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
A. 地方政府土地出讓收入計入哪一項財政收入,謝謝
計入事業收入。事業收入是指中央和地方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業務收入上繳國家預內算的資金。容
如工交部門所屬勘察設計機構取得的勘察設計收入、試驗研究檢驗收入,農林部門所屬水利機構取得的水利灌溉收入,以及其他事業單位開展各種技術服務包括技術轉讓取得的收入等。事業收入不同於實行證照管理取得的規費收入,主要為事業單位開展各種技藝性服務所形成。
(1)2018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擴展閱讀:
核算規則:
1、事業收入是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比如學校的學費收入、醫院的醫療收入等。
2、事業單位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要求,應納入預算管理或應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不能直接計入事業收入。在收到財政專戶返還款時,再計入事業收入。
3、有些單位實行結余上繳財政專戶辦法,平時取得收入時,先全額通過「事業收入」科目反映,定期結算出應繳財政專戶資金結余時,再將應上繳財政專戶部分扣除,借記「事業收入」科目,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B.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的范圍包括哪些內容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是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包括受讓人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
土地價款的具體范圍包括:
(1)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總成交價款。
(2)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3)變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4)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
(5)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
(6)按照土地出讓合同規定依法向受讓人收取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在土地出讓合同生效後可以抵作土地價款。
C. 土地出讓收入能不能計入財政收入
來可以計入的。自
土地出讓收入
土地出讓收入是市縣人民政府依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收入,主要是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土地取得的收入(占土地出讓收入的80%以上),也包括向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土地使用者依法收取的收入、劃撥土地時依法收取的拆遷安置等成本性的收入、依法出租土地的租金收入等。
財政收入
財政收入,是指政府為履行其職能、實施公共政策和提供公共物品與服務需要而籌集的一切資金的總和。財政收入表現為政府部門在一定時期內(一般為一個財政年度)所取得的貨幣收入。財政收入是衡量一國政府財力的重要指標,政府在社會經濟活動中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的范圍和數量,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於財政收入的充裕狀況。
D. 除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外,還有哪些土地收入應該列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
(1)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專入。
(2)出租劃撥土地上屬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
(3)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不含征地管理費)。
E. 請說說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指的是什麼
土地出讓=國有土地基金收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補繳的土地價款-劃專撥土地收入-其他屬土地出讓收入-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支出-土地出讓業務支出-破產或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支出
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別是:1.含義上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的土地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2.土地用途主體的區別。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存在於國家的土地之上的物權,使用集體的土地進行建設(如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造住宅、村內建設公共設施),則不屬於《物權法》2章所規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出讓土地權的主體是政府。3.目的不同。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保存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為目的的權利。這里的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築的房屋及其他設施,如橋梁、溝渠、銅像、紀念碑、地窯,建設用地使用權即以保存此等建築物或構築物為目的。國有土壤土地權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可以使用,不問目的。
F. 什麼是土地出讓地價款土地出讓收入與土地出讓地價款有啥區別
對於一些抽象的房地產方面的名詞,作為普通的購房者都很少關注,更談不上理解和熟悉了。對於土地出讓地價款這個概念,很多人都不懂。那麼,今天我們學習一下,什麼是土地出讓地價款?土地出讓收入與土地出讓地價款有啥區別?
1.概念:
土地出讓地價款是政府預先收取的一定年限的地租之和,土地使用者只有支付了政府出讓價款,土地管理部門才交付土地給土地使用者。
土地出讓收入是市縣人民政府依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收入,主要是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土地取得的收入(占土地出讓收入的80%以上),也包括向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土地使用者依法收取的收入、劃撥土地時依法收取的拆遷安置等成本性的收入、依法出租土地的租金收入等。
2.本質不同:
土地出讓收入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收入;
而土地出讓地價款的本質是一定年限的地租之和,具有地價的含義。3.收取方式不同:
土地出讓價款採取預收的方式,土地使用者只有支付了出讓價款,土地管理部門才交付土地給土地使用者,辦理登記手續,核發土地使用證。
有些名詞,雖然只有幾個字的差別,但是其中的差異還是很大的。通過對土地出讓地價款的學習,相信一定對更多的網友有所幫助。
G. 土地收入2019年是多少萬億人民幣
2019年地方基金收入中,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 首次突破7萬億元,達到約7.8萬億元。
H.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出讓收入的區別
因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是指純土地出讓的收入,出讓收入是指出讓土地的所產生的利潤部分
I. 土地出讓收入如何征繳和使用
國土資源管理實用手冊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由四部分收入組成:一是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二是改變原有土地用途補繳的土地出讓收入;三是劃撥土地取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補償性收入;四是以出租土地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收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財綜〔2009〕74號),土地出讓收入由財政部門負責徵收管理,可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徵收。從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讓收入全額納入地方國庫,支出通過地方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管理。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土地受讓人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依法約定的分期繳納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經當地土地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特殊項目可以約定在兩年內全部繳清。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於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50%。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當期應繳土地價款(租金)應當一次全部繳清,不得分期繳納。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資」、「舊城改造」、「國有企業改制」等各種名義減免土地出讓收入,實行「零地價」甚至「負地價」,或者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後返、補貼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
土地出讓收入主要用於以下14項支出:征地和拆遷補償、土地出讓前期開發、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土地出讓業務費、破產或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用、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2007年國務院文件規定,按照不低於土地出讓收益的10%計提,專項用於廉租住房保障開支,2009年以後使用范圍又擴展到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城市棚戶區改造支出)、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包括農村飲水、教育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城市建設、教育資金(2010年10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同意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10%的教育資金)和農田水利建設(《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規定,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10%用於農田水利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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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財綜〔2009〕74號)要求,市縣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編制土地出讓支出預算時,要確保足額支付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重點向新農村建設傾斜,逐步提高用於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比重;要嚴格按照規定將土地出讓凈收益的10%用於補充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根據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情況及時核撥所需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