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❶ 新國有土地使用權相關規定內容如何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明起正式施行,今日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負責人 解讀了以上兩個規范。
出讓程序和標准——統一
國有土地出讓目前存在三大問題:一是土地出讓信息披露不充分;二是有的地方在招拍掛特別是掛牌出讓中設定條件限制競買人,操作不規范;三是協議出讓公開程度不夠。解決這些問題,需要進一步統一出讓程序和標准。
六類土地——招拍掛
以下六類土地必須納入招拍掛范圍:供應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依法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五類情形——可協議出讓
以下五類情形,可協議出讓: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準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準的;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批準的;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協議出讓的其他情形。
在實際工作中,如果不能准確確定是招拍掛還是協議出讓,可由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確定應採用的出讓方式。
協議出讓——公示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意向出讓地塊的位置、用途、面積、出讓年限、土地使用條件、意向用地者、擬出讓價格等信息在當地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及中國土地市場網進行公示。
協議出讓結果也必須在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以及中國土地市場網等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出讓價格有爭議——裁決
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進一步深化,經營性基礎設施將逐步實行有償使用,油田等礦業開採用地也將逐步有償使用,這些用地均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在協議出讓過程中很容易產生出讓價格爭議。
為此,對於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的用地,應當建立協議出讓價格爭議裁決機制。此類用地協議出讓過程中,意向用地者與出讓方在出讓價格方面有爭議難以達成一致,意向用地者認為出讓方提出的出讓價格明顯高於土地市場價格的,可提請出讓方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出讓價格爭議裁決。
❷ 有哪些法律規定適用於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您好,協議出讓方式較招標、拍賣出讓方式而言,是土地出讓的低級形式。這種形式雖然在某些方面具有適用性,但由於協議出讓方式完全由出讓人與受讓人雙方協商出讓事宜,存在著受讓人的單一性。故不能體現市場公開、競爭原則,實踐中存在著一定的弊端。主要表現在:一是受行政干預比較大。如有的地方為吸引外來投資,往往採取低地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辦法。二是容易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收益流失。由於「關系地」、「人情地」的存在,在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時,隨意減收或者免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使國有土地資產收益流失,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三是土地管理部門職能削弱。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❸ 如何正確理解<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16條規定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規定》,界點在哪裡
個人以為 就是將評估出的土地市場價格(《協議出讓。。。規定》)變成現實中真正的土地市場價格 讓土地市場更加公開 公正 公平
❹ 哪部法律規定了協議出讓國有土地的范圍,請指出具體法律。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規定了協議出讓國有土地的范圍。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協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1)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2)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3)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4)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准予續期的,可以採用協議方式;
(5)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可以協議出讓的其他情形。
❺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的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
低於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經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或者通過報紙、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進行調整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並按照前款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應當包括年度土地供應總量、不同用途土地供應面積、地段以及供地時間等內容。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公布後,需要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在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時限內,向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向用地申請。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布計劃接受申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 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塊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方可按照本規定採取協議方式出讓;但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除外。
同一地塊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採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對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城市規劃和意向用地者申請的用地項目類型、規模等,制定協議出讓土地方案。
協議出讓土地方案應當包括擬出讓地塊的具體位置、界址、用途、面積、年限、土地使用條件、規劃設計條件、供地時間等。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擬出讓地塊的情況,按照《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的規定,對擬出讓地塊的土地價格進行評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集體決策?合理確定協議出讓底價。
協議出讓底價不得低於協議出讓最低價。
協議出讓底價確定後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7日內,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協議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或者通過報紙、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公布協議出讓結果的時間不得少於15日。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公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或者協議出讓結果的;
(二)確定出讓底價時未經集體決策的;
(三)泄露出讓底價的;
(四)低於協議出讓最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五)減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違反前款有關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規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日發布的《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同時廢止。
❻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廢止了嗎
2003年8月1日被《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廢止了。
❼ 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協議出讓的國有建設內用地為商業、旅遊容、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外的土地。
(2)在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後的規定時限內,向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意向用地申請的申請人有且僅有一個。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布計劃接受申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
(3)協議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不低於協議出讓最低價。
❽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年限有哪些規定
工業用地50年
住宅用地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