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版權
⑴ 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的關系如何
工業產權又稱專利權。
(1)受理的機關不同。著作權是國家版權局受版理;專利是權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
(2)保護的對象不同。著作權保護的是作者思想、情感和觀點的表現形式,這些形式表現為小說、論文、電影、歌曲、圖畫等種類。專利權保護的是發明創造,屬於思想、觀點內容範圍,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
(3)保護的條件和要求不同。由保護對象所決定,著作權法可以保護兩部主題內容相同的作品,只要這些作品具有獨創性;但專利權不會保護主題內容相同的兩個發明創造。
(4)權利產生方式不同。著作權通常可以自動產生,不必經過任何登記或審查程序;專利權則必須依法由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進行審查後授予合法申請人。
(5)權利內容不同。著作權的內容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方面;而專利權僅包括實施權、許可他人實施權、轉讓權等財產權內容。
(6)權利保護期限不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一般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後的50年,以實施日起;專利權的保護期分別為發明專利20年,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10年,均從申請日起計算。
⑵ 工業產權與著作權是怎樣的關系
在同一客體上產生的著作權和商標權,可以為同一民事主體享有,亦可由不同民事主體分別享有。當兩種權利為同一民事主體享有時會引發這樣一個法律問題:這一客體是否受《著作權法》和《商標法》雙重保護?有學者主張,同一文字或者圖案只能受一種法律保護,著作權先於商標權產生,兩權又同屬知識產權的范疇,所以一旦該客體經商標局審查核准注冊為商標後,其著作權即不復存在。也有學者主張,兩權雖有重疊,但彼此在本質上獨立,誰也無法吸收另一方。當同一客體上的著作權與商標權分屬不同民事主體時,就勢必形成權利的沖突或對抗,《武松打虎圖》一案的復雜情節便是典型。
⑶ 版權與工業產權區別
版權即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
工業產權又稱「工業所有權」,是人們依照法律對應用於生產和流通中的創造發明和顯著標記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區內享有的專有權。
兩者所針對的內容不同。
⑷ 知識產權 它分為工業產權和什麼
它有兩類:一類是版權(也稱為著作權、文學產權),另一類是工業產權(也稱為產業產權)。
⑸ 公司的版權是怎麼算的,是倒閉後50年還是作品出世50年還是製作組最後一個去世後50年
你好,版權是公司的保護期限是50年,從創作完成之日起開始計算,個人的是個人死亡之後的第50年,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⑹ 著作權與工業產權的區別
著作權與工業產權統稱為知識產權。工業產權大致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商業專秘密等權利,一屬般可理解為能夠直接為工業生產帶來經濟效益的權利。工業產權與著作權的差別是顯而易見的。但是,二者在個別情況下也會產生重疊。
⑺ 專利屬於商標,工業產權,還是版權
專利工業產權
⑻ 版權與外觀設計有什麼關系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版權即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版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類型,它是由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
什麼情況下不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
(1) 取決於特定地理條件、不能重復再現的固定建築物、橋梁等。例如,包括特定的山水在內的山水別墅。
(2) 因其包含有氣體、液體及粉末狀等無固定形狀的物質而導致其形狀、圖案、色彩不固定的產品。
(3) 產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單獨出售且不能單獨使用的局部設計,例如襪跟、帽檐、杯把等。
(4) 對於由多個不同特定形狀或者圖案的構件組成的產品,如果構件本身不能單獨出售且不能單獨使用,則該構件不屬於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例如,一組由不同形狀的插接塊組成的拼圖玩具,只有將所有插接塊共同作為一項外觀設計申請時,才屬於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
(5) 不能作用於視覺或者肉眼難以確定,需要藉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狀、圖案、色彩的物品。例如,其圖案是在紫外燈照射下才能顯現的產品。
(6) 要求保護的外觀設計不是產品本身常規的形態,例如手帕紮成動物形態的外觀設計。
(7) 以自然物原有形狀、圖案、色彩作為主體的設計,通常指兩種情形,一種是自然物本身;一種是自然物模擬設計。
(8) 純屬美術、書法、攝影范疇的作品。
(9) 僅以在其產品所屬領域內司空見慣的幾何形狀和圖案構成的外觀設計。
(10) 文字和數字的字音、字義不屬於外觀設計保護的內容。
(11) 與人機交互無關或與實現產品功能無關的產品顯示裝置所顯示的圖案,例如,開關機過程中與人機交互和實現產品功能無關的電子屏幕壁紙、畫面;與實現產品功能無關的網站網頁的圖文排版、游戲界面。
⑼ 什麼是版權產業
文化創意產業與版權保護
在現代知識經濟社會中,文化創意產業漸漸成為主導產業。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已經成為各國及地區間經濟競爭的一個重要戰略規劃。談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離不開版權保護,文化創意產業自始就與版權制度緊密聯系在一起,版權保護是文化創意產業的核心和基礎。版權保護的完善與否將直接決定了該國家與地區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成敗。
一、版權保護是文化創意產業的核心與基礎
版權保護對文化創意產業的核心與基礎作用,首先就體現在了「創意產業」的定義與界定上。我們今天所說的「創意產業」這個概念起源於英國,1997年該國政府成立了「創意產業特別工作組」,並於1998年對「創意產業」進行了定義。但是還有不少國家地區及國際組織把「創意產業」就直接稱之為「版權產業」,而且在時間的起源上也更早。1990年,美國國際知識產權聯盟就已經利用「版權產業」的概念來計算其對美國整體經濟的貢獻。現今更是以與版權制度的關系將「版權產業」劃分為「核心版權產業、交叉版權產業、部分版權產業和邊緣支撐產業」等四個部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也是採用的這種劃分方法。無論是美國的「版權產業」還是英國的「創意產業」,其所包含行業部門都是相同的。所以有人就認為無論是「版權產業」,還是「創意產業」,都是「殊途同歸」。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版權保護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的核心與基礎作用。
其次,版權保護是文化創意產業賴以存在與發展的基礎。被譽為「創意產業之父」的英國著名經濟學家霍金斯在《創意經濟》一書中認為,知識產權法的每一形式都有龐大的工業與之相應,加在一起「這四種工業就組成了創造性產業和創造性經濟」。實際上目前各國和地區劃分的「創意產業」絕大多數都對應的是知識產權法中的版權制度,其核心產品和服務的保護都是以版權制度來保護的。而且這種基礎作用要遠超傳統的知識產權制度對產業創新的保護與促進,版權制度直接成為了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源泉和動力。版權成為了創意產業的核心價值,版權收入成了文化創意產業的第一大收入,甚至有以「版權」作為直接交易對象的行業部門,比如說「版權貿易」。
再次,版權保護決定文化創意產業競爭的走勢。各個國家與地區的版權制度的不同,對版權保護力度的差別,使得版權人及其投資流向版權制度完善、版權保護力度大的國家與地區,從而決定了各國家與地區間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格局。諸如我國近來在加強計算機軟體版權保護的行動,要求所有品牌計算機要預裝正版操作系統,促成了微軟從聯想、方正、TCL等三家PC廠商處連獲大單,但旋即換來了微軟對我國打擊軟體盜版的認可和信心,已經與國家發改委達成了37億美元的投資協議。
二、當前文化創意產業版權保護的不足與建議
基於版權保護的核心與基礎作用,傳統的版權保護在當前文化創意產業中具有不足之處。這種不足不是指版權制度對於版權人權益保護上存在重大漏洞,2001年我國修改了著作權法,目前來看,內容還是相當完善的,沒有太大的欠缺,版權人利益能夠得到切實保障。但是對於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角度來說,我國版權保護的尺度還有加強的空間。因為版權保護能夠決定文化創意產業競爭的走勢,政府對文化創意產業的一個重要扶持手段就是加強版權保護,包括從制度和實踐兩個方面。
首先,我國版權制度一些方面的保護尺度與國外一些國家還存在有差距。我國著作權法在一些領域,諸如「錄音錄像製作者」、「表演者」等權利,給予了保護,但是范圍過窄,難以更大地促進其積極性。諸如影視節目製作和交易行業所涉及到的「錄音錄像」作品,我國著作權法將其列為領接權保護的客體,給予了保護。但是權利范圍較窄,錄音錄像製作者只有「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權」等四項經濟權利。像德國卻有更為廣泛的保護,錄制者可以與表演者一起分享播放錄音錄像所帶來的有關收益,還可以從錄音錄像製品的出租、出借中分享一定的報酬,從空白磁帶和錄像帶所徵收的費用中分享一定的份額。這樣看來,德國著作權法給予錄音錄像製作者的權利要比我國著作權法廣泛,相對來說對於這一產業就有著更大的吸引力。
在新的《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頒布實施之初,在計算機軟體的合理使用和最終用戶使用盜版軟體所應負擔的法律責任等相關規定上引起了激烈的爭論,不少人認為這是「超世界水平」的保護。如今,將其放在文化創意產業的競爭來看,意味著軟體行業在我國受到了更為嚴格的保護,能夠提高我國在與印度等國在軟體產業發展中的競爭力,這種保護尺度未嘗不可。
其次,網路出版、網路游戲等文化創意產業的版權保護制度還不夠完善。隨著互聯網的迅猛發展,網路出版、網路游戲等文化創意產業日益成熟,可網路版權保護還處於相對滯後狀態。目前著作權法僅僅是籠統規定了著作權人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其中具體的權利內容還有待用行政法規的形式加以規定,而且網路技術的發展,隨時都有可能提出新的版權問題。這一領域不僅目前而且會持久地成為文化創意產業版權保護的問題之所在。據悉,《信息網路傳播權規定》即將出台,在這一領域內的相關問題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得到解決。
第三,版權的「事後救濟」保護不能適應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需要。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上採用行政與司法雙軌制,司法保護是一種被動的「救濟」手段,行政保護是主動的、經常的管理方式。可是因為人力、物力等因素的影響,行政保護的這些功效並沒有完全發揮,更多的還是提供事後的行政救濟,與司法保護無異,只是相對來說處理時間較快、效率較高,可一旦被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就連效率上的優勢也盪然無存。文化創意產業的高風險性,需求不確定,促使了該產業從一開始就必須擁有完善的版權保護,機會稍縱即逝,否則在市場丟失之後,事後的救濟於事無補。這里就必須改變傳統的版權行政保護仍然處於「行政救濟」領域的局面,更多更主動地去發揮行政管理職能。北京市版權局聯合華旗資訊等一些高新企業開發的「數字作品版權登記平台」來對數字作品進行版權登記和數字水印加密等,就是一個全新的嘗試。這樣在數字作品的版權保護上變「被動」為「主動」,化解了長期困擾在數字作品版權保護中的權利認定問題,必定能夠極大地促進數字作品的相關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不僅僅是在圍繞數字作品的文化創意產業,其它的文化創意產業一樣需要版權行政管理機關主動採取措施來保護其核心價值,產業才會健康快速發展。
(作者分別為中國政法大學科學技術教學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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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知識產權一般包括著作權和( )兩部 A 商標權 B 專利權 C 工業產權
你好!
知識產權也叫"無形產權" , 從狹義上講 則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兩部分.
所以選C
另外補充一下,我國法律對於這方面主要規定了版權,類型主要包括著作權 商標權和專利權等權利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