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和著作權
版權與著作權有什麼區別
在我國,版權就是著作權,沒有區別.版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版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在中國,按照著作權法規定,作品完成就自動有版權.所謂完成,是相對而言的,只要創作的對象已經滿足法定的作品構成條件,既可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在學理上,根據性質不同,版權可以分為著作權及鄰接權,簡單來說,著作權是針對原創相關精神產品的人而言的,而鄰接權的概念,是針對表演或者協助傳播作品載體的有關產業的參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錄音錄像製品製作者、廣播電視台、出版社等等.
版權是作者在自然法上的財產權(所有權)還是社會作為讓步而由法律授予作者的有限的法定壟斷權(調整權)?對這一問題做出正確回答的前提是確定版權的理念:
版權是為了保護作者的權利而設立還是為了知識的進步和公眾的福祉而確立?當然版權法律同時擁有這兩種功能,但是那一項是它的基本理念呢?當作者權利和公眾的福祉發生矛盾的時候誰是第一位的呢?
版權的主要目的是以知識的進步促進公眾的福祉,為了鼓勵新作品的復制和在公眾中的傳播,版權通過賦予作者復制和分發的專有權以激勵創作者的創作活動.為了促進公眾的福祉的目的,作者的這些權利有很多的限制,這些限制主要是通過合理使用制度體現來.版權調整的權利涉及到三個利益群體——作者、發行者和使用者.版權法作為支持知識進步的基礎既要考慮給與創造者和傳播者報酬也要重視支付這些報酬的使用者的合理的權利.從18世紀早期英國開始制定版權法開始,版權一直是為了試圖平衡創作者(和他們的出版者)的權利與使用者的權利的產物,現在是將來也是.三個利益群體都在使用版權作品,使用的目的不同,作者用來穿作新的作品,發行人在市場上分發作品,消費者在家中、學校和辦公室使用作品,作者進行創造性的使用,發行者進行商業使用,消費者進行可能涉及也可不涉及商業問題的個人使用.對版權資料的創造性使用和私人使用會與發行人和企業主控制商業使用的目的發生沖突,這使得平衡各種
競爭利益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了.使事情更復雜的是,不同團體的成員在不同的時間會有不同的立場.例如,一個作者會希望可以自由的引用他人的作品,卻不希望別人引用自己的作品而自己得不到補償;一個出版商會希望可以出版他人的一本書的一部分,但卻不願給與別人這種優惠;只有消費者的立場是不變的:他們希望可以自由的使用這些資料.
② 著作權和版權有什麼區別
著作權和版權有什麼區別?在我們現實生活使用中,一般著作權是等同於版權的。但是從這兩個專業術語的來源看的話,兩者之間還是有很多區別的。著作權和版權有什麼區別版權英文原詞翻譯是right,屬於英法美法律體系。從其英文原詞直接翻譯為復制權利,就可以看出,剛開始版權是為了禁止別人在沒有得到去權利人的許可就復制其作品,從而對權利人造成經濟損失而建立的權利。在法律體系裡,是不屬於自然權利的,當然天賦人權也並不適用,而是一種用來刺激作家等進行藝術創作的政策之一。側重點在維護權利人的經濟權益所以看出其側重點就是在維護權利人的經濟權益,也就是作品只是財產的存在方式之一,和作者的價值觀、精神世界是沒有關系的,所以可以隨便轉讓。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一個買家僱傭一個作家進行一部作品的創作,那麼這部作品是屬於這個買家的,而不是作家本人,在有的使用英法美體系的國家甚至認為這個買家才是作者。著作權是大陸法律體系的概念之一而著作權則是大陸法律體系的概念之一,原文翻譯為author'sright,作者權利。這就可以看出,將作品是看作作者的人格以及精神世界的展示,而不是直接物化為作者的財產之一。所以在著作權的法律中,想要轉讓作品有很多限制的。因為這已經屬於人身權利的范疇,而人身權利一般是不能進行轉讓的。而同樣的一個買家僱傭一個作家進行一部作品的創作,無特殊情況,著作權還是屬於作者的,而買家只能通過作者的授權才可以使用作品。但是由於《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不斷發展,兩大法律體系的國家也都加入,這兩者的概念不斷融合,差距也在逐漸縮小,值得注意的是,我們國家的法律雖然規定版權和著作權是同義,但是詳細表述的使用過的大陸法系。
③ 著作權和版權有什麼區別
「著作權」與「版權」這兩個術語從詞源來看存在很大差別。 「版權」是英美法系的概念。從其英文原詞可以看出,版權的最初意思就是「復制權」,是為了阻止他人未經許可復製作品、損害作者經濟利益而由法律創設的權利。英美法系國家從未將版權看成所謂的「天賦人權」或「自然權利」,而是將它視作鼓勵、刺激創作作品的公共政策的產物。與此相適應,版權的側重點也在於保護作者的經濟權利。作品長期以來被單純視為作者財產,而與作者的精神、人格關系不大。因此,版權可以像其他有形財產那樣自由轉讓。同時,雇員在受雇期間為了完成僱主交付的任務而創作的作品,也被視為是僱主而非雇員的財產,其版權由僱主享有。有的英美法系國家甚至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視僱主為作者。 「著作權法」是大陸法系的概念,其原意為「作者權」。與英美法系的版權法相比,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將作品更多的視為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並非普通的財產。因此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更為注重保護作者的人身權利。對著作權的轉讓施加較多限制,對人身權利則一般不允許轉讓和放棄。有的大陸法系國家甚至不允許著作權轉讓。同理,對於雇員為了完成僱主交付的工作任務而完成的作品,一般情況下雇員仍然能夠原始取得著作權,僱主只能通過合同受讓或者被許可使用其中的著作財產權。 但是,隨著兩大法系的主要國家均加入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以及兩大法系之間的相互借鑒和融和,「著作權」和「版權」在概念上差別也在縮小。……不過,版權制度與著作權制度的詫異畢竟沒有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