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企業的財產所有權
① 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都享有財產權這句話對不對,為什麼
我認抄為不對吧,
有限襲責任公司有財產權,股東把出資交給了公司,換取了股權,資產就轉移給了公司,公司就有財產的所有權。而合夥企業就沒那樣正規了,有的(甚至全部)合夥人所出的是債權甚至是勞動力,財產所有權根本沒有轉移,就不存在財產所有權。
② 簡述合夥企業財產的范圍及其性質
您好,
1、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企業的財產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合夥人出資形成的財版產;二是權合夥經營創造和積累的財產,即以合夥名義取得的收益。
2、合夥企業財產的性質可以從以下兩方面理解:第一,合夥人出資財產。在合夥人出資財產中,不同的出資所反映的性質不完全一樣:以現金或明確以財產所有權出資的,意味著所有權的轉移,出資人不再享有出資財產的所有權,而由全體合夥人共有。以土地使用權、房屋使用權、商標使用權,專利使用權等權利出資的,出資人並不因出資行為而喪失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商標權、專利權等權利,這些出資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屬於出資人,合夥企業只享有使用權和管理權。第二,合夥積累財產。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這種共有從本質上講是一種按份共有關系,但只在分配利潤、退夥以及解散清算時,合夥人既不得以份額比例才具有實際意義。在其他情形下,合夥人既不得以份額比例要求分割財產,也不得按份額大小決定合夥人管理使用合夥財產以及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等權利的多少。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③ 有限合夥企業的特殊權力
在公司法上有「競業禁止」的規定,即在一個公司的從事某項業務的人,尤其是一些管理層,是絕對不允許再去自營或者與他人合營和自己在公司中從事的業務。並且這個規定也運用在合夥企業等領域。並且在以往的合夥中一般是不允許合夥人和自己的企業進行交易的,公司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但是在新出台的《合夥企業法》中第七十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七十三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通過以上的幾條可以看出,有限合夥人確實是存在很多的優待,尤其是在轉讓自己的財產份額的時候,只要是在提前通知其他合夥人就行,而不是經過全體合夥人的同意才能轉讓的,這主要是考慮到有限合夥人主要是出資而不直接參與經營的人,不管是誰來享有這些轉讓份額的所有權對於普通合夥人來講都是無所謂的;另外有限合夥人可以將自己的財產進行出資,並且是不用經過其他合夥人的同意等。
④ 有限合夥企業的責任承擔
有限合夥企業的正常經營債務承擔
《合夥企業法》僅在總則中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進行了規定:「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即有限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由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企業債務的承擔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沒有爭議的,合夥人包括有限合夥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債務,到底如何處理呢?即先由合夥企業承擔責任;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由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然後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合夥人進行追償。其理論依據在於合同相對性原則和表見代理制度。
一方面,合夥企業與第三人之間的行為多為合同行為,合夥企業在進行相應的合同行為時,主體為合夥企業本身,因此,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必須由合夥企業承擔責任。
另一方面,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進行合同行為,善意第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其行為代表合夥企業;對此,合夥企業在管理上也有一定的過錯,因此,應承擔責任。而這種責任承擔方式的法律依據為《合夥企業法》的強制性規定、禁止性規定和法律責任的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責任
《公司法》對於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的行為,不僅規定了相應股東的補繳責任及其他股東的連帶責任等民事責任;還規定了行政責任,即《公司法》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第二百零一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亦規定了「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對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及抽逃出資的行為進行制裁。可以說,中國現行法律對於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的責任是有較完整規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對於這種違法行為起到了遏製作用。
在有限合夥企業裡面,虛假出資或抽逃資金的也只有是有限合夥人,因為有限合夥人主要是以自己的資金作為自己入伙的保證,而普通合夥人是以自己的親自經營再加上自己的資金等方面的投入。有限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是有限合夥企業的關鍵,也是吸引投資之處,這一點與股東較為相似。就2006年修訂的《合夥企業法》來看,沒有直接規定有限合夥人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的責任,一旦出現這樣的問題就應該參照上面公司法和刑法中的相關規定去追究相應的責任,以避免偏離了當初增加有限合夥企業的初衷。即其他合夥人可以要求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的有限合夥人補繳或返還,並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對其承擔違約責任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虛假出資本身即是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表現之一,因此承擔補繳責任及違約責任,有了又一法律依據。而抽逃出資發生在合夥企業成立後,不屬於未足額繳納出資的情形,但抽逃出資本身是對合夥企業財產權的侵害,違反了《合夥企業法》關於「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的規定,應定為違反法律,應將抽逃部分予返還。
可以在合夥協議中明確禁止抽逃出資行為,並且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則可以要求抽逃出資的有限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所以最好的辦法是在合夥協議中明確的規定,如果出現了違反合夥協議規定的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把虛假出資和抽逃資金明確的寫入合夥協議中,作到懲罰有依據,當到了條件成熟的時候在法律上作出明確的規定,規定應該如何進行處罰等。
合夥人身份互換後責任承擔
首先可以明確的是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之間是可以相互轉換的,如果具備了一定的條件,雙方的身份是可以互換的。但是有一個問題,雖然是互換,就必須針對原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八十四條規定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⑤ 關於有限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權問題
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權利區別:1、勞務 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2、法人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不能是法人,且只能是中國人不能是港澳台,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幹部、警官、法官、檢察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不得作為投資人設立個人獨資企業。3、對外轉讓出資 普通合夥人: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而非經同意)其他合夥人 4、出質 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5、競爭普通合夥人:「絕對不能」從事同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從事同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非合夥協議事先「明確禁止」6、交易普通合夥人:一般情況下「不能」同本企業進行交易,除非合夥協議事先「明確可以」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除非合夥協議事先「明確禁止」7、事務執行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①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伙、退夥②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③參與選擇會計師事務所④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⑤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⑥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⑦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⑧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8、喪失償債能力 普通合夥人:當然退夥 有限合夥人:無須退夥 9、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普通合夥人: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只能退夥 有限合夥人:無須退夥10、財產繼承 普通合夥人:繼承人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①繼承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普通合夥人資格 ②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有限合夥人:無論其繼承人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都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夥人的資格11、善意第三人 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買賣合同有效)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質押合同無效)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這是內部限制,因此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12、合夥企業個人的債務清償普通合夥人:首先以個人財產清償。不足時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分取的收益清償。或者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分額。但是不能以其債權抵消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行使代位權。有限合夥人:首先以個人財產清償。不足時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分取的收益清償。或者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分額。13、決議法律規定的、有些重要事項需要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只需要通知:普通合夥人內部轉讓股份的只需要通知;有限合夥人向外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財產的,只需要通知其他合夥人。法律沒有規定的: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合夥人不論出資多少,都具有平等的表決權。是以人數為標准,而不是以所佔分額多少。14、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清償 (1)普通合夥人①所有的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所有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②新入伙的普通合夥人對入伙前、入伙後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③退夥的普通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④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有限合夥人①所有的有限合夥人均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所有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另;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人為普通合夥人並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夥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夥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②新入伙的有限合夥人對入伙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③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④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5、利潤分配 普通合夥企業絕對不能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6、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商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⑥ 普通合夥企業與有限合夥企業在企業財產所有權問題上有什麼區別
沒有太多區別,主要看公司所有權主要看股比和法人
⑦ 合夥企業的財產獨立於合夥人意思
各合夥人在成立合夥企業時,要把各人出資的財產全部轉化為合夥企業財產。即所有權發生轉移。合夥企業成立後,企業財產的所有權只屬於合夥企業,而不分屬於各合夥人。
合夥企業的財產獨立於合夥人.作為合夥企業存續的物質基礎,合夥企業的財產是合夥企業對外承擔責任的擔保之一。因為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是要承擔無限責任的,首先是合夥企業的財產承擔責任,當不足時,要用各自的財產承擔責任。
合夥企業財產的性質與獨資企業和公司有著或多或少的不同,而正是這種不同,使得合夥企業相對於獨資企業、公司,有著不可替代的地位。在籌集資金上,合夥企業比獨資企業有著更大的優越性,而相對於公司,雖然這一優勢轉變為劣勢,而它又具有了出資方式靈活、沒有最低資本金限制,以及避免了評估機構評估非現金出資所帶來的交易成本的優勢;
在債務的承擔上,合夥企業一般比獨資企業對企業債權人更具有信用,因為連帶責任是一種對合夥人來講風險性更高的責任,這也是他們相對於獨資企業業主來說,獲得更好的資金來源的同時必須付出的代價,而相對於公司來說,有限責任顯然對於風險比較大的投資更具誘惑力,不過,公司設立上的繁復性,可能會讓人望而卻步;
在投資的轉讓上,獨資企業面臨著因為「轉讓」而易主、變更企業形態甚至解體的危險,而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股份轉讓也現實的遇到困難,合夥在退夥上的自由以及退夥並不必然帶來企業的解體,就再一次顯現出優勢。
⑧ 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有限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出質,則構成違約。
(8)有限合夥企業的財產所有權擴展閱讀
主要權利
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七十二條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⑨ 合夥企業財產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這須從廣義理解與狹義理解化分:
廣義上合夥企業的財產的法律屬性屬於共有財產。狹義上合夥企業的財產分為共同共有和共有兩部分,合夥企業財產中出資部分的法律性質,取決於當事人的約定,若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時,則其收益均屬合夥人共有財產,出資部分屬於共同共有財產。
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對個人合夥的財產歸屬是這樣規定的: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即共同共有)。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企業的財產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合夥人出資形成的財產;二是合夥經營創造和積累的財產,即以合夥名義取得的收益。
合夥企業財產的性質可從以下兩方面理解:第一,合夥人出資財產。在合夥人出資財產中,不同的出資所反映的性質不完全一樣:以現金或明確以財產所有權出資的,意味著所有權的轉移,出資人不再享有出資財產的所有權,而由全體合夥人共有。以土地使用權、房屋使用權、商標使用權,專利使用權等權利出資的,出資人並不因出資行為而喪失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商標權、專利權等權利,這些出資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屬於出資人,合夥企業只享有使用權和管理權。第二,合夥積累財產。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這種共有從本質上講是一種按份共有關系,但只在分配利潤、退夥以及解散清算時,合夥人既不得以份額比例才具有實際意義。在其他情形下,合夥人既不得以份額比例要求分割財產,也不得按份額大小決定合夥人管理使用合夥財產以及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等權利的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