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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付款

發布時間: 2021-02-17 18:09:50

❶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出讓方式

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負責人指出,以下六類土地必須納入招標拍賣掛牌范圍:
供應經營性用地以及有競爭要求的工業用地;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依法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以下五類情形,可協議出讓:
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準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準的;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批準的;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協議出讓的其他情形。
協議出讓必須公示,發生價格爭議可提請裁決
針對此前協議出讓公開程度不夠,《規范》明確提出今後所有協議出讓的國有土地在協議雙方達成一致後,需將意向出讓地塊的位置、用途、面積、出讓年限、土地使用條件、意向用地者、擬出讓價格等信息在中國土地市場網進行公示。公示期間有異議且經審查確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協議出讓終止。此外,協議出讓結果也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
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進一步深化,經營性基礎設施將逐步實行有償使用,油田等礦業開採用地也將逐步有償使用,這些用地均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在協議出讓過程中很容易產生出讓價格爭議。如意向用地者認為出讓方提出的出讓價格明顯高於土地市場價格的,可提請出讓方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出讓價格爭議裁決。
中低價位商品房條件寫入土地出讓文件,違約將追究責任
據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負責人介紹,《規范》要求,各地國土資源部門可以將已經確定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套型結構比例、房屋銷售價格限制、銷售對象等條件寫入地方土地出讓文件,並向社會發布出讓公告,只有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才能參加土地公開出讓。
此外,公示的套型建築限制、容積率、綠地率、項目開工竣工時間、銷售對象條件、銷售價格限制等內容應在國有土地使用出讓合同中予以約定,並明確違約責任。合同履行中,要求各地國土資源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對受讓人不按出讓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和銷售的,在有關部門依法處罰的基礎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也將追究其違約責任,從而保證政府供應的土地能夠及時轉化為中低價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供應。
有條件地方將建立用地預申請制度,參與招拍掛可提前申請
《規范》提出,有條件的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以建立用地預申請制度。
如有單位和個人對列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劃內的某個具體地塊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前向有關部門提出用地預申請,並承諾願意支付的土地價格。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為其承諾的土地價格和條件可以接受的,應當根據土地出讓計劃和土地市場情況,組織實施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並通知提出該宗用地預申請的單位或個人參加。提出用地預申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參加該宗地競投或競買,且報價不得低於其承諾的土地價格。

❷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採取哪三種方式

我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採取三種方式,分別是哪三種呢?

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北京市有關法規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一般有以下三種方式:

1.協議出讓 協議出讓,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與選定的受讓方磋商用地條件及價款,達成協議並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

2.招標出讓 招標出讓,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向多方土地使用者發出投標邀請,在規定的期限內,由符合條件的單位以書面形式投標,競投該宗土地的使用權,招標小組通過對標書的評判,擇優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出讓方式。

3.拍賣出讓 拍賣出讓,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或其委託的拍賣人,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組織符合條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意受讓人到場,就擬出讓地塊公開叫價競投,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讓方式。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5-1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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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需要哪些

國土資源部《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規定

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擬申請辦理出讓手續的,應由原土地使用權人持下列有關材料,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國有土地租賃合同》 ;

(3)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產權證明;

(4)原土地使用權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5)改變用途的應當提交規劃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

(6)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❹ 國有土地購買出讓金由哪方支付

國有土地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版地使用者,權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 居住用地七十年;

  2. 工業用地五十年;

  3.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4.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5.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1. 協議;

  2. 招標;

  3. 拍賣。

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❺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注意事項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使用是有期限的,其專業性也較強,因此在出讓過程中出讓方和受讓方須注意相關事項,避免產生糾紛和訴訟。
一、國有土地的權屬調查
出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出讓方的出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確認出讓方有資產處分權。
二、土地出讓須符合政府規劃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否則會出現出讓行為因違反政策無效等情形。
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
對於商業、旅遊、娛樂、住宅及工業用地依法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其他性質用地的可以採用協議方式出讓。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簽訂形式
1、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書面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同時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2、出讓合同應該包括地塊位置、面積、用途、容積率、土地開發程度、出讓年限、投資強度(工業用地)、動工及竣工時間、支付出讓金的時間、違約責任等內容,條款內容須清晰、具體。同時,土地用途及相關條件能否變更、變更程序及費用負擔應在轉讓合同中約定清楚。
五、出讓價格
1、注意無論是通過招拍掛取得的土地還是協議出讓的土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同類用地的最低價標准,否則就屬於違背行政法規禁止規定的無效條款。
2、如果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同類用地的最低價標准,出讓方或者受讓方可以請求按照訂立合同時的市場價格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方不同意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補足出讓金,受讓方有權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讓方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按過錯承擔責任。
六、合同公證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專業性較強,為了確保簽訂合同的雙方履行合同條款,避免產生糾紛和訴訟,對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簽訂合同的雙方代表是否具備合法資格等進行公證。
七、注意收回土地條件和時限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明確規定收回土地的條件,即使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沒有明確規定收回土地的條件,政府仍然可以依據法定條件收回閑置土地。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
①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
②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③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因此,受讓方應注意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發時間,避免因自身原因延期開工造成土地閑置,達到收回土地的法定條件,導致政府無償收回土地行為的發生。

❻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的區別是什麼

很多人抄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襲讓概念不是很清晰,也不懂得它與轉讓有哪些區別。其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在主體、行為性質等多方面都是有所差別的。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的使用者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區別:

1.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的;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2.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3.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4.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了解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和差別,希望能對正在疑惑的網友有所幫助。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還是存在細節上的差別的。

❼ 「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土地出讓金」是什麼意思

地出讓金(land-transferringfees)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版收取的土地出權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

❽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有哪幾種方式出讓年限如何規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或協議方式進行。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和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行為。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各類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分別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出讓年限按照合同約定的交付土地之日算起。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和出讓年限如下圖所示。

國土資源管理實用手冊

❾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採取哪三種方式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北京市有關法規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一般有以下三種方式:
1.協議出讓
協議出讓,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與選定的受讓方磋商用地條件及價款,達成協議並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
2.招標出讓
招標出讓,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向多方土地使用者發出投標邀請,在規定的期限內,由符合條件的單位以書面形式投標,競投該宗土地的使用權,招標小組通過對標書的評判,擇優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出讓方式。
3.拍賣出讓
拍賣出讓,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或其委託的拍賣人,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組織符合條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意受讓人到場,就擬出讓地塊公開叫價競投,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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