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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永久使用權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2-18 05:23:40

⑴ 永久使用權的房子拆遷問題

如果原來產權單位已源不存在,對該房屋的拆遷只能按照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對待。但是如果該房屋使用人只有這一套房屋用於居住,一般為保障其基本居住需要,拆遷人應為其安排住處或將建好後的安置房供原使用人繼續租住,但是使用人要支付相應租金的。

永久使用權,在法律法規上並無規定,和土地使用證不一樣,不存在房屋使用權證這一說。

房屋拆遷補償是針對房屋產權也就是所有權進行的補償。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沒有自己是合法房屋所有權人的證明文件(一般是房屋所有權證),從法律意義上說也就不是拆遷當事人,自然不能得到補償。

實踐中也有拆遷人願意對使用人進行補償的,只要雙方達成一致簽訂協議,任何法律法規也不會干涉。但是反過來說,如果拆遷人不願意,的主張和要求也沒有法律上的支持依據,因為畢竟不是合法的被拆遷人,不具備拆遷補償安置的主體資格。

⑵ 沒有房產證的房子,購房合同上如果簽訂了的房屋永久使用權起法律保護作用嗎

沒用。 房產證是唯一能證明你產權的憑證。 如果沒猜錯的話,你購買的應該是小產權房,你購房合同上寫的「永久使用權」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⑶ 房屋具有房屋永久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法律意義相同嗎

房屋產來權,也就是所源謂的房屋所有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也是房屋所有權的四項基本內容。 房屋使用權,是對房屋的實際利用權力,指的是對房屋擁有的利用及有限佔用權,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如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房屋使用權是指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房屋使用權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權之中,是房屋所有權四項基本權能之一。

⑷ 房屋的永久使用權指的是什麼

所謂復永久使用權房是指不能辦理制房產證,但合法使用土地而又經規劃部門許可的在建和已建樓房,通稱使用權房。
它與產權房的主要區別是:
1.由於開發商沒有全部辦齊五證二書,房管局不認可房屋完全產權,但確認其使用權。
因此這類房產不能規范上市交易,不能通過交易獲得完全產權。只能讓渡使用權,所以又稱使用權房。
2.使用權房可以讓渡,買賣雙方簽訂購房合同,按照合同約定付款交房,不能辦理房產證和過戶手續。所以只是合同交易。
3.使用權房是合法房產,其使用權得到確認。只是小產權,所以價格比產權房要低。除了產權不到位以外,其他方面的功能基本上不受影響。但不能用於諸如抵押貸款等必須使用產權證的項目或場所。
4.一般不會有陷阱,應使用規范的合同。

⑸ 房產永久使用權跟產權有什麼區別

所謂永久抄使用權房是指不能辦理房產證,但合法使用土地而又經規劃部門許可的在建和已建樓房,通稱使用權房。
它與產權房的主要區別是:
1.由於開發商沒有全部辦齊五證二書,房管局不認可房屋完全產權,但確認其使用權。
因此這類房產不能規范上市交易,不能通過交易獲得完全產權。只能讓渡使用權,所以又稱使用權房。
2.使用權房可以讓渡,買賣雙方簽訂購房合同,按照合同約定付款交房,不能辦理房產證和過戶手續。所以只是合同交易。
3.使用權房是合法房產,其使用權得到確認。只是小產權,所以價格比產權房要低。除了產權不到位以外,其他方面的功能基本上不受影響。但不能用於諸如抵押貸款等必須使用產權證的項目或場所。
4.一般不會有陷阱,應使用規范的合同。

⑹ 為什麼國家要規定房屋產權為70年,為什麼不能為永久有啥深刻原因

隨便聊聊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承認土地為私人所有,永久或是非常長時間地擁有(比如美國是永久擁有,英國是999年).但是,房產擁有人也就是業主每年要給政府交納大概是房產價值1%到2%的土地契稅.如果算下來,70年也差不多就是相當於再買套房了.

中國要實行<<物權法>>,其中明文規定:70年到期自動續期.至於怎麼個自動續法,我估計有兩個辦法:一是讓房產所有人再掏錢買70年的使用權,但這個70年土地使用費必定是象徵性的,其費用與那時的房價相比必定是遠遠小於;
二是改為國際通行做法,承認土地私有或是永久擁有使用權.然後向現在的國外那樣,業主每年向國家交納契稅.

無論是第一種還是第二種,交納的費用必定是象徵性的. 原因是一定要考慮當時的業主的經濟承受能力.

因為,任何一個腦子正常的政府(何況政府裡面大部分人都是既得利益者),都不可能也沒有能力在沒有絲毫賠償的情況下趕走那個城市已經定居買房的居民,即使那些居民的房產過了所謂的70年.為什麼?因為一個城市裡,本地人基本都是有房的,有房的也是那個城市的主體和基石,誰能動得了?

所謂沒房的,大部分都是離開了原居住地和戶籍,才成為所謂的"沒房人"的,政府會為了這些人的利益去撼動早已定居城市的人居民的基本的居住權?

想想看嘛,2060或是2070年前後,那時的政府會宣布:所有幾十年前在本地買房的人注意了,你們的房子,現在要收回,你們要重新買,政府沒有一點賠償.
你說這可能嗎?

當然,現在的房子可能要住不了70年.不過放心了,時間到了,會拆遷重建的,重建的房子不可能沒有原業主的份或是沒有相應的賠償.這點,從2006年2007年重慶\深圳的所謂"釘子戶"就看出來了.私有財產現在得到越來越明顯的尊重和承認.沒有理由認為2060年或是2070年的中國,對私有產權的保護和尊重還不如2007年.

⑺ 永久使用權 與 產權(所有權)實質區別案例分析,高分!

所謂永久使用抄權房是襲指不能辦理房產證,但合法使用土地而又經規劃部門許可的在建和已建樓房,通稱使用權房。
它與產權房的主要區別是:
1.由於開發商沒有全部辦齊五證二書,房管局不認可房屋完全產權,但確認其使用權。
因此這類房產不能規范上市交易,不能通過交易獲得完全產權。只能讓渡使用權,所以又稱使用權房。
2.使用權房可以讓渡,買賣雙方簽訂購房合同,按照合同約定付款交房,不能辦理房產證和過戶手續。所以只是合同交易。
3.使用權房是合法房產,其使用權得到確認。只是小產權,所以價格比產權房要低。除了產權不到位以外,其他方面的功能基本上不受影響。但不能用於諸如抵押貸款等必須使用產權證的項目或場所。
4.一般不會有陷阱,應使用規范的合同。

⑻ 新求助:關於房屋使用權糾紛

我一直在想,對付這種無賴,最好的辦法不是法律途徑解決。
這樣,既然你有一半使用權,你就去使用,天天坐在他店裡,不讓他經營,虧死他,警察來了,你有使用權的,可以使用的,警察管不了你的。看他和你談不談。
我遇到一女子,結婚為了騙錢騙房子,結婚半年不跟老公過夫妻生活,然後鬧離婚。他老公過來問我怎麼辦,法律上怎麼講,夫妻間有這個義務嗎?我說你盡扯淡,房門一關,先把她強奸掉再說。什麼叫夫妻,你可以使用她的一半啊!!!們的解答。不過我現在把使用權證歸到我們兩的名下,好像還不能解決他單獨佔用的狀況。版主的建議執行起來可能會有挺多問題的。
請問如果我要起訴,要求分割產權的話,他不同意可以強制執行嗎?
或者還有其他更好的辦法嗎?
怎麼還有使用權證?
只有使用權,怎麼分產權啊?產權份分了,問題也沒有解決啊,分割產權又不能把房子劈開。
之前也說得非常清楚!
對付這種無賴,最好的辦法不是法律途徑解決。
天天坐在他店裡,不讓他經營,虧死他,警察來了,你有使用權的,可以使用的,警察管不了你的。看他和你談不談。
我覺得說得非常好,非常有道理~

⑼ 房屋使用權糾紛

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判決之後強制執行,可使其搬離。另,就毆打事件可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對他進行處罰。
可以向公安部門報案。不能解決的話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要求他騰腿並賠償損失。

⑽ 房屋永久使用權可以繼承嗎

房屋永久使用權,如果等同於所有權(如宅地基使用權)。按照《繼承法》,是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
但是,如果這種永久使用權屬於公租性質或國家、集體福利性質,則在使用人死亡時自動終止,不可繼承。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 公民的收入;
2.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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