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房子所有權證明
Ⅰ 我家在農村,我想在村上購置一所老房子,根據法製法規_需要通過什麼樣的形式/證件證明該宅基地的歸屬權
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是由村集體分配,其歸屬僅限於本村集體組織成員專,也就是說,需要屬房子所在宅基地村集體和宅基地所有權人共同同意將該宅基地及房屋轉讓給你方可,其他任何方式證明該宅基地所有權的方式均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實踐中可能會有人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作為房屋轉讓的憑據,這種方式是無效的。
Ⅱ 房子要有幾個證明才能證明房子是你的,是合法的
1、要兩證齊全才行,房產兩證:《房屋產權證》和《不動產證》;
2、房屋產權證:一般來說,房屋產權證具體又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但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統一開據的《房地產權證書》。
3、《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簡稱《不動產證》。是一種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的不允許動的房產權利證明。又稱《中國不動產權證》。
(2)老房子所有權證明擴展閱讀:
1、首先,購房者要審查發展商的資格手續是否健全,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五證是否完備。
2、第二,買賣雙方進行房產交易後一個月內持房屋買賣合同和其他證件到房地產交易所辦理買賣過戶登記。去辦理登記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商品房銷售合同》等證件和資料。
3、第三,買賣雙方接到交易所辦理過戶手續的通知後,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圖章等,在交納了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後就可以辦理過戶手續。交易所會給買方發放房產賣契,原則上房屋產權證需買賣雙方共同辦理。
4、第四,辦理完買賣過戶手續後,買方應持房地產交易所發給的房產賣契,在三個月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縣)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記申請。
5、辦理申請需要的證件和資料有:賣方所有的整棟樓的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購銷合同》、商品房銷售發票存根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表》、《牆界表》、《面積計算表》。
6、第五,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驗證後,買方可領取房地產權證。有些地方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開發商也會提供代辦交易登記、過戶和房地產權證的服務,不過,具體過程基本上都由開發商一手操辦,買房人控制不了具體的進度,不能及時了解相關情況。
Ⅲ 怎樣證明老房子的產權(或居住權)是自己的呢
居住本身很難證明合法性 但是可以作為一個討價還價的資本~~呵呵 說的不好聽點 有點耍賴回皮的意思 不過不算過答分倒是真的
這類產權應該在享受政府拆遷安置政策范圍之內 但是個人覺得有幾個事情要注意一下:
那座老房子的其他住戶有沒有產權證或者土地使用權證 如果他們有的話你完全可以到政府部門去辦理集體房的產權分劈 簡單的說就是把集體共有房當中的私有部分拿到自己的產權證 如果沒有的話 你應該聯系同樓的住戶一起上政府部門辦理一下共有房轉自有權的問題
不知道你是哪裡的 但是很多城市很早以前就在逐步的把各單位自建房的產權分劈到各戶了
最後 想提醒你 最穩妥的辦法是找個律師咨詢一下 如果只是咨詢的話應該不會太貴 或者找個這方面的專業人士比如房產中介、房產評估方面的從業人員等等 因為如果什麼都不知道就往政府部門跑的話很容易被人到處推諉的
個人以前曾在房產領域干過幾個月 雖然不敢說100%正確 但是大方向應該沒什麼問題的 希望對你有用
Ⅳ 關於老房子的所有權
我來給你建議:
1、解放前的農村舊房子的產權只能靠以前的地契來作為權屬證明,誰能提供就作為最重要的產權證明;
2、但目前是爭執雙方都無法提供文件證明產權所屬,因此就必須藉助與輔助證明了;
3、根據建設部對事實住房認定的規定,你朋友的先輩及其後代一直居住在這棟房子了,並和鄰居相識數十年之久,在參加各種社會活動時,其住址也被村委和村民認可,符合事實住房的認定標准;
4、只要地主的後代無法提供證明文件(地契)來證明其產權,你可以向村委申訴,以事實住房為理由,駁回地主後代的要求,就算要對簿公堂也是以同樣的理由來回應訴訟,一定可以保護你朋友的既得利益。
祝你順利!
房產人阿斌為你解答。
Ⅳ 老房子的房產證怎麼辦理
房屋登記辦法第四章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八十三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版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規范房屋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六、農民利用宅基地建設的住房登記,不收取房屋登記費,只收取房屋權屬證書工本費。
Ⅵ 老房子建設用地平面繪圖紙能夠證明房子所有權嗎
不一定。如果圖紙是國土建設部門或當地政府部門審批使用於房子的建設的,肯定是能證明。如果是自己設計的,不能做為證明。
Ⅶ 農村以前的老房子怎樣辦房產證,需要哪些手續
房屋登記辦法第四章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八十三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規范房屋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六、農民利用宅基地建設的住房登記,不收取房屋登記費,只收取房屋權屬證書工本費。
Ⅷ (高分)一所住了35年的老房子如何辦理房產所有權證
無法辦理房產證,只能作使用權房用。
如果居住時間長又經過危房鑒定(四級),同樣可以申請重建。
Ⅸ 無房產證的老房,如何證明擁有產權
該房屋如果在1984.1.5《城市規劃條例》頒布之前存在,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你已經擁有事實上的房屋所有權。現在,這種情況很多,各地按照「無籍房」出台有關管理規定,基本原則也是這個原則。
Ⅹ 農村老房子如何辦理房產證
農村房產證辦理流程主要是依據《房屋登記辦法》的如下規定:
第八十二條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四條 辦理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後,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第八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並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七條 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第八十八條 依法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設立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條 房屋登記機構對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權屬證書上註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九十條 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的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等房屋登記,可以參照適用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規定。
拓展資料
房產證(Premises Permit)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按照我國現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房屋登記是城鎮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2011年8月下旬稅務部門表示房產加名按房價一半征契稅 。2013年4月,北京市住建委稱,為防止虛假房屋買賣等行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今後北京購房人拿到的房產證將可自願並免費設立密碼,房屋如需辦理轉讓、變更、抵押等登記業務時,須提供密碼才可辦理。預計於2013年下半年實施。
特點
作為證書之一種,房產證具有以下顯著特點:
(1)房產證只能由房地產主管機關發放。
(2)房產證是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證明,並可記載特定房屋共有狀況以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等狀況。基於一物一權主義,房產證以一房屋一房產證為原則,即一個具有獨立建築結構與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區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個所有權,在不動產登記上只能有一項所有權登記,並且據此只能發放一個房產證。
(3)房產證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發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權證之外,還可向共有權人發放共有權證。
(4)房產證是登記機關在對特定房屋權屬情況進行登記之後,向特定權利人發放的權屬證明,房產證的內容應與登記簿的內容相一致。
由於房屋是重要的不動產,與之相關的交易活動極為普遍,因而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得到廣泛的運用。但在實務中,對房產證的認識與其性質相悖之處仍嫌較多,歸納起來主要有兩類:
其一,顛倒房產證和不動產登記簿的關系,以為房產證是證明房屋所有權的唯一合法憑證,登記簿只是房產證的檔案。
例如,在實務中判斷一個人是否擁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權時,以為是否持有房產證就是根本依據。
其二,混淆證書與證券的性質,以為房產證具有證券的性質與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
例如,在房屋買賣中,以為房產證的交付具有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效力;或者在房屋抵押中,以為房產證交給抵押權人佔有具有設定抵押權的效力。
按照我國現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房屋登記是城鎮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為標的物的交易活動中,以房屋為標的物的物權取得、設定、變動等,須經登記始發生物權法上的效力。所以,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確認須以登記簿上的記載為准。房產證作為一種證書,雖然可以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於誰的法律事實,但其證明力的依據是其上記載與登記簿上的記載具有一致性。
如果離開了不動產登記簿或與登記簿的記載不相一致,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就失去了對房屋權利歸屬的證明力,而只能成為向登記機關請求確權的證明文件。如果登記簿上未作變更,房產證自身任何單獨的變更均不產生物權法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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