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所有權人主張優先權
㈠ 商標優先權是什麼意思
《巴黎公約》第四條(一)1規定,任何人或其權利繼承人,已經在本聯盟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在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這里的「任何人或其權利繼承人」系指巴黎公約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某一國領土內有住所或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的非本聯盟國家的國民(即享受國民待遇的非聯盟國家國民)。
另據《商標法》第九條的規定,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我國簽訂的協議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就是說,不能享受巴黎公約成員國國民待遇的申請人以及一些國際區域性組織,其所屬國或組織同我國簽有互惠協議,或者按對等原則享有優先權。如某涉外商標事務所代理愛爾蘭比奧蒂維斯爾有限公司「BIODIVUSIO」商標注冊要求優先權一案,申請件遞交商標局以後,我們以初次申請地歐共體不是巴黎公約成員國為由拒絕給予優先權,後申請人委託代理人就此事提出不同意見,經多次協商,商標局認為按對等原則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同樣我國申請人到歐共體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時也應當享有優先權。
盡管我國目前不受理申請權的轉讓,但按照某巴黎公約成員國的法規實施了的商標申請權的轉讓,受讓人也應當享有優先權,這是符合《巴黎公約》「權利繼承人」條件的。
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㈡ 商標優先權是什麼
商標注冊申請的優先權原則是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規定的一項重要原則。具體內容是:凡在一個締約國申請注冊的商標,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請之日起為期6個月的優先權,即在這6個月的優先權期限內,如申請人再向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申請,其後來申請的日期可視同首次申請的日期。優先權的作用在於保護首次申請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注冊申請時,不致由於兩次申請日期的差異而被第三者鑽空子搶先申請注冊。
㈢ 什麼是商標申請的優先權
所謂優先權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對其商標注冊在申請日期上享有的優先權。《商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注冊申請的,依照外國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㈣ 商標注冊申請優先權的理解
所謂優先權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對其商標注冊在申請日期上享有的優先權。《內商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容款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注冊申請的,依照外國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㈤ 什麼是商標申請的優先權原則
優先權原則源於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其目的是為了便於締約國國民在其本國提出專利或者商標申請後向其他締約國提出申請。在《巴黎公約》的第四條中規定,已經在本聯盟的一個國家正式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任何人或其權利繼承人,自第一次申請的申請日起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享有優先權。
我國於1984年11月14日加入《巴黎公約》,此後在《商標法》中也體現了優先權這一概念。
在2014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商標法》中,第二十五條規定了有關「優先權」的內容。根據本條第一款內容,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申請人在國外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日期則稱為優先權日。
受優先權保護的申請人,其商標注冊申請日期不受在我國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日期約束,而是以其優先權日期,也就是該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注冊申請的日期為准。因此必然會出現申請日期在先卻敗給申請日期在後的情況。
除此之外,在《商標法》第二十六條中還規定了另一種享有優先權的情況。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6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這是對商標在國際展覽會中的臨時保護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商標的優先權不是自動產生的,而是需要商標注冊申請人去主張的。
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必須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提出書面聲明,並在3個月之內提交相關證明文件,符合《商標法》第二十五條內容的優先權申請人,需要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符合《商標法》第二十六條在國際展覽會中首次使用的商標的優先權申請人,則需要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不按照規定提出書面聲明或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則視為未要求優先權,不能享受優先權日期的保護。
㈥ 《商標法》中的優先權如何理解
商標法優先權是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而賦予已經在某一巴黎公約成員國正式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在先權利,以保障該項權利能夠較之普通申請而優先獲得承認。優先權的作用在於保護首次申請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注冊申請時,不致由於兩次申請日期的差異而被第三者鑽空子搶先申請注冊。簡言之,即使該申請人在中國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間可能晚於第三方,但由於該申請人已某一巴黎公約成員國正式提出商標注冊申請,該申請人在中國的申請相對於第三方的申請仍具有優先權,仍可獲得注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九條和《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四條的規定,保護工業產權聯盟內任何人或其權利繼承人,已經在某一巴黎公約成員國正式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在第一次申請後6個月內在中國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可以享有優先權。
1985年3月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關於申請商標注冊要求優先權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明確規定,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商標注冊的同時提交書面聲明,並且提交在巴黎公約其他成員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副本,副本應經該國商標主管機關證明,並應註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提出要求優先權聲明時,如上述副本和有關證明文件尚未完備,可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3個月內提交。未提交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上述副本和有關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㈦ 商標的優先權是什麼意思啊
所謂優先權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對其商標注冊在申請日期上享有的優先權。《商標法》第二回十四條第一款規答定,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注冊申請的,依照外國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㈧ 商標注冊申請中的「優先權」是什麼意思
所謂優先權是指商標復注制冊申請人對其商標注冊在申請日期上享有的優先權。《商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注冊申請的,依照外國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㈨ 商標注冊申請人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要求享有優先權
(1)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專,又在屬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2)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㈩ 商標注冊優先權原則是怎樣的
優先權原則源於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其目的是為了便於締約國國民在其本國提出專利或者商標申請後向其他締約國提出申請。在《巴黎公約》的第四條中規定,已經在本聯盟的一個國家正式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任何人或其權利繼承人,自第一次申請的申請日起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享有優先權。我國於1984年11月14日加入《巴黎公約》,此後在《商標法》中也體現了優先權這一概念。在2014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商標法》中,第二十五條規定了有關「優先權」的內容。根據本條第一款內容,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申請人在國外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日期則稱為優先權日。受優先權保護的申請人,其商標注冊申請日期不受在我國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日期約束,而是以其優先權日期,也就是該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注冊申請的日期為准。因此必然會出現申請日期在先卻敗給申請日期在後的情況。除此之外,在《商標法》第二十六條中還規定了另一種享有優先權的情況。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6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這是對商標在國際展覽會中的臨時保護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商標的優先權不是自動產生的,而是需要商標注冊申請人去主張的。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必須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提出書面聲明,並在3個月之內提交相關證明文件,符合《商標法》第二十五條內容的優先權申請人,需要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符合《商標法》第二十六條在國際展覽會中首次使用的商標的優先權申請人,則需要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不按照規定提出書面聲明或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則視為未要求優先權,不能享受優先權日期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