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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收儲

發布時間: 2021-02-19 07:00:25

『壹』 土地收儲工作包括哪些

  1. 土地收儲,即指國家土地儲備機構動用國家優先購買權力,對流入土地市場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購買,通過土地整理後作為儲備用地的過程。

包含項目:

  1. 舊城區改造項目(基礎設施項目、公益事業項目,下同):轄區政府或有關部門對擬實施項目向市土地儲備中心提出申請,並填報項目基本情況登記表後,納入土地收儲項目庫,經篩選後列入土地收儲計劃(草案)。

  2. 城中村改造項目:轄區政府對擬實施改造的城中村項目編制年度計劃,經市城中村改造辦公室審核後,報市土地儲備中心列入土地收儲計劃(草案)。

  3. 危陋住宅區項目:轄區住房保障部門對擬改建項目編制年度計劃,向市危陋住宅區改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市危陋住宅區改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後,報送市土地儲備中心列入土地收儲計劃(草案)。

  4. 市土地儲備中心匯總提報的土地收儲項目,編制土地收儲計劃(草案),並與市規劃局對接調整,由市規劃局出具摸底紅線圖。土地收儲計劃經市土地儲備委員會批准後,抄送市規劃、國土、建設、房管等有關部門及各轄區政府。對需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項目,按規定上報納入。

  5. 土地收儲計劃每半年調整一次,報市土地儲備委員會批准,年終尚未實施完畢的項目可轉入下年度計劃。

『貳』 土地收儲必須經過土地使用權擁有者同意嗎

土地法48條、49條,土地法實施條例25條,土地徵收方案公示的時候,聽取被征地村民意見。征地補償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爭議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決。

『叄』 什麼是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儲備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儲備 指市、縣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按照有償方式將已出讓或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購回,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並適當進行前期開發,然後再根據供地計劃推向市場,重新配置的行為。

『肆』 企業土地政府收儲收入需要交納什麼稅及相關政策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免徵增值稅,因此,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交由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收儲,取得的建築物、構築物和機器設備的補償收入徵收增值稅,取得的其他補償收入免徵增值稅。

納稅人享受土地使用權補償收入免徵增值稅政策時,需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包括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後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

(4)土地使用權收儲擴展閱讀:

范圍和稅率

一、徵收范圍

營業稅改增值稅主要涉及的范圍是交通運輸業以及部分現代服務業;交通運輸業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

現代服務業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

二、營業稅改增值稅稅率:

改革之後,原來繳納營業稅的改交增值稅,增值稅增加兩檔低稅率6%(現代服務業)和11%(交通運輸業)。

營業稅改增值稅主要涉及范圍: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交通運輸業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現代服務業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

『伍』 土地收儲和征地、土地出讓之間的區別是什麼怎樣才算已完成征地完成收儲請智者賜教,謝謝!

1、行為不同

土地儲備,是指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許可權范圍內,對通過收回、收購、徵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進行儲存或前期開發整理,並向社會提供各類建設用地的行為。

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市場機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通過收購、回購、置換和徵用等方式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利用和存儲後,以公開招標、拍賣出讓方式供應土地,控制各類建設用地需求的制度。

2、供應方式不同

土地收購儲備制度供應方式有招標拍賣和協議出讓兩種類型。

土地儲備制度有在批准范圍內對土地取得使用權。

(5)土地使用權收儲擴展閱讀: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四)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1、土地收購

土地收購是指根據市政府授權和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中心收購或收回市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活動。

2、土地儲備

對於進入土地儲備體系的土地,在出讓給新的土地使用單位以前,由土地儲備中心負責組織前期開發和經營管理。

3、土地供應

對進入土地儲備體系的土地,由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和土地市場的需求制定土地供應計劃,有計劃地統一向用地單位供應土地。

儲備土地的供應方式可以分為招標拍賣和協議出讓兩種類型。

『陸』 土地收儲與土地徵收有什麼具體區別

土地收儲復是指國家土地儲備機構動用國制家優先購買權力,對流入土地市場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購買,通過土地整理後作為儲備用地的過程。土地收儲就是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簡稱。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因此土地徵收與土地儲備是不一樣的,土地徵收後的土地可以作為土地收儲的來源之一。

『柒』 根據土地收儲計劃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什麼意思

土地收儲就是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簡稱。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國土部門順應「經營城市,經營土地」的需要所進行的我國土地制度創新的一個重要成果。 應該說,這幾年來,通過實施土地收儲及招拍掛,在增加地方財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土地市場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我們也要看到,任何一種制度的變遷,都需要相關的制度予以相應的完善和匹配。否則,這個新的制度在推進過程中的所產生的負面作用就會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改革的深入而日漸顯現出來。

『捌』 土地收儲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第三條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條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要將土地儲備與供應數量、儲備資金收支、貸款數量等信息按季逐級匯總上報主管部門,並在同級部門間進行信息交換。 第六條 各地應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儲備土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第七條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等部門應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共同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應包括:
(一)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四)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劃;
(五)計劃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土地儲備計劃,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第十條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范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二條 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後,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政府有償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三條 根據土地儲備計劃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儲備機構應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收購土地的補償標准,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經國土資源管理、財政部門或地方法規規定的機構批准確認。完成收購程序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四條 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五條 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六條 對納入儲備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土地儲備機構有權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對產權清晰、申請資料齊全的儲備土地,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土地證書。供應已發證儲備土地前,應收回土地證書,設立土地抵押權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八條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儲備土地特別是依法徵收後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使之具備供應條件。
第十九條 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第二十條土地儲備機構應對納入儲備的土地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護管理,防止侵害儲備土地權利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 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築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設立抵押權的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應徵得抵押權人同意。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第二十二條 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整理後,納入當地市、縣土地供應計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供地。
第二十三條 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後的土地,納入儲備滿兩年未供應的,在下達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 第二十四條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其中抵押貸款必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申請貸款的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要求。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機構申請貸款時,應持財政部門的貸款規模批准文件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等書面材料向當地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申請擔保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商業原則在批準的規模內發放土地儲備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儲備土地設定抵押權,其價值按照市場評估價值扣除應當上繳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確定,抵押程序參照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程序執行。
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准確、完整、及時地向人民銀行建立的全國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報送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貸款相關信息。在貸款發放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查詢貸款儲備機構的信息,對有不良記錄的土地儲備機構審慎發放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監管要求,合理、科學確定貸款期限。
第二十六條土地儲備機構舉借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必須按貸款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七條 各類財政性資金依法不得用於土地儲備貸款擔保。土地儲備機構應加強資金風險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會同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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