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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得土地使用權的契稅

發布時間: 2021-02-18 04:59:23

Ⅰ 土地出讓的契稅包括哪些

一、營業稅:凡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繳稅職責人。以轉版讓土地使用權權收取的悉數價款和價外費用,按5%稅率核算交納。單位和個人出售或轉讓其置辦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悉數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置辦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當地教育附加費
三、土地增值稅:凡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並獲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繳稅職責人,轉讓非國有土地和國家以土地一切者的身份 出讓國有土地的行為不征土地增值稅。其計稅根據為轉讓土地使用權所獲得的增值額。
四、所得稅 :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獲得的轉讓所得按「產業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差價的20%。單位轉讓土地使用權,獲得的轉讓所得計入應繳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五、印花稅:土地使用證,每本貼花5元;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搬運書據徵收印花稅,按合同載明轉讓金額0.5‰交納。
六、 契稅:在我國境內搬運土地、房子權屬,接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繳稅人。土地使用權出售按成交價格的3%交納;土地使用權贈與、交流按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的銷售價格核定金額的3%交納。

Ⅱ 土地出讓契稅稅率是多少

《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2)拍得土地使用權的契稅擴展閱讀:

契稅計稅依據:

契稅的計稅依據為不動產的價格。由於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方式不同,定價方法不同,因而具體計稅依據視不同情況而決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也就是說,交換價格相等時,免徵契稅;交換價格不等時,由多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由房地產轉讓者補交契稅。計稅依據為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Ⅲ 購買土地使用權中發生的費用交契稅嗎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不同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契稅計稅依據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進一步明確了不同情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契稅計稅價格問題。
1、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征地管理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
「市政建設配套費」是指規劃、建設等部門收取的用地配套費、城市道路、橋涵、公共交通設施等市政公用設施工程配套費、城市環境衛生和園林綠化費、城市排水工程建設費、消防設施建設費、人防設施易地建設費、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城市商業網點建設費和城市教育網點建設費等,同時還包括公共電力建設配套費、城市自來水建設使用費、供熱工程建設費、管道燃氣設施安裝費等,也就是通常所稱的"大配套費用".
沒有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徵收機關可依次按下列兩種方式確定:
(1)評估價格:由政府批准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進行綜合評定,並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的價格。
(2)土地基準地價:在沒有評估價格的情況下,參照縣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準地價,計算契稅計稅價格。具體計算方法為:以總徵用面積而非出讓面積與單位基準地價相乘,得出契稅計稅價格。因為總徵用面積含部分預留道路面積,如果所徵用土地緊靠道路,其相同出讓面積的正常價值通常高於非靠道路的情形。
2、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對競價方式,有三點須特別引起注意:
一是徵收機關在確認計稅依據時應根據拍賣成交確認書所列示的成交價款所包括的具體項目具體分析。如有的拍賣成交確認書是整體打包拍賣,成交價格中包含政府所有應收的費用,而有的則僅包括國土部門收取的費用,沒有包括城市規劃部門和建設監管部門收取的費用,如市政建設配套費等。競價的計稅依據主要是: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市政建設配套費+其他經營服務性費用(主要包括拍賣傭金、土地評估費、土地測繪技術服務費、公告費、服務費等費用)。
二是如何正確理解「一般」的含義。大凡競價出讓,首先需要對該宗土地使用權參照當地基準地價結合系數修正等進行技術性評估,然後再行拍賣,起拍價是在評估價格的基礎上,正常拍賣價不會低於評估價,因此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但是對於比較偏遠鄉鎮、村原零星國有土地使用權另行處置,如果採用公開競價的方式進行處理,有時競價可能遠低於基準地價,甚至低於協議出讓的價格。這時如果也採用競價的成交價計稅,顯然有違稅收的公平原則,(如上述按協議出讓方式則按不低於基準地價計稅)因此不能按照競價的成交價計稅,應按照評估價或基準地價計稅。
三是對於以其他公開競價方式,如採取摘牌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為拍賣價格(也要看具體拍賣成交確認書的金額項目構成,進行適當調整)加土地承受者支付原土地使用權單位或土地實際使用者的費用,再另加其他相關經營服務性費用。
(二)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
契稅計稅依據為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以及由承受方實際支付的超出合同的全部價款,包括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1、通常情況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稅計稅價格。實際工作中按照合同成交價、評估價、土地剩餘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孰高原則確定。
2、拍賣價格明顯偏低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計稅價格。如法院拍賣債務人的土地使用權以及銀行處理到期債權抵押的土地使用權等情況,由於強勢一方的介入,加之拍賣操作不夠規范,其拍賣價格通常大大低於正常的市場價格,大大低於基準地價。在這種情況下,契稅的計稅依據就不能按照財稅[2004]134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中「競價的『一般』應確定為競價成交價格」的規定進行處理,而應根據「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採用正常的市場價格、評估價格、土地剩餘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核定徵收。
3、沒有成交價格或成交價格明顯偏低而又沒有評估價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其計稅價格應按不低於土地剩餘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計稅。目前,稅收徵收機關尚沒有建立委託評估機制,不可能做到對每一筆具體業務進行委託評估,況且委託評估的費用怎樣解決也沒有明確規定,實行委託評估不現實。而土地使用權具有一定的使用年限,其價值隨使用年限的減少逐漸降低,在這種情況下應按所轉讓土地剩餘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計稅。
(三)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又改為出讓的計稅依據
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經批准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也就是本次辦理土地使用權手續,應向國土資源部門所交納的所有費用之和。其他出讓費用包括土地管理費、土地登記費等。
(四)以其他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權
1、土地使用權交換。契稅計稅價格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價格的差額,由多交付貨幣、實物或者無形資產、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當然也適用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採用評估價格、基準地價或者正常的市場價格核定徵收的規定。
2、土地使用權贈與和視同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規定,以土地權屬作價投資、入股;以土地權屬抵債;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權屬;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視同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屬轉移,應按照規定依法繳納契稅。徵收機關採用查賬徵收徵收,或者採用合同價格,或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的市場價格、評估價格或基準地價、土地剩餘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等方式確定契稅計稅價格核定徵收。
望採納謝謝

Ⅳ 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如何繳納契稅

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繳納契稅如下:

第八條規定: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房屋贈與征稅。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三)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四)以預購方式或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第九條:條例所稱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徵契稅。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按照前款征稅。

第十一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4)拍得土地使用權的契稅擴展閱讀:

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繳納契稅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八條: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第九條:納稅人應當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第十條: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後,契稅徵收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

第十一條:納稅人應當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契稅徵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具體徵收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契稅徵收機關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契稅徵收機關依法徵收契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

Ⅳ 開發商通過招拍掛方式獲取土地使用權時,繳納契稅是多少

1、通常情況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稅計稅價格。實際工作中按照合同成交價、評估價、土地剩餘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孰高原則確定。

2、拍賣價格明顯偏低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計稅價格。如法院拍賣債務人的土地使用權以及銀行處理到期債權抵押的土地使用權等情況,由於強勢一方的介入,加之拍賣操作不夠規范,其拍賣價格通常大大低於正常的市場價格,大大低於基準地價。

在這種情況下,契稅的計稅依據就不能按照財稅[2004]134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中「競價的『一般』應確定為競價成交價格」的規定進行處理,而應根據「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採用正常的市場價格、評估價格、土地剩餘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核定徵收。

3、沒有成交價格或成交價格明顯偏低而又沒有評估價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其計稅價格應按不低於土地剩餘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計稅。目前,稅收徵收機關尚沒有建立委託評估機制,不可能做到對每一筆具體業務進行委託評估,況且委託評估的費用怎樣解決也沒有明確規定,實行委託評估不現實。而土地使用權具有一定的使用年限,其價值隨使用年限的減少逐漸降低,在這種情況下應按所轉讓土地剩餘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計稅。

另外,根據財稅[2004]134號文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5)拍得土地使用權的契稅擴展閱讀

以下幾種特殊情況,視同買賣房屋:

⑴以房產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應由產權承受人,按房屋現值繳納契稅。

⑵以房產作投資或股權轉讓,以自有房產作股投入本人獨資經營的企業,免納契稅。

⑶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應照章納稅。

房屋贈與贈與方不納土地增值稅,但承受方應納契稅。

房屋交換在契稅的計算中,注意過戶與否是一個關鍵點。

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土地出讓金

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要計征契稅。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稅。

Ⅵ 土地使用權契稅怎麼算

根據規定,以現行契稅政策,個人購買住房實行差別化稅率。當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購普通商品住宅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稅按照1%執行;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稅率減半徵收,即實際稅率為2%;所購住宅戶型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稅稅率按照4%徵收。購買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業投資性房產,均按照4%的稅率征稅。
享受契稅下調的普通住房應同時滿足以下3個條件:
1、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
2、單套建築面積不足144平方米或套內面積120平方米以下;
3、實際成交價低於同級別土地上商品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1.2倍以下契稅徵收標准。
一般實行的是首套住房契稅的兩倍,即3-4%。註:家庭唯一住房並不一定是首套房,比如買了套房子又賣了,再購買住房就算二套房。但是名下確實只有一套房子,所以可以申請家庭唯一住房。契稅稅率實行3%~5%的調整幅度。實行幅度稅率是考慮到中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各地經濟差別較大的實際情況。因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稅率規定范圍內,按照該地區的實際情況決定。當計稅依據確定以後,應納稅額的計算就會比較簡單。

Ⅶ 土地出讓契稅是怎麼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不同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契稅計稅依據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進一步明確了不同情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契稅計稅價格問題。 1、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征地管理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 「市政建設配套費」是指規劃、建設等部門收取的用地配套費、城市道路、橋涵、公共交通設施等市政公用設施工程配套費、城市環境衛生和園林綠化費、城市排水工程建設費、消防設施建設費、人防設施易地建設費、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城市商業網點建設費和城市教育網點建設費等,同時還包括公共電力建設配套費、城市自來水建設使用費、供熱工程建設費、管道燃氣設施安裝費等,也就是通常所稱的"大配套費用". 沒有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徵收機關可依次按下列兩種方式確定: (1)評估價格:由政府批准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進行綜合評定,並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的價格。 (2)土地基準地價:在沒有評估價格的情況下,參照縣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準地價,計算契稅計稅價格。具體計算方法為:以總徵用面積而非出讓面積與單位基準地價相乘,得出契稅計稅價格。因為總徵用面積含部分預留道路面積,如果所徵用土地緊靠道路,其相同出讓面積的正常價值通常高於非靠道路的情形。 2、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對競價方式,有三點須特別引起注意: 一是徵收機關在確認計稅依據時應根據拍賣成交確認書所列示的成交價款所包括的具體項目具體分析。如有的拍賣成交確認書是整體打包拍賣,成交價格中包含政府所有應收的費用,而有的則僅包括國土部門收取的費用,沒有包括城市規劃部門和建設監管部門收取的費用,如市政建設配套費等。競價的計稅依據主要是: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市政建設配套費+其他經營服務性費用(主要包括拍賣傭金、土地評估費、土地測繪技術服務費、公告費、服務費等費用)。 二是如何正確理解「一般」的含義。大凡競價出讓,首先需要對該宗土地使用權參照當地基準地價結合系數修正等進行技術性評估,然後再行拍賣,起拍價是在評估價格的基礎上,正常拍賣價不會低於評估價,因此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但是對於比較偏遠鄉鎮、村原零星國有土地使用權另行處置,如果採用公開競價的方式進行處理,有時競價可能遠低於基準地價,甚至低於協議出讓的價格。這時如果也採用競價的成交價計稅,顯然有違稅收的公平原則,(如上述按協議出讓方式則按不低於基準地價計稅)因此不能按照競價的成交價計稅,應按照評估價或基準地價計稅。 三是對於以其他公開競價方式,如採取摘牌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為拍賣價格(也要看具體拍賣成交確認書的金額項目構成,進行適當調整)加土地承受者支付原土地使用權單位或土地實際使用者的費用,再另加其他相關經營服務性費用。 (二)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 契稅計稅依據為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以及由承受方實際支付的超出合同的全部價款,包括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1、通常情況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稅計稅價格。實際工作中按照合同成交價、評估價、土地剩餘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孰高原則確定。 2、拍賣價格明顯偏低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計稅價格。如法院拍賣債務人的土地使用權以及銀行處理到期債權抵押的土地使用權等情況,由於強勢一方的介入,加之拍賣操作不夠規范,其拍賣價格通常大大低於正常的市場價格,大大低於基準地價。在這種情況下,契稅的計稅依據就不能按照財稅[2004]134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中「競價的『一般』應確定為競價成交價格」的規定進行處理,而應根據「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採用正常的市場價格、評估價格、土地剩餘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核定徵收。 3、沒有成交價格或成交價格明顯偏低而又沒有評估價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其計稅價格應按不低於土地剩餘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計稅。目前,稅收徵收機關尚沒有建立委託評估機制,不可能做到對每一筆具體業務進行委託評估,況且委託評估的費用怎樣解決也沒有明確規定,實行委託評估不現實。而土地使用權具有一定的使用年限,其價值隨使用年限的減少逐漸降低,在這種情況下應按所轉讓土地剩餘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計稅。 (三)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又改為出讓的計稅依據 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經批准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也就是本次辦理土地使用權手續,應向國土資源部門所交納的所有費用之和。其他出讓費用包括土地管理費、土地登記費等。 (四)以其他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權 1、土地使用權交換。契稅計稅價格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價格的差額,由多交付貨幣、實物或者無形資產、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當然也適用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採用評估價格、基準地價或者正常的市場價格核定徵收的規定。 2、土地使用權贈與和視同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規定,以土地權屬作價投資、入股;以土地權屬抵債;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權屬;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視同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屬轉移,應按照規定依法繳納契稅。徵收機關採用查賬徵收徵收,或者採用合同價格,或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的市場價格、評估價格或基準地價、土地剩餘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等方式確定契稅計稅價格核定徵收。

Ⅷ 取得土地使用權契稅需要繳納哪些

1、工業用地既要交土地使用稅又要交房產稅。
2、土地使用稅按土地面積繳納,每季回度繳納一次。答
3、房產稅計稅基數問題:不僅僅是固定資產科目下的房地產建築物項目記載的金額,還應加土地購置價、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契稅、耕地佔用稅及印花稅、辦證費,再加中央空調、智能化樓宇設備、新建建築物初次裝修費、採暖鍋爐等與房產不可分割的設備、給排水、採暖、消防設備價值。
4、注意土地納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時有一特殊情況:除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按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這種情況外,宗地容積率高於0.5的,一律按照地價全額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5、「大地小房」即宗地容積率低於0.5的,允許按照房產建築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6、容積率是地上建築面積與用地面積的比率房產稅計稅基數確定後,乘以70%,再按1.2% 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Ⅸ 土地出讓契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契稅應納稅額,依照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稅率和第四條規定的計稅依據計算徵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

(9)拍得土地使用權的契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徵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徵;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徵;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准予減征或者免徵;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徵契稅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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