購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作為無形資產核算,記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進行無形資產核算時將取得時所發生的一切支出,作為土地使用權成本;事業單位在現行會計制度實施之後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出讓金要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記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單位原先通過行政劃撥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沒有入賬核算,在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照規定補繳的土地出讓金作為無形資產入賬,記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
❽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事業單位可以採用劃撥方式供地,依據是:根據《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令第專9號)的規定,黨政屬機關和人民團體用地,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黨政機關,狹義上是指中國共產黨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廣義上包括各級黨政機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工會等。
❾ 某事業單位已搬遷,閑置下來的土地和老辦公樓是否能轉讓給私人需要怎樣的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劃撥土地不能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 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第四十七條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 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並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 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根據以上規定,事業單位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只能由國家無償收回後以出讓方式出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