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所有權
『壹』 法律上怎麼界定公共場地的具體含義或范圍。
1、通常法律中提到的公共場地,是指有明確劃分的,非私人擁有,其所有權屬於國家,為不特定個體或群體使用的地區。
2、住宅小區內的公共場地范圍應根據經規劃部門批準的小區建設規劃中的公共用地范圍進行劃分。
『貳』 停車場所有權歸誰
停車場所有權歸誰?基本上分三種情況:
1、地上、地下車庫內的車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是區分所有權的專有部分。
在利用方面,不需利用相鄰部分的門戶出入,有獨立的通道或與整個車庫的公共走廊、公共通道相通,與其它車位不存在共享設備,能夠排他使用,具有了使用上的獨立性。構造上和使用上的獨立性就具備了《房屋登記辦法》第十條「有固定界限、可獨立使用並且有明確唯一編號(幢號、室號)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的規定,也就符合了《物權法》第二條第二款「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的物權概念,就可以登記為特定業主的所有權客體。所以,對這類車位應該按照基本單元對開發建設單位進行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初始登記,單獨記載於登記簿,發《房屋所有權證》。
開發建設單位可以依據《物權法》七十四條第二款通過約定的方式,對該車位予以出售、附贈或出租。
2、地上佔用共用部位的車位屬於管理設施。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佔有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這是因為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了小區道路除屬於城鎮公共道路外,屬於業主共有;小區的其他公共場所屬於業主共有,而在其上設置的停車位,實質上是小區共有部位的一種表現形式,是滿足小區業主停放汽車的一種管理措施。既不是區分所有權的專有部分,也不能再重復確定為共有部分。所以,不應屬於房屋物權登記的客體,無需登記。
3、規劃設計屬於特定專有部分使用的車位,類似專有部分的附屬物。
之所以用「類似」二字,是因為我國自1994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7年頒發《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以及該辦法廢止後2008年頒發的《房屋登記辦法》,都只對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登記作了規定,並無明確規定各類不動產的附屬物的權屬登記。但是,此類情況往往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以土地用途、在規劃設計中以特定使用范圍所確定。如別墅區院落里的車位、底層樓盤的附屬花園內的車位、復式建築通連的地下車位、和連帶房屋的車位等。而且這種車位開發建設單位在建房前或在中對購房人以及利害關系業主給予了說明或明示。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條(二)項規定的「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與申請人提交的規劃證明材料記載一致」的要求,可作為特定專有部分的附屬設施予以登記。在開發建設單位初始登記時記載於登記簿上並注記在房屋所有權證上,不能作為專有部分進行登記。而且此車位要隨房屋專有部分所有權一並轉移,不可單獨轉讓。本文介紹了車位所有權歸屬的幾種不同情況。地下車位作為一個有規劃設計、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建築屬於開發商所有。具體案件可向專業法律機構進行咨詢。
『叄』 兩棟樓之間的空地所有權屬於誰
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根據《物權法》: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公用建築面積的分攤原則如下:
(1)商品房公用面積的分攤以幢為單位。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為本幢內的公用建築面積,與本幢不相連的公用建築面積不得分攤到本幢房屋內;
(2)為整幢商品房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該幢樓各套商品房分攤;為局部范圍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攤;
(3)公用建築面積分攤後,不劃分各套商品房攤得建築面積的具體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佔或改變原設計的使用功能。
(3)場地所有權擴展閱讀:
根據《物權法》:
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肆』 三邊工程中施工的場地所有權是開發商還是政府
我國目前的房地產開發商和政府的關系:本人的看法:是私人和政府(此話當然不是絕對的),因為大多數的開發商都是 私人企業,一私人買地搞房地產開發,這能算是政府行為嗎?答案有三:
本文來自記者網www.jzwcom.com
(1)是政府行為,那搞開發所得盈利,是歸政府所有嗎?此答案是肯定的!
(2)如果說是私人:那所徵用的土地差價就太大了啊!大的驚人啊!比如說:河南省中牟縣新縣城開發:現在土地的市場價大概在60萬元人民幣每畝左右,如果是開發商以政府名譽征地每畝2.8萬元人民幣,並且群眾只能拿到8000元,(此指的是徐庄農民實際賣地價格)。這差距有多大吧!每畝相差60萬啊!1650畝能相差多少呢(中牟縣政府徵用徐庄土地)!其中有一個村叫徐庄,徵用1650畝土地,群眾每人只拿到4000元左右,(當時人均2.5畝)你能算一下,下余的數字嗎?是天文數字吧!
(3)政府和私人聯營開發!這種事情能成立嗎?賬目能算清嗎?中國的政策能允許嗎?敬請參閱中牟縣政府新縣城開發中,一開發商和徐庄簽訂的一份《土地轉讓合同》看附件;
《土地轉讓合同》格式就直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所規定的格式: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的。出讓方必須是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
一:村兩委是否有權把土地轉讓給以公司署名的私人?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2章 第11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有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章 第63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根據以上2條法律規定,是否說明村委會無權轉讓村民土地?是否屬於違法行為?
二、《土地轉讓合同》是否有效?
1、村兩委不是土地法定出讓人,是否有出讓資格,所簽的合同能有效嗎?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9條: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其中第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之規定;根據這一規定村委會是否可以自作主張簽立此合同,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4、《土地轉讓合同》中說:「經甲方群眾大會討論村委會研究決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村委會根本就沒有召開群眾會議從何來的「群眾大會討論」這是否含有欺騙性,沒有的事情在合同中硬寫出有,是否含有欺詐成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其中(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壞國家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5、此《土地轉讓合同》中乙方是「中牟宏圖塑鋼製品有限公司」而合同後面簽字的乙方為私人,是否能認為是沒有公章的公司,此合同是對公司簽的、還是對私人簽的?此合同是否前後矛盾?
綜上所述:此合同簽立人,第一是否無權簽立此合同,第二簽立的合同是否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81條:擅自將農民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5章 第63條: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6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使沒有法律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9章 第77條: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有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權利,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給予答復。第78條:違反法律規定,侵犯農民權益的,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本文來源:記者網,http://www.jzwcom.com/ ;詳文參閱:http://www.jzwcom.com/jzw/8a/1096.html
『伍』 請問土地使用權與場地使用權有何區別
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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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場地使用權。我國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授予的使用土地的專門權利。
土地使用權是我國的一項特殊的無形資產。我國《憲法》規定,土地為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擁有土地。長期以來,我國國有企業佔用使用的土地均未在會計上反映。1988年修訂後的《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允許有償出讓或轉讓土地使用權。隨後,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是指政府將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指定地塊、用途和其他條件,有償地供土地使用權受讓人開發經營,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向政府支付出讓金兒使用金,出讓金是土地使用權讓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向政府一次性支付的價款,使用金是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因使用土地而定期向政府交納的費用。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行為,後者應向前者支付轉讓金。
土地使用權成本包括支付給政府的出讓金或支付給其他單位的轉讓金以及遷移補償費、場地平整費、丈量費和法律手續費等。如果國家以土地使用權向股份有限公司作價入股,則以評估的價值為依據。
定期向政府交納的土地使用金於支付時作為當期費用處理,不予資本化。
如果土地使用權有期限,則在規定的期限內攤銷其成本;如果無期限,可以不攤銷。
『陸』 小區消防登高場地的所有權屬於誰
小區所有業主。小區消防車道,登高救援場地等公共用途的都是屬於全體業主所共有的。
『柒』 商鋪門前位置使用權歸誰所有如何區分是否有明確規定
商鋪門前位置使用權歸業主所有。
根據《物權法》: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7)場地所有權擴展閱讀:
使用權,是指所有人以自主的意思運用或利用其物的法律可能性。大陸法民法中所有權的權能之一。作為所有權權能的使用權具有最廣泛的概括性,所有人可以在法定限度內依任何目的和方式使用其物。
他物權人依特定目的和方式運用或利用他人之物的法律可能性。他物權中的使用權具有特定的內容;例如地上權中的使用權僅以地上建築或植樹使用為內容,地役權中的使用權僅以土地通行或排灌使用為內容,用益權中的使用權僅以物的正常用途使用為內容等。中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土地資源使用權亦屬此類。
『捌』 門面前的場地使用權歸誰。
一般來說,就這個情況,需要理清以下問題:
你是這房屋的所有人版還是租賃人,
如果你是所有人權, 完全可以要求對方撤出你門前的場地,
如果對方使用,可以要求對方繳納租金;
如果你是租賃人,可以要求房東排除妨害,
如果房東認可對方佔用門前的場地,可以要求房東降低租金或解除租賃合同。
『玖』 經營場地的所有權
如果屬於無抄權處置,可以襲主張無效<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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