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名詞解釋
㈠ 1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的關系。2房地產轉讓合同(名詞解釋)3房屋租憑合同登記備案(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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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土地出讓和轉讓的區別
1 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2 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3 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4 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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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負責土地資源 、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在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中,國務院機構被分為四類:宏觀調控部門,專業經濟管理部門,教育科技文化、社會保障和資源管理部門,國家政務部門。國土資源部放在教育科技文化、社會保障和資源管理部門一類中,與教育科技文化、社會保障一起作為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保障部門,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後勁所在。這充分突出了國土資源在國民經濟中基礎地位。
國土資源部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及法規,依法行政。並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調整組織機構,把部政府職能切實轉變到宏觀調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方面來,完善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符合我國市場經濟要求的資源管理機制。
參考資料網路-土地使用權出讓網路-土地使用權轉讓
㈢ 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出讓的區別是哪些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區別:
(一)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三)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四)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定義: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定義: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首次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是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佔用、收益及處分權進行保護。二是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這些權利進行限制和調節。
㈣ 出讓和轉讓的區別是什麼
(一)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三)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拓展資料: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首次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一是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佔用、收益及處分權進行保護。二是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這些權利進行限制和調節。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較為完整的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實質是國家按照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把國有土地以約定的面積、價格、使用期限、用途和其他條件,讓與土地使用者佔有、使用、經營和管理。由於出讓土地使用權具備了物權所包含的基本權利,即佔有的權利,一般意義上使用的權利,收益的權利和一定程度的處分權利,所以它是除土地所有權之外的較為完整的物權。
㈤ 城市土地出讓怎麼解釋
《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已於1992年11月6日經第17次部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實施,科學、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經濟社會的發展,並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的指導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的指導工作。
直轄市、市和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投放量應當與城市土地資源、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需求相適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應當與建設項目相結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要根據城市規劃實施的步驟和要求,編制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和計劃,包括地塊數量、用地面積、地塊位置、出讓步驟等,保證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有規劃、有步驟、有計劃地進行。
第五條出讓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應當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
出讓的地塊,必須具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
第六條規劃設計條件應當包括:地塊面積,土地使用性質,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停車泊位,主要出入口,綠地比例,須配置的公共設施、工程設施,建築界線,開發期限以及其他要求。
附圖應當包括:地塊區位和現狀,地塊座標、標高,道路紅線座標、標高,出入口位置,建築界線以及地塊周圍地區環境與基礎設施條件。
第七條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必須附具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
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出讓方和受讓方不得擅自變更。在出讓、轉讓過程中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八條城市用地分等定級應當根據城市各地段的現狀和規劃要求等因素確定。土地出讓金的測算應當把出讓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在城市政府的統一組織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和有關部門進行城市用地分等定級和土地出讓金的測算。
第九條已取得土地出讓合同的,受讓方應當持出讓合同依法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土地使用權屬證明。
第十條通過出讓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再轉讓時,受讓方應當遵守原出讓合同附具的規劃設計條件,並由受讓方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受讓方如需改變原規劃設計條件,應當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受讓方在符合規劃設計條件外為公眾提供公共使用空間或設施的,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可給予適當提高容積率的補償。
受讓方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變更規劃設計條件而獲得的收益,應當按規定比例上交城市政府。
第十二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過程是否符合城市規劃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凡持未附具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的出讓、轉讓合同,或擅自變更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凡未取得或擅自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辦理土地使用權屬證明的,土地權屬證明無效。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情況逐項登記,定期匯總。
第十五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深化城市土地利用規劃,加強規劃管理工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提高辦事效率,對申領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
第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㈥ 什麼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兩者有什麼區別
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內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是土地交易一級市場,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表國家通過拍賣、招標、掛牌出讓和協議四種方式出讓土地。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是土地使用權交易二級市,採取方式多為出售、交換和贈與。
㈦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的概念和區別
△土地來使用權出讓的概源念: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 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 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概念: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 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㈧ 土地出讓轉讓的含義是什麼土地出讓和轉讓之間有什麼區別呢
土地的出讓轉讓可能很多人都搞不清楚,甚至認為這是竟然是同一個概念,其實不然土地出讓和轉讓在主體、行為性質、轉移條件等方面都不同,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土地出讓轉讓的含義是什麼?土地出讓和轉讓之間有什麼區別呢?
一、土地出讓轉讓的含義是什麼?
出讓即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轉讓即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交換、出售和贈與。
二、土地出讓和轉讓之間有什麼區別呢?
(一)土地出讓和轉讓的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是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的;
轉讓主體:是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土地出讓和轉讓的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來說:出讓是他物權設定;轉讓是他物權轉移。
(三)土地出讓和轉讓的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出讓的條件是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和繳出讓金,就可以辦證;轉讓條件是有限制,轉讓時須經申請、審批或者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就可以登記過戶。
(四)土地出讓和轉讓的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是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的;轉讓是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自由轉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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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的區別
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的行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方式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將土地使用權讓與土地使用者,是土地一級市場的轉讓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的單位或個人,是土地二級市場的轉讓行為。
㈩ 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的區別和性質是什麼
國有土地出讓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通過有償的方式向單位和個人提供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指已經出讓的國有土地,經受讓方投資達到一定數額和規模後再進行買賣的行為。出讓地包括工業、商業、住宅等。40年是商業用地,住宅是70年。也可能是其他性質的出讓地改變用途為住宅,已經減去以前出讓時已經使用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