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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區只有房屋使用權的房子

發布時間: 2021-02-18 08:22:15

㈠ 只有使用權的房子可以購買嗎

1、無法轉來變為產權房:源只有使用權的房子是沒有所有權的,因為只有使用權的房屋在購買時有政策優惠,所以要想從沒產權的房屋轉變為有產權的房屋,也要受到政策的限制。就目前的政策而言,對於使用權的房屋政策限制尚未完全開放,能把使用權房變成產權房非常少,難度極高,而且有能力把使用權房變成產權房的購房者也基本都能買到普通商品房吧。所以在這建議慎買只有使用權的房屋。

2、無法辦理貸款:購房者在購買只有使用權的房子的時候,只能通過全款的方式來購買,因為只有使用權的房屋是無法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所以購買時會增加購房者的壓力。而且從賣房者的角度來看,買方為了保證合同的正常履行會採取怎樣的手段也是意料不到的,這些會導致在使用權房的轉讓中出現不少的問題。

3、存在戶口問題:有些購房者買房是為了解決戶口問題,而購買只有使用權的房子是不能辦理入戶的,有可能買賣雙方交易的時候,購房者支付了一定定金,但是對方如果不遷移戶口,或採取種種方式拖延,為了拿到全額房款。到時候即使已經住進來了,但是由於現在的戶主不同意,而無法將戶口遷移進來。

㈡ 軍產權的房子敢買嗎

購買軍產房存在一定風險,需要了解和注意一下幾點:

一、軍產房是指軍隊享有房屋所有權(即產權)的房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房地產業司、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印發的《城鎮駐軍營房產權轉移和房屋現狀變更登記實施細則》第八條的規定:軍隊房屋產權屬軍委、總部,所有權性質屬軍產,「產權單位」填總後勤部。

二、其營房變更登記委託住用單位(即產權管理單位)全權辦理,使用住用單位印章,但必須按《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規定的房地產轉移、變更批准許可權,持有總後勤部或各軍區、軍兵種、國防科工委等大單位的批件。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產權轉移無效,並不得進行營房變更登記。

三、同時依據《軍隊房地產開發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利用軍隊房地產開發,不論數量多少,一律報總後勤部審批。

四、《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總後勤部[1999]後營字第530號印發)第四條規定: 出售軍隊現有住房,必須經軍區級單位審查並報總後勤部批准,由售房單位組織實施。

五、綜合上述軍隊房地產管理規定,軍產房的產權單位是總後勤部,軍隊產權房屋向地方轉讓,必須取得總後勤部的審批,否則無權轉讓,轉讓無效。

六、軍產房是國家軍事機關所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上登記的所有人是軍事機關,該房屋一般不能成為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而且理論上存在被徵用的可能,軍人對軍產房一般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七、如果軍產房經過了房改,已經變為了軍人個人的私產,房屋所有權證已註明為軍人的個人私產,這樣的房子再經過所在軍事機關的審批才能上市交易,因為這樣的房屋涉及到國家的軍事秘密和軍事安全.

八、軍產房是國家批給軍隊的房用地,一般情況下必須得一次性付款的。軍產證的性質有點象集資房,不能抵押或貸款,因土地是部隊的,地方政府亦無權干涉,轉名只需所屬的軍區辦事處或管理處改名即可,亦有房產證由軍區提供的,此類房在新開盤的時候才可以做短期的貸款按揭,二手交易做按揭就比較困難!

九、購買軍產房需要注意以下兩點內容:
1、 房屋所有權證上登記的所有權人是誰,如果只有使用權,建議不要購買;
2、 如果已經經過房改變成了個人私產,是否有部隊批准同意上市交易的書面批文。

十、軍產房戶口遷移立戶和妻子隨遷問題1、需本人憑身份證、戶口薄、房產證到房產所在派出所直接辦理戶口遷移。2、夫妻隨遷入戶須符合下列條件 A、夫妻分居滿二年 B、申請隨遷人員必須是無業人員,不屬於在職幹部、職工。 C、該戶內未發生過超生事實。 十一、軍產房學位申請 提供住房軍產證或軍產房所屬部門開具的證明(附繳款收據),及轄區居委會出具的實際居住證明。

㈢ 買使用權的房子可以把戶口遷移過去嗎房子是屬於部隊的,部隊的房子使用權一般是多久呢謝謝

部隊的房產在法律上稱之為軍產房,是不能買賣的到能不能繼承,請咨詢房產所在地的部隊!

㈣ 只有使用權的房屋可以買嗎

1、無法轉變為產權房:只有使用權的房子是沒有所有權的,因為只有使用權的房屋在購買時有政策優惠,所以要想從沒產權的房屋轉變為有產權的房屋,也要受到政策的限制。就目前的政策而言,對於使用權的房屋政策限制尚未完全開放,能把使用權房變成產權房非常少,難度極高,而且有能力把使用權房變成產權房的購房者也基本都能買到普通商品房吧。所以在這建議慎買只有使用權的房屋。

2、無法辦理貸款:購房者在購買只有使用權的房子的時候,只能通過全款的方式來購買,因為只有使用權的房屋是無法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所以購買時會增加購房者的壓力。而且從賣房者的角度來看,買方為了保證合同的正常履行會採取怎樣的手段也是意料不到的,這些會導致在使用權房的轉讓中出現不少的問題。

3、存在戶口問題:有些購房者買房是為了解決戶口問題,而購買只有使用權的房子是不能辦理入戶的,有可能買賣雙方交易的時候,購房者支付了一定定金,但是對方如果不遷移戶口,或採取種種方式拖延,為了拿到全額房款。到時候即使已經住進來了,但是由於現在的戶主不同意,而無法將戶口遷移進來。

㈤ 部隊的房子,只有使用權,能買么

軍產嚴禁上市交易,不準買賣和轉讓。

㈥ 什麼叫地產,軍產,國產他們都有什麼區別呢,為什麼有的房子只有使用權呢 是什麼意思啊

地產、國產,我沒聽說過

軍產:就是軍隊(部隊大院)蓋的房子,這內種產權就叫軍產,而容且這種房子是不能上市出售的。

使用權:分兩種,一種是房屋管理所的,一種是單位的使用權,兩者歸屬不同,但是性質一樣,這種房子都是和房管所或者單位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按月需繳納一定錢數的房租,這種房子在某些地區是不能轉讓的,不過有些地區是可以轉讓的,每平米按照1000元過戶(按照使用面積計算)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㈦ 購買只有使用權的房子有什麼危害

1、無法轉變為產權房:只有使用權的房子是沒有所有權的,因為只有回使用權的房屋在購買答時有政策優惠,所以要想從沒產權的房屋轉變為有產權的房屋,也要受到政策的限制。就目前的政策而言,對於使用權的房屋政策限制尚未完全開放,能把使用權房變成產權房非常少,難度極高,而且有能力把使用權房變成產權房的購房者也基本都能買到普通商品房吧。所以在這建議慎買只有使用權的房屋。

2、無法辦理貸款:購房者在購買只有使用權的房子的時候,只能通過全款的方式來購買,因為只有使用權的房屋是無法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所以購買時會增加購房者的壓力。而且從賣房者的角度來看,買方為了保證合同的正常履行會採取怎樣的手段也是意料不到的,這些會導致在使用權房的轉讓中出現不少的問題。

3、存在戶口問題:有些購房者買房是為了解決戶口問題,而購買只有使用權的房子是不能辦理入戶的,有可能買賣雙方交易的時候,購房者支付了一定定金,但是對方如果不遷移戶口,或採取種種方式拖延,為了拿到全額房款。到時候即使已經住進來了,但是由於現在的戶主不同意,而無法將戶口遷移進來。

㈧ 只有使用權的房子買劃得來嗎

根據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部隊的土地使用權都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出租使用時,應當將租金中相當於土地租金部分上交國家財政。但事實上下面根本不這樣做。

根據你的問題,你們是和部隊簽訂協議,租賃土地然後在其上建設房屋後使用,肯定有一定期限的使用年期,到期後房子歸屬於部隊所有。你要問劃不劃算,這要根據你們建房後的用途及收益來衡量,當凈收益也就是經營收益減去所有費用大於0時,都是有利潤的,也就是劃算的。

至於拆遷賠償,因為房屋所有權不是你們的,所有「被徵收人」理所當然不是你們,補償款也不會賠償給你們。那你們只有根據和部隊簽訂的協議請求部隊給你們補償了。

㈨ 軍區房屋使用權繼承問題

房屋使用權不能繼承,它僅是房屋所有權的一部分。

㈩ 怎麼理解只有「使用權的房子」

所以在此就這一類問題再談一些個人的看法。上世紀九十年代我國實行住房制度改革以來,大多數公房都經過產權改革變為了私房(即以一定優惠條件將公房出賣給單位職工),但在一些地區有少量公房沒有改革,仍然由職工象徵性地出一些房租繼續租住。由於一住就是幾十年,房租又很少而且還是從工資里直接扣除,所以住戶已經意識不到租賃關系的存在,總感覺這個房子就是自己的,只不過自己享有的是「使用權的房子」。然而,根據物權法定的原則,在物權法的權利體系中並不存在「房屋使用權」這一獨立的物權類型。雙方之間存在的只是租賃合同,只是債權債務關系。關於租賃合同,《合同法》是這樣定義的:「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三十五條又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所以說白了,所謂的只有「使用權的房子」實際上就是承租來的公房,承租人僅僅是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房子真正的所有權人並不是租住在裡面的承租人,而是收取房租的單位即出租人,雙方之間只是出租與承租的關系,最終承租人還必須將房屋返還給出租人。因此「只有使用權」的房子,只是民間通俗的說法,法律上並不存在這一物權類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民法上,佔有、使用、收益、處分被稱為所有權的內容或所有權的四項權能。在出賣給職工之前,單位將房屋出租給職工居住,只收取少量房租,單位行使的是四項權能中的處分和收益權能;職工通過購買實現房屋所有權的轉移,使單位失去所有權,自己獲得所有權而成為房子真正的主人,職工才能擁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這四項權能,進而才能談得上出賣、贈與、抵押、出租、繼承等。租來的公房在單位出賣時怎麼辦呢?《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承租人盡管享有的是債權,但是這個債權又具有一定的物權的性質,是物權化的債權,所以在單位出售房屋時,作為單位職工的承租人可以優先購買該房屋。買下後才成了房子真正的所有權人,才談得上以後的處分問題。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承租期間,簽訂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去世怎麼辦呢?《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本人認為,一般而言,在租賃合同上簽字的可能只是承租方中的一個人,但是應該理解為簽字人是代表承租方簽訂合同的,所以並不是一旦簽字人死亡了租賃合同當然立即終止,與其共同生活的人(范圍很廣,不限於家庭成員)立即就沒有權利繼續租住了,而是在原租賃期限內,與其生前共同生活的人還可以繼續居住,直至租賃合同期滿。但由於是租來的,該房屋仍然不能出賣、贈與、抵押或者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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