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是否應當辦理登記
❶ 我應不應該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
這個是「土地使用稅」,應該是向你所處的土地所有權人徵收的,但因為你現在是租賃方,只能向你收取,你可以查看租賃合同的規定,向房東索取,或由房東去辦理。
❷ 哪些土地須辦理初始登記
初始登記,是指土地總登記之外對設立的土地權利進行的登記。下列土地須進行初內始登記:(1)依法以劃撥方式容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2)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3)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已依法轉為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4)依法以國有土地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5)依法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6)以國家授權經營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7)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應當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明材料,申請集體土地所有權初始登記;(8)依法使用本集體土地進行建設的;(9)集體土地所有權人依法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興辦企業的;(10)依法使用本集體土地進行農業生產的。
❸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未辦理有關登記手續,該合同是否有效
政府不承認,土地的使用必須經過政府依法批准,否則視為違法佔地,在查處前不申請使用權,會沒收土地,並罰款,原來的錢上繳國庫
❹ 未辦理登記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有效,不能撤效,丙方取得土地使用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版適用法權律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就同一出讓土地使用權訂立數個轉讓合同,在轉讓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受讓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已經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
(二)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已先行合法佔有投資開發土地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
(三)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又未合法佔有投資開發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轉讓款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交付土地和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
(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讓方請求履行合同的,應予支持。
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❺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是否須經批准、登記程序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不需經過審批。但是要實現土地使用權這一物權轉讓的效果,必須辦理變更登記。否則,雖然有合同,但是受讓方因為沒有辦理登記,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仍然不屬於土地使用權人。
❻ 企業之間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能否辦理抵押登記
可以
企業在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為擔保合同夠得到順利履行,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債務履行的擔保並申請抵押登記,如賣方在交貨之後,買方還沒有支付貨款之前,或者在買方暫時無法支付貨款時,賣方會要求買方以其不動產作為抵押並辦理登記,從而使賣方的債權能夠得到優先受償。
一是企業之間為保障其債權得到實現,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擔保的做法符合《擔保法》和《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因為《擔保法》第二條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法設定擔保;《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法設立擔保物權。
二是目前國家和地方都已經有文件允許企業之間土地使用權進行依法抵押並對抵押登記的辦理作出了規定,如《國土資源部關於企業間土地使用權抵押有關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函[2000]582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於加強我市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房地權字(1998)281號)等。 但是,土地登記機構在辦理企業之間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已經辦理登記。
二是企業之間訂立的債權債務主合同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涉及需要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應首先辦理批准手續。
三是企業之間訂立的主合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為保證債權實現,債務方企業可以依法取得的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
❼ 違法行為處理前不能辦理土地登記
【問題】
A公司於2007年4月以協議方式取得M地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用途為工業用地,未進行開發。同年7月,B公司與A公司簽訂了土地使用權出租協議,由B公司承租M地塊建廠房,B公司調整別的資產給A公司。2008年2月,B公司建造好房屋後到房屋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時要求提供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登記證書,B公司又到當地國土資源局申請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當地國土資源局答復,新出台的《土地登記辦法》沒有對出租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登記方式作出規定,決定不予登記,還要對A公司以非法出租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處罰,A、B兩公司非常不解。
問:1.國土資源局對A公司的處罰是否正確?
2.國土資源局能否對B公司承租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登記?
【分析】
本案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B公司能否承租A公司的土地建廠房;二是出租建設用地使用權如何登記。
關於B公司能否承租M地塊建廠房。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第十八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未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出租。根據上述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按照出讓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時間進行了開發建設;二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必須隨同地上建築物、地上附著物一同出租。A公司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後並未對土地進行開發,更談不上地上建設物或附著物。因此,A公司不能出租M地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關於A公司出租M地塊給B公司違法行為如何定性,國土資源局處理時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認為是非法出租,另一種認為是非法轉讓。筆者認為,這應是一種非法轉讓行為。這是因為:A公司與B公司雖然簽訂的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合同,但B公司承租土地的目的是建設永久性廠房,且向A公司一次性支付了別的資產,建設用地使用權發生了實質上的轉移。《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 M地塊的用途為工業用地,B公司建造的廠房是用來發展工業,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A公司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沒收其違法所得,並沒收B公司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關於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如何登記的問題。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2008年2月1日實施的《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只是規定了物權登記,未對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登記作出規定。筆者認為,《土地登記辦法》對物權登記作出了規定,但也規定了查封登記、異議登記等,說明土地債權可以進行登記。 為充分保護承租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市場行為,如果出租人或承租人要求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登記。本案中A公司存在違法行為,在未處理完結之前,根據《土地登記辦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理由」的規定,應當不予登記。
❽ 物權法土地使用權權利有哪些規定
一、土地所有權的范圍、取得
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與其他私有制國家不一樣,我國的土地所有權主要依據法律進行確認,因此土地所有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規定的所有權的一部分。
根據《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兩種。其中,國家所有權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確定,不需要進行登記;集體所有權也是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確認,但需要必要的登記工作。
《物權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也就是說,任何單位和個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只有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形式。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都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物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關於土地所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
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以上是《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國有土地所有權做的細化規定。
《物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
(二)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二、土地所有權的確權、依據
1.土地所有權的確權
關於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國有土地所有權兩種所有權形式的確權,《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2.土地所有權的依據
土地所有權需要依照法律確認,而不是通過登記確認,這與《物權法》中規定的其他物權不同,比較特殊。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可以看出,集體土地的確權依據是登記,需要進行土地確權登記,也就是發土地證並記載於土地登記簿上。該土地所有權證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兩種證書,所以集體土地所有權需要登記發證確認。
《土地登記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土地登記,是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權、地役權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記載於土地登記簿上公示的行為。
前款規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農用地使用權(不含土地承包經營權)。與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不需要登記。
在土地使用權的取得中,有的土地依據登記,有的土地不需要登記。
例如《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對於以上物權的生效,可以不依照登記。
歸納來說,取得土地使用權不需要登記的情況有三種:第一,法院的判決可以證明權利屬於個人;第二,仲裁委員會的判決和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這三,依據法律文書而導致的權利成立。
除此外,還有一些情況:
《物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物權法》中第三十一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也就是說,在以上情況下處置特殊物權時,需要進行登記。
三、土地所有權的轉移
1.土地所有權的轉移方向
《憲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不能買賣,但在實際操作中,我國的國有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之間可以進行轉移,只是這種轉移具有嚴格的方向性限制,即只能由集體土地所有權轉化為國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目前唯一存在的轉移方式。
2.土地所有權的轉移途徑
土地所有權的轉移途徑有兩種:徵收和沒收。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並沒有對公共利益做出明確具體的界定,現實生活中的徵收行為包括基礎設施建設、大型水利、水電、交通、重點能源建設等,也包括實現城市規劃、改變城市面貌等,這些都是公共利益,能夠使百姓普遍受益。
《物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實行耕地特殊保護政策,對征地具有明確規定,其中征地中常見的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是國家嚴格限制的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