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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 2021-02-18 03:20:58

㈠ 如何處置被執行人享有的知識產權

1、裁定禁止轉讓
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執行法院發現其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的,可以作出裁定,禁止其轉讓、提取。一般適用裁定凍結獲裁定扣留的方式,限制其轉讓或處分。專利權和注冊商標專用權都是在主管機關登記的,著作權一般不需要登記取得。被執行的知識產權有登記主管部門的,應當向登記主管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不得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如未要求登記主管部門協助執行,該登記主管部門給被執行人辦理轉讓或提取手續,不負任何法律責任,這就容易使禁止措施流於形式。

2、留置證照
如果沒有登記主管部門或者裁定禁止難以限制轉讓的,為防止被執行人擅自轉讓權利。可以責令被執行人將財產或使用權證照交執行法院保存,使之不能轉讓。如果拒不交出,人民法院則可以依法採取搜查措施,搜取證照予以留置保存。同時,如若有第三債務人,應禁止第三債務人向被執行人清償、交付或轉移財產權。若無第三在無人存在,則只禁止權利人處分即可。

3、裁定拍賣、變賣
被執行人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被裁定禁止轉讓後,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則應解除禁止措施;仍不履行的,凡可適用拍賣、變賣措施的,都可以採取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出賣其財產權,換取價款清償債務。與有形財產的執行中以物抵債一樣,以知識產權本身抵債也是一種特殊的變價方式。具體變價應根據財產權的種類、性質,採取適當的方法進行。
對知識產權的執行,變價的方式除了可以對權利本身進行轉讓以外,還可以對其具體權能採取措施,如有限期地轉讓使用權或以使用權抵債。如同不動產所有權中的權能很多一樣,知識產權中使用權的許可也是經常的交易形式。凡是權利主體可以自行行使的權利,執行中都可以強制行使。這類似於專利法中的強制許可,只是由人民法院決定而不是由行政機關決定。由法院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也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程序,直接將被執行人的知識產權以評估價格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對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依法繼續清償。如果評估價格超過債權數額,那麼超過部分應返還給被執行人。如果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對評估價格不予認同,那麼法院可委託拍賣或變賣,用所得價金來清償債權,超過部分仍應歸還被執行人。對於買受人而言,法院應當作出裁定,確認買受人的權利。買受人持該裁定到有關部門進行變更登記,同時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30條的規定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從而保證產權的順利、安全轉讓,以利於執行目的的實現。

4、裁定扣留、提取
有些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不適用拍賣、變賣強制執行措施,如稿費、發明報酬等勞動收入,應當採取扣留提取措施,向有關單位送達扣留、提取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提取稿費或報酬,用以清償債務。

㈡ 在網上買賣二手書侵犯出版社知識產權了嗎

第一、你才10分算什麼高分啊。第二、你沒得到同意用書本圖片就是侵權。第三、產品及時刪除下架一般對方會撤訴,不會扣分。

㈢ 什麼是法律中的轉讓、交易、買賣有什麼關系和區別

(1)主體不同

轉讓的主體是自己的東西或合法利益或權利,如產權、債權、資產、股權、營業、著作權、知識產權轉讓、經營權、租賃權等等,交易的主體是貨幣或服務。

買賣主體分為兩類,一是一般主體,即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均可以作為買賣主體。另一種是特殊主體,即除了具備一般主體的條件外,還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特別條件才能成為某些買賣關系的主體。如商人、中國的計劃合同主體等。

(2)實質不同

轉讓的實質是產權由一方轉讓至另一方;交易的實質是有價物品及服務進行互通有無的行為;買賣實質上不過是使債權發生效力,出賣人就特定物同時或順次與數買受人處理買賣契約。

(3)種類不同

轉讓分為產權轉讓、債權轉讓、資產轉讓、股權轉讓、營業轉讓、著作權轉讓、知識產權轉讓、技術轉讓、股票轉讓、物品轉讓、門面轉讓、土地轉讓。買賣可分為分期付款買賣、一次性付款買賣、二重買賣。交易可分為以貨幣為主體的交易,也可以是以物易物。

(3)出賣知識產權擴展閱讀:

買賣合同法的法律特徵包括:

①財產所有權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這是買賣合同法的主要法律特徵,也是買賣合同法的主要法律後果,故買賣合同法是民事主體取得財產所有權的重要手段。

②買賣合同法是有償的雙務合同法。買受人以支付一定價款的義務 ,取得買賣標的物的所有權;出賣人也因為有收受相對應價款的權利,而失去了其出賣財產的所有權。

買賣合同法屬諾成合同法。除法律或合同法另有規定外,買賣雙方意思表示達成協議時,無須交付實物,買賣合同法即告成立。

在買賣合同法中,出賣人的主要義務是:將標的物及其財產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保證標的物的質量符合標准。買受人的主要義務是:按規定數額及期限支付價款;按規定受領標的物。

㈣ 網路知識產權的侵權方式有哪幾種

(一)網路侵害人身權
(1)侵害名譽權
個人用戶可能通過電子郵件、博客和BBS發表過激言論而侵害他人名譽,而在電子商務領域,商家間通過侵害名譽權達到不正當競爭的目的,也可能因交易發生矛盾而誹謗污衊,侵犯商家名譽權。但如何界定網路名譽侵權的標准,比較一致的觀點認為應比傳統社會寬容。因為網路特有的開放性和寬容性對於知識的傳播、經濟的發展具有特殊的意義;網上的語言環境與網下的語言環境大不相同,在網路特定的氛圍里,語言具有即時性和隨意性的特點,通常在網下可能被認為是名譽侵權的語言在網上司空見慣、習以為常。
(2)侵害隱私權
我國以前一直沒有正式提出隱私權的概念,對於隱私權的保護一直參照民通意見的規定參照名譽權的損害來處理。《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也將隱私權作為一個正式的人格權的概念定正式提了出來。網路侵權隱私權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本身不違法,言論自由是一種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對他人的行為進行適當的評價是公民正當行使輿論監督的體現。這種言論自由和輿論監督只要沒有超出正常的范疇,都是法律所不禁止的。人肉搜索有其積極的一面,如對社會不良行為進行曝光,是人們對互聯網世界的懲惡揚善,但是網友在情緒激動的情況下,往往會採取過激的譴責手段,超越道德的邊界,演變成對他人人格隱私和尊嚴的侵犯。比如,如果發布不實信息,可能構成誹謗他人名譽權的行為;而如果披露他人本不願意公之於眾的個人信息,可能構成對他人隱私權的侵犯。
(二)網路侵犯知識產權
(1)侵犯著作權
大眾使用網路,主要目的就是獲取、發布和傳播信息,而這些信息,很多都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因此,在網路環境中使用作品的行為,比如上傳、下載、搜索、鏈接等,就必然涉及著作權和鄰接權的保護問題。實踐中,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是網路侵權行為中最常見的形式,也是律師實務中值得關注和研究的新興課題。網路著作權侵權的常見形式通常有以下幾種:
1、與上傳作品有關的侵權;
2、與鏈接有關的侵權;
3、與復制網頁有關的侵權;
4、與搜索引擎有關的侵權。
(2)侵犯商標權
在網路中,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商標標識,引人誤認的,還有可能構成商標侵權,尤其是在使用他人馳名商標的情況下。一般的,行為人可能是在注冊、使用域名的過程中侵犯了他人商標權,也可能是在網路內容中使用了他人商標而構成侵權。
(3)不正當競爭侵權
不正當競爭案件的種類十分復雜,通常表現為:利用域名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利用網路廣告等手段進行虛假宣傳,利用網路侵害競爭對手商譽,通過網路侵犯他人商業機密,以及使用網路技術手段實施網路攻擊,採取不正當的技術措施影響對方軟體的正常下載、安裝和運行等。

㈤ 原公司員工將公司技術私自出賣歸巳有夠罪嗎

員工如僅為違約,需承擔違約責任;如涉嫌犯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如果十分嚴重,就會構成犯罪。根據《刑法》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行為,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刑事訴訟程序中包含三種訴訟程序,即公訴程序、自訴程序和附帶民事訴訟程序。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構成犯罪時,權利人應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偵查終結的案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院認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公訴。
對於犯罪行為尚未對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造成嚴重危害的案件,權利人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在刑事公訴或自訴程序中,權利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自己遭受的損失。

㈥ 債權法中買賣合同出賣人的資格

出賣人的主要義務
1.交付標的物。交付標的物是出賣人的首要義務,也是買賣合同最重要的合法院同目的。標的物的交付可分為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現實交付是指標的物交由買受人實際佔有;觀念交付包括返還請求權讓與、佔有改定和簡易交付。
2.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買賣合同以轉移標的物 所有權為目的,因此出賣人負有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歸買受人的義務。為保證出賣人能夠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歸買受人,出賣人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合同法》第132條)。
依《合同法》第133條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標的物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其轉移。所以,在一般情形下,交付標的物即可轉移物的所有權。但對於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動產和不動產,因其所有權的轉移須辦理特別的手續,出賣人應依約約定協助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的登記等有關的過戶手續,並交付相關的產權證明給買受人。《合同法》第13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因此,若當事人有此約定,則雖將交付標的物也不轉移所有權。《合同法》第137條規定:「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體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於買受人。」因此,在買賣的標的物為知識產權的載體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僅負有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而不負有轉移知識產權的義務,買受人也不能取得標的物的知識產權。
為保障買受人取得所有權,出賣人應擔保其出賣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完全轉移於買受人,第三人不能對標的物主張任何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合同法》第150條),這就是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義務。但買受人於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時,則出賣人不負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合同法》第151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上有權利瑕疵,不能完全轉移所有權於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要求減少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在買受人未支付價款時,其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買受人有權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除非出賣人提供適當的擔保(《合同法》第152條)

㈦ 買賣合同中買方賣方的權利是什麼

買賣合同:買賣合同中雙方權利

(一)出賣人的主要權利
①出賣人出賣屬於其所有或有權處分的標的物。
②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體、圖紙等標的物的,出賣人仍擁有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法律及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③出賣人享有收取價款的權利。
④出賣人享有標的物交付前產生的孳息。

(二)買受人的主要權利
①出賣人交付的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標的物致使買受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②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終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③買受人對出賣人多交付的標的物,可以接收也可以拒絕,對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按照合同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的標的物,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
④買受人享有標的物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

㈧ 勞動合同中知識產權歸屬

一、【法條內容】
《合同法》第137條: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體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於買受人。
二、【條文釋義】本條是關於具有知識產權的標的物買賣中知識產權歸屬的規定。
在買賣合同中,有些標的物本身可能是一定知識產權的載體,如計算機軟體等。本條規定的意旨在於說明作為知識產權的載體的買賣與知識產權買賣的不同。知識產權的買賣是權利買賣的一種。涉及權利主體轉變的合同法律關系,在有關法律中一般稱為權利的轉讓。如我國專利法第十條規定,專利權可以轉讓。專利權的轉讓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者持有權轉移給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的價款。除了這種權利轉讓的合同,我國有關法律還規定了一種權利客體的許可使用合同。如專利法第十二條規定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它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許可方許可被許可方在約定的范圍內實施其所有或者持有的專利技術,被許可方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合同。這種合同與專利權轉讓合同的區別在於,後者是以專利所有權的轉移為目的的,而前者是以轉讓技術使用權為目的的,所以也可理解為專利技術使用權的轉讓合同,轉讓人並不因專利技術使用權的轉讓而喪失專利所有權。
在權利買賣中,當事人所追求的合同目的與一般的貨物買賣是不同的。盡管從根本上說,一般貨物買賣也是權利,即貨物所有權的轉移,但是,貨物的所有權是建立在現實的、可見的實物之上,其所有權是一個法律上的抽象概念,當事人所追求的是物的實用性。而權利的買賣或者轉讓則不同,當事人所追求的是權利本身所體現的利益。作為買賣對象的權利,盡管也有一定的載體,但買賣當事人看重的顯然不是該載體本身,而是通過它表現的一定技術以及對這一技術享有支配的權利而能帶來的利益。因此,如果一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本身體現著一定的知識產權,除非當事人明確表明,或者法律有相關規定(如著作權法規定美術作品的展覽權隨作品原件轉移),買賣可以影響知識產權,那麼,該標的物所體現的知識產權就不轉移於買受人。

㈨ 知識產權怎麼變賣,需要些什麼手續

知識產權中的人身不可分離,且無財產內容,故不能成為金錢給付的執行對象。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是因利用這些知識產品而使知識產品的所有者依法獲得一定財產利益的權利,如稿酬、專利轉讓費或使用費、商標轉讓費或使用費、因發現或發明而獲得的報酬、獎金,這些財產屬知識產品所有者所有,如果該知識產品所有者成為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就可以執行這些財產,於是,這些財產權成為執行對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0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轉讓其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財產權部分)等知識產權。上述權利有登記主管部門的,應當同時向有關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不得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必要時可以責令被執行人將產權或使用權證照交人民法院保存。對前款財產權,可以採取拍賣、變賣等執行措施。」這條規定是執行知識產權中財產權的依據。根據這條規定,知識產權中財產權的執行措施有:
一、裁定禁止轉讓
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執行法院發現其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的,可以作出裁定,禁止其轉讓、提取。一般適用裁定凍結或裁定扣留的方式,限制其轉讓或處分。專利權和注冊商標專用權都是在主管機關登記的,著作權一般不需要登記取得。被執行的知識產權有登記主管部門的,應當向登記主管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不得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如未要求登記主管部門協助執行,該登記主管部門給被執行人辦理轉讓或提取手續,不負任何法律責任,這就容易使禁止措施流於形式。
二、留置證照
如果沒有登記主管部門或者裁定禁止難以限制轉讓的,為防止被執行人擅自轉讓權利,可以責令被執行人將產權或使用權證照交執行法院保存,使之不能轉讓。如果拒不交出,人民法院則可以依法採取搜查措施,搜取證照予以留置保存。同時,如若有第三債務人,應禁止第三債務人向被執行人清償、交付或轉移財產權。若無第三債務人存在,則只禁止權利人處分即可。
三、裁定拍賣、變賣
被執行人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被禁止轉讓後,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則應解除禁止措施;仍不履行的,凡可適用拍賣、變賣措施的,都可以採取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出賣其財產權,換取價款清償債務。與有形財產的執行中以物抵債一樣,以知識產權本身抵債也是一種特殊的變價方式。具體變價應根據財產權的種類、性質,採取適當的方法進行。
對知識產權的執行,變價的方式除了可以對權利本身進行轉讓以外,還可以對其具體權能採取措施,如有期限地轉讓使用權或以使用權抵債。如同不動產所有權中的權能很多一樣,知識產權中使用權的許可也是經常的交易形式。凡是權利主體可以自行行使的權利,執行中都可以強制行使。這類似於專利法中的強制許可,只是由人民法院決定而不是由行政機關決定。由法院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也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程序,直接將被執行人的知識產權以評估價格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對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依法繼續清償。如果評估價格超過債權數額,那麼超過部分應返還給被執行人。如果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對評估價格不予以認同,那麼法院可委託拍賣或變賣,用所得價金來清償債權,超過部分仍應返還給被執行人。對於買受人而言,法院應當作出裁定,確認買受人的權利。買受人持該裁定到有關部門進行變更登記,同時法院依法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從而保證產權的順利、安全轉讓,以利於執行目的的實現。
四、裁定扣留、提取
有些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不適用拍賣、變賣強制執行措施,如稿費、發明報酬等勞動收入,應當採取扣留、提取措施,向有關單位送達扣留、提取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提取稿費或報酬,用以清償債務。
參考來源: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10/id/1112561.shtml

㈩ 出售軟體就意味著軟體知識產權的轉移嗎

不是的。《合同法》第137 條規定,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體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於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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