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融資租賃
㈠ 知識產權企業在營改增後的差額徵收怎麼處理
知識產權企業在營改增後的差額徵收
「營改增」差額征稅是原營業稅差額征稅優惠政策的延續。「營改增」差額征稅應做到合法、真實、完整,即准予扣除項目必須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屬於實際發生並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以清單形式逐筆如實申報。
「營改增」差額征稅的政策規定
進行差額征稅申報的應稅服務,必須是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稅的,具體包括:1.交通運輸業:運輸分包業務、聯運業務。2.部分現代服務業:試點物流承擔的倉儲業務、勘察設計單位承擔的勘察設計勞務。3.代理業:知識產權代理、廣告代理、貨物運輸代理、船舶代理服務、無船承運業務、包機業務和代理報關業務。4.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指經人民銀行、商務部(包括商務部成立前原外經貿部、原國家經貿委)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
要注意,扣除項目應嚴格按政策執行,不得擅自擴大。如試點物流承擔的倉儲業務允許扣除價款的項目,是付給其他倉儲合作方的倉儲費;勘察設計單位承擔的勘察設計勞務允許扣除價款的項目,是支付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或個人的勘察設計費;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允許扣除價款的項目,是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貸款的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還要特別注意,交通運輸業差額征稅扣除項目與進項稅額抵扣不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註明的裝卸費、保險費等雜費,在差額征稅時也可以扣除。
「營改增」差額征稅的憑證要求
允許填入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清單扣除價款的項目,應當是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憑證。具體包括: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於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徵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差額征稅與進項稅額抵扣不同,對取得發票的種類上無具體要求,只要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發票都可以。2.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3.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外匯支付憑證、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4.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應注意的是,對納稅人試點以前的業務取得的憑證,納稅人應當向地稅機關申報營業稅差額征稅,而不能申報增值稅差額征稅。納稅人支付可差額征稅的扣除價款,取得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可作為進項抵扣憑證,在認證後申報抵扣,也可以作為差額征稅的憑證。如作為差額征稅憑證,則不需要認證,填入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清單,並按規定填報附表三即可。但對納稅取得非試點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認證並申報抵扣進項稅額,不得作差額徵收申報扣除。對納稅人取得的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已認證的,如不作為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而作為差額征稅憑證的,在申報時應在進項稅額明細中將這些發票剔除,再進行差額征稅申報,不得既抵扣進項稅額又進行差額征稅申報。
「營改增」差額征稅的填報事項
一是備案登記。差額征稅納稅人在納稅申報前,應按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未按規定備案的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表附表一第12列「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金額」不能填列。二是清單填報。作差額征稅申報的納稅人,需填報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清單和申報表附表三(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明細)。「營改增」修改後增值稅申報表共五張,一張主表、三張附表(分別為本期銷售情況明細、本期進項稅額明細和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明細)和一張《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情況表》。附表一、附表二為一級附表,附表三是二級附表,附表一有關數據的填報需根據附表三的數據填列。申報表的填報順序是先填二級附表,再填一級附表,最後填主表。具體順序為附表三、附表一、《固定資產抵扣明細表》、附表二和主表。
具體要求:1.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清單中「憑證種類」為「發票」的,必須填寫「開票方納稅人識別號」。2.清單「合計」欄數據中的「稅額」應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減除項目本期發生額各欄數據之和一致。3.附表三(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明細)填報要求:不同稅率的應稅貨物銷售,其進項稅額不必分開核算,只要是取得的進項稅額都可以抵扣不同稅率的銷項稅額。但由於差額征稅扣除的是銷售額,因此對不同稅率的可差額征稅的扣除項目必須分別核算,並在填報附表三時分不同的稅率分別填報本期應稅服務價稅合計額和應稅服務扣除項目的期初余額、本期發生額、本期應扣除金額、本期實際扣除金額、期末余額。附表三所需填列金額均為含稅金額。
㈡ 營改增後 關於融資租賃業務稅務(上海)的若干問題!
一、交通運輸業 交通運輸業,是指使用運輸工具將貨物或者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 (一)陸路運輸服務。 陸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陸路(地上或者地下)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包括公路運輸、纜車運輸、索道運輸及其他陸路運輸,暫不包括鐵路運輸。 (二)水路運輸服務。 水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 遠洋運輸的程租、期租業務,屬於水路運輸服務。 程租業務,是指遠洋運輸企業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運輸任務並收取租賃費的業務。 期租業務,是指遠洋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操作人員的船舶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均由船東負擔的業務。 (三)航空運輸服務。 航空運輸服務,是指通過空中航線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 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屬於航空運輸服務。 濕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機組人員的飛機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一定標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的業務。 (四)管道運輸服務。 管道運輸服務,是指通過管道設施輸送氣體、液體、固體物質的運輸業務活動。 二、部分現代服務業 部分現代服務業,是指圍繞製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 (一)研發和技術服務。 研發和技術服務,包括研發服務、技術轉讓服務、技術咨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1.研發服務,是指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與試驗開發的業務活動。 2.技術轉讓服務,是指轉讓專利或者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 3.技術咨詢服務,是指對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和專業知識咨詢等業務活動。 4.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是指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果支付節能服務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報酬的業務活動。 5.工程勘察勘探服務,是指在采礦、工程施工以前,對地形、地質構造、地下資源蘊藏情況進行實地調查的業務活動。 (二)信息技術服務。 信息技術服務,是指利用計算機、通信網路等技術對信息進行生產、收集、處理、加工、存儲、運輸、檢索和利用,並提供信息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軟體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和業務流程管理服務。 1.軟體服務,是指提供軟體開發服務、軟體咨詢服務、軟體維護服務、軟體測試服務的業務行為。 2.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是指提供集成電路和電子電路產品設計、測試及相關技術支持服務的業務行為。 3.信息系統服務,是指提供信息系統集成、網路管理、桌面管理與維護、信息系統應用、基礎信息技術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術基礎設施管理、數據中心、託管中心、安全服務的業務行為。 4.業務流程管理服務,是指依託計算機信息技術提供的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經濟管理、金融支付服務、內部數據分析、呼叫中心和電子商務平台等服務的業務活動。 (三)文化創意服務。 文化創意服務,包括設計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1.設計服務,是指把計劃、規劃、設想通過視覺、文字等形式傳遞出來的業務活動。包括工業設計、造型設計、服裝設計、環境設計、平面設計、包裝設計、動漫設計、展示設計、網站設計、機械設計、工程設計、創意策劃等。 2.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是指轉讓商標、商譽和著作權的業務活動。 3.知識產權服務,是指處理知識產權事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對專利、商標、著作權、軟體、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代理、登記、鑒定、評估、認證、咨詢、檢索服務。 4.廣告服務,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志、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互聯網等各種形式為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通告、聲明等委託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廣告的策劃、設計、製作、發布、播映、宣傳、展示等。 5.會議展覽服務,是指為商品流通、促銷、展示、經貿洽談、民間交流、企業溝通、國際往來等舉辦的各類展覽和會議的業務活動。 (四)物流輔助服務。 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代理報關服務、倉儲服務和裝卸搬運服務。 1.航空服務,包括航空地面服務和通用航空服務。 航空地面服務,是指航空公司、飛機場、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國境內航行或者在我國境內機場停留的境內外飛機或者其他飛行器提供的導航等勞務性地面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旅客安全檢查服務、停機坪管理服務、機場候機廳管理服務、飛機清洗消毒服務、空中飛行管理服務、飛機起降服務、飛行通訊服務、地面信號服務、飛機安全服務、飛機跑道管理服務、空中交通管理服務等。 通用航空服務,是指為專業工作提供飛行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航空攝影,航空測量,航空勘探,航空護林,航空吊掛播灑、航空降雨等。 2.港口碼頭服務,是指港務船舶調度服務、船舶通訊服務、航道管理服務、航道疏浚服務、燈塔管理服務、航標管理服務、船舶引航服務、理貨服務、系解纜服務、停泊和移泊服務、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務、水上交通管理服務、船隻專業清洗消毒檢測服務和防止船隻漏油服務等為船隻提供服務的業務活動。 3.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是指貨運客運場站(不包括鐵路運輸)提供的貨物配載服務、運輸組織服務、中轉換乘服務、車輛調度服務、票務服務和車輛停放服務等業務活動。 4.打撈救助服務,是指提供船舶人員救助、船舶財產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撈服務的業務活動。 5.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是指接受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在不直接提供貨物運輸勞務情況下,為委託人辦理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手續的業務活動。 6.代理報關服務,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委託,代為辦理報關手續的業務活動。 7.倉儲服務,是指利用倉庫、貨場或者其他場所代客貯放、保管貨物的業務活動。 8.裝卸搬運服務,是指使用裝卸搬運工具或人力、畜力將貨物在運輸工具之間、裝卸現場之間或者運輸工具與裝卸現場之間進行裝卸和搬運的業務活動。 (五)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有形動產租賃,包括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 1.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有形動產租賃業務活動。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有形動產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照殘值購入有形動產,以擁有其所有權。不論出租人是否將有形動產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屬於融資租賃。 2.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物品、設備等有形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 遠洋運輸的光租業務、航空運輸的干租業務,屬於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 光租業務,是指遠洋運輸企業將船舶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操作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 干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飛機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機組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 (六)鑒證咨詢服務。 鑒證咨詢服務,包括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1.認證服務,是指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利用檢測、檢驗、計量等技術,證明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相關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的業務活動。 2.鑒證服務,是指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為委託方的經濟活動及有關資料進行鑒證,發表具有證明力的意見的業務活動。包括會計、稅務、資產評估、律師、房地產土地評估、工程造價的鑒證。 3.咨詢服務,是指提供和策劃財務、稅收、法律、內部管理、業務運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議的業務活動。
㈢ 知識產權交易融資有哪幾種方式
知識產權的融資行為包括:質押貸款、知產引資、技術入股、融資租賃等。
㈣ 融資租賃的4種業務模式,哪種最合適
一、直接租賃(新設備新廠房投資)
①融資租賃合同;
②產品買賣合同;
③產品交付及技術服務協議。
該模式功能:
1)降低企業購置設備、廠房自籌資金比例,緩解企業前期資金壓力;
2)企業可靈活租金支付方式,實現現金支出與流入匹配。
該模式適用企業:
1)適用於廠房、大型設備技術改造升級的企業;
2)企業具有一定規模,增長趨勢良好,稅收和利潤等經濟效益指標良好。
二、售後回租
①產品買賣合同;
②融資租賃合同。
該模式功能:
1)最高可得到設備凈值70-80%的融資,有效緩解企業營運資金不足;
2)無需抵押物等附加條件,降低融資門檻;
3)有利於企業優良資產的保值增值。
該模式適用企業:
1)適用於擁有大量存量資產(廠房、設備)而流動資金不足的企業:
2)企業具有一定規模,增長趨勢良好,稅收和利潤等經濟效益指標良好。
三、廠商租賃
①融資租賃合同
②產品買賣合同;
③產品交付及售後服務協議;
④租賃物回購承諾。
該模式功能:
1)能夠迅速擴大廠商服務產品銷售規模,加快企業市場的擴張步伐;
2)提高應收賬款的管理水平,加速回收銷售款,提高資金流動性,優化財務結構,提升信用等級;
3)避免貨款催收等麻煩,在降低管理成本的同時,企業將更多寶貴的資源和精力用於產品研發等主要管理方向。
該模式適用企業:
1)適用於提供設備生產和集成服務類產品的廠商;
2)企業在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產業帶動性強,稅收和利潤等經濟效益指標良好;
3)產品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
四、風險租賃
①產品買賣合同;
②融資租賃/經營租賃合同;
③服務協議;
④租賃物回購承諾。
SPV公司由製造廠商或製造廠商股東設立
該模式功能:
1)通過「體驗式營銷」及為用戶提供增值服務進行新產品推廣,提高新產品的知名度和認知度,快速佔領市場。
2)加速貸款回籠,改善廠商現金流狀況。
該模式適用企業:
1)適用於急於對新產品進行市場推廣的企業;
2)產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
五、創投租賃
①融資租賃合同;
②租賃債權轉股權協議;
③產品買賣合同;
④設備交付及售後服務協議;
⑤股權轉讓協議。
該模式功能:
1)讓經營歷史短,信用記錄缺乏的企業融資更為容易;
2)股東權益的部分風險轉移給租賃公司,降低風險;
3)減少企業投資額,提高投資回報率,使核心管理團隊獲得較高的報酬;
4)創投租賃出資人不尋求對企業資產及管理的高度控制權。
該模式適用企業:
1)適用於初創期成長期的企業;
2)關鍵技術領域擁有核心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或科研隊伍完善,技術創新能力較強或商業模式成熟,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
㈤ 無形資產可以做融資租賃嗎
(以下純屬手碼,歡迎交流)這個融資租賃能不能做的問題實際上是要看融資租賃公司的謹慎程度,實操中不少商租也進行了無形資產融資租賃操作,如北京文科租賃在這方面便是領頭羊,當地政府鼎力支持,說他們這個無形資產融資租賃合同無效那就過於片面了。
首先,無形融資租賃滿足一般融資租賃的外觀,由承租人出賣其所有的無形資產,在無形資產交易平台(知識產權局等)登記轉讓給出租人,出租人享有所有權後再進行許可承租人使用。同時在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租賃物的保管、租賃物的侵權責任等等規定與一般融資租賃外觀趨於一致。
其次,我國現有法律制度關於無形資產融資租賃的規定寥寥無幾,僅有的《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也已經於2018年予以廢止,《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租賃財產包括:
(一)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動產;
(二)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
(三)本條(一)、(二)項所述動產和交通工具附帶的軟體、技術等無形資產,但附帶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二分之一。
這個「附帶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二分之一」對於無形資產融資租賃來說是好是壞因人而異,有人欣喜無形資產融資租賃有了法律層面的規定,有人也無奈於二分之一的限制;當然廢止了則應當理解為對無形資產融資租賃的松綁,不必拘泥於二分之一的限制,其次法無禁止可為,最終的落腳點始終的在於風控措施的擔保上,通過保證擔保、抵押擔保、質押擔保作為抓手,做到風險可控便可。
最後,參考域外法律體系,日本軟體類型的無形資產融資租賃比較普遍,無需附著在其他載體上面,但是涉及的是不單單是融資租賃合同及(即《租賃標准合同》),還有一個《程序租賃標准合同》 ,兩份合同在租賃物使用、歸還、清算以及瑕疵擔保等方面的規定各有分工,為日本租賃業協會同一制定的,由此可見無形融資租賃並非一棒子打死。
一言以蔽之,無形資產融資租賃能不能做,如何做還是得看具體租賃公司的審慎程度,做好融資租賃合同的表象,風控措施做足,實際訴訟如何認定還是得看法官個人對無形資產融資租賃的認可程度,畢竟相關規定幾乎為空白,僅能靠合同法分則以及司法解釋進行判決。同時要做好最終被認定為借貸關系的心理准備,被認定為借貸關系的話手續費收取就於理不符了,無形資產融資租賃風險還是相當大的,如何權衡就看評審委員了!
㈥ 知識產權上市能融資嗎
知識產權的融資行為包括:質押貸款、知產引資、技術入股、融資租賃等。
質押貸款:是指企業或個人以合法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經評估後作為質押物,向銀行申請融資。
知產引資:指現有也指企業通過知識產權吸引合作第三方投資,企業通過出讓股權換取第三方資金,共同獲利。
技術入股:是指擁有專利技術/專有技術的企業或者個人,通過知識產權的價值評估後,與擁有資金的第三方機構合作成立新公si的一種方式,使得擁有專利技術/專有技術的企業或者個人獲得企業股權;也指企業股東或者法人將自主擁有的專利/專有技術,通過知識產權的價值評估後,轉讓到企業,從而增加其持有的股權。
——恩美路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