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用盡判決
一、出版社來的答辯無任何法律依源據。
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及《刑法》等規定,周某某獨創了《日記》,是該小說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權,其被法院判處死刑,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但未剝奪他的財產權利,未沒收他的財產,故其在死之前仍然對小說享有著作權,其死後,該權利作為遺產,由周某某後人繼承。
三、出版社沒有得到周某某的後人同意的情況下出版該小說,侵犯了作者周某某的發表權,侵犯了後人周某的復制權、發行權等相關權利。司法機關對此也應承擔相應責任,比如在許可某出版社復制手稿時,對侵犯復制權的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等。
法律依據就是《著作權法》
㈡ 侵犯著作權13萬怎麼判決書
以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侵權額度計算,如果最終認定就是13萬元人民幣(大於5萬且不足15萬人民幣),則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第五條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㈢ 關於著作權訴訟案件,法院一般會怎麼判決
根據著作權保護的特點,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可分為以下幾步:
1.對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著作權的產生採取自動保護原則,即作品一經創作完成,著作權即告產生。因此,與專利、商標等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侵權認定不同,著作權侵權認定還涉及到權利的有效性問題。一部擁有有效著作權的作品必須同時具備下述條件: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圍;具備獨創性;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只要有任何一個條件不具備,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這樣,被告當然未侵權。如果原告作品同時符合上述條件,則該作品享受著作權法保護。
2.對被控侵權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對被控侵權作品的分析,可適用以下兩個標准:一是「接觸」,即接觸前一作品的機會;二是「實質相似」,即應受著作權保護部分實質相似。其中,後者是認定的重點。在認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實質相似」時,應將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與被告作品的相應部分進行對比,判定兩者是否實質相似。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在認定原、被告作品之間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方面也有過成功的案例。例如,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的後半生》一書侵權糾紛案中,通過肯定被告作品的獨創性,即否定被告作品與原告作品間的實質性相似,從而判定被告未侵權。如果被告的行為屬於使用作品的行為,那麼,就需要對被告的使用方式進行分析。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對「使用方式」規定了不同的含義。如在專利法中指的是「實施」,即將某項專利運用於產業,按說明製造出相同的產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與之相對立,在著作權法中指的是「復制」,即以印刷、復印等方式將作品製成一份或者多份。當某一客體(如實用藝術品或外觀設計作品)受到專利法與著作權法的不同角度的保護時,尤其應注意區分「實施」與「復制」這兩種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構成不同類型的侵權行為。
對於「復制」這種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進行施工、生產工業品,不屬於著作權法所指的「復制」。由此可知,在我國,將平面作品以立體形式再現不構成對平面作品的侵權。
著作權侵權行為應採用過錯原則
(一)過錯原則的定義
過錯原則包含一般過錯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
一般過錯原則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一般過錯原則的要求,在一般侵權行為中,只要行為人盡到了應有的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即使發生了損害後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擔責任。其目的在於引導人們行為的合理性。在一般過錯原則下,侵權行為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受害人有義務舉出相應證據表明加害入主觀上有過錯,以保障其主張得到支持。
過錯推定原則,是指一旦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就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除非其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過錯推定原則仍以侵害人存在主觀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基礎,它不是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只是過錯原則的一種特殊形式。其特殊之處在於過錯原則一般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在過錯推定責任的情況下,對過錯問題的認定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受害人只需證明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加害行為與損害後果間存在因果關系,無需對加害人的主觀過錯情況進行證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加害人為了免除其責任,應由其自己證明主觀上無過錯。
(二)著作權侵權領域適用過錯歸責原則的可行性
1、著作權的固有屬性,決定其應適用過錯歸責原則
如上文所述,著作權的保護客體兼具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的雙重屬性,它不僅關繫到著作權人的個人利益,也關繫到一般公眾及社會整體利益。著作權法在保護著作權人合法壟斷權的同時,極其注重並積極尋求著作權人的私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這構成了著作權法的基本立法目的。為了實現該立法目的,在具構建著作權侵權制裁體系時,應充分考慮到著作權合法壟斷權與一般公眾及社會整體利益的平衡,無過錯責任原則傾斜保護受害方的歸責理念,註定無法完成權益平衡的使命,而過錯責任原則通過舉證責任分擔、侵權過錯認定等方式,充分平衡了侵權人利益與著作權人利益的利益,有利於實現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
2、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符合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標准
Trips協議作為WTO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也是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標准。該協議第45條涉及到了知識產權侵權賠償的歸責原則與法律救濟問題,其中第1款明確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司法當局應有權責令侵權者向權利人支付適當的損害賠償費,以補償由於侵害知識產權而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害,其條件是侵權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從事了侵權活動」。該歸責原則作為一般性原則,為成員國普遍接受和適用。(雖然有部分學者指出該條約第45條第2款承認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司法部門應有權責令侵權者向權利人支付費用,其中可以包括合理的律師費。在適當的情況下,即使侵權者不知道或者沒有正當理由知道他從事了侵權活動,成員也可以授權司法部門,責令其返還所得利潤或支付預先確定的損害賠償費。」並據此提出知識產權歸責原則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主張,然而該主張有失片面。首先,從文義表述上來看第2款的適用范圍是受到嚴格限制的,其次作為選擇性適用條款,它對成員國不具備約束力,由此其不能作為確立侵權歸責的依據。)
就我國來說,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不是一個單獨的體系,它需要與國家經濟發展狀況和基本國情相適應。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利益分配中與發達國家相比不是處於優勢而是處於劣勢,採取無過錯責任原則無疑會「贏得」發達國家的「喝彩」,但這種對於知識產權保護採取嚴格標準的做法,將會妨礙我國知識的運用和傳播。為此在我國知識產權侵權歸責上實行過錯責任原則不違反Trips協議的規定的情況下,在著作權歸責制度中採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是適當的。
損害賠償問題
根據《著作權法》第48條的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根據民法和知識產權法律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的需要,應當確立以下四個原則:全部賠償原則;法定標准賠償原則;法官斟酌裁量賠償原則;對精神損害賠償適當限制原則。筆者認為,全部賠償的損失計算問題,法官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正確適用法定賠償標准以及精神損害賠償全部賠償原則是指知識產權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應當以加害人侵權行為所造成損害的財產損失范圍為標准,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說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應當全部賠償,賠償應以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為限。全部賠償原則是現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賠償原則,是各國侵權行為立法和司法實踐的通例。
㈣ 著作權侵權法院判決賠償千字不足10元,有誰
不同的案件類型、不同的侵權行為、不同的侵權被告、不同的侵權性質、不同的侵權持續時間、不同的侵權過錯程度都會導致侵權賠償的數額。
㈤ 著作權中的發行權用盡規則是怎麼的
著作權中的發行抄權用襲盡規則,在著作權的發行權中有一個十分特別的規則,那就是用盡規則,這個規則是專門對於發行權的規定的,但是很多人都不清楚這個用盡規則是怎麼規定的。那麼著作權中的發行權用盡規則是怎麼的?著作權中的發行權用盡規則著作權中的發行權用盡規則是怎麼的?發行權用盡規則是指著作權人行使一次即告用盡了發行權,不能再次行使。這一規則意味著作品的原件或復印件一旦經著作權人同意而進入市場後,該作品作為商品的進一步發行,著作權人再無權控制。]這里需要指出的是發行權用盡規則針對的是合法的復製品以限制其著作權人發行權的范圍,而對於非法的復製品其並無適用的餘地。這主要是由發行權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由於發行權本身與復制權有著密切的聯系,在中國著作權法中屬於復制權這個范圍的,便包含有復制權、發行權和出租權。而發行權就其目的而言是在於防止或阻止盜版或盜竊物的流轉,所以其是復制權的附屬權利。因此發行權本身便是針對非法的復製品而行使,並非針對合法的復製品。對於非法復製品並不產生發行權用盡規則的問題。
㈥ 求幾件關於著作權糾紛的事件
(1)於正《宮鎖連城》與瓊瑤的《梅花烙》,最終於正敗訴,被判實質性相似(即通俗說的抄襲)。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而不是思想。如果只是某類主題相似,是不構成抄襲的,但如果情節設計,人物關系,語言表達高度相似,那就會構成抄襲。
瓊瑤方面,上訴時概括了於正抄襲的21個主要情節。最終法院判決確認了其中的9個主要情節,存在實質性相似,並認定劇本《宮鎖連城》作品涉案情節與原告作品劇本《梅花烙》及小說《梅花烙》的整體情節具有創作來源關系,構成對劇本《梅花烙》及小說《梅花烙》改編的事實。用通俗的話來說,抄襲情況屬實,於正方面需向瓊瑤方面賠償500萬並公開道歉。
情節1——偷龍轉鳳,是法院認定為抄襲的情節之一。讓我們以此為例,來探索著作權法中思想和表達的界限。
(1)偷龍轉鳳,如果該情節概括到了「偷龍轉鳳」這一標題時,屬於思想
(2)如果該情節概括到了「福晉無子,側房施壓,為保住地位偷龍轉鳳」,仍然屬於思想
★(3)但對於原審判決所認定的包含時間、地點、人物、事件起因、經過、結果等細節的情節,則可以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且不屬於唯一或有限表達以及公知領域的素材。
陳喆(瓊瑤本名)對於情節1中的設計足夠具體,可以認定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具體是福晉連生三女無子,王爺納側福晉地位受到威脅後,計劃偷龍轉鳳,生產當日又產一女,計劃實施,棄女肩頭帶有印記,成為日後相認的憑據,該情節設計實現了男女主人公身份的調換,為男女主人公長大後的相識進行了鋪墊,同時該情節也是整個故事情節發展脈絡的起因,上述細節的設計已經體現了獨創性的選擇、安排。
(4)雖然與余征抽象概括的第4、5層級相比,原審判決中對於情節的認定未概括某些細節,如如眉挑釁映月、將軍親臨佛堂施壓等,但並未影響該情節屬於表達的判斷。
(2)
從大熱的網路小說,到精裝出版的實體書,再到去年年尾的電視劇,2013年至今,《錦綉未央》始終陷於「抄襲」風波。2017年1月,11名作者聯合起訴原著作者秦簡抄襲。現在還沒有最終判決結果。
(3)唐三公子《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涉嫌抄襲大風刮過《桃花債》,這在晉江網上是一段傳了很久,很多粉絲熱議的事件。因為三生三世 改編成影視劇,又被重新推上風口浪尖。雙方粉絲各執一詞,各自有很多的舉證,但作者大風刮過本人沒有提起訴訟,所以這個爭議始終在民間,還沒有走上法庭。
(4)郭敬明《夢里花落知多少》抄襲《圈裡圈外》,這是國內最早被法庭判決抄襲成立的案件之一。但事後,郭敬明始終沒有道歉,商業影響力依然要高出原作者很多。
㈦ 誰知道中國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案例的判決的原文在哪裡找
就本案而言,吳瓊將小說作品《受戒》為完成作業改編成電影劇本,屬於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的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因為,在此法律未對「使用」一詞進行限定,所以吳瓊的改編也是合理使用行為,當然,吳在本案中也未被列入被告,這是正確的。但是作為不是個人的電影學院情形就復雜了,電影學院根據吳瓊改編的《受戒》劇本拍攝了電影,是否屬於著作權法第22條第(6)項規定的合理使用是大有疑問的,這也是本案爭議的焦點。從法律條文的字面規定來看,著作權法第22條第(6)項規定的合理使用僅限定在翻譯或者少量復制,而不包括「拍攝成電視電影等」。從理論上看,攝制權與復制權、翻譯權等是完全不同的權利,新修訂的著作權法第10條對此也新作出了明文規定,進一步完善了權利類型。該案的一、二審法院均認定被告將小說攝製成電影的行為為合理使用,實際上是參照了美國著作權法第107條的精神,在情理上堪可贊同,但畢竟與我國成文法不符,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第(6)項規定的內容相當明確,並非文義過窄不足以表示立法原意而需要作擴大解釋。2001年修訂時雖在第lO條明文確立了攝制權,卻仍未將攝制也歸入合理使用中,這實際上是很值得探討的,如果為學校教學或科研方面的合理使用仍然僅僅局限在翻譯或少量復制上,而不能包括攝制,那麼同樣地,改編、放映等行為也無疑被排除在外的,而這些恰恰是學校的教學科研所必須的。
㈧ 著作權中發表權、發行權都有權力用盡,這兩種權力用盡有什麼不同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㈨ 為什麼專利權一次用盡而著作權可以連續使用
你的例子不恰源當,KTV購買了專利產品DVD,購買的是產品,取得的是產品的所有權,跟專利權一點關系也沒有。
KTV對卡拉OK碟所享有的合法權利也是所有權,而非著作權。所以涉及到著作權中財產權的使用(向公眾贏利提供播放),需要另外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
不要把不同的權利混淆在一起,得出奇怪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