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滅失土地所有權
❶ 房屋滅失,我分房的訴訟請求會被支持嗎
你們一家的事太亂了 你還要告你母親? 你有沒有良心啊 一家和和氣氣不是更好嗎
❷ 土地所有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分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在於:
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內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容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
❸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
購房者大多對房屋產權問題是一知半解,混淆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問題,「土地使 用權」與「房屋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房屋產權是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出讓的。所謂房地產使用權,其實只是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決定了房產的使用權。
業主所有的住宅除了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外,還擁有該房屋的國土土地使用權。
也就是說如果房屋產權到期房子還在的話,房子依舊是你的,只是要補交土地稅。房產產權期限是指房子所佔的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房子所有權本身。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為國家所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和交易使用權。
住宅的使用許可權是70年,從該地取得日算起。購房者只要有合法的產權證,房子就是私人財產,不屬於國家。只要房子還在,個人就擁有該房子的所有權。 房產權70年從開發商開始蓋房就開始算了。
不能把土地產權70年和使用權70年混為一談,也不能把「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的使用權」混為一談了,正確的說法是「土地的使用權一般為70年」。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在於: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
到期後,如國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須連同地上建築物一並收回時,這時會出現一個問題,由於房子在開發時有先有後,但土地使用權的終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讓合同上的終止時間為准,即土地使用權到期,而房產還未到報廢的年限。這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則要給予地上建築物所有人相應補償;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築物所有權人可以在屆滿前一年向國家申請續期,並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
兩者的區別:兩者的權屬不同,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地產的買賣是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作用權同時轉讓,也就是說,購房者享有的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權;但我國實行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即土地只有國家和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因此,土地證上載明的使用終止日期一到,國家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相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70年。70年的土地使用權期滿後,土地收歸國有,而地上建築物仍屬業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則應該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交土地出讓金。
❹ 宅基地使用權在何種情形下就滅失了
房屋不存載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滅失.土地使用權隨之滅失.此條法規出自何法律文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即村組)要收回宅基還需進行何法律程序? 回復: 1、根據陝西省貫徹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實施辦法的規定: 收回條件為: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申請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實施村莊和集體建設規劃,需要調整宅基地的; (二)為村鎮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調整宅基地的; (三)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設使用連續達兩年以上的; (四)宅基地依法批准並劃定後,超過一年未建房的; (五)因撤銷、遷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價值的房屋佔用宅基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在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屬物應給予適當補償。 2、收回的法定程序為: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應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並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寫出擬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報告,附具相關證據材料、合法的房屋證明和地上附屬物補償協議;需要安置的,還應當有安置協議,以及行政處理的相關文書等,報送轄區國土資源所; (二)轄區國土資源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報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三)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或按利害關系人的要求組織聽證,聽取利害關系人的陳述、申辯後,提出審查意見,上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 (四)宅基地使用權收回決定批復,由轄區國土資源所在決定收回宅基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對宅基地使用權收回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五)宅基地使用人應當在宅基地使用權收回決定批復下達之日起三十日之內,主動到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辦理注銷土地登記。 3、村集體之外的人員(如本案中的教師)無權買、享有宅基地 第十三條 村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一)一戶已有一處符合規定面積宅基地的; (二)出賣、出租房屋後重新申請宅基地的; (三)不屬於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包括戶口已遷出的);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不應當使用宅基地的。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至少有一個子女與其父母共同佔用同一處宅基地。 建議你帶上相關材料,去當地律師所當面咨詢律師。
❺ 房屋滅失後,其產權及土地權利還存在嗎
盡快重建,否則以後很多權利無法主張。
房屋滅失就不存在產權了,土地使用權只要沒到期,使用權人在剩餘使用期限內合法擁有土地使用權。
❻ 如地上建築物滅失 其對應的產權證如何處理
建築物滅失,房屋所有權跟著滅失,應注銷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不滅失
❼ 有土地使用證的房主將舊房拆除原址重建是所有權消滅`標的物滅失此說法有什麼法律依據
只要有合法建房證明材料,原址重建是可以的,但必須按照房管局簽發的實際房屋建造面積來建造,超范圍的建築物屬於違章建築,肯定是要拆除的。
❽ 房屋倒塌,物權滅失,房產證是否生效
房產證是買房人取得房屋合法所有權,是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有效證件。而且房產證也是業主在辦理房屋轉讓、變更、抵押等業務的時候的重要憑證,不可缺少。
根據我國《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八條相關規定,經過依法登記的房屋假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話,那麼房產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應該自事實發生後進行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1、房屋滅失的。
2、放棄所有權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房屋倒塌以後,房產證還有效,但是已經沒有價值,因為房屋倒塌後,就沒有房屋,但是房屋產權所有人可以在原房屋地基上再次建房,重新申請恢復原有房屋,然後可以使用原房產證去辦理房屋的結構變更。
(8)房屋滅失土地所有權擴展閱讀:
房屋坍塌自救方法:
1、要小心地移動身體,因為身邊的建築物殘骸可能會掉落到身上,這個時候要格外小心,冷靜。
2、房屋坍塌會導致塵土彌漫在周圍空氣中,為了避免吸入粉塵引發窒息,要用毛巾或者衣物甚至用手捂住口鼻。
3、如果發現身邊有鋼管、陶瓷管、煤氣管道等容易敲擊發生聲響的物品,應通過身邊的硬物敲響這些物品,救援人員可以更容易發現。
4、為了防止房屋再次坍塌,需要建立相對安全的生存空間,利用身邊堅固的物品支撐起來可能坍塌的建築物,讓空間得到擴大。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物權消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房產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房屋登記辦法
❾ 房屋滅失土地怎麼處理
已經辦理土地使用證,其地上房屋滅失的,仍然具有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