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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知識產權談判專利法修訂

發布時間: 2021-02-18 03:16:48

A. 專利法第三次修改及其意義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專利法的有關決定,修改後的專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專利制度發展,史上的又一個里程碑。根據該決定,第三次專利法修改新增了7條,修改了23條,主要內容有:明確了專利法的立法宗旨是「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為提高專利質量,適度調整了專利授權標准。例如將相對新穎性調整為絕對新穎性,排除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在外觀設計授權客體之外,等等。
如果仔細分析此次專利法修改的內容,可以看出,第三次修改與專利法的前兩次修改有著很大的不同:前兩次專利法修改的主要目的在於履行國際承諾,使專利制度與國際接軌,尤其2000年的那次修改,要符合TRIPS協議的有關規定。而本次修改是在專利法已經完全符合TRIPS協議的情況下啟動的,完全是從我國自身的需求出發,為了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服務於創新型國家建設而修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第三次修改是主動修改,更加靈活和有針對性;也更加符合我國的發展現狀。新專利法的施行,必將對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起著更大的推動作用。

B. 知識產權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的知識結構是怎樣的

知識產權法包括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部分。
參考內容:法律界網站法務通VV

C. 現在正在進行的是第幾次專利法修改

抄1、專利法一共修改了三次,最近一次修改是2008年。
2、專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00年8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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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專利法的大事記

國外專利法已有300年歷史,我國專利法為30年
1984年3月12日,經過5年多的孕育,《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頒布,並於1985年4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科技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成果。專利法實施,從法律上承認了發明創造可以作為一種無形財產受到保護,推進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科技體制改革進一步向前邁進,顯示了我國改革開放、走向世界的決心和信心。
1992年,我國對專利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改,擴大了專利保護的范圍,延長了專利權的期限,增加了專利產品進口的保護,規定了對方法專利保護延及依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重新規定了實施專利強制許可的條件等,這些都標志著我國專利保護水平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與國際發展趨勢日趨協調。1993年1月1日,我國開始實施修改後的專利法。
2000年8月25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這是繼1992年9月專利法第一次修改之後的第二次修改。這是我國專利事業發展史上的又一個重要的里程碑,是我國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的一個非常重要的舉措,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專利工作的高度重視,也為進一步做好專利工作,提高我國專利保護的能力和水平,創造了一個非常有利的條件。2001年7月1日,第二次修改後的專利法開始實施。
2003年10月1日,專利申請號由8位數升至12位數。自1985年4月1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已經使用了18年的8位數專利申請號成為歷史。專利申請號的升位,預示著我國發明創造、技術創新的產出將達到新的規模,中國市場的開放和國際化程度將進入新的水平,一個繼往開來、快速發展的專利事業的新時期已經到來。
2004年3月12日,在我國專利法頒布20周年紀念日里,中國「電子專利申請系統」正式開通,首件中國電子專利申請誕生,在中國專利史上書寫下濃墨重彩的一筆。中國實現了專利申請電子化,標志著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應用現代技術手段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方面又上了一個新台階,同時也為我國參與知識產權領域的國際交流和國際競爭提供了堅實的技術支撐。
2004年3月17日,在中國專利法頒布20周年紀念日後的第5天,我國專利申請總量突破200萬件大關,真正實現了專利申請的跨越式發展。從中國專利法實施到2000年年初,我們用了15年的時間使我國的專利申請總量達到第一個100萬件。此後,僅僅過了4年多的時間,中國專利申請總量突破了第二個100萬件。
發明專利申請流程
申辦對象資格
1、受理申請人(專利權人)或代理機構代理的涉內案專利費。
2、不受理涉外專利或涉及PCT專利的專利費(涉外專利的專利費是指非中國籍的專利申請及港、澳、台的法人專利申請的有關費用)。
3、受理專利費用的種類:
(1) 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費(發明專利 申請含文印費)。
(2)專利申請附加費(說明書附加費,權利要求附加費)。
(3)發明專利請求實質審查費。
(4)專利登記費(含印花稅)。
(5)專利年費。
(6)專利年費的滯納金。
(7)專利恢復權利請求費。
申辦手續
受理申請人面交、或者銀行、郵局匯寄的專利費用。專利費用繳款日依據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確定。
1、面交專利費用的,面交當日作為繳費日,繳費人應按規定認真填寫繳費清單為記帳憑證。
2、通過銀行匯款的,以匯出日作為繳費日,以銀行匯款單及匯款清單為記帳憑證。銀行匯款單中缺少必要繳費信息(專利申請號及費用種類),以收到正確繳費信息日為繳費日。
3、通過郵局匯款的,以匯出日作為繳費日,以郵局匯款單復印件為記帳憑證。郵局匯款單中缺少必要繳費信息(專利申請號及費用種類),直接辦理退款,退款後不再保留原匯款日。
4、收到當事人繳款後,使用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供的計算機收費系統記帳,並列印收據一式四聯,第一聯和第三聯寄送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收費處,第二聯面交或寄交繳費人,第四聯與記帳憑證合訂一處。
辦理程序
1、申請人按繳費清單內容填寫繳費信息。
2、代辦處按繳款人提供繳費信息,收取費用列印收據。
3、由繳款人核對列印出的繳費收據及款項。
4、代辦處於次日將繳費收據的第一聯和第三聯寄送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收費處,同時將繳費信息電傳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收費處。

E. 專利法第4次修改的幾點意見

一、關於《專利法》第四次修改的必要性以及修改進程。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司長宋建華介紹了《專利法》修改的基本情況。中國的專利制度在1984年建立,1985年生效實施,目前已經進行三次的全面修改。專利制度實施30多年來,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隨著中國加強知識產權強國建設,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在取得成績的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比如說在專利保護領域出現了新的矛盾和新的問題,主要集中表現在專利的保護和運用,以及創新主體能力、政府服務能力建設等方面。尤其創新主體面臨一些困難,保護周期長、取證難、賠償低、效果差,影響了企業創新的積極性,有必要從法律的層面上進一步的規范。

為了落實中央和國務院近年來對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提出了新的要求,結合形勢的需要和黨中央、國務院文件精神的要求,解決創新主體現在面臨的困難和問題,有必要對這專利法做進一步完善。2015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專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草案的建議稿上報了國務院,現在國務院法制辦也正在就上報的送審稿開展意見徵集和審議的工作。國家知識產權局全力配合國務院法制辦開展相關的工作。

二、關於群體侵權和重復侵權行為的行政處罰

專利管理司副司長趙梅生表示,對某個專利權人在一個時間段內同時的侵權,對專利權人創新的積極性打擊非常大。重復侵權指的是某一個專利權人的專利權在一定時間段內、在一定的區域內被同一個主體侵過一次權,而且被司法機關認定被侵權後,又重復侵權,又被發現。這兩種侵權行為,在侵犯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又嚴重的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而且傷害了社會公眾利益。有必要加大政府監管力度,對重復侵權和群體侵權行為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這樣才能有效維護專利制度的運行秩序,給專利權人和創新者以信心。

三、關於互聯網專利保護,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

專利管理司副司長趙梅生表示,隨著中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近幾年來電子商務的侵權行為也越來越多。盡管《侵權責任法》第36條對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包括侵犯知識產權相應的責任有了原則的規定,但是具體到專利侵權方面還不夠具體和細致。專利法目前在這方面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所以有必要在修改時做相應具體的規定,對電子商務平台,在接到權利人或者利害相關方的「通知」後,如果不採取必要措施,明確界定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明確電子商務平台、權利人和電子商務平台上的經營者的權利、義務關系,促進電子商務更加快速健康的發展,有效抑制網路上的侵權行為。

四、關於專利行政部門對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調查取證手段

專利管理司副司長趙梅生表示,專利權作為無形財產權,侵權證據的收集非常難,具有高度的隱蔽性,相關的侵權證據往往在侵權人手裡。侵權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政府機關應該發揮事中事後監管的職責,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主動收集證據,收集證據時保證公正、中立,客觀全面的原則。目前這方面的規定還不夠完善,調查取證手段缺失。希望此次《專利法》修改能把政府機關調查取證的手段細化,有利於提高專利權保護的力度、保護的公正性,也是立法修法的必要性。

五、關於局部外觀設計保護和申請文件的保護范圍

外觀設計審查部部長林笑躍表示,局部外觀設計保護是送審稿對加強外觀設計保護重要的修改。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外觀設計在提升產品的市場競爭力、企業轉型升級中發揮著重要的推動作用。一個產品的顛覆性的設計、全新的設計的情況相對較少,大部分的設計創新都是在現有產品的基礎上做局部的改動。但是,現行法中對整體的保護是「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即設計要全面的去比對才能看出它是否有可專利性。這種情況就弱化了對局部的保護,所以這次修改對局部有特點的部分給予更重要的保護,對設計人員來說權利保護增強了,這方面的修改非常重要。

對申請文件的要求和保護的范圍,會在以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專利審查指南當中做進一步的細化。比如申請的時候可以通過虛線和實線的結合,來區分整體產品和局部設計,通過色塊區分或者通過明暗度等這樣的手段來提交申請。另外,在保護范圍上,要考慮到這個局部設計在整體產品類別上屬於哪個類別。再有就要考慮局部設計佔比例的大小、位置的關系等各種因素綜合考慮保護范圍。

六、關於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限從十年延長到十五年

外觀設計審查部部長林笑躍表示,一方面,對比從國際上幾個大的有外觀設計專利的國家和地區,我國目前外觀設計的保護期限相對是最短的,其他國家有十五年、二十五年;另一方面,一些高水平的設計產品周期相對更長;另外一些經典設計有這樣的需求,想獲得更長時間的保護,讓公眾對他的產品形象有更長遠的認知,這對品牌、對形象、對他設計的DNA的延續都非常有作用,所以針對於社會公眾這方面的需求,調整了保護期限。我們國家也在積極考慮加入海牙協定,海牙協定是促進企業向外申請的非常好的渠道,海牙協定規定對外觀設計最低的保護年限是15年,調整保護期限也是為了適應海牙協定的需要。

七、關於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司長宋建華表示,目前我國專利侵權成本很低,而專利權人維權的成本很高,導致現實中有些企業專利權人在維權過程中贏了官司輸了市場。作為無形財產的專利權,在前期的投入和後期的維護過程中都需要很大的成本。本次修法提出懲罰性賠償,對故意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在賠償時不僅僅是要求他給予權利人補償性、填平性的賠償,而是對侵權行為予以警示的、懲戒性、懲罰性的賠償,對於賠償的數額,建議法院可以對這樣的故意侵權行為進行1—3倍的處罰。這樣就加大了懲罰的力度,同時也是對權利人維權成本的一個極大的補充。懲罰性賠償制度目前在《商標法》里已經有所體現,在其他的知識產權立法里也正在考慮。

八、關於專利權評價報告

外觀設計審查部部長林笑躍表示,在現行法規定只有專利權人和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評價報告的請求,目前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評價報告。這次修改增加了專利權評價報告提出的主體,除了專利權人以外,被訴的侵權方也可以主動提出出具評價報告的申請。在侵權訴訟當中,如果申請人覺得這個評價報告對他不利,可能就不主動提出評價報告,對法院及時的裁決或者准確的裁決會有一定的影響;如果被訴侵權人主動提出評價報告的請求,對法院能夠及時作出准確的判決非常有利。

專利權評價報告的作用,在訴訟侵權當中會用得到。另外,此次修改新增了當然許可制度,聲明當然許可的時候就要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專利權評價報告不僅局限在外觀設計,作為初審制度的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兩種專利都可以提出評價報告這種請求。

九、關於專利當然許可制度

專利管理司副司長趙梅生表示,專利當然許可制度通俗地講,是一種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專利權授權後,權利人可以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把專利權放在公告欄上,通過網路或者紙電的方式,向全社會公開。全社會的任何人在專利開放許可期限內都有資格來獲得許可,向權利人繳納許可使用費。

大多數國家包括發達國家如英國、法國、德國,都有當然許可制度,在英國當然許可占所有專利許可的比例近年來已經高達40%;目前除中國外,金磚國家的巴西、印度、南非、俄羅斯都有當然許可制度;其他發展中國家,比如馬來西亞、泰國也都有當然許可制度。當然許可制度是促進專利實施的比較普遍、開放的、普惠的方式。如果中國在本次修法中能引入當然許可制度,解決了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的效率,能加快國內專利的實施和運用,對知識產權強國戰略的實施,對專利制度的有效運行發揮非常重要的作用。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司長宋建華表示,專利制度實施30多年來,近幾年中國專利的申請量和授權量都快速增長,企業創新的熱情和能力處在快速爆發過程中。很多專利技術,由於專利權信息傳播的不對稱性,尤其是一些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申請的有價值的專利技術處在沉睡的狀態。為了使專利權人能夠便利地把自己的技術信息傳達出去,同時讓需求方快速找到該技術,通過法律手段,從政府服務的角度建立平台,增加了技術轉讓雙方的便利性。

十、關於標准必要專利默示許可制度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司長宋建華表示,標准和專利的問題實際上是在兩個法律制度領域的連接點。一方面要充分保護專利權人在技術創新方面作出的貢獻,但同時也要考慮到作為標准實施方在製造產品時,妥善解決其與專利權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以及專利權人在這方面所要履行的義務。

實踐中,有一些標準的方案裡面涵蓋了某些專利技術,而專利權人在制定標准過程涉及到專利技術,要求參與標准制定的專利權人披露自己專利的信息,而且要作出公平、合理、無歧視的發放許可的承諾。但是在實踐中有一些個別的現象,專利權人在參與標准制定的時候並沒有充分披露他的專利信息,可能導致後來標準的實施者專利侵權,這就需要專利權人本身要承擔公開和披露的義務。

這次《專利法》修改提出針對在標准制定過程中,如果專利權人沒有誠實的披露設計的專利信息,其行為就有瑕疵,會因為自身不誠信導致上述後果。對此,專利權人一方面要行使權利,同時要履行公開的義務。如果沒有誠實披露,視為默示許可的標准實施者實施這項專利,但是這項專利不是免費實施的,其他的企業和廠家還是要向專利權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

我國目前僅在《標准化法》的部門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要求專利權人在制定標准過程中要披露信息,但是如果不披露,其法律責任並沒有相應明確規定。而《標准化法》和《專利法》之間的銜接就是通過標准必要專利權人披露信息,對專利權人不披露在《專利法》上應當承擔何種法律後果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司長宋建華表示,專利權人在行使權利和參與標准制定的過程中,要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國家的標准化制定的法律法規跟《專利法》之間制度方面妥善銜接,有待進一步完善相關的規定。

十一、關於專利代理機構的設立和專利代理師資格的行政審批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司長宋建華表示,專利代理人在專利制度實施中的重要一環,專利代理人對於專利申請、企業的創新,對專利文獻、技術、信息的利用,以及專利授權後的專利維權、保護,轉讓、實施、運用,專利代理人都發揮了非常重要的專業的作用。專利代理人提供專業技術性非常強的法律服務,其資質涉及到重要的公民的財產性的權益的法律保護問題,需要獲得相應的行政許可,以保證創新主體的權益得到有效的保護。

這次《專利法》修改對代理制度的一些重要的規定,比如從事專利代理業務,要經過行政許可。對於沒有經過行政許可的行為要進行相應的處罰。實踐中,有一些人員或機構沒有獲得專利代理的行政許可,卻以欺騙公眾的方式招攬專利代理業務,嚴重影響了整個市場秩序,直接傷害了創新主體的權益。

F. 知識產權專利法

①這是個很復雜的問題,即便找到權威專家咨詢,也有可能和實際情況的發生進展不太一樣,如果你為了主張自己的權利而走法律程序的話,首先要有這樣的心理准備。
②因專利有時效性和地域性2個特點,一般說來,如果日本實用新型專利在中國專利申請日的那天或之前還沒有授權公開,則根據中國專利法在中國可以得到授權的,那麼就可以在中國市場生產銷售。同樣道理,在日本的專利也是這樣的情況,只要不突破國家地域限制都可以合法生產銷售。
③接著,如果對方(指日本專利申請人)以在日本申請日早於中國申請日為由提出中國專利無效是不會得到中國復審委支持的,因為日本專利公開日晚於中國專利申請日。但是,若以該專利產品在中國申請日前已經公開使用(不管在中國海是在日本、或者是世界上任何地方)為由提出中國專利無效是應該會得到中國復審委支持的。
④如果你說的國際專利指的是PCT專利的話,因PCT專利本身不涉及專利授權,只能待進入國家階段後再做主張,要根據具體國家的專利法而制定法律策略,這個問題就更加復雜了。
⑤以上回答只是你說的情況的其中一種可能,實際操作中情況更是錯綜復雜、十言都難盡。我本人就是專利律師已經有10多年經驗了,經手過你說的類似的案子,有需要的話給我郵件吧[email protected]
⑥希望我的答復使你滿意。

G. 國家新出台的新專利法是什麼

以下是之前專利法修訂的具體時間表:
一、《專利法》最新一次修訂,2008年12月27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專利法》制訂、修正時間表:
1、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 根據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3、根據2000年8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4、根據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三、目前專利法又在修訂中,目前還沒有施行:
2015年7月18日,由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等主辦的「第三屆創新中國與知識產權論壇」在京舉行,來自司法機關、專利行政管理部門、高校、企業等的近百名代表參加了會議。與會專家學者圍繞新一輪專利法修改進行了探討,並提出了修改建議。

目前正在進行的專利法第四次修改,是在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大背景下進行的,順應解決專利保護領域新問題新矛盾的現實需求。根據已對外公布的徵求意見稿草案,此次修改涉及法條較多,實質性修改條文共有30多條,並新增專利實施與運用條款,涉及行政執法與司法的關系等很多重大的理論和實踐問題。

H. 我國知識產權法最新修改的是哪部分,著作權法、商標權還是專利法

著作權法,2010年修正。
商標法,2001年修正。
專利法,2008年修正。

I. 我國的知識產權法修改了幾次,分別是什麼時間

我國的知識產權法是《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四個法律的總和。

四個法律的修訂頒布與修改時間為:

《專利法》1984年頒布,現行有效的是2008年修訂的版本。(實施細則有效的是2002年版本,審查指南有效的是2009年版本,另有1997年《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及其2007年版的實施細則)

《著作權法》1990年頒布,現行有效的是2010年修訂的版本。(實施條例有效的是2002年版本,另有2001年頒布的《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以及2006年頒布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商標法》1982年頒布,現行有效的是2001年修訂的版本。(實施條例有效的是2002年版本,商標評審規則有效的是2005年版本)

《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頒布,現行有效的是2017年修訂版本(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2018年1月1日施行)

(9)1992知識產權談判專利法修訂擴展閱讀:

專利法的授予范圍:

①違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發明,一般都規定不授予專利。不過這項規定的應用是與國家的階級實質密切相關的。

②科學發現和自然科學基礎原理,因不能在工農業生產上直接應用,不授予專利。許多國家都依專門法律給予獎勵(見發現權)。但美國《專利法》明文規定其適用范圍包括「發明」和「發現」,其觀點是:「凡是太陽底下的新東西都可以申請專利。」

③某些物質發明,如以化學方法獲得的物質,以原子核變換的方法獲得的物質以及食品、飲料等,大多數國家不給專利,但少數工業發達國家則授予專利。其製造方法一般也可以取得專利。

④動植物新品種,許多國家不給專利,少數國家規定授予專利。

⑤診斷醫療方法和葯品,也是少數國家授予專利。

⑥計算機程序(軟體),極少數國家授予專利。

J. 我國知識產權的立法背景以及修改背景

我國沒有知識產權法,但是有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地里標志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法,這些都屬於知識產權的范疇.
專利法
1984年通過 為了促進對外貿易
1992年修改 中美貿易沖突,最後兩國簽訂諒解備忘錄,條件是中國要修改專利法.
2000年修改 為了入世
2008年修改 第一次沒有外部壓力的修改.總結經驗教訓,促進科技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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