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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2-18 22:11:42

① 什麼是著作權的集體管理這個制度有什麼作用

沒見過這。不過專利到是這樣的。

② 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定義及范圍

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權利人授權,集中行使權利人的有關權利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
(一)與使用者訂立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許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
(三)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
(四)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等。

③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哪些

目前國內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 、 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 、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
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指為權利人的利益依法設立,根據權利人授權、對權利人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進行集體管理的社會團體。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依照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並開展活動。」

④ 什麼叫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能不能舉個例子出來

1.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集體管理組織受權利人授權管理其權利,監督有關作品的使內用,與作品使用者協容商,以對方支付合理報酬為對價授予許可,並將收取的報酬分配給權利人」的制度。

2.目前的著作權管理組織有: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文字著作權保護協會。

3.由於一些權利,權利人自己單獨行使由於存在種種技術上的困難,在經濟上不現實或者得不償失。這些「小權利」往往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來行使。比如,著作權人向KTV收取版權費,由於KTV的營業場所很多,而且憑借自己力量很難調查KTV到底有沒用你的歌,用多少,這種「小權利」在中國通過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行使。

⑤ 著作權集體管理的管理組織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

⑥ 如何理解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著作權人、相關權人的關系

目前公認兩者之間是一種「授權」關系,在自願許可的基礎上各國的觀點歸結起來有三種:一是委託代理關系;一是信託關系,中國采之;一是權利轉讓關系。 我個人認為定性為信託關系是比較妥當的。

兩者關系若為委託代理關系,在自願許可的情況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行動勢必會受到很大限制,且隨著技術的革新出現的新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很難及時有效的管理,因為他還要向權利人重新獲取代理權;兩者若為轉讓關系,集體管理組織成為著作權人,行使權利是方便了,卻對原始的權利人不利,權利人不能要求今後可能出現的新的著作權利益,這無疑是對著作權人利益的折損,不利於調動作者創作的積極性。而定位為信託關系很好地解決了這些問題。

著作權地集體管理是一種自益信託,「自益信託是委託人為委託人與受益人同為一人的利益而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而言」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名義權利人,但是其一切行為都必須為著作權人的利益,收益也歸著作權人,切合了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宗旨。

⑦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集體管理活動的內容是什麼

一、著作權集體管理法律關系的主體
著作權集體管理法律關系的主體由委託人、受託人和第三人三方面構成。他們之間又可以分為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
(一)內部關系
所謂內部關系是指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關系。委託人是將自己的著作權財產權利部分甚至全部授予給他人的人,包括作者等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受託人則是指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在授權范圍內為委託人利益與第三人進行活動的人,即集體管理組織。這種法律關系的形成,以當事人之間的合意為基礎。
(二)外部關系
所謂外部關系是指受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得到委託人授權的集體管理組織,在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就利用著作權、鄰接權的相關事宜進行活動。委託人在進行活動中,必須限定在委託人的授權或者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且必須以維護權利人的利益為目的。
二、集體自理法律關系的性質
在法學理論中,關於著作權集體管理法律關系的性質,尤其是對集體管理組織與委託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系何種性質的問題,頗有爭議。在學說上主要有「代理說」和 「信託說」。兩種不同的學說。
「代理說」。主張集體管理組織是作為委託人 (作者和其他權利人)的代理人進行活動,故其活動的基礎是委託代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委託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代理關系。
「信託說」。則主張,作者等委託人將其權利委託給集體管理組織,而集體管理組織根據作者的要求,在信託合同的約定范圍內為作者的利益進行活動,其活動的基礎是信託。故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委託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信託關系。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在我國著作權法中,沒有直接說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著作權和鄰接權行使活動的基礎是什麼。本網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作者等委託人之間的關系是代理法律關系。也就是說,集體管理組織根據作者等委託人的委託,作為委託人的代理人,為了委託人的利益與第三人進行活動。雖然在名義上,集體管理組織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但是,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02條和第403條的規定,其行為依然是代理性質。因為代理行為包括不披露委託人的代理。披露委託人的代理 (agency of disclosed principal)和未披露委託人的代理 (agency of undisclosed principal)是英美法上的分類。而未披露委託人的代理類似於大陸法中的間接代理。在我國合同法中借鑒了國外的理論,確認了末披露委託人的代理的效力。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代理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視為代理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除法律規定的限制情形外,委託人可以就該合同向第三人起訴及被起訴,委託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擔合同責任。
三、集體管理組織與委託人之間的合意
如前所述,委託合同是著作權集體管理法律關系產生的基礎。該合同的締結和形式應當遵循民法有關合同的規則和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在合同中應當 考慮:作品集體管理的方式;授權的方式;支付報酬的方式;權利性質是專有性或者是非專有性等。
在委託合同中,需要考慮如下問題:
(一)著作權財產權的授權方式
著作權中財產權利的授權方式通常有兩種:轉讓和許可授權。
(二)作品的范圍
在授權作品的范圍上,也存在兩種情形:一是就既存作品、或者既存作品和未來一定時間內的作品進行「一攬子」授權;二是就既存作品、未來作品分別進行授權。
如果是第一種情形,當存在作者在人會或者同意授權之前已經將權利交給第三人使用的,必須在合同中明確排除,因為在先存在的合意不應當被在後產生的約定所阻卻。
此外,當事人可以通過總協議與分協議並存的方式締約。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是在一個總協議的框架下有若干個分協議。
值得注意的是,不是任何國家均允許就未來作品進行轉讓,如法國即禁止轉讓未來作品的著作權。
此外,作者等權利人在將自已的權利授權給集體管理組織時,還應當明確如下內容:
(1)授權給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應當是尚在法律保護期間內的財產權利;
(2)明確集體組織管理的范圍,如出版權、改編權、廣播權、表演權、網路傳播權等;
(3)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以語言、形象、聲音、網路等一切手段和復制方式對其作品進行廣告性和商業性使用;
(4)適用的地區。

⑧ 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概念和特徵

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權利人授權,集中行使專權利人的有關屬權利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下列活動:
(一)與使用者訂立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許可使用合同(以下簡稱許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
(三)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
(四)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等。
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right(版和權),也就是復制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於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於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不過隨著時代演進及科技的進步,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英國《安娜法令》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者的權利。1791年,法國頒布了《表演權法》,開始重視保護作者的表演權利。1793年又頒布了《作者權法》,作者的精神權利得到了進一步的重視。

⑨ 如何破解著作權集體管理難題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建立的權利信息查詢系統能否作為認定該組織享有權利的初步證據?對授予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權的主體,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履行初步審查義務。該義務應當審查什麼內容,審查到什麼程度?如何平衡對待集體管理組織提起的訴訟與非集體管理組織成員提起的訴訟?如何確保通過「相互代表協議」取得的權利合法有效?……
以上這些問題,伴隨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應運而生,且與之相關的案件近年來呈現快速增長趨勢。在審理涉及這些問題的案件時,做到既解決糾紛,又促進作品更廣泛的傳播,是我國各級法院正在努力的目標。日前,在國家版權局版權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聯合舉辦的「著作權集體管理與著作權保護研討會」上,來自版權管理部門、司法機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權利人等各方代表人士,就上述著作權集體管理領域的問題進行了研討。這次研討將進一步促進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完善,提高著作權集體管理相關案件的司法審判水平,推動著作權集體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
著作權集體管理是一種通行於國際的著作權管理制度。傳統的著作權管理方式是著作權人自己行使權利,或許可他人使用並收取相關版權費用。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作品使用人和使用方式日益擴大,著作權人控制不了作品所有方式的使用,這就必然導致著作權人對作品的管理越來越困難。在這種背景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隨之產生。
相對國際上日臻成熟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產生不過數年時間。2001年我國著作權法第一次明確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2006年正式出台《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目前我國已建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包括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和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等5個協會。
建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認為是我國政府加大版權保護工作的重要舉措之一。國家版權局版權司司長王自強在「著作權集體管理與著作權保護研討會」上表示,著作權集體管理是衡量一國著作權保護水平高低的重要標志之一,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僅僅保護作者的利益,還保障了使用者合法傳播作品,保護公眾能夠及時有效地欣賞文化領域的內容。在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還是解決著作權糾紛最便捷、最有效的手段。
但是,隨著信息化、網路化為代表的高新技術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著作權集體管理領域出現了諸多亟待解決的難題,特別是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相關的案件大幅增長,且案情紛繁復雜。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陳錦川在此次研討會上表示,著作權集體管理是著作權保護的重要內容之一,雖然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還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但是堅持在日常管理中充分發揮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作用,在司法實踐中更好地維護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對於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提高,對於作品的更廣泛傳播,都將起到非常直接的促進作用。
北京市朝陽區是著作權案件高發區域,作為北京市6個城區中人口最多、面積最大、知識經濟發展較快的行政區,朝陽區內不僅有CBD,有眾多世界500強知名企業,還有中央電視台等文化傳媒巨頭,以798藝術區為代表的文化創意產業,以秀水市場為代表的銷售市場,知識經濟在區域經濟中佔有重要的地位。據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副院長鄒學東介紹,自從2008年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突破1000件以來,該院近年來受理的知識產權案件呈現出持續增長的態勢,其中包含了大量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關的案件。鄒學東表示,這類案件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多,且法律關系復雜,尤其在如何理解和適用《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具體規定方面,行政管理部門與司法機關有時候會存在不同觀點與認識,亟待進一步明確標准、統一司法尺度。
「『著作權集體管理與著作權保護研討會』集中了著作權集體管理中存在的難點問題,對這些問題的分析與探討,將進一步促進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完善,促進著作權集體管理相關案件的司法審判水平,推動著作權集體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鄒學東認為。
議題一 信息查詢結果能否作為權屬證據?
信息查詢結果作為初步證據的前提是授權合同沒有瑕疵
依據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建立的信息查詢系統,是否可以作為權屬的初步證據?
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和使用者查詢。權利信息查詢系統應當包括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的權利種類和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名稱、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授權管理的期限。權利人和使用者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的權利的信息進行咨詢時,該組織應當予以答復。」依據該條例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和使用者查詢。那麼,這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的查詢結果,能否作為認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享有權利的初步證據?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林子英認為,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審判人員經常會遇到這個問題,由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的作品數量眾多,權利信息量大且繁瑣。在這種情況下,集體管理組織代表權利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權利,如果要求逐個案件單獨舉證,對權利人來說,確實具有一定的難度。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副總幹事馬繼超傾向於將信息查詢系統作為初步證據。但他也認為,查詢系統作為初步證據的前提是集體管理組織與權利人(會員)簽定的授權合同沒有瑕疵。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副總幹事劉平表示,該協會與權利人(會員)簽定的都是格式合同,除了明確聲明保留的以外,權利人是將所有現有作品授予音著協。但是,音著協比較詳細的信息查詢系統只對會員和有興趣與該協會簽約的潛在使用者開放。他認為,要求集體管理組織對所有信息全部透明是不現實的。至於該信息查詢系統能否作為權利的初步證據,劉平認為,這還需要司法部門根據具體案件來判定。
國務院法制辦法規處處長金武衛則對信息查詢系統作為權屬證據持否定態度。他認為,作為權利人自願加入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自身並不是一個權利主體,他們的權利都是來源於權利人的授權,這些授權大部分限於一些小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將信息查詢系統作為權屬證據是不合適的。
議題二 初步審查義務如何把握度?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作為原告提起的訴訟中,要解釋清楚權利是如何獲得的
對授予管理權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履行初步審查義務。該義務應當審查什麼內容,審查到什麼程度?
目前,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採取的是自願加入的方式,對於加入這些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人,則要求雙方簽定合同,明確授權內容。這就要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獲得授權時,要對權利人進行初步的審查。
「在一些案件中,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能說明權利人授予該組織作品權利的具體狀況,這應該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未盡到審查義務造成的。」林子英表示。
國際作者作曲者協會聯合會亞太區總幹事洪偉典介紹,在國際上,大多數的國家都要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審查權利的源頭。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作為原告提起的訴訟中,要解釋清楚權利是如何獲得的。
北京鳥人藝術推廣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周亞平說,現實中曾遇到有些人甚至將自己不享有權利的作品拿來授權。這就要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獲得授權時,要進行相應地審查。
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副總幹事林濤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獲得權利環節,應該對權利人的身份進行初步審核。以該協會為例,在權利人加入時,要求對原作品出示原始底片和原始技術文件,作者的詳細信息都要進行備案,包括真實姓名、筆名等。由於權利人的作品數量非常大,有時候無法全部進行登記備案,則要求他們把最具代表性的作品體現在授權合同中。
議題三 如何平衡集體管理組織訴訟與個人訴訟?
集體管理組織的會員單獨提起訴訟,會打擊合法使用者對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的信心
我國著作權法第八條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權利人的授權,可以對侵權行為提起法律訴訟。對沒有加入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人,集體管理組織不能代表其行使權利或提起訴訟。」這就造成了現實中,許多使用者如KTV,在支付相關版權費用並獲得集體管理組織的許可後,仍然可能面臨非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成員的起訴。這些提起訴訟的權利人,如果是那些非集體管理組織會員,還有情可原,真正讓人頭疼的是,一些參加集體管理組織的會員也在提起個人訴訟。而且這樣的行為,完全合理合法。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則對於部分權利人拒不加入集體管理組織、進行個人訴訟的行為,普遍持反對態度。他們認為,通過集體管理組織進行統一的利益分配,對絕大多數權利人來說,才更公平。對會員個人提起訴訟的行為,集體管理組織更是「深惡痛絕」。
劉平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最直接最單純的目的,就是為了更好地維護權利人的利益,保證那些無法單獨起訴的權利人能夠獲得收益。即使提起相關訴訟,也是為了促使更多的使用者支付許可費用,然後通過集體管理組織向權利人進行分配,以達到在權利人與使用者之間建立和諧授權機制,化解矛盾。如果權利人單獨提起訴訟,特別是集體管理組織的會員單獨提起訴訟,則會打擊合法使用者對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的信心,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沖擊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
然而,現實中這樣的案例越來越多。其中在國內引起廣泛關注的便是中國台灣著名音樂人葉佳修。近年來,葉佳修在國內不斷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僅在湖北省就提起113起訴訟,起訴對象均為當地規模較大且已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過版權許可費用的KTV。葉佳修提起這些訴訟,幾乎毫無例外得到法院支持,被告或是被判侵權賠償,或是與其達成和解,向其支付大筆賠償金。
更讓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憤憤不平的是,在葉佳修個人提起的訴訟案中,其獲賠數額都高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類似案例中的獲賠數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一致認為,應該大幅提高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提起的訴訟中的判賠金額,同時降低對於個人訴訟中的判賠金額。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總幹事王化鵬很直接地指出,葉佳修「背後」存在一個訴訟代理組織,策劃並組織實施一系列的訴訟。如果任由這樣的情況發展下去,會讓一部分權利人群起效仿,也會造成訴訟爆發性增長。王化鵬認為,司法實踐中應該對這類行為給予一定的制約。

中國唱片總公司總經理周建潮表示,司法部門應該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給予鼓勵,應該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提起的訴訟判定更高的賠償金額;對於個人提起的相關訴訟,判賠金額應該降低。
議題四 涉外相互代表協議是否有效?
由於是境外形成的證據,涉外相互代表協議內容的認定非常復雜
如何確保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相互代表協議」取得的權利合法有效?
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可以通過與中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相互代表協議的境外同類組織,授權中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其依法在中國境內享有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前款所稱相互代表協議,是指中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境外的同類組織相互授權對方在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進行集體管理活動的協議。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境外同類組織訂立的相互代表協議應當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備案,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來自法院的專家認為,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果涉案作品為境外作者的作品,在審查原告的權利過程中,就需要審查國內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境外的集體管理組織之間的相互代表協議、境外的集體管理組織與作者之間的合同以及作者身份三方面的證據。此時,由於涉及作者身份的證據可能都是境外形成的證據,還有原告以境內的出版物來作為證明境外作者身份的證據。這種情況下,對於作者身份及權利的認定都更加紛繁和復雜。
林子英認為,在涉及相互代表協議作為證據的案例中,國內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與境外的同類組織簽定有關協議時,要明確協議內容。(知識產權報作者祝文明)

⑩ 關於著作權的案例

不侵權。
1.繪畫,書法,雕塑等美術作品的原件所有權轉移,不視為作品內著作權的容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的購買人可以對美術作品欣賞,展覽或再出售,但不得從事修改復制等侵犯作品版權的行為。證明了所有者的權利
2.修改權是指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的權利。作品表達了作者的思想,感情和觀點公之於眾後會直接影響社會公眾對作者人格的尊重,修改一般是指對作品內容的修改。本案中畫的內容為國畫,而且作者是覺得筆峰不夠,怕影響自己的聲譽,並不會給自己的人格造成影響,在內容確定的情況下並不影響作者的人格。再著張某對該作品有所有權,展覽權並不違法,也沒有實際上侵犯作者的張某的修改權,所以本人意見不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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