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網路侵權
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有哪些類型?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網路著作權的侵權事件也隨之而起,大量發生。網路著作權侵權是侵犯了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路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有哪些類型關於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的類型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凡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行為,即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須具備兩個條件:其一,使用的作品是受著作權保護的;其二,使用行為違法。現實中,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呈現極為復雜的形態,既包括直接侵權行為,也包括幫助、促成、唆使他人侵權的行為、或使他人直接侵權的後果得以延伸或擴大的間接侵權行為。根據傳統版權侵權的概念再結合網路自身的屬性,不妨對網路上版權侵權的概念做如下的界定,即網路上的版權侵權是指未經版權人許可,又無法律根據擅自上載下載在網路之間轉載或在網路上以其他不正當的方式行使專由版權人享有的權利的行為。任何專由版權人享有的權利若是經過版權人許可或者他的行使屬於法律規定以外的情況,則不屬於版權侵權。結合以上概念則網路著作權侵權可以分為以下類型:(一)將網上作品擅自下載並發表在傳統媒體上。這種行為具體指未經網路作品權利人許可將網路作品下載並於傳統媒體上傳播的行為。網路作品是以數字0和1的形式存在並以網路為載體在計算機之間流動的作品。具體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進入計算機網路前存在於紙,磁帶等傳統媒體,只是通過掃描等方式轉化為計算機能識別的數字編碼,然後經由計算機的組織、加工、儲存,並在需要時把這些數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圖像聲音等形式表現出來,這種網路作品稱為數字化作品。另一種則是從其被創作之時起就直接以數字的形式存在於計算機並在網路上傳輸,之前根本沒有在傳統的載體上存在過,這種網路作品稱為數字式作品。網路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並具有獨創性,可復制性和一定的客觀表現形式則應享有版權。1999年4月28日宣判的陳衛華訴成都電腦商情報社侵權案就是被告電腦商情報社在未經原告陳衛華的同意將陳衛華於1998年5月10日以無方為筆名在其個人網頁《3D芝麻街》上發表的《戲說MAYA》一文下載,並登載於自己的報刊上,最終被法院判決為侵犯原告網路作品版權的行為。(二)未經作者許可,擅自將傳統媒體上發表的作品在網站上傳播而引發的糾紛。即未經原文學藝術等非數字化作品的版權人許可,將其作品數字化登載於網路上向一切網路用戶公開的行為。將該種行為確定為侵權行為,是因為將原來非數字化的文學藝術作品數字化,無論其採用何種手段數字化都不是創作,不具有獨創性,這只是原作品的存在形式和傳播方式發生了變化,並不影響原作的版權人對該作品享有的權利。王蒙、張潔等六作家狀告北京在線侵權案就屬於網路侵犯傳統媒體作品版權的行為。在該案中,北京某通訊技術公司主辦的北京在線未經王蒙等六作家的同意將六作家享有版權的《堅硬的稀粥》,《漫長的路》等作品登載在其網站的主頁上,從而被法院判決為侵權。由於網路技術的特點,出現了幾種特殊的侵權形式:(一)鏈接行為。關於鏈接行為是否是一種網路上的版權侵權行為,目前在學術界存在爭議。從理論上講,鏈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標記語言HTML編輯包含標記指令的文本文件,在兩個不同的文檔或同一文檔的不同部分之間建立聯系,從而使得訪問者可以通過一個網站訪問不同網站的文件或通過一個特定的欄目訪問同一站點上的其他欄目,它被視為互聯網得以運行的基礎性特徵。網路的優勢就來源於鏈接網上的任何文件,不論其地位或物理位置如何。不可否認,從技術的角度來講鏈接確實為網路用戶實現網路資源共享提供了方便。對於一個需要多方面信息的網路用戶來說,牢記多個網址並逐個搜索無疑是煩瑣的,而通過網上鏈接,網路用戶無需記憶並輸入一長串的IP地址,而只須用滑鼠點擊鏈接處,即可以從所在主頁跳轉到同一文件中的其他位置,或者跳到其他主頁或網頁內容上面,並准確地找到所需要的信息。謝德蘭時報案(ShetlandTimesCase)是最早的一起因鏈接引發的著作權侵權案件。在此案中,被告謝德蘭新聞將原告謝德蘭時報網頁上的標題刊登在自己的網頁上並設置了通向文章內容的鏈接,使得被告的用戶順著鏈接可以直接訪問原告網站上登載的內容,而不必經過原告網站的主頁。這種行為產生的效果是使讀者在閱讀中仍然認為是在被告的網站中。審理此案的法院在訴訟中認定,原告的文章標題構成文字作品,受版權法保護,而被告非法將其用作鏈接標志,因而構成侵權行為。(二)網頁作品的著作權侵權。網頁設計的好壞對於各大商業網站來說至關重要,一個製作精良的網頁會迅速提升網站的訪問率,進而提升網站的知名度,帶來更多的廣告收益。但是,設計一個好的網頁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金錢和精力,而復制、剽竊一個網頁卻極為容易。所以,抄襲他人網頁的行為時有發生。如被稱為中國網路主頁侵權第一案的瑞得訴東方案。被告四川東方信息有限公司就因為抄襲原告北京瑞得(集團)公司的主頁,侵犯了原告主頁的著作權,而必須承擔賠償經濟損失和賠禮道歉的責任。
B. 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應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
一、著作權侵權訴訟管轄法院
1、級別管轄: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該條體現的是人民法院的級別管轄,即關於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第一審在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在高級人民法院。
2、地域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適用地域管轄。即侵權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網路著作權糾紛的訴訟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條的規定,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仍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9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實施網路侵權行為必須通過計算機設備的特點,司法解釋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侵權行為地的界定是確定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難點,以往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涉及網路的侵權案件的地域管轄問題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網路服務與對網路的使用具有無國界性等特點,使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侵權行為地的界定非常復雜。不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已經多次遇到了這一問題。例如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在審理瑞得(集團)公司訴宜賓市翠屏區東方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過程中,被告以北京市海淀區並非侵權行為地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一、二審法院以被告實施侵權行為必須接觸原告所在地的伺服器為由,認定北京市海淀區是侵權行為地,駁回了被告的管轄權異議。對此信息產業界和知識產權界意見紛紛。
本司法解釋第一條結合網路的特點對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作出了規定。首先,此類案件的管轄,仍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9條關於地域管轄的規定,這是確定管轄的一般原則,任何類型的案件都不宜突破;其次,根據實施網路侵權行為必須依靠計算機硬體的特點,對侵權行為地作出規定,即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此外,鑒於網路本身的特點,在網路上經常會遇到難以找到侵權行為人,或行為人的住所地和侵權行為地均在國外等情況,如僅規定上述兩點,對保護著作權不利,因此進一步規定: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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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責任如何認定
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責任如何認定?網路著作權是基於網路信息傳播而產生的一種非紙質的著作權,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使得信息擴散更廣更快,這就導致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不斷發生,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有關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的知識。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責任如何認定網路著作權的概念網路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路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基於此,網路著作權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層,相對與傳統作品,指傳統作品被上傳至網路時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這里特指信息網路傳播權。我國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根據實踐中產生的新問題,在第10條關於著作權的具體權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項規定,其中第12項是關於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規定,承認了傳統著作權在網路等電子環境下所享有的受保護地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號)第2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新的數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媒體,不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路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擅自復制、轉載、傳播他人作品的,均構成侵犯著作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網路著作權侵權責任如何認定1、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路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2、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路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3、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路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4、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專門用於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他人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方法、設備或者材料,而上載、傳播、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六)項的規定,追究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民事侵權責任。
D. 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如何認定
著作權侵權現象時有發生,尤其是網路著作權侵權的發生更是頻繁。對於作品的著作權人來講,這樣顯然是損害其合法利益的行為,那麼就需要對相關的侵權案件作出處理。而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該如何認定呢?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如何認定?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如何認定?根據著作權保護的特點,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可分為以下幾步:1.對原告作品的分析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著作權的產生採取自動保護原則,即作品一經創作完成,著作權即告產生。因此,與專利、商標等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侵權認定不同,著作權侵權認定還涉及到權利的有效性問題。?一部擁有有效著作權的作品必須同時具備下述條件: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圍;具備獨創性;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只要有任何一個條件不具備,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這樣,被告當然未侵權。如果原告作品同時符合上述條件,則該作品享受著作權法保護。2.對被控侵權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對被控侵權作品的分析,可適用以下兩個標准:一是接觸,即接觸前一作品的機會;二是實質相似,即應受著作權保護部分實質相似。其中,後者是認定的重點。在認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實質相似時,應將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與被告作品的相應部分進行對比,判定兩者是否實質相似。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在認定原、被告作品之間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方面也有過成功的案例。例如,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的後半生》一書侵權糾紛案中,通過肯定被告作品的獨創性,即否定被告作品與原告作品間的實質性相似,從而判定被告未侵權。如果被告的行為屬於使用作品的行為,那麼,就需要對被告的使用方式進行分析。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對使用方式規定了不同的含義。如在專利法中指的是實施,即將某項專利運用於產業,按說明製造出相同的產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與之相對立,在著作權法中指的是復制,即以印刷、復印等方式將作品製成一份或者多份。當某一客體(如實用藝術品或外觀設計作品)受到專利法與著作權法的不同角度的保護時,尤其應注意區分實施與復制這兩種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構成不同類型的侵權行為。對於復制這種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進行施工、生產工業品,不屬於著作權法所指的復制。由此可知,在我國,將平面作品以立體形式再現不構成對平面作品的侵權。關於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如何認定?這一問題小編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有更多關於網路著作權的問題,大家可以繼續關注八戒知識產權,或電話聯系我們。
E. 什麼叫網路著作權的間接侵權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1.間接侵權主要發生在中間商身上。比如,提供鏈接方便廣大網民下載某一受內網路著作權保護的資源,網容民下載了就是直接侵權,提供網路鏈接的就是間接侵權。
網路著作權的間接侵權是指,沒有實施受網路著作權專有權利控制的特定行為,但故意引誘他人實施「直接侵權」,或在明知或應知他人即將或正在實施「直接侵權」時提供實質性幫助,以及特定情況下「直接侵權」的准備或擴大其侵權後果的行為。
2.《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3條規定,鏈接提供者構成間接侵權須滿足以下構成要件:1、存在軟體用戶的直接侵權行為;2、軟體供應商對於用戶的直接侵權行為起到了教唆、引誘或實質性幫助作用;3、軟體提供商存在主觀過錯,即明知或應知。
這實際上等同於同侵權行為,下載鏈接的人與提供連接的中間商形成共同侵權,應依法承擔共同侵權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