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和使用權區別
1. 用益物權和租賃權的區別是什麼
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租賃權並不是用益物權。租賃權存在的基礎是租賃合同,因此從性質上說,租賃權是一種債權,只不過租賃權具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等物權特徵。
用益物權,是指以一定范圍內的使用、收益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設立的定限物權。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租賃權,又稱「使用收益權」。是指承租人依照財產租賃合同,在租賃物交付後,對租賃物所享有的為使用收益目的所必要的佔有權利的總稱。
(1)用益物權和使用權區別擴展閱讀:
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區別:
用益物權是指以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而設立的定限物權,擔保物權是指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定限物權,二者的區別是:
設立的目的不同,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在於實現物的使用價值,而設立債權的目的在於實現物的交換價值。
權利性質不同。益物權多為具有獨立性的主權利,而擔保物權多為具有從屬性的從權利。
標的物不同.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為不動產,而擔保物權則不然。
客體價值形態的變化的影響不同,用益物權的價值形態變化對其有直接影響,而擔保物權價值形態的變化對其並無影響。
從以上的資料我們可以看出來,從設立的目的和性質、標的物影響等等方面來講都有很大的區別,但是因為兩個都是物權,所以比較容易混淆。
2. 物權和用益物權的區別
1、含義不同
物權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沒有限制條件。
而用益物權,是指以一定范圍內的使用、收益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設立的定限物權。
2、范圍不同
物權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具體可分為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是他物權,屬於物權的一部分,因此,用益物權的范圍小於物權。
3、分類不同
物權可分為自物權與他物權、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主物權與從物權、所有權與限制物權、有限物權與無期限物權、民法上的物權(普通物權)與特別法上的物權、意定物權和法定物權等。
用益物權可分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等。
3. 產權和使用權有什麼區別
有產權會有使用權,有使用權不一定有產權。
產權和使用權區別:
1、產權:所謂的「產權」嚴格意義上來講應該是「所有權」,包含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產權是經濟所有制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
產權包括財產的所有權、佔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的屬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產權具有經濟實體性、產權具有可分離性、產權流動具有獨立性。
產權的功能包括:激勵功能、約束功能、資源配置功能、協調功能。以法權形式體現所有制關系的科學合理的產權制度,是用來鞏固和規范商品經濟中財產關系,約束人的經濟行為,維護商品經濟秩序,保證商品經濟順利運行的法權工具。
2、使用權:不改變財產的本質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權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願而轉移給他人。
房屋的使用權,是指房主按照住房性能對房屋進行事實上的利用。同樣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並不失去對房屋的所有權。
土地使用權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集體土地使用權 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
拓展資料:
產權是財產所有權的簡稱,表明財產的法律歸屬,有了產權,就可以依法使用支配處置這些財產,並取得相應的利益。
就房地產而言,大產權也叫完全產權,即該房產在法律上歸誰所有,房產證就是憑證。
小產權也叫不完全產權,即只有使用權(長期),但沒有所有權憑證(房產證 ),所以法律上產權歸屬不明確,在買賣時存在潛在的風險,價格自然也便宜一些。
4. 用益物權和使用權的區別
這個問題呢,我們可以拿一隻母雞來舉例,比如我可以使用這只母雞回,我讓這只母雞去答捉蟲子,那麼這個就體現的是使用權;另外一個例子,比如這個母雞下了一個雞蛋,那我能收取這個雞蛋,就是雞蛋屬於我,那這個例子呢,體現的就是用益物權。
5. 他物權與用益物權的區別
他物權 :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或享有的權利,源於羅馬法。是指權利人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對他人之物享有的進行有限支配的物權。
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他物權是用益物權的上位概念,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6. 用益物權與所有權的關系
關系如下:
1、用益物權是一種由所有權派生的物權
用益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財產上設立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因此用益物權被稱為「他物權」,這不同於所有權的「自物權」。
2、用益物權是區別於所有權這個完全物權的受限制的物權
雖然用益物權人可依法將其享有的用益物權轉讓、抵押等,但不具有對財產的所有權進行處分的權利。
3、用益物權是一項獨立於所有權的物權
用益物權在行使上具有優先性,即使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也不影響用益物權的存在。
(6)用益物權和使用權區別擴展閱讀
用益物權與所有權的相關情況
1、用益物權的組成主要包括:
①土地承包經營權
承包人依法通過承包而取得的對農村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②建設用地使用權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在國家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築物或者其他附著物的權利;
③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
④地役權
依合同約定,土地上的權利人為實現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地役權的成立,以有兩塊土地為必要,享有權利的土地稱「需役地」,供他人使用的土地稱「供役地」。
2、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包括:
①一般方式
包括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所有權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而是依據法律規定直接取得所有權,如因先佔、建造取得一物的所有權。而所有權的繼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取得所有權,如因買賣、贈與取得物的所有權;
②特殊方式
善意取得是指受讓人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佔有該財產,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所謂善意是指受讓人不知道出讓人為無權處分人,或者受讓人應當知道卻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道出讓人為無權處分人。善意取得既適用於動產,又可適用於不動產。
7. 地役權和用益物權的區別
1.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版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2,地役權是是用益物權的一種.
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其一,地役權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其二,地役權是存在於他人不動產上的用益物權。其三,地役權是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設立的用益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8. 求大神幫助:債權性的用益與物權性的用益的區別
你的問題涉及2個基本概念,「物權」和「債權」。
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這里所說的用益物權是基於標的物「所有權」的,所以叫做用益「物權」。土地使用權是用益物權的其中一種,該權利的轉讓,是「物權」轉讓的一種,會導致所有權人發生改變。
用益債權是「債權」的一種,是對他人之物使用、收益的「債權」性權利。用益債權作為用益的一種方式,具有與用益物權一樣的對物的事實獨立支配性。 用益權人取得佔有之後,所有權人是間接佔有人,用益物權人和用益債權人都是直接佔有人。事實支配地位隨著佔有的轉移而轉移。可以認為所有權人仍保有支配權,用益權人也享有支配權,但兩者支配權的表現形式不同,范圍相區別,同時兩個支配權的關系由用益權設立協議調整。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到,用益債權「沒有改變所有權人」。你問題中提到的「長期的土地租賃」沒有改變該土地使用權的所有權人,現有的佔有人僅僅基於租賃合同佔有了該項權利,債權債務消失後,土地使用權還會回到所有權人手中而非佔有人手中。該權利是基於合同形成之「債權」,所以叫用益「債權」。
這個概念很拿捏人,希望你能弄懂。
9. 請解釋一下用益物權和租賃使用權的區別
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租賃權,是指承租人依照租賃合同所享有的對租賃物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的權利。
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租賃權並不是用益物權。租賃權存在的基礎是租賃合同,因此從性質上說,租賃權是一種債權,只不過租賃權具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等物權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