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專利使用權入股
無論是專利的使用權還是所有權,均可以作價入股,只不過使用權入股(即,專利實施許可費用)的價值會低一些,只要各方協商同意即可。
2. 專利使用權入股,怎樣進行利益分配
以專利使用權入股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內。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容應當由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決定。一般按照所持股份的多少分配。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 以專利技術入股的問題
價值評估,只是對專利價值做一個估算。既然專利對公司至關重要,那麼可以多佔些股份的。具體佔多少股份要看雙方協商。
4. 用專利權入股公司享受多少股份合適
一、出資前的風險防範措施專利權投資入股是指專利權人將其依法享有的專利權作為資本進行投資以換取公司股份的行為,是專利權資本化的過程。當專利權作為資產被投資到公司後,維護、經營專利權的風險就由專利人轉移到了公司。專利權是否被宣告無效、是否受到侵權,專利技術實施轉化是否順利等這些風險都由公司獨自承擔,故作為非技術出資方在作出合作投資決定前,可從出資專利權主客體方面做好相應的專利風險盡職調查。1、專利權出資主體資格審查。第一,根據我國《專利法》第39條以及第40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因此,作為非技術出資方可要求專利權出資方提供專利權屬證書、專利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最新交納年費憑證等文件,以確定其用於出資的專利權歸其所有。一般情況下專利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為真正的專利權利人,但是,專利證書是根據專利登記簿頒發,在發生專利權主體變更時只對底簿進行更改,僅僅依據證書認定專利權主體風險較大。故建議非技術出資一方在審查專利證書的同時,也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對專利權人資格做進一步的審查。第二,若專利出資人為個人,應審查專利權人是否為職務發明人,委託發明人或者合資開發發明人。在現實生活中,公民對專利技術研究往往具有投資的介入,專利技術是職務發明,委託發明,還是合作開發,專利權歸屬於個人還是投資方,都需要明確界定。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人在執行職務期間,利用單位的物質資源開發的專利技術歸單位所有;經兩者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託而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共同完成的單位或個人,當事人另有協議約定的除外。故建議在專利權出資人主體審查過程中,應明確專利技術開發者之間的關系,以及中間有無相關協議,要求專利權人做出相關書面陳述。第三,若專利出資人的專利是受讓而來,根據《專利法》第10條之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因此,建議不能只看其轉讓合同,還要查明該專利是否已經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否則賣方仍不是專利權人,還沒有成為真正的專利有人。在對專利權出資的可行性與市場風險進行調查確認後,各出資方將會進行出資的實質性階段,即簽訂出資合同,該階段的工作直接影響專利權出資後的風險大小,非技術出資一方應做好如下工作:1、訂立嚴密的專利權出資協議。第一,在簽署專利權出資協議時,一定要在協議中明確專利權名稱,專利號,專利附帶技術資料,比較重要的一點是關於約定轉讓登記等手續的時間以及移交專利權權屬有關的各種文檔、資料的時間。新修訂的《公司法》不再要求公司注冊成立時必須實際繳付出資,認繳資本改革制度使專利出資人獲得了與貨幣出資人相同的後續出資權,專利權只需確認將特定的專利權用於出資後就可獲得股東的身份,專利權轉移登記手續可以根據公司經營的需要後續。因此,建議在完成專利權權利的有效讓渡前,非技術出資一方應在出資協議中明確約定轉讓登記等手續的時間以及移交專利權權屬有關的各種文檔、資料,同時設置相應的違約責任條款。第二,若是以專利權使用權出資的,因出資人仍保留專利權所有權,故繳納專利權年費的義務仍然由出資方承擔,因此對於非技術出資一方,應注意防範因專利權人不按時繳納年費導致專利權失效的風險。關於這一點,建議非技術出資一方可在專利權出資協議設置相關知情權條款、違約責任條款。第三,明確約定專利權出資所佔的比例及相應的分紅條款,公司接受專利權出資,往往依賴的是評估機構對專利權出資進行的專利權價值的評估結果,然而在大多數專利權出資項目中,專利權出資所預期的效益和實際情況相差很大。因此,建議非技術出資一方在明確約定專利權出資所佔的比例的前提下,設置公平合理各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分配或股份調整的條款,以免出資專利權人的專利因各種影響而使其價值大幅度降低,但卻須按出資比例進行分紅的僵局。第四,須明確約定專利技術改進成果的分配,接受專利權出資的公司往往不滿足出資專利權技術的使用,而專利權出資人由於對該專利權的了解與熟知也更容易通過相同原理創造出更為先進的技術並藉此獲取專利。(示例:可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出資人與公司各自在出資的專利基礎上進行研發而產生新的發明創造成果的專利申請權,歸做出新的發明創造的一方享有,但另一方具有優先受讓和使用該技術的權利)。第五,須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專利權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承擔問題,專利權出資人將專利出資,其目的是通過其所有的專利權資本代替貨幣資本向公司出資,獲得股份,並在公司運營發展的同時獲得相應份額的股權分紅。在專利權出資人期許通過專利權出資獲得利益時,其應對專利權資本瑕疵承擔擔保責任。因此,建議可在協議中明確約定,若因出資專利權權利問題而使得公司面臨的侵權糾紛,出資人承擔所有賠償責任。2、處理好專利權資本不穩定性與公司資本穩定原則之間的矛盾。按照物權法規定,專利權已經出資,專利權出資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合法履行出資義務,且出資的專利權在出資時真實有效,無權利瑕疵。那麼專利權人對專利權資本在公司日後的業務開展產生的風險(如資本縮水風險)都無須承擔責任。但由於專利權資本經濟壽命較短,公司對專利權資本商業化運營的難度較大,若讓接受專利權出資的公司承擔該風險,明顯對公司和其他股東不公平。又由於新修訂的《公司法》取消了要求以專利權出資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的規定,亦即在專利權價值進行評估的基礎上,非貨幣出資財產的價值只要其他股東認可即可申請注冊登記。根據《公司法》之規定,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作為非技術出資一方,為解決專利權資本的不穩定性與公司資本穩定原則之間的矛盾,可設置對專利權資本確立年度評估制度,在必要時調整相應的專利權資本的份額。在遇到專利權資本價值發生重大變化時,賦予公司其他股東重新評估以調整股權結構的請求權。比如:作為非技術出資一方可在出資協議中約定,一定期限內(一般兩年內),專利權出資人對專利權資本價值的縮水承擔無限的資本補充責任,兩年後,對專利權資本價值的縮水承擔過錯責任。此外,如果專利權出資人實際繳付出資的時間點與其認繳出資的時間點超過一定時限(如一年),還應該對專利權價值再次進行評估,以確認專利權在此期間是否遭遇大幅減值。如果此時的專利權價值與認繳時的價值相差太多,可要求專利權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或扣減其相應出資的份額,同時也需要公司減資手續。三、出資後的風險防範措施1、盡快依法出資專利權的權屬轉移手續。《專利法》第10條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因此,以專利權出資的,須在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後才發生權利的轉移,出資程序才算完成。2、簽訂相關保密協議。目前的專利技術,一般都是需要專利加技術訣竅一起轉移才能實施的,因此與專利權出資人簽訂競業禁止協議、與掌握這些技術秘密的技術人員簽訂內部保密協議,可以有效避免因技術人員辭職、跳槽等導致的商業秘密外泄,降低專利權的資本化風險。
5. 專利技術可以入股嗎
專利技術入股是指以專利技術成果作為財產作價後,以出資入股的形式與其他形式的內財產(如貨幣、實物、土地使容用權等)相結合;就是說入股、融資的手段不只是說只要金錢房產,可抵押的物品,也可以通過技術,確切的說是專利,但是前提條件是這項專利能為企業帶來市場的價值,或者是本身就具備價值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