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所有權的成立要求
Ⅰ 國家法律對公民個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的保護有何規定
對公民個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的保護,國家法律主要有如下規定: 《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 《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物財的; (二)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的; (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四)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對於侵犯公民合法財產所有權的犯罪行為,《刑法》作了下列規定:第一百五十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情節嚴重的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一百五十一條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條慣竊、慣騙或者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一百五十三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逮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條搶劫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五十六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另外,《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Ⅱ 人民法院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成立,必須具備哪些要件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指向公民或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法律規定,申請法院認定某一內具體財產為無主財產的容案件.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必須具備要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申請應符合以下條件:①必須是有形財產;②財產的權利主體不明。常見的有:財產所有權人不存在,或誰是所有權人無法確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或隱藏物;拾得的遺失物、漂流物、失散物、飼養動物無人認領者;經公安機關發布招標告示,滿一定期限後仍無人認領的遺失物;贓款、贓物;無人繼承的財產。③財產無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狀態已經持續一定時間。
Ⅲ 什麼是財產所有權
根據《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佔有。
佔有是指對財產的實際控制。它可以是所有人佔有,也可是非所有人佔有。所有人佔有是指所有人在事實上占據或控制自己所有的財產。非所有人佔有又可分為合法佔有和非法佔有。合法佔有是指財產所有人將佔有權轉讓給非所有人,如通過租賃佔有他人的房屋等,這種合法佔有不享有所有權。非法佔有是指非所有權人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佔有他人財產。非法佔有又可分為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善意佔有是指佔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佔有的財產是非法的。如一頭失散的牛被桑某拾到後,桑某贈送給好友馬某,桑某贈給馬某時說這只牛是他家自己養的,那麼馬某佔有此牛就是善意佔有。惡意佔有是指佔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佔有財產是非法的,仍然佔有他人財產。如上例中,當桑某告訴馬某牛是他偷來的,或拾來的,而馬某仍接受「贈送」,那就是惡意佔有。
.使用。
使用即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如照相機可以用來拍照,電視機可以用來收看電視。使用又可分為所有人使用和非所有人使用。非所有人使用又可分為合法使用和非法使用。合法使用是指非所有人依照法律規定或約定使用他人財產,如集體的土地個人可以承包使用;非法使用是指沒有法律規定或未經所有人同意使用他人財產,如挪用公款等。
.收益。
收益是通過財產的佔有、使用、經營、轉讓而取得的收入。如存款的利息、房屋出租的租金等都是收益。收益又稱孳息,可分為天然孽息和法定擎息。家禽生蛋,果樹結果等都是天然孳息。存款利息,是法定孳息。
.處分。
處分是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最終處置。如將自己的房屋出賣等等。可以這樣說,處分是財產所有權最主要的一項內容。因為處分能決定所有權的命運,而佔有、使用、收益都不可以引起財產所有權的改變。處分權一般都由所有權人享有。但也有例外,如國有企業的財產是國家的,但法律規定,企業可以對某些財產進行處分。
這4項權能構成財產所有權的完整內容。財產所有權的4項權能其中任何一項或者全部權能都能與所有權人暫時分離,但所有權人並不喪失所有權。
Ⅳ 簡述財產所有權的民法保護(問答題)
您好,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
根據所有人在其所有權受到侵害以後提起的訴訟或請求的不同內容,可以將保護所有權的民法方法分為如下幾種:
(1)請求確認所有權。
(2)請求返還原物。在適用這一方法保護所有權時應注意:A.有權請求返還原物的人,一般是物的所有人。B.所有人只能針對非法佔有人提出返還原物,而不能要求合法佔有人返還原物。C.如果原物被他人合法佔有,佔有人在合法佔有期間,將原物非法轉讓第三者,所有人能否向第三者提出返還原物的要求,要依具體情況而定。D.所有人請求返還原物,必須原物依然存在。E.返還原物在性質上是對所有物的佔有的移轉,而不是所有權的移轉,因此佔有人必須將所有物移轉至所有人的控制之下,才能視為原物已返還。但是,在返還原物時,所有人同意由不法佔有人繼續佔有原物,以代替移轉佔有的,視為原物已經返還。F.返還原物是否應返還原物所生的孳息,應區別善意和惡意佔有而定。
(3)請求排除妨害,應注意:A.妨害人是否具有故意和過失,均不影響所有人提出請求;B.所有人不僅可以對已經發生的妨害請求排除,而且對尚未發生但又確有可能發生的妨害,也有權請求排除;C.排除妨礙的請求權,除所有人外,對被妨害的財產享有合法佔有權的人亦有權行使。排除妨害費用一般由侵害人負擔。
(4)請求停止侵害。
(5)請求恢復原狀。
(6)賠償損失。
在上述六種方法中,前五種屬於物權的保護方法,後一種是債權的保護方法,以上幾種方法可以同時採用,也可以只適用其中一種。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Ⅳ 簡述財產所有權的概念與轉移條件
就是說財產從我的手中(此時所有權是我的)交給你手中時起轉移(此時財產所有權才內發生轉移)容。此類解釋包括雙方約定的時間呀發生效力的法律判決都是此解釋。84條:是指在財產轉移的附加條件的,要等附加條件成...
Ⅵ 財產所有權是指什麼
國家所有權、勞動群眾集體組織所有權、社會團體所有權和公民個人所有權。
Ⅶ 財產所有權 需要哪些證明
當事人要准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Ⅷ 財產所有權包括那些內容!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Ⅸ 財產所有權的內容
財產所有權的權能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 是指所有人對物的實際控制的事實狀態。佔有權即對所有物加以實際管領或控制的權利。
所有權的佔有權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人行使。在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通常把佔有分成不同的種類,以區分不同的佔有狀態。
第一、所有人佔有和非所有人佔有。所有人佔有即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權過程中親自控制自己的財產。非所有人佔有則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實際控制和管領所有物。
第二、合法佔有和非法佔有。這是對非所有人佔有的進一步分類。合法佔有是指基於法律的規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享有的佔有權利。非法佔有則指無合法依據亦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佔有。
第三、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這是對非法佔有的再分類。善意佔有是指非法佔有人在佔有時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其佔有為非法。惡意佔有則指非法佔有人在佔有時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其佔有為非法。 處分權是指所有人依法處置物的權利。處分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事實上的處分是指通過一定的事實行為對物進行處置,如消費、加工、改造、毀損等。法律上的處分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改變物的權利狀態。如轉讓、租借等。
處分權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是擁有所有權的根本標志,是決定物之命運的一項權能。因此,在通常情況下,處分權均由所有人來行使,但在特殊情況下,處分權可以基於法律的規定和所有人的意志而與所有權分離。如國有企業依法處分國有財產。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一起構成了所有權的內容。但在實際生活中,佔有、使用、收益、處分都能夠且經常地與所有人發生分離,而所有人仍不喪失對於財產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