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集體土地使用權
A. 下列情況怎樣確定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1)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農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可依法確定使用者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對多佔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閑置部份不予確定,應退還農民集體耕種。
(2)全民所有制單位或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與農民集體、農民集體與農民集體聯辦的企事業單位使用的集體土地,只作為聯營條件,未給予土地補償或安置勞動力的,可確定聯辦企事業單位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3)1982年2月國務院公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居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後未經拆遷、改建、翻建的,原則上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4)1982年2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公布時起至1987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開始實施時止,農村居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超過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佔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處理後,按處理後的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5)凡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居民,其現有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6)非農業戶口居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凡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7)通過房屋繼承取得的宅基地,繼承者擁有使用權。若繼承者已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可以暫時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8)接收贈與或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按有關規定處理後再予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9)集體或個人代管的華僑房屋佔用的土地,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暫時確定給代管者。以後房屋按政策退還華僑本人時,再變更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10)農村專業戶宅基地以外的非農業建設用地與宅基地分別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11)按照上述意見確定農村居民宅基地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凡超過當地政府規定面積標準的,以及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准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B. 關於集體土地使用了多年以後的使用權
這屬於土地使用權糾紛,先在村集體的支持下調解,不成的情況下,申請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裁決即可。
C. 關於集體土地使用權非法轉讓
國務院1994年頒發的《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中,給基本農田下的定義是:「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對建設用地預測,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佔用的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期內不得佔用的耕地。」所以說,基本農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是高產優質的那一部分耕地,但並非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農田。用白話說,他是耕地,但高於耕地。
而且<土地法>第三十六條,明文規定: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所以說,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等。基本農田只要不用於耕種都是違法的。
————以上是從地上講,下面從人上講————我是傳說中的分隔符————
即使是經過村組集體的法定代表人(村長或主任)及兩委會的同意,土地也是不能被非法轉讓的,更何況是一個生產隊長。但是我不明白一點,你說是生產隊長給別人欠訂了合同,那他在合同中,蓋得是不是村委會的印章,如果是村委會的印章,那在處罰主體上應該是村委會,而不是生產隊長個人,如果是生產隊長個人的印章或簽字,那就應該是他個人的行為,因為即使經過村民的同意,那與他也是沒有多大聯系的。
根據《刑法》第228條,你得看一下,生產隊長他是不是從中牟利了。
還有至關重要的一點,你要認真看一下合同,他是出租、轉讓還是倒賣,這涉及的罪名又不一樣了。
簡單來說:要是一次性把土地的錢交了,這有可能就是轉讓、倒賣,但如果不是一次性的,或者每年調整的、分期給的那就有可能是出租,依我的觀點,出租那就算不上是涉嫌觸犯《刑法》了。
D. 關於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問題
該地塊屬於集體建設用地,關鍵是你以什麼理由去使用該地塊。
一般情況下,集專體建設用地只能對外承租,屬所以在排除你非法用地的前提下,你只能看與村委會的承租合同簽了多少年,就擁有多少年的承租權,無法長期使用該地塊。
所建房屋沒有任何手續,為違章建築,拆遷不能獲得房屋拆遷賠償。土地所有權為集體所有,土地補償也與你無關;若沒有簽定承租合同,則承租違約賠償也沒有。
建議趕快辦理建房手續,簽定集體土地承租合同。
承租合同在不同地區有不同的規定,建房手續也是如此,建議到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村委會詢問,重點是房地產部門。找熟人幫忙會好很多。
E. 對集體土地使用權有哪些規定
集體土來地使用權特徵如下:自(1)主體的特定性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企業,鄉(鎮)、村公益性組織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 (2) 用途、取得與權利內容的相關性 集體土地使用權按用途劃分為農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非農經營用地使用權和非農公益用地使用權。關於權利的分類,集體土地使用權與國有土地使用權有所不同。後者主要以權利的取得方式進行分類,在分類中土地用途並不起決定性作用;但前者從現行制度來看主要以土地用途做分類基礎,不同用途的土地,其使用權採用不同方式取得,進而具有不同的權利內容。(3)權利交易的受限制性 國家為保護耕地及壟斷建設用地一級市場,限制非農業性集體土地使用權交易。
F. 集體土地使用權
集體土地屬於集體共有,不屬於個人,更無權買賣,但個人就其有權使用的部分可以通過合法程序進行流轉。
G. 集體土地使用權
應該不賠地錢,因為你使用地,用一年給一年租金,不用了不收租金就是了,而且租用最長時間是20年,60年是無效的
H. 對集體土地使用權有哪些規定
集體土地使用權有以下三種形式:①宅基地使用權。公民對其在農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權。使用權客體的范圍一般以房檐滴水線為准,房屋所有權人只對房檐滴水線內的土地享有使用權。對於房屋周圍的空地,如果這些空地面積和宅基地面積之和不超過該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積的最高限額,可以作為宅基地進行使用權登記,但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兩年)作為宅基地使用,超過面積多佔部分,應退還集體耕種。新修房屋,一般應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盡量不佔用良田。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除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外,還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按批準的面積和地理位置建房,不得少批多佔、批東佔西。易地建房的,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②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權。自留地、自留山是農業合作化以後集體分配給社員長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為解決社員的生活用材。這種使用權形式自確立後一直保持了下來,1982年憲法也明確肯定了農民對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權。自留地只能用來種植農作物,自留山只能用來種植林木,未經批准,不得改作他用。③鄉村企業和公用事業用地的使用權。農民舉辦鄉村企業,或鄉、村興建公用設施需要佔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經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或決定外,還必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利用集體所有的土地興辦鄉村企業,土地使用權必須折價作為企業的出資,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法享有出資的收益。鄉村企業終止時,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